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友綠髮會與常隆公司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二審宣判

2021-01-13 澎湃新聞
來源:江蘇高院

12月27日上午,自然之友、綠髮會與常隆公司、常宇公司、華達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上訴案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並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全程直播。

江蘇高院二審判決:一、撤銷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4民初214號民事判決; 二、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在國家級媒體上就其汙染行為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三、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支付本案律師費、差旅費230000元,向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支付本案律師費、差旅費230000元;四、駁回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該案件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宣判結束後,江蘇高院組織召開了通報會,向媒體記者通報了案件判決有關情況。

關於自然之友、綠髮會與常隆公司、常宇公司、華達公司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二審判決情況的通報

本案是工業場地汙染引發的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於科學認知不足和環境監管缺失等原因,世界各國工業化歷程中大都存在嚴重的歷史遺留工業汙染場地汙染環境難以治理問題。中國經歷數十年的經濟快速發展,歷史遺留汙染場地問題也比較突出。隨著各類環境事件的曝光,誰來承擔環境責任、誰來修復受損環境、如何維護社會環境公共利益,成為社會公眾和法學界均高度關注的問題。具體到本案,我們認為應當嚴格依照現有的法律規定,結合國家土壤汙染防治政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裁判。

1、汙染者應當承擔環境汙染侵權責任

汙染者擔責是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只要實施了汙染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就必須為此承擔相應的汙染責任。從本案證據看,三被上訴人生產經營行為造成了土壤、地下水嚴重汙染,證據充分,事實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上訴人常隆公司、常宇公司、華達公司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被上訴人提出的企業改制未計算環境汙染債務、政府收儲等都不是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了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因緊急避險等造成損害等6種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三被上訴人企業雖歷經改制,但改制只是企業經營體制、股權結構、管理方式等發生變化,企業主體一直延續而未終止或滅失。三被上訴人應當對其企業改制前的汙染損害行為承擔環境侵權責任。被上訴人主張改制中未計入環境汙染侵權責任所產生的債務,因此企業改制前生產經營行為產生的汙染責任應當由企業出賣方相關地方政府承擔,並非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同樣。被上訴人認為其原有的案涉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已被收儲,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轉讓,相關侵權責任應當由土地受讓人地方政府承擔,也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案涉地塊雖然過去存在其他汙染責任單位,但被上訴人在案設地塊數十年進行化工生產。根據相關調查、評估,三被上訴人各自原廠區內土壤和地下水超標汙染物種類,重點汙染物的區域、點位、種類、濃度和生物毒性的區域、級別等與三被上訴人公司在案涉地塊廠區內生產區域、倉儲區域、辦公區域基本對應,可以印證案涉場地汙染主要系三被上訴人從事農藥、化工生產所致。因此,被上訴人常宇公司、華達公司應當就其生產經營行為對案涉場地造成的環境汙染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汙染者如何承擔責任

或者說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汙染者應當承擔環境修復責任。也就是要麼自己實施修復;要麼出錢由他人實施修復。本案的被上訴人毫無疑問是環境修復責任主體,應當承擔環境修復責任。但本案的特殊性在於,汙染地塊在本案訴訟前已被地方政府收儲進行開發利用,制定了詳細的修複方案,組織開展了汙染地塊的修復。在修復過程中發生次生汙染後,又及時採取了應急處置措施,並實施了相應的修復工程和環境監控工程。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看,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修復客觀上有利於改善汙染地塊和周邊生態環境,保護周邊人群的健康。目前的汙染修復、管控措施已經取得較好的效果,並且仍在繼續實施中。工業汙染場地採取何種修復措施,需要依據汙染場地的狀況、社會公共環境利益的危害性,土地開發利用的急迫性,並結合土地規劃和用途、經濟成本、技術可行性等綜合考量。而不是必須或只能採取恢復原狀的方式進行修復。從目前政府的修復、管控方案看,經過了專家論證,全面實施後可以保證與目前案涉地塊規劃用途相匹配的周邊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安全。因此,法院沒有必要再去判決由被上訴人另行組織實施修復。

需要說明的是,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汙染風險管控、修復與汙染者擔責並無衝突。組織實施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是汙染者的法律義務而不是法律權利,不具有人身專屬性和排他性,並不產生排除其他主體實施汙染風險管控、修復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效力。其他主體組織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既不等同於其在承擔環境汙染侵權責任,也不與汙染者擔責的歸責原則相衝突。工業汙染場地尤其是化工、農藥企業汙染場地的環境治理修復難度大、周期長,需要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專業技術能力以及高度的責任意識。地方政府組織實施風險防控和修復,在資金保障、資源調度、組織管理等各方面均有其優勢。工業企業場地汙染修復治理難度大、周期長,案涉地塊屬於多介質汙染(土壤、地下水)以及多種化學品、重金屬複合汙染,對其進行風險管控、修復是一個長期過程,最終效果也需要長時間的檢測和檢驗。上訴人要求消除汙染對案涉地塊及周邊土壤、地下水生態環境影響的訴訟請求已經部分得以實現,並具有最終得到實現的高度可能性。

