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很多人有個錯誤的認識,認為只要自己起訴離婚,法院很快就會判決離婚;也有人覺得,離婚真難;更有人認為,只要分居滿兩年了,就會自動離婚;等等。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是常態現象。除非原告有確切證據證明存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除此之外,法院無法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自然也就不可能判決準許離婚了。第一次起訴不成,就需要第二次起訴。第二次起訴離婚,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原告需要在判決生效或撤訴六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如果沒有特殊情形,不滿六個月就提起訴訟的,法院將依法不予受理,即使受理才發現,依法駁回起訴。
那麼第二次起訴呢?法院一般就會判決準許離婚了。但現實裡,也不是百分之百的,確實也有很多第二次依舊沒有判決離婚的案例。這種情況多是分居時間比較短,或者夫妻雙方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或者雙方就財產、孩子等爭議太大,綜合起來導致的。
民法典新增加了一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以後肯定會從某種程度上解決很多第二次仍判決不準離婚的問題,但請注意,一定是在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又滿一年才行,必須滿足這個條件。當然,反過來說,第一次起訴離婚,不滿足這個條件的,也不一定就是判不離婚。不滿足這個條件,仍有可能判決離婚的。
這樣算一下,從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時候算起,特殊情況不計,只說一般情況下,按簡易程序(待會再說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不同)算,起訴立案後,一般一兩個月能出判決書,按兩個月算吧;再加上半年,第二次起訴,出來結果差不多兩個月。這樣算起來,順利的話,十個月差不多了。
十個月,這可以說是十分順利了。一般情況下,從起訴,到出判決書,簡易程序三個月審限,如遇公告、鑑定等期間還不計入審限,那就不好說了。當然,普通程序審限是六個月,公告或其他比較複雜的情況,會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假如說,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六個月隨即起訴不保險,按新規定分居到滿一年的時候,這樣下來,差不多一年半時間,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客觀的。
如果涉及到財產眾多,有些人可能會選擇先處理離婚和孩子撫養問題,之後再另行起訴處理財產問題,這就另說了。能一併解決的,最好一併解決,免得夜長夢多,白白增加訴訟負擔和時間成本。
當然,如果涉及到對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的情形,甚至提起再審,那就不好說了,曾經接觸到一個離婚的案件,因為涉及重婚,經歷民事一二審、刑事自訴一二審,足足折騰了五年之久,才算有了一個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