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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後臺私信我們說保險合同太難懂了,等待期、猶豫期、寬限期這一系列和保險有關的時間名詞,不知道它們到底是什麼,彼此有什麼區別。
為了幫助大家讀懂保險合同,今天這篇文章我們就來講講和保險相關的一些時間名詞。
01. 合同成立時間
合同成立時間,一般指的是投保人獲悉保險合同內容,就所要購買的保險產品的條款所表述的權利和義務,和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一致,籤署保險合同的時間。
保險合同的成立並不代表保險合同就真正的生效了。例如人身保險合同,即便合同成立了也並不代表已經正式生效。
02. 合同生效日期
由於並不是所有保險合同都在成立後立即生效,於是我們把保險合同成立並開始產生效力的日期稱為合同生效日期。
按照我國目前保險法的規定,非指定具體生效時間的保險合同,例如旅遊險就是指定時間段生效,其他的一般保險都是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險合同生效時間,是有不同規定的。
例如,一年期的百萬醫療險,通常由30天等待期,其保險合同真正的生效的時間是在合同生效後的30天後的次日凌晨。
重疾險通常有90-180天的觀察期,所以重疾險保險合同真正能生效,並對重疾起到保障作用也是在90-180天之後。
03. 猶豫期
猶豫期指的是投保人在籤訂保險合同之日起的一段期間,投保人對投保的保險有任何不滿意,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保險合同的申請,保險公司在扣除基本合同工本費,退還投保人所繳所有保費,保險合同效力終止。
04. 等待期
等待期,也被叫做觀察期或免責期,它指的是保險公司對合同生效後,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一段時間。
等待期內被保險人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但是保險的等待期設置並非保險公司故意刁難消費者。
由於保險公司在投保時無法確切獲悉每個被保險人的真實身體健康狀況,所以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是處於一個弱勢地位。
為了防止部分消費者帶病投保,對保險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保險公司通過設置等待期,規避部分帶病投保的消費者,從而降低保險公司賠付概率,達到控制經營成本,最終實現規避帶病投保的非健康體對健康體投保的不公平。
由於續保時不存在惡意帶病投保,所以通常只有保單的第一個年由等待期,後期正常續保一般沒有等待期。
05. 寬限期
寬限期,指的是保險公司給投保人在繳費期未及時繳費,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承擔賠償的一個時間段。
分成10年、20年這種需要長期繳費的保險,可能會存在投保人在交費期間疏忽大意沒有及時繳費,導致保險斷繳。
對於這種期繳的保險,保險合同一般都有一個60天的寬限期,時間從保險繳費時間的次年對應日開始計算。
寬限期內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但會在理賠款中扣除欠交的保費。
超過寬限期的保單,保險險效力暫時中止,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寬限期內交納保費,合同效力不受影響。
06.中止期
中止期指的是投保人在約定的保險費交付時間內沒有按時交納,且在寬限期內仍未交納,則保險合同不再繼續提供保障,進入中止期。
中止期內被保險人不幸出險,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大家了解保險合同裡面有關時間的這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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