政府修復的費用是否應當由被上訴人負擔,這個問題不是本案環境公益訴訟所能解決的問題。環境公益訴訟所關注的問題是受損的環境有沒有人修復、社會公共利益有沒有得到保護。汙染者是否應當承擔地方政府支出的修復費用與環境修復、社會公共環境利益保護沒有直接的關係。如果政府認為修復費用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可以通過相應途徑包括另行訴訟來進行追償。

綜合以上因素,本案沒有支持公益組織的該項訴求。雖然不支持由被上訴人修復或承擔費用,但被上訴人依然是汙染修復治理的責任主體。工業場地汙染治理修復是一個長期過程,修復效果也要經過長期的檢測、監測,而且我們也注意到汙染地塊修復還沒有全部完成,地下水還沒有修復,因此,地方政府的修復行為是否能夠全部完成、是否能夠達到修複目的,還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我們在判決中指出,如果出現目前的修復沒有完成或者完成後仍不足以保護生態環境、人群健康安全,包括公益組織在內的任何有資格的原告都可以再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追求汙染者的環境修復責任。因為地方政府最終修復結果還不可知,無法得知還需要採取什麼樣的修復措施、發生多少修復費用,因此,法院也無法在本案中對被上訴人後續應當承擔什麼樣的修復治理措施或者承擔多少修復費用作出判決。

3、汙染者承擔賠禮道歉責任問題

雖然本案案涉地塊土壤汙染系長期生產疊加累積造成,形成時間跨度較長。從社會發展看,確實存在對環境保護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逐步深入、工業環境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環境質量標準逐步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逐步提升、環境保護設施設備逐步先進、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逐步強化的過程。因此判決沒有要求被上訴人就整個歷史階段中全部汙染行為承擔賠禮道歉責任。但是,被上訴人的汙染行為並非全部可以歸結為歷史原因,對於新近發生的、或者過去發生但明顯違反當時就有的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公眾精神損害的,仍然必須承擔賠禮道歉責任。

4、關於本案訴訟費用問題

本案因為一審判決公益組織承擔189萬餘元案件受理費而引發較大的爭議。高額訴訟費用制約公益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問題已經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對公益訴訟按非財產案件收取固定的訴訟費用,對公益組織減、免訴訟費用的呼籲也較多。但法院對訴訟費用的收取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目前仍然適用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按照該規定,只有符合司法救助條件自然人才能免交訴訟費用,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減交的比例不得低於30%。在本案中,我們認為根據公益組織的訴求和法院審理情況,本案上訴人提出的由被上訴人修復受損環境、賠禮道歉的訴求屬於非財產訴求。上訴人提出的由被上訴人承擔修復費用的訴求因無法確定後續治理所需費用,不能作為案件受理費的計算依據。且上訴人優先訴求是由被上訴人修復受損環境,承擔修復費用系優先訴求不能實現時的備位訴求,應當按照優先訴求確定案件受理費。因此,本案按照非財產案件計算案件受理費。我們認為這一探索符合法律規定,也契合支持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環境司法理念。當然,本案最終因為公益組織勝訴,所以並不需要承擔案件受理費用。但我們希望能夠通過本案,為今後江蘇法院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提供一個可複製可借鑑的經驗。

5、本案汙染場地治理修復問題

我國首次開展的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結果表明,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汙染較重。土壤汙染問題成為亟需解決的重大環境問題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突出問題。我國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基礎薄弱,尚未建立完整制度體系和管理體系,土壤汙染防治中,公眾參與尤其重要。本案涉地塊土壤汙染的風險防控和修復是否有效,是否具有後續保障措施,是否足以保障社會環境公共利益,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社會公益組織基於維護社會公共環境利益的目的提起公益訴訟,相關訴求雖未全部獲得本院支持,但在一定意義上,本案訴訟對更好地實現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環境利益具有積極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本案汙染地塊究竟有沒有得到有效治理修復,是不是可以保證生態環境周邊人群健康風險是案件處理的一個重要事實。經審查,本案常州市政府、新北區政府對案涉地塊作了大量的修復治理和風險管控工作。

2011年3月至5月,新北區政府委託原常州市環境保護研究所對案涉地塊內土壤和地下水的汙染情況進行了調查,編制了《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報告》和《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場地健康風險評估報告》。

