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

2020-12-05 中國法院網

2017-04-13 09:43:30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鄧俊明

  答:合同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後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評價,產生了當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時合同生效的前提。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產生約束力,從而實現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則合同等於一紙空文,當事人也就不能實現訂約目的。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構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標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為幾類: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時也生效。二是除具備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續時生效。三是合同雖然成立,但還必須具備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時或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期限屆滿時才能生效。

  (二)發生時間不同。合同生效的一定已經成立,而合同成立的未必生效。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如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批准和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經過批准和登記才能生效。

  (三)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約人不得撤回要約,承諾人不得撤回承諾,但要約人與承諾人的權利義務仍未得到法律認可,仍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如果成立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那麼它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對雙方當事人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評價,表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意志,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

  (四)法律後果不同。合同成立主涉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問題,而不涉及國家意志,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產生的法律責任只涉及如締約過失責任、返還財產等民事責任而不產生其他法律責任;而無效合同因為在性質上根本違反國家意志,因此它不僅產生民事責任,而且還可能會引起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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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踐中常常會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相混淆。因此認識和掌握合同成立與生效聯繫與區別,對於我們正確認定合同法律關係及合同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關係,表明了合同定理過程的完結。合同定理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中規定為要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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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主張龐先生主張,鞏先生的欺詐行為和吉林省第三地質調查所出具不實報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龐先生合同權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筆者註: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前提是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
  • 合同的生效時間
    1.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具體地講:口頭合同自受要約人承諾時生效;書面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籤字或者蓋章時生效;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履行全部或者主要義務的可以視為合同有效。  2.附條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時間: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生效約定附條件或者約定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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