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生效後,不能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2020-12-05 最高法裁判規則

本文系作者授權百家號「最高法裁判規則」發布的原創文章,轉載請在醒目位置註明作者及出處。

合同已經成立且已經開始實際履行,在此情況下,一方仍主張另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沒有事實基礎。——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902號案件

1. 案情簡介

2009年6月,鞏先生把某煤礦轉讓給龐先生,轉讓價格為650萬元。

龐先生稱,在籤訂轉讓合同前,鞏先生向其出示了吉林省第三地質調查所出具的該煤礦的儲量報告,載明煤的儲量是39萬噸。但是,在受讓煤礦後,投入資金4000餘萬元仍然未開採出煤。

龐先生遂向法院起訴,請求鞏先生和吉林省第三地質調查所連帶賠償損失2000萬元。

2. 當事人主張

龐先生主張,鞏先生的欺詐行為和吉林省第三地質調查所出具不實報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龐先生合同權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筆者註: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前提是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違約責任的適用前提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本案龐先生在起訴時未基於違約責任主張損失,而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

3.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本案煤礦轉讓合同已經成立且雙方已經開始實際履行,在此情況下,龐先生仍主張鞏先生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沒有事實基礎。龐先生主張的實質是鞏先生、吉林省第三地質調查所在合同履行中違約或有過錯,並進而主張損失,故本案的案由應為合同糾紛。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認定龐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鞏先生、吉林省第三地質調查所在合同履行中違約或有過錯,故駁回了龐先生的訴訟請求。

4. 律師建議

1. 關於合同生效後可否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的問題,法律理論界和實務界均存在爭議。例如,上海高級法院曾在2004年發布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辦案指南,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合同雖已成立並生效,但一方當事人在締約階段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致對方當事人受有損失的,受害方也可以向加害方主張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該規定的觀點與本案例裁判觀點相衝突。但是本案例裁判觀點是目前較為主流的觀點。

當事人在訴訟中可儘量避免該爭議,在合同已成立生效的情況下,儘可能地通過主張違約責任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

2. 為了在發生爭議時更順利地主張違約責任,需事先在合同中詳細約定違約行為的具體情形、違約損失的計算方式等。例如,本案中,受讓方可要求在煤礦轉讓協議中約定,在實際開採量低於評估儲量的特定比例或者開採不到煤礦時,轉讓方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並約定具體的損失計算方式。

3. 當事人受到欺詐籤訂合同,一定要自知道受欺詐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請求撤銷合同,超過法定期限後撤銷權將消滅。

5. 同類案例

1. 締約過失責任以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為前提,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未生效的,應對給對方造成的信賴利益損失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041號案件

2. 合同已依法成立並生效,且不同程度地進行了履行,加之雙方對合同的履行和效力並無爭議,因此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終字第8號案件

