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於法庭內外雜誌社 ,作者路紅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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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為方便快遞員送貨和居民接收快遞,許多小區在門口放置了快遞架,但同時也引發了快遞丟失、損毀、長期無人認領的現象,不僅影響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使部分快遞員業績受損、被快遞公司罰款,甚至滋生了盜竊犯罪事件。在此背景下,中國貿促會商業行業委員會發布並實施《無接觸配送服務規範》團體標準(以下簡稱「規範」)。該規範指出,「無接觸配送」是經與消費者溝通將商品放置到指定位置,如公司前臺、家門口,通過減少面對面接觸,保障配送員和消費者在接、收商品環節的安全,並且強調了平臺負有主動協調解決糾紛、賠償問題的責任,作為國內首個無接觸配送領域的團體標準,該規定提升了「無接觸配送」的規範化水平。
從法律視角來看,「無接觸配送」服務模式在法律層面上仍為一般的網絡購物交付模式,其合同成立要件與一般網絡購物合同成立要件一致,即賣方(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圖文形式展示商品具體詳情並提供購買連結,向買受人提出要約,買方(消費者)通過網購帳戶在賣方網站下訂單,視為作出承諾,雙方之間成立網絡購物合同關係。在電子商務平臺,雙方一旦成立網絡購物合同關係,即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關於合同成立、交付、風險承擔、違約責任等方面的約束。
「無接觸配送」模式雖然打破了傳統的面對面交易,但並不代表能免除電子商務經營者、配送員、消費者各自的法定義務。《電子商務法》第二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由此可見,「無接觸配送」模式下風險承擔主體可變更性強,商品的交付時限義務、運輸風險、保管責任因消費者的選擇而變化,因此,電子商務經營者、配送員、消費者在「無接觸配送」模式下應注意以下幾點法律風險:
未取得消費者同意的「無接觸配送」
視為未完成交付
在「無接觸配送」模式下,商品的交付會出現一個真空期,即配送員電話通知消費者商品送到,再將商品放置在固定場所,直至消費者來取。那麼,在無他人看管的情況下,真空期能否視為完成交付?
2020年4月25日,某快遞公司承運崔先生託運的快遞。投遞員將涉案快件送達至收件人處的門衛,之後崔先生指定的收件人未收到涉案快遞,稱快遞已丟失,崔先生遂起訴某快遞公司要求賠償損失。法院最終判決某快遞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將快遞送至約定的收件地址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從法律層面看,「無接觸配送」的實質為消費者與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五十一條對交付方式與交付時間的約定。既是約定,即要獲得消費者的同意,才可以「無接觸配送」的服務方式完成商品的交付。按照《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即便收件人不能當面驗收,在放置快遞櫃或代收點前,也應該獲得收件人許可。規範中也規定,配送員根據用戶的要求將商品放置在指定位置並拍照發送給用戶,告知商品已完成配送的,才視為配送員送達。
交付快遞與否
決定了由誰負擔毀損風險
《電子商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籤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無接觸配送」服務模式下,配送員經消費者同意將商品放置在指定地點的,視為交付完成,消費者應對商品無人看管導致毀損、滅失的風險有所預見,此時貨物交付的風險由消費者自行承擔;配送員未經消費者同意或未與消費者取得聯繫即將商品放置在指定地點的,屬於未完全履行送達義務的情形,不能視為交付完成,由此導致的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電子商務經營者或快遞公司、配送員承擔。
指定的無償代收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不承擔賠償責任
吳女士是一位網購愛好者,因上班期間不方便接收快遞,她會讓快遞員把包裹放在物業處保管,物業也不收取任何保管費用。一天下班後,吳女士到小區物業拿快遞時,卻發現包裹不見了,其認為物業需賠償自己的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吳女士讓物業代收快遞的行為屬於無償的委託合同,受託人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委託人不能要求受託人賠償損失。吳女士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物業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其損失只能自己承擔。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的自主選擇或接到配送員電話時的意思表示是判定商品是否完成交付、商品風險是否轉移、商品損毀滅失責任由誰承擔的關鍵點。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推動「無接觸配送」模式快速、完善發展,筆者就「無接觸配送」服務模式的實施提出以下幾點法律建議:
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明確約定商品運輸風險責任承擔。電子商務經營者在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委託運輸合同中明確商品運輸風險由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承擔,包括商品在運輸中發生損毀、運輸到指定位置後被冒領的風險。
二是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向配送員明確「無接觸配送」服務模式下商品交付的行業標準。今年,國內首個無接觸配送領域的團體標準《無接觸配送服務規範》正式發布,根據該規範,配送員將商品送達,放置在指定位置後,可以電話告知用戶提示其儘快收取。條件具備及時通訊能力的平臺,宜拍攝包含商品並能明確商品位置信息的圖片,發送給用戶,便於用戶到指定位置取商品。在未得到用戶許可的情況下,配送員擅自將商品放置在公共場所或代收點的,不視為交付完成。
三是電子商務平臺在服務協議中提供用戶自定義備註信息或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可選擇「無接觸配送」選項,就「無接觸配送」服務模式下的交付方式獲得消費者的明確同意,並將該交付方式及時傳遞給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配送員。此外,電子商務平臺、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還可以通過發送系統消息的方式合理、有效的通知用戶,提醒用戶儘快取回商品。
四是《無接觸配送服務規範》團體標準應完善消費者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風險責任承擔。消費者明確表示選擇「無接觸配送」服務模式,配送員將商品放置在消費者指定的位置時即完成了商品的交付,之後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應由消費者自行承擔。
作為消費者,在接收到配送員「無接觸配送」的服務提示後,應儘快自取或委託可信的代收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商品,以免造成商品的毀損、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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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小石看法 | 無接觸配送,怎樣才能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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