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網訊 近日,新聞熱線接連接到市區大鵬組團、錦江家園、景麗大樓等小區居民投訴,反映附近建築工地夜間連續施工,噪音擾民。
夜間施工噪聲引發了工程「趕工權」和市民「睡眠權」之間的矛盾,而要解決好這個矛盾則依賴於生態環境、住建、行政執法等部門對夜間施工噪聲汙染的有效防治和監管。
但是,記者走訪調查發現,自去年生態環境部門取消「建築施工夜間作業許可」(以下簡稱「許可」)事項審批後,相關部門的監管陷入囧境,「都有一本難念的經」。
「夜間施工許可」
去年隨法規廢止而取消
據了解,在許可審批未取消之前,建築工地正常施工時間為早上6點至晚上10點,在晚上10點之後仍要施工的,必須取得許可。
之前,根據《浙江省環境汙染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59號令廢止)相關規定,我市建築施工單位若確有夜間施工需要,其申請流程是:先向屬地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住建局下屬單位)申請《建築特殊需要夜間連續施工證明》,之後憑此《證明》再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許可,取得許可後必須向附近居民進行公示。另由屬地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許可進行監管。
但是隨著《浙江省環境汙染監督管理辦法》的廢止,去年5月,省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對全省環保系統行政許可事項進行調整,取消了全省環保部門的「建築施工夜間作業許可」(杭州、寧波除外)。自此,我市生態環境部門不再進行許可審批。
夜間施工
噪聲監管出現難題
記者在走訪中發現,夜間施工許可審批取消後,因缺乏政府及相應部門關於此方面的明確政策,各方陷入困局。
夜間被擾的多名市民反映,建築工地夜間施工很隨意,也沒有公示,向96310和12345投訴也沒多大用。
施工單位則抱怨,特殊工藝必須夜間施工,想辦許可卻沒地方辦;以前有許可,噪音擾民糾紛由監管部門處理,現在得自己做好溝通處理工作,壓力太大。
而相關部門對夜間施工噪聲管理的現狀則是:生態環境部門「沒有審批權,管不了」;作為技術把關部門的住建部門對於是否出具《證明》,則各地不一,有的給出有的不給出;作為監管部門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則表示執法遭遇「連續施工真實性」的挑戰。
生態環境部門
失去「建築施工夜間作業許可」審批權
市生態環境局審批處負責人介紹,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只規定了「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卻沒有明確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審批。之前《浙江省環境汙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夜間施工由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現在廢止了,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沒有了依據。所以,省生態環境廳下發的「關於確認全省環保系統行政許可事項調整情況的函」中未將「建築施工夜間作業許可」列入。
而杭州、寧波生態環境部門之所以繼續進行「建築施工夜間作業許可」的審批,「因為這兩個城市早就制定了《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寧波市環境汙染防治規定》,有了審批依據。而溫州尚未進行這方面的立法,我們也很無奈。」該負責人介紹,市住建部門了解過這方面的情況,但是他們也無能為力。
對於現在噪聲防治的管理權責,他表示,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但是2017年,市政府下發《關於綜合行政執法首批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的通告》,將「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在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處罰」劃轉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使。
住建部門
「證明」只是對工藝把關
無法證明能在夜間施工
在許可審批取消之後,原本負責在技術方面把關是否確有連續施工需求的市區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反應不一。其中,溫州市和鹿城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依舊出具連續施工證明;而龍灣區和甌海區則不再出具連續施工證明。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築業處有關負責人介紹:「許可審批取消時,我們也和生態環境局對接過,但是沒有用,他們突然停掉,也沒有後續安排。目前,我局下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依然有出具連續施工證明。」但是審核更加嚴格,只有市級重點民生保障工程,且是地下室混凝土連續澆築施工才能取得證明,一次只能批一天夜間施工,二次申請需要間隔數日,不得連續日期進行夜間施工。「而市區範圍內,各區就開具證明確實存在不統一情況,因為一方面各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由各區住建局負責管理,另一方面全市也沒有統一的明文規定。」
