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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們常常會提到「公」、「檢」、「法」這三家機構,常言道:「有困難找公安,打官司上法院」,那檢察院是幹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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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人對檢察官的印象還停留在《人民的名義》裡面那個帥氣逼人的侯亮平,但是,因為檢察機關反貪職能、機構、人員轉隸,侯亮平們就換單位了,那麼侯亮平們走後的檢察院都有哪些職能呢?
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講講檢察機關有哪些職能吧!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在2019年1月3日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中,將檢察職能系統地劃分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四大檢察。
刑事檢察就是,偵察機關偵查,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起訴。
【逮捕】由公安等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後的刑事案件,需要經檢察院審查批准後,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如果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沒有羈押必要的,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或者監察委調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將提起公訴。提起公訴後,檢察官將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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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及犯罪情節輕微等的案件,檢察官審查後則會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偵查權】在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賦予了檢察院對徇私枉法等14個罪名的偵查權。此外,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公訴部門檢察官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監督權】偵查監督,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該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該立案而立案以及在偵查活動中存在違法情況進行監督。同時,對於重大疑難複雜等案件,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刑事審判監督,即對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所作出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監督,通過提起抗訴、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等方式監督。刑事執行監督,即對看守所、監獄、法院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等進行監督。
民事檢察就是,監督民事訴訟和執行是否合法。
行政檢察就是對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檢察院對法院的民事、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即檢察院認為民事、行政案件中裁判不公的,審判人員有違法行為的,執行不及時的、執行有誤的,訴訟、調解是虛假的,檢察院都有權力進行監督。
公益訴訟檢察(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轉隸之後檢察職能有了新的調整,但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犯罪、促進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公益的責任與擔當絲毫不減。
來源:辦公室
作者:白榮榮
編輯:劉愛林 白榮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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