2012年3月31日,常州市環境保護局向常州市高新區(新北區)經營用地工作辦公室作出《關於限期開展汙染場地治理的通知》,要求儘快委託專業機構編制完成汙染場地治理方案。受常州市新北區城市管理與建設局委託,黑牡丹公司承擔了案涉地塊汙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復工程建設項目。

2013年,常州市環境科學研究院編制了《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健康風險評估修編報告》,重新估算土壤修復面積、修復土方量,提出了住宅類用地類型、工業及其它用地類型下的地下水修復面積及修復量。

2013年8月,常州市環境科學研究院編制了《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汙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技術方案》,方案中提出汙染土壤採用「異位—資源化利用+局部區域隔離」的修複方法,即將汙染場地-6米以上的汙染土壤挖出,利用現有的新型幹法水泥迴轉窯生產裝置,作為水泥廠原料資源化利用,-6米以下未達到修複目標的汙染土壤採取隔離的措施;汙染地下水修復採用「原位化學氧化」的修複方法,即將化學氧化劑通過注入井引入地下水含水層,通過藥劑與地下水的充分接觸,發生氧化反應,去除或降解地下水中的汙染物,以此達到修復效果。

2013年9月6日,常州市新北區環境保護局對黑牡丹公司報批的《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汙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復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附大氣、地下水專項分析)》等作出審批意見,從環境保護角度同意該項目經區經發局正式批覆後開工建設。環評結果表明,雖然案涉地塊周圍原有的汙染企業均已關閉或搬遷,汙染物對該場地的土壤、地下水、大氣、水體等環境的影響相對降低,但是若不進行治理,場地內的汙染物會慢慢散發,對周邊環境及居民健康造成風險,而且現有場地無法進行開發利用。項目的實施將最大程度消除現地塊內的土壤和地下水的汙染,利於場地的後期開發,更能改善周邊居民的生活環境。

2013年9月12日,常州市環境保護局向黑牡丹公司作出《關於受理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汙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技術方案備案的通知》,要求黑牡丹公司根據修復技術方案要求,開展汙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復工作,嚴把工程質量關。同時,針對汙染區域的土壤進行挖掘時,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和風險防範措施。修復工程經該局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場地開發。

2013年12月,常州市環境科學研究院編制《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地塊一期開發區域土壤修復範圍加密調查技術報告》。

2014年3月,一期汙染土壤修復工程正式實施。至2015年12月底,已完成一期修復區域95%汙染土壤的異位資源化利用。後因修復過程中次生的空氣異味對常州外國語學校(以下簡稱常外)師生等周邊敏感人群產生影響,修復工程全面停止,剩餘5%的汙染土壤未修復,地下水修復工程亦未開展。2016年初,案涉地塊由商業開發轉變用地性質為公共綠化用地。

常外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派出專項督導組,環保部、江蘇省人民政府聯合成立環保調查組,國家衛計委和江蘇省衛計委成立醫療衛生專家組,赴常州開展督導,調查和分析研究等工作。調查組認為常外校園環境安全,但案涉地塊修復工作的施工和監管存在問題,要求常州市人民政府抓緊制定並實施案涉地塊汙染防控和修複方案。

常州市政府編制了《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汙染場地應急處置方案》和《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汙染場地技術方案調整報告》,將原汙染土壤異位-資源化+局部隔離的修複方案,調整為整體覆土封蓋的修複方案。2016年2月15日,案涉地塊汙染場地土壤修復調整工程完成並通過驗收。常州市政府要求新北區政府具體負責實施案涉地塊防控修復工作。

2016年1月,常州市環境科學研究院編制《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汙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方案調整報告》,為避免因開挖施工造成的次生環境問題,結合場地使用性質的變更,修複方案調整為:土壤封蓋(capping)隔離和生態修復、地下水原位修復及修復後長期監控。根據風險評估結論,綠化用地暴露場景下,在環境風險不可接受的汙染區域覆蓋一定厚度的粘土,可一定程度上控制汙染土壤及地下水的環境風險,達到該區域作為綠化用地的環境要求。

2016年2月,常州市環境科學研究院編制了《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汙染場地土壤修復調整工程驗收技術方案》、《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汙染場地土壤修復調整工程驗收技術報告(備案稿)》,綜合驗收結果分析,案涉地塊修復調整工程已經達到驗收標準,達到作為公共綠地的標準。

2016年5月,江蘇聖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制了《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汙染場地防控技術方案》(以下簡稱《防控技術方案》)。按照長期場地汙染防控的總體思路,以確保場地和周邊敏感人群環境健康安全為前提條件,分三個階段(2016-2020年、2021-2035年、2036年以後)細化目標和工作要求。

