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醫學檢驗(ICL)是DRG推進過程中「同行的夥伴「嗎?
2019年6月,《關於印發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國家試點城市名單的通知》要求,30個國家試點城市2021年將啟動實際付費。
不久前,國家醫保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1319號建議做了答覆。答覆稱,國家醫保局正在組織對30個試點城市DRG((Diagnosis Related Groups,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模擬運行的評估,評估通過後將正式開始模擬運行。
對於DRG具體是什麼,是怎麼運作的,已經有很多的報導,我們就不贅述了。但是DRG對於ICL而言,究竟會怎樣,或許從過往的研究裡面會有一些啟示。
DRG與ICL
圖表1、中國DRG發展的時間節點
中國人口眾多,醫療資源豐富,但是分配並不均勻,DRG收付費模式,正是從提供醫療服務質量的角度,進行客觀的評價,達到「同病、同治、同質、同價」。
國內關於DRG的探索試點,最早是從北京開始,至今也有接近10年的經驗,在2017年6月,國務院提出開展試點工作之後,有不少地區的醫院已經在2018年開展了DRG的收付費模式。
圖表2、2組患者費用構成情況比較
圖表2所示的研究,就是廣東在2018年實施DRG付費的一家區級二級醫院,對照組是2017年未實施DRG的患者相關費用。
由對比可見,實施DRG前後,總費用是有統計學上顯著性的差異(P<0.01、|Z|>2.58),但是檢驗費用方面,並無統計學的差異(P>0.05、|Z|<1.96),患者檢驗檢查費用(影像、檢驗)基本沒有變化,其中代表醫生「勞動」價值的診療費用有提升明顯。
另一方面,在2017年下半年,廣東省該醫院所在地區進行了大幅度的醫療物價調整,檢驗物價整體降低10%(包括影像、醫學檢查),同時,大幅提升了診療費用的物價,也符合數據中診療費用的明顯提升。
物價通知相關連結:
http://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707/04/c523057.html
http://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705/17/c429148.html
雖然從數據方面,展示出來檢驗費用沒有差異,但是檢驗物價10%的降幅,並沒有傳遞到DRG後的檢驗費用中。
對於ICL而言,也並不會負增長,只是帶來了增長率的放緩。但是對於醫院檢驗科而言,意味著科室並沒有新的技術平臺,帶來檢驗「單產」的提升,我們相信,這也反應了大多數縣級醫院檢驗科,在DRG體系之下的現狀。
這個實際的例子,其實就是現在大環境的一個縮影,檢驗物價的下調,以及DRG付費的推動下檢驗科與ICL的現狀。
DRG之下,醫院檢驗科更加需要ICL
DRG 收付費制度下,醫療機構「超支自付、結餘留用」,基於DRG支付方式的改革,醫院將從醫療服務能力(DRG組數,病例組合指數CMI,RW)、醫療服務效率(時間消耗指數,費用消耗指數)、醫療服務安全(中低風險組死亡率,低風險組死亡率)三個維度的六個指標,對醫療服務績效進行評估。
因此,醫院為了保持收入,就需要更多的「DRG數量」、更高的「CMI值」,更好的「時間效率」、更低的「費用效率」,而這些都需要更加精準,和高效的診斷支持。
基層醫院的檢驗科就需要配置更多的平臺,使其能夠診斷更多的疾病,同時,還要有高技術平臺,協助疑難病例的診斷,提高「CMI」。
在現在公家錢袋子都緊張的情況下,基層醫院的檢驗科,短時間內提升到滿足醫院發展的狀態,跟ICL的合作,是一條相對便捷的路。
DRG之下,臨床醫生也更加需要ICL
一方面,醫生可能會為了增加收入或效益,隨意填寫或歪曲病案信息,增強併發症的程度,讓「小病」變「疑難病」或「大病」。
雖然這部分會帶來診斷的增長,但是相信,監管的完善,會逐漸規範,不會讓這種現象「有機可乘」。
另一方面,目前很多省份的重點學科評審也都需要結合DRG數據,醫生自身的發展,更加聚焦到提供醫療質量的高低上面。
如何提高醫生的診斷水平,協助醫生更快速和精準的診斷出疾病(越快、越疑難)、這也是ICL與臨床醫生攜手共進最佳點。
對ICL從業人員的要求也會更高,要從現在項目推薦,到疾病診斷的銷售。
基於DRG支付方式的改革,將對醫院現有績效激勵產生巨大的衝擊和影響,倒逼醫院精細化管理,也會對臨床科室及醫生帶來一系列的深遠影響。
最後再說一下,對於最近提到的DIP,作為DRG的搭檔,DRG對醫院自身醫療質量的要求比較高,對於現在的整體醫療環境,跨度太大,而按照病種分支付費的DIP,正好是個比較好的補充,同時,DRG提升的醫療質量,也會促進DIP的發展。
無論是DIP還是DRG,對於ICL而言,醫院提高醫療質量,是繞不開診斷水平的提升,在官方「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都是殊途同歸,助力提升醫院檢驗診斷實力,助力臨床醫生疾病診斷能力提升,ICL一定未來可期。
30家試點DRG的地區名單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臨汾市、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遼寧省瀋陽市、吉林省吉林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上海市、江蘇省無錫市、浙江省金華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南平市、江西省上饒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安陽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湘潭市、廣東省佛山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海南省儋州市、重慶市、四川省攀枝花市、貴州省六盤水市、雲南省昆明市、陝西省西安市、甘肅省慶陽市、青海省西寧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指定烏魯木齊市為試點城市」。
DRG推進的時間進度
按照意見規定,三年時間,DRG試點工作的進展安排如下:
2019年12月,將完善國家分組,試點城市準備並陸續開展模擬運行;
2020年6月前,開展模擬運行督導檢查;
2020年7-12月,DRG模擬運行評估進一步完善;
2020年12月,審議模擬運行情況,部署下一步工作;完成模擬運行,符合條件的啟動實際付費,國家系統正式上線;
2021年1-5月,召開典型經驗交流會;
2021年6月底前,督導調研,推動工作落實;
2021年9月底前,啟動試點工作專項評估,提出完善意見及下一步計劃;
2021年12月前,向國務院匯報試點工作情況及下一步安排。
參考資料:
1、王文靜,程燦昌,胡勇軍,等.DRGs付費模式對基層公立醫院醫療服務質量的影響[J]. 現代醫藥衛生, 2020(17).
2、張春華, 郗曉婧, 鍾華,等. 新疆某三甲醫院基於DRGs指標的醫療服務績效評價研究[J]. 中國病案, 2020(9).
3、劉榮飛,薛梅,李紫靈.DRG的國內外研究進展[J].衛生經濟研究,2020(10).
4、周海龍,封衛徵,湯潔,等.基於 DRGs 的住院醫療服務的績敁評價[J].中國病案,2019,20(2):39-41.
5、DRG相關公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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