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小米上市主體之上共有6層架構,第一層上市公司,第二層為兩家公司分別持有AB股,第三層、第四層分別為Sunrise Vision Holdings及Parkway Global Holdings,第五層為家族信託,雷軍作為委託人,本人及其家族作為受益人;第六層為受託人方舟信託(香港)有限責任(ARK Trust(HK)Co.,Ltd)。方舟信託是諾亞控股集團旗下境外全資子公司,成立於2014年12月。
隨著小米等內地高科技公司紛紛赴港上市,設立上市前公司股份信託(Pre-IPO Trust)也開始成為科技新貴圈中的一股熱潮。
「很多中國高科技企業老闆上市前會做信託,目前很多在籌劃上市的客戶也會考慮做前期的規劃,不僅是在二級市場融資,而且進行一個完整的上市前的稅務規劃、法律規劃,很多國家都開始啟動CRS(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資訊交換),這也是推動(企業主建立)上市前信託的一個因素。」新加坡銀行李文修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專訪時表示。
李文修透露,目前設立上市前信託的比例大約10%-20%,預期未來三年內將會增至30%。事實上,將上市公司資產注入離岸信託公司,然後大股東控制離岸信託的方式近年來已越來越普遍。
公開數據顯示,目前香港216家上市家族公司中至少約有30%的企業以家族信託形式控股,通常採用「離岸公司+信託」的基本結構,由企業創始人成立家族信託基金,委託離岸公司代持家族成員所持股份,從而實現對家族企業股權的控制。
資產門檻3000萬美元「一般的信託架構和未上市及上市企業股份的信託架構的不同之處,在於後者信託架構的分層會比較多, 一般的標準信託是一個信託架一個公司,公司持有這些資產比如銀行帳戶,公司的內層董事和股東都是信託公司;但是未上市信託企業,上市主體上面那層控股公司,董事通常保留給客戶去擔任,而不會由信託公司去擔任董事,這樣可以為客戶提供更大的靈活度。」李文修指出。
他續稱,通常上市前信託有四層架構,第一層為上市公司主體,第二層持有主要創始人股權,由客戶(指上市公司創始人及其家屬,下同)擔任董事,可以在上市前的多輪融資中發揮更大的自由度,「上市後股票通常有一定時限的禁售期,在上市前成立信託可以避免在上市期間,因發生離婚破產糾紛等問題影響企業資產。」
第三層則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由受託人擔任股東,並指定離岸控股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員,客戶擔任董事;最頂端的第四層是信託公司作為信託的受託人,「有的信託層數較多,通常是不想讓外人輕易看到信託背後的身份,多加幾層架構,但客戶在每一層都擔任董事。」他指出。
「信託不是完全保障財務資產,要視乎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客戶的離婚申請日期和信託成立的日期十分接近,客戶就有利用信託逃避離婚責任的嫌疑,財產不一定可以得到保護;但如果信託已經成立很久,臨近上市的時期出現了離婚等糾紛是可以實現財產保護功能的。」他坦言。
李文修指出,有意在香港上市的企業,最好在遞交A1上市表格前已做好Pre-IPO Trust,作出有關安排的公司資產門檻為3000萬美元,上市後估值約達到1億-2億港元的企業,並有30%-40%的資產屬離岸持有的公司。
他建議,公司設立上市前信託應事先釐清稅務問題,「除了和香港上市律師討論程序的問題,還要和內地的律師討論公司股份轉移是否會影響在內地的稅收問題。」
小米信託六層架構
雷軍作為中國科技界大佬,其上市前信託有諸多看點。
小米上市主體之上共有6層架構,第一層上市公司,第二層為兩家公司分別持有AB股,第三層、第四層分別為Sunrise Vision Holdings及Parkway Global Holdings,第五層為家族信託,雷軍作為委託人,本人及其家族作為受益人;第六層為受託人方舟信託(香港)有限責任【ARK Trust(HK)Co.,Ltd】公司。方舟信託是諾亞控股集團旗下境外全資子公司,成立於2014年12月。
相比傳統的由銀行擔任信託受託人,雷軍設立的家族信託作為方舟信託的受託管理人,這是典型的上市前信託的架構模型。李文修表示,雷軍及其家屬極有可能是Sunrise Vision Holdings及Parkway Global Holdings這兩家公司的董事,從而在公司經營決策層面發揮更大的靈活性。
作為首家同股不同權上市架構的公司,雷軍的家族信託旗下有兩家控股公司,一家為Smart Mobile Holdings,持有AB股,而另一家為Smart Player Limited, 僅持有B股,這兩家控股公司持有境外上市主體小米集團。從股權結構看,小米股票分為A類股份和B類股份,A類股份持有人每股投票權為10票,B類股份持有人每股投票權為1票。具體來看,小米集團A類股份全部由創始人雷軍(4.29億股)和另一位聯合創始人林斌(2.4億股)持有。
在設立上市前IPO時可以劃分開A股、B股的受益人,「分開兩個架構持有不同股權的信託,兩個架構有不同受益人以外,其中某些受益人可以設置鎖定到分配期間才可以分配,不同公司做投資權限也不同,每間公司下面開的帳戶的投資風險評估報告也有所差別。」李文修表示。
同時,他透露,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客戶選擇設立私人家族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這樣可以進行更深入的分配,把家族現狀和家族憲法寫進私人信託公司章程裡面,對家族後代才有法律約束。」
傳統的信託分配規則確定之後,在委託人離世之後,受益人的安排必須按照設立人的要求執行而不能再進行變更。相比之下,私人信託的董事通常為家族成員,董事局的成員還包括第三方專業人士等,因此在第一代離世之後,第二代有更大的空間對信託做出變更,因此資產的安全性係數有所降低。
信託應與時俱進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客戶選擇將信託向香港、新加坡等地轉移,主要通過將信託管理人由離岸管轄區變更為新加坡、香港的信託公司。他認為相比開曼等離岸天堂,香港、新加坡的法制更全面、成熟,法庭的穩定性、持續性更好。
事實上,雷軍此次就選擇在香港設立信託,而非傳統的開曼群島、BVI(英屬維京群島)等離岸法域。
2013年12月1日,香港出臺了新的《信託法》,這為香港信託業發展奠定了基石。在新的信託法下,香港可設立永續信託,而且,新的法律賦予受託人更大的預設權力,涵蓋投保、委任代理人、特許投資和收取酬金等,同時還廢除兩項普通法原則,引入反強制繼承權規則等。
近年來,香港豪門家族頻頻爆出爭產醜聞。對此,李文修指出,這些信託基金大都是在數十年前已成立。由於早期的信託架構將很多權力交予信託公司,缺乏靈活性,因此「信託公司在運用權力時若有偏袒任何一方的話,便存在被起訴的風險」。
但目前的信託可以在條款中做出相關設定,「如果任何受益人主動起訴信託公司,他就會立刻被罷免不能再做受益人。信託也可以設立保護人,如果信託設立人已經離世,保護人可以代表其罷免某些受益人,保護信託的持續性。一般來說,委託人會選擇自己信任的家族朋友或事業夥伴擔任保護人,比如家庭律師等,有些甚至會設立保護人委員會。」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