2016年8月,常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編制了《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環境監控實施方案》(以下簡稱《監控實施方案》),該方案確定了案涉地塊內及周邊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氣的五年環境監控計劃。2016年9月26日,常州市環境監測中心主持召開了《監控實施方案》專家評審會,專家一致認為該方案內容詳實,總體合理可行。目前根據方案內容已經逐步開展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氣監測。現已完成地表水常規指標、特徵指標以及生物指標的監測;完成環境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55種),對環芳烴(16種)的24小時連續監測;完成案涉地塊及周邊地下水與土壤氣的採樣檢測分析,分析因子包括常規指標、特徵指標、生物指標等,首次檢測結果顯示各項指標正常。

在《防控技術方案》基礎上,2016年8月至9月,常州黑牡丹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黑牡丹公司)委託常州春秋農業機械有限公司開展了案涉地塊噴淋系統的布設,該系統通過保持土壤溼度可以阻礙土壤中氣體揮發。

2016年9月,為了更好地實施《防控技術方案》,黑牡丹公司委託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編制《常隆(華達、常宇)地塊環境汙染防控工程實施方案》,並承擔補充調查、場地覆土性能評估、風險評估及地下水汙染模擬和編制後續場地環境汙染防控實施技術方案等相關工作。

2016年10月,根據實施方案需求,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編制了《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環境汙染防控工程-場地補充調查方案》,該方案於2016年10月16日通過專家評審。

2016年11月,逐步開展加密調查、野外測試、取樣及檢測工作,計劃利用學校節假日期間完成場地調查工作。計劃2017年9月完成場地補充調查野外作業及相關實驗檢測,完成場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地下水模型等技術報告編寫。2017年10月出具防控工程實施方案,2017年底開始實施工程措施,第一階段選用對場地擾動較少的地下水抽提處理技術和工程措施,通過抽水井將汙染地下水抽提到地面進行處理,可以有效降低汙染物總量。

2016年12月,常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編制《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2016年度環境質量評估報告》、2018年1月,常州市人居環境監測防治中心編制《常隆(華達、常宇)公司原廠址地塊2017年度環境質量評估報告》,根據連續2年對相關區域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氣的跟蹤監測結果表明,案涉地塊和常外校區環境空氣品質正常,案涉地塊作為公共綠地,地塊內及周邊活動人群的健康風險完全可以接受。

整個汙染地塊的調查、評估、修復、風險管控經過專家評審並獲得通過。總體上看,地方政府組織修復工作成效顯著,並且還在有序推進,全部完成後可以達到保障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的目的。

本案中遇到的諸多問題是土壤汙染防治中比較常見的問題,也是環境資源審判中的難點問題。所以本案的意義不僅在於追究汙染者的環境侵權責任,更在於為完善土壤汙染案件司法審判規則所進行的積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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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首例適用民法典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汙染環境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獲支持  1月4日,一起跨省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江西省浮梁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以民法典為依據,浮梁縣檢察院主動履職,提出請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承擔汙染環境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環境功能損失、應急處置及檢測、鑑定等費用共計285萬餘元,另承擔環境汙染懲罰性賠償17萬餘元,同時判令該公司就其汙染環境的行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 掛牌督辦15起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
    近日,湖南省檢察院決定對15件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掛牌督辦。1.鄢某某等人非法獵捕、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民事公益訴訟案2019年3月24日,鄢某某非法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野生動物草原雕一隻,以3800元的價格出售給成某(另案處理)。
  • 海洋大省:公益訴訟破解海洋生態環境難題
    2020年10月22日上午,隨著一聲鏗鏘有力的法槌敲擊聲,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訴蔡某某、胡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萬泉河環境資源巡迴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推動拆除養殖漁排400多個,拆除海上漁排餐廳1000餘平方米;針對萬寧大洲島海洋生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被漁民非法佔用搭建棚屋等問題,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責令違法行為人拆除,或由該廳依法整治清理現存的違章設施……海南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補上了行政執法上的短板,以民事公益訴訟,補足了行政處罰之不足,構建起全新的生態環境保護新格局
  • 非法收售穿山甲巨蜥,山東檢方公布6起涉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案
    檢察機關認為宋某某在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還應承擔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遂依法予以立案。目前,青島檢察機關已發布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公告,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二、胡某某非法獵殺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案。嶗山區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在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時發現,胡某某非法獵殺野生動物,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主動與刑事檢察部門溝通對接,認真調查核實。
  • 貴州省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喻敬勇、王明、饒秀澤、李啟平、李堂忠共同賠償汙染環境造成的損失人民幣476643元。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典型意義】近年來,環境汙染的形勢依然嚴峻,對環境汙染犯罪應當加大懲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