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與勞動合同關係的成立不具有一一對應關係。雖然,圖強公司自2000年1月至2001年8月期間為汪德洪繳納養老保險費,但從《股份轉讓協議書》及其他證據可以認定汪德洪自2001年1月1日起不再是圖強公司的員工,法院認定汪德洪的離職時間為勞動合同關係實際解除日2000年12月31日。在汪德洪、杭州圖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中(案號(2014)民提字第 90 號):1998年8月3日,圖強公司註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汪德洪;2001年3月15日,汪德洪、項小珍、朱周火籤訂《協議》,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汪德洪將公司無形資產股權轉讓給項小珍與朱周火,圖強公司歸項小珍、朱周火所有,汪德洪不對圖強公司負任何責任。2001年8月15日,圖強公司股東會決議:審議、通過原法定代表人汪德洪提出的退股要求;審議、通過原法定代表人汪德洪提出的股權轉讓日為2001年1月1日。同日,圖強公司修正章程。汪德洪領取圖強公司發放的l998年12月、1999年4月-12月的工資。2000年1月至2001年8月,圖強公司為汪德洪繳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2001年12月15日,汪德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為「組合式錨杆」的發明專利(即本案訴爭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08年2月20日,專利號為zl01143077.x;2011年6月27日,圖強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汪德洪在離開圖強公司不滿一年的時間裡,將與其在圖強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以個人名義申請了專利,該專利屬於職務發明創造,應歸圖強公司所有。汪德洪辯稱:其於2000年8、9月份離開圖強公司,訴爭專利是其退職1年後作出的,並且,訴爭專利與其在圖強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無關,不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一審法院:
根據圖強公司2001年8月15日的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及申請變更登記情況,汪德洪2001年8月14日前仍擔任圖強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汪德洪在一審庭審中亦確認,其自公司成立開始擔任總經理,直至召開上述股東會。結合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可以確定汪德洪的離職時間為2001年8月14日之後,距離訴爭專利的申請日2001年12月l5日不足1年。並且,即使以汪德洪提出的股權轉讓日2001年1月1日作為其離職日期,或者以汪德洪、項小珍、朱周火籤訂《圖強公司有形資產分割協議》和《股份轉讓協議書》的時間2001年3月15日作為汪德洪的離職日期,距離訴爭專利的申請日2001年12月15日也均不足1年。
二審法院:
汪德洪、項小珍、朱周火籤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書》明確約定從2001年1月1日起圖強公司歸項小珍、朱周火所有,汪德洪不對圖強公司負任何責任,但若有涉及圖強公司2000年12月底前的有關事項,汪德洪負法律規定的相應責任。據此,汪德洪離開圖強公司的時間應確定為2000年12月31日,該時間距訴爭專利申請日2001年12月15日不足1年。因此,訴爭專利系汪德洪離開圖強公司後一年內作出的發明創造。汪德洪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再審法院:
從《股份轉讓協議書》的約定來看,自2001年1月1日起,汪德洪不再是圖強公司的員工,汪德洪的離職時間為2000年12月31日。結合圖強公司在本案提審階段提交的證據1「杭州大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設立資料」,汪德洪在該資料中親筆填寫、確認其於1998年8月至2000年12月期間就職於圖強公司,本院認定汪德洪的離職時間為2000年12月31日,其與汪德洪申請本案訴爭專利的時間2001年12月15日未超出一年。二審法院對此事實認定正確。
供稿:羅丹
編輯:任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