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
現將《昆明市社會資金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2日
昆明市社會資金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引導和規範社會資金參與昆明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是指在市人民政府授權市級國有投資公司或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過程中,社會資金參與一定區域內土地的徵地、拆遷、安置,實施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工作,使該區域內土地具備供應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資金,是指除昆明市財政性投資以外的社會資金,包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資金,集體企業、股份合作、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社會主體的資金,外商企業資金以及基金、信託等各種形式的資金。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資金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的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準入領域和條件
第五條 社會投資人可以自主選擇以下階段和領域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
(一)土地的徵地、拆遷及安置;
(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建設;
(三)全面參與徵地、拆遷、安置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建設等。
第六條 社會投資人提供資金並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應當具備與擬參與項目所要求的相應工程資質:
(一)參與徵地、拆遷、安置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市政建築施工資質;
(二)參與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建設,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下的項目,應當具備市政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上的項目,應當具備市政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
(三)全面參與徵地、拆遷、安置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建設的,應當具備市政施工總承包一級以上資質;涉及拆遷、安置建房的,應當具備市政建築施工二級以上資質。
第七條 社會投資人提供資金並全面參與徵地、拆遷、安置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建設的,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工程資質外,還應當具備下列資信能力和項目資本金的出資能力:
(一)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下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社會投資人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上的項目,社會投資人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
(二)社會投資人投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其可用項目資本金不低於投資額的25%;
(三)社會投資人投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時,需提供銀行信用級別證明文件;不能提供銀行信用級別證明文件的,需提供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的授信或承諾。
第八條 社會投資人只提供資金,不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工作的,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但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社會投資人的選擇和確定
第九條 負責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國有投資公司,應當按照昆明市有關招標管理辦法、規定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委託招標機構並在監督機關的監督下,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投標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擇和確定社會投資人。
第十條 涉及40米以上道路建設的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可由國有投資公司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程序選擇和確定社會投資人後,委託建管公司進行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具有較強實力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企業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若參與土地出讓競買,競買保證金按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規定進行繳納辦理。
第十二條 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社會投資人確定後,負責該項目的市級國有投資公司、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和被確定的社會投資人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第三方。
通過與市級國有投資公司、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聯合組建階段性項目公司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社會投資人,需要對外轉讓所持股權時,應當經過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參與模式
第十三條 社會投資人可與市級國有投資公司、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確定成立合資公司、項目公司或者以獨資公司形式投入資金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
第十四條 社會投資人與市級國有投資公司、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中的具體權利、義務,除本辦法規定外,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五章 投資回報
第十五條 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開發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十六條 社會投資人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投入的資金,其資金成本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據實計入成本,但不計入投資回報的計算基數。
第十七條 社會投資人參與土地整理、徵地、拆遷、安置、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建設,其投入資金依照下述公式協商確定項目投資回報率。
徵地拆遷安置資金量
項目投資回報率 = 8% × ( 1 + ------------------------------------- )
徵地拆遷安置資金量+建設工程資金量
具體由市級國有投資公司根據金融形勢、社會資金成本水平及具體付款期限與社會投資人商談,並按管理權限上報昆明發展投資集團公司或市政府決定。
第六章 投資保障和退出機制
第十八條 對於社會投資人參與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的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有權部門出具相關文件,可以採取應收帳款質押等方式優先償還投資人相應的投資及回報。
第十九條 市級國有投資公司、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和社會投資人的合作項目合同一經籤訂,合作雙方均不得隨意退出該土地一級開發整理項目。
第二十條 因合作的社會投資人單方面退出後造成合作項目無法開展的,市級國有投資公司和縣級人民政府有權無條件、無償接管項目並繼續完成該項目。
第二十一條 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等因素導致合作項目無法繼續推進的, 合作雙方可以通過平等協商,停止合作關係、提前清算後,終止合作項目運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採取BT投資模式建設的徵地、拆遷、安置項目、工程建設項目,其投資回報率的確定,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