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成庭審焦點 依合同相對性駁訴請

2020-11-28 中國法院網

2012-10-18 14:14:55

       2012年10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判決被告葉某、李某共同償付原告貨款17萬元及利息;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2010年1月,被告葉某、李某找到原告稱是某長城集團公司工作人員,公司需要木膠板。經原告與被告葉某協商並籤訂購買合同。原告按約定將木膠板送至被告指定工地,期間被告某長城集團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貨款,2011年,原告與葉某進行了結算,共欠原告貨款17萬元。訴請判令某長城集團公司支付木膠板款17萬元及利息,被告葉某、李某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葉某、李某未作答辯。

  被告某長城集團公司辯稱,1、葉某、李某均不是其公司工作人員;2、公司未與原告籤訂木膠板買賣合同,雙方不存在買賣關係,也無其他利害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告與被告葉某、李某籤訂的買賣合同與本公司無關;3、葉某、李某與本公司是承包關係,本公司已按合同約定結清了他們所有工程款。綜上,本公司對欠款不承擔償付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0年1月8日,原告與被告葉某、李某籤訂了建築模板銷售合同,約定向原告購買建築模板,後經清算,葉某出具欠條,尚欠原告貨款17萬元。

  另查明,2009年11月7日,葉某與某長城集團公司籤訂了模板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給葉某,雙方於2012年1月已就所有工程款結清。

  一審法院認為,葉某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模板工程,與某長城集團公司屬承包合同關係。原告認為葉某、李某系某長城集團公司員工,屬表見代理,無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採信。葉某、李某與原告籤訂的合同,未加蓋某長城集團公司的公章,也未得到公司追認,根據合同相對性,葉某、李某購買木膠板系個人行為。某長城集團公司未對葉某出具的欠條蓋章,未以確認。某長城集團公司雖付過款給原告,但並不必然證明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原告要求某長城集團公司承擔支付責任,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該貨款及利息應由葉某、李某承擔。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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