歷史是什麼:是過去傳到將來的回聲,是將來對過去的反映。——雨果(法)
文章分類|歷史奇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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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第三編中有一條是:夏商法明確規定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在商朝,除了建立一夫一妻制之外,還允許男性皇室納妾。這說明,從中國古代歷史的源頭開始,我國就提倡一夫一妻制。
那麼,在朝代的更迭和變遷中,最初的一夫一妻制經歷了怎樣的變化和發展,與建國後實行的一夫一妻制有何不同?
從有記載的資料來看,一夫一妻制存在已久,無論是一夫一妻制還是一夫多妻制,實質上都是以一男一女為夫妻的婚姻家庭組建原則,男性的其他伴侶一律稱為"妾"。
古代夫婦
三妻四妾的說法,字面意思就是妻妾眾多。在古代,所謂三妻四妾,主要是指封建時期的一種婚姻制度,是對女性的一種迫害。同樣是喪偶,男人再嫁為續弦,女人再嫁是惡節;男尊女卑,所以有男人的妻妾,而女人只能是一個。因此,我們不能被表面的意義蒙蔽了雙眼,"三個老婆"的結果是包含了續弦。
一夫一妻多妾實際上是社會分化的產物。在建國後婚姻法頒布之前,我們可以看到誰會有一個以上的小老婆?毫無疑問,皇族、權貴和富商,講究的"權"是一夫一妻,而妾只是附屬品,在正室地位的妻子可以隨便處置,妾的地位很低。
同時,社會底層的窮人,活著本來就很艱難,找不到一個"門當戶對"的糟糠之妻還不好說,又怎麼敢奢望有更多的小老婆呢?因此,過去的制度也是社會發展不完善的體現。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中國進入社會主義新時期,完善了社會制度。接著在1950年,《婚姻法》確立了"一夫一妻"制,這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夫一妻"制,"多妾"被徹底杜絕。對於重婚、納妾等歷史遺留問題,1953年頒布的《婚姻法解釋》規定,對於解放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制,如果妻子在婚姻法頒布後未提出離婚,則應維持其婚姻關係。
1952年12月,廣東省婦聯副主席古大成在一份宣傳婚姻法的提案中寫道:婚姻法實施前的重婚、納妾,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問題。離婚與否,要看妻妾的要求。我們不能強迫他們離開他們的父母或孩子。
新中國婚姻法的宣傳
如果其中一名婦女要求離婚,應立即批准,照顧到她的離婚權利。如果女方不提出要求,應允許他們繼續以同樣的關係共同生活。總之,凡是解放前結過婚的妻妾,只要女方自己願意和丈夫在一起,就不會被迫離開。
對於建國後頒布的這些法律,我們也看到了法律制度人性化的一面:首先,改變以往的男性主權社會,將選擇權交到女性手中,男女平等;其次,這樣的結果應該是最好的結果,因為"包二奶"群體,大多沒有多少文化和知識,傳統觀念根深蒂固,一直依靠丈夫生活,離開了丈夫,如何生活將成為一大難題。現代女性注重自立、自尊、自愛,這是社會發展的趨勢,也是歷史帶給女性的沉重教訓。
這裡是《倚門獨望》,青山不改,綠水長流,咱們後會有期。
歷史上生產資料,都是同一定的科學技術相結合的;同樣,歷史上的勞動力,也都是掌握了一定的科學技術知識的勞動力————鄧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