甌海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自去年底起就不再出具連續施工證明。該站有關負責人介紹,之前許可能夠審批時,他們開具連續施工證明只是在工藝技術上進行把關,審核施工單位是否有連續施工的必要。但是有連續施工工藝,不代表它必須是在夜間進行施工。它是否必須在夜間進行施工,還是需要生態環境部門來審定的。「所以我們出具證明是給生態環境部門審批許可用的,現在許可不批了,向區住建局領導匯報後,最終決定不再出具連續施工證明。」與此同時,該負責人也表示,不出具連續施工證明的另一個考慮因素是,現在建築施工的大部分工藝,即使是需要連續施工的「地下室混凝土澆築」也可以採取「分塊分區澆築」技術,這樣就沒必要在晚上10點後施工,正常的施工時間也能完成。
執法部門
「許可」取消,沒有「證明」,執法遇困
作為夜間施工噪聲監管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也遭遇了麻煩。
甌海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相關科室負責人介紹,目前,「建築施工夜間作業許可」取消了,區住建局不再開具連續施工證明,致使他們在實際管理中遇到困難。「施工方說混凝土澆築確實需要連續施工到夜裡,但少了專業部門給予的證明,我們執法隊員難以判斷其『確實需要連續施工到夜裡』是否出於工藝要求。萬一確屬工藝需要,而我們又貿然阻止其施工,就會出現房屋質量風險,這責任我們擔不起。」因此,他們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接到投訴時,會先和投訴人以及施工方溝通,要求施工方儘量在規定時間內施工,併合理安排夜間施工時間,把影響降到最低。「如果施工方沒有夜間施工作業證明且『屢教不改』、市民又連續投訴的話,那我們再根據法律規定,對噪音進行檢測。噪音超標的話,會責令施工方停止施工,並處以罰款。」
龍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相關科室負責人說:「現在龍灣住建部門也沒有打這個證明,我們在執法過程中,也比較被動。」如果接到市民投訴,會先去現場查看,掌握工地動態,要求施工方整改。連續投訴多次的,會開展檢測,根據檢測結果,進行處罰,「有些被投訴得特別多的工地,我們也會和住建部門聯動,但不多。」
「夜間施工許可」之前的申請流程:
先向屬地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住建局下屬單位)申請《建築特殊需要夜間連續施工證明》→
憑此《證明》再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許可→
取得許可後必須向附近居民進行公示
另由屬地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許可進行監管。
鹿城做法:兩部門聯手,今年已查處8起「夜間施工噪聲」案例
不同於龍灣區和甌海區,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相關科室負責人說,去年,鹿城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法律規定,與鹿城住建部門聯繫,雙方建立了工作群。「我們要求施工單位提前一天去辦理夜間施工作業證明。每天,住建部門都會把取得證明的工地上傳到群裡,告知我們。辦理以後,我們要求施工方把證明公示周邊群眾。」目前,鹿城行政執法隊員晚上都會去巡查被投訴較多的工地,掌握施工動態。「如果違規施工,隊員們制止了,施工方能配合的話最好。如果沒有辦理證明,又無法停工的,我們會依法對施工方進行處罰或立案調查。」今年以來,鹿城執法部門已立案查處了8起「擅自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案例。
人大代表
希望各部門一起協商共同制定監管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各部門對此表示,夜間施工需要證明這個事項是明確的,但是目前的問題是,這個事項到底該由哪個部門來承擔,這個「有關主管部門」應該是誰?在《許可證》取消後,夜間施工噪聲防治及監管該採取怎樣的管理模式?
市人大代表李炎倫認為,現在夜間施工噪聲監管存在不完善,想做好這方面的監管工作,最好的辦法就是進行立法。但是立法非一朝一夕之功,所以在立法之前,對於遇到的難題,相關部門還是需要坐下來一起協商,制定一套切實可行、兼顧各方的監管方案。
市人大代表、鹿城區大南街道辦事處城市建設中心主任王楚楚認為,夜間施工許可不批之後,針對夜間施工噪聲監管「遇困」,各部門應關注被夜間噪音困擾的市民的切身感受,敢於擔當。各部門最好坐在一塊協商,拎清自身職責,理清相關法條,協調相關事項,加強聯動。
對此,《代表在線》將繼續關注。
來源:溫州都市報
記者:張新彤 夏忠信
本文轉自:溫州網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