相關焦點

  • 論締約過失責任
    [7]締約過失責任中所說的信賴利益,就是指因一方基於其對另一方將與其訂立合同的合理信賴所產生的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因另一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使合同不成立並生效,導致信賴方所支付的各種費用和其他損失不能得到彌補。這些損失必須是在可以客觀預見的範圍內,必須是基於信賴利益而產生的損失。
  • 淺談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範圍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締約人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2]先合同義務存在於要約生效後,合同有效成立前,在這段時間內,當事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就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 略論我國《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
    而所謂先合同義務是自締約人雙方為籤訂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生的(即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成立前)注意義務,包括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保護、互相通知、誠實信用等義務。締約上違反這些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所負的賠償責任,就是締約上過失責任。簡言之,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契約不成立者,對其契約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於此信賴而產生的損失。
  •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後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評價,產生了當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時合同生效的前提。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產生約束力,從而實現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則合同等於一紙空文,當事人也就不能實現訂約目的。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構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標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為幾類: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時也生效。
  • 淺析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須有雙方或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等內容協商一致,即達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為合同成立並具備一定的要件後便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法律效力並不是指合同能夠像法律那樣產生約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並能夠產生合同當時雖然所預期的法律後果。
  • 合同成立與生效之再比較
    反之,如果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不成立,則不存在合同效力的問題。不成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並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當然,這不等於說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沒有履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義務,以及保密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遭受一定的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已成立合同則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是怎樣的
    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違反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二者的效力體現為同一性特徵。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都屬於事實上的判斷,合同有效才屬於法律上的判斷,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可確認其合同的效力。
  • 法定批准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及司法運用 | 微課程
    該條文所涉及的「法律另有規定」的相關內容出現在《民法典》502條第2款中,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這是對法定批准生效合同的規定,即法律行為雖然成立但未生效,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手續的合同,批准才影響合同效力。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有關批准的規定,並不影響合同效力。
  • 民法典合同編的立法建議
    如果按照《合同法》107條的規定,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形態當然包括損害賠償和繼續履行(強制締結本約,即強制締約),否則《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也就沒有必要區分「違約責任」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的概念了。但多數學者認為,不宜承認強制締約的違約責任。因為強制當事人訂立本約將剝奪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對合同自由傷害過大,與合同自由原則相悖,而且賦予當事人不同性質的損害賠償通常足以保障其權利。
  • 民法典學習筆記(合同編——第一分編:通則·上)
    筆者認為,刪除的理由不是因為預約合同不能「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而是「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本身就是預約合同違約的後果,刪除是為了讓條文表示更加精煉。預約合同的概念,一般均採用史尚寬先生的經典表述:預約乃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之契約。預約合同在審判實務中遇到較多,主要三個難點: 一是如何區分預約與本約。
  • 聊民法典50:朋友圈集贊數達標後取得報酬,這種活動也是懸賞
    上述條件的達成,需要以公安局行使其公權力為前提,即蔣舟敏是否履行了所謂合同義務,不能以合同糾紛的民事案件直接審查,而需要上海市公安局偵查核實,核實後是否支付獎金,則屬於懸賞廣告合同糾紛所調整的範圍。參與締約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違反上述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未生效的等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信賴利益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存在過錯,違反法定隨附義務或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 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有哪些,是什麼?
    生活中有許多東西都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一種對自己權益保障的法律手段,辦什麼事沒有法律允許的合同就是會不安心,有了合同,我們就會清楚的明白自己應該享受什麼權益和負什麼責任,那麼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有哪些,是什麼?
  • 合同生效的時間
    《合同法》關於合同的生效時間的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  1.一般生效時間。《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 合同的生效基本要件包括哪些,怎樣合同才能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那麼合同的生效基本要件包括哪些,怎樣合同才能生效? 網友諮詢: 合同的生效基本要件包括哪些,怎樣合同才能生效?
  • 民法典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對比性討論|法典研習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597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怎樣的,合同要約的內容有什麼?
    合同的主體對合同所約定的內容達成一致,合同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合同中所涉及的雙方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內容來履行。那麼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怎樣的,合同要約的內容有什麼?
  • 第三人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一般應不予受理
    意見1認為,既然《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那麼反過來講,未經權利人追認且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無效,因此權利人有權主張合同無效。我們認為,並不能當然地認為合同無效。比如在善意取得、表見代理等情況下,如果一概認定絕對無效,則上述制度無法存在。
  • 合同的生效時間
    1.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具體地講:口頭合同自受要約人承諾時生效;書面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籤字或者蓋章時生效;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履行全部或者主要義務的可以視為合同有效。  2.附條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時間: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生效約定附條件或者約定附期限。
  • 又一起超前點播案:法院判騰訊合同變更不生效 但欺詐行為不成立
    繼吳聲威一審勝訴後,近日林健與騰訊公司的訴訟,也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法院判決騰訊公司格式條款無效,「超前付費點播」的合同變更對林不生效,但是原告關於騰訊公司存在欺詐的主張未獲法院支持。林健表示他考慮上訴,「會補充一些證據」。
  • 英國過失侵權與產品責任的源頭
    因為按照英美合同法的「相對性」原則,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只能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拘束力,非合同當事人不能就違反合同內容提出訴求。多諾霍與出售啤酒的咖啡店老闆之間並沒有合同關係,因為啤酒是她的朋友買的。製造商對於產品質量的責任同樣受制於合同相對性原則,不能超出合同責任的範圍,除非標的物屬於本身危險的動產(chattel)。顯然,啤酒並不屬於本身危險的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