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企查查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廣東美的廚衛電器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的廚衛)與王xx因勞動合同糾紛均不服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美的廚衛於2019年8月7日向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王xx於2019年8月15日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將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的集團)列為共同被告。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2日出具移送函,將該案移送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受理後,決定以先起訴的美的廚衛列為原告,以後起訴的王異雙列為被告,美的集團列為第三人,將兩案合併審理。於2020年4月28日、5月9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認為:
雙方確認被告於2017年12月31日從原告處離職,但雙方對離職的原因主張不一。
原告及第三人主張系被告自行離職。但作為用人單位,原告對被告負有勞動管理的職責,對雙方勞動關係負有更多的管理義務,但原告並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雙方勞動關係解除的原因,尤其在被告之後入職的用人單位系原告經銷商的情況下,更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對被告的離職採取任何處理措施,明顯有違一般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管理的模式和做法,本院對原告及第三人的主張不予採納。
被告主張系原告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根據被告的陳述,被告主張原告成立了直營工作群,裡面包含銷售總監、主管、分公司經理、人力資源等以及被告,是原告人力資源主管要求包括被告在內的相應員工提交離職流程,但被告並無提出離職流程,亦未籤署相應協議。根據被告提交的微信群溝通記錄7頁顯示的內容,被告屬於該微信群成員,被告所提及的原告人力資源主管在群內多次催促包括被告在內的幾人提交離職流程,但全部內容並無顯示由該主管代替被告提交離職流程,且2018年1月11日該主管提到「目前只收到王異雙離職流程……請各工今天下班前務必啟動離職流程」,2018年1月12日該主管提到「目前收到所有同事的離職流程,感謝大家的配合……」,但被告並未對此提出任何異議。
據此,雖然原告及第三人對該證據不予確認,但被告應承受其自身提交證據相應的法律後果,如若被告是明確反對離職,且離職流程非因其自身意願而被提交,按照常理,被告會及時提出異議。
判決結果
一、原告廣東美的廚衛電器製造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王xx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3487.49元;
二、駁回原告廣東美的廚衛電器製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