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深圳11月26日電(記者 鄭小紅)深圳「高空潑糞之王」張美雲民事訴訟一案11月7日在深圳寶安看守所法庭內開庭審理,被法院判令停止潑糞等行為並對原告予以經濟賠償。
寶安法院26日透露,被告張美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作缺席審理,審理終結。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張某萍、黃某國系夫妻,和被告相鄰而居,兩原告的房屋位於被告房屋的左後方,相距約3米。從2012年開始,被告不時從自家住房的天台上往鄰居住房的樓頂、門前扔糞便及啤酒瓶,多次砸壞原告房屋的窗戶天棚、玻璃、卷閘門、水錶、水管、電錶等物品。
2012年6月2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房屋砸啤酒瓶、潑灑糞便,其所扔啤酒瓶將原告黃某國的頭部砸傷,經鑑定為輕微傷,原告黃某國為此請假休息療養兩個月,花去醫藥費共計687.3元。2012年7月10日,被告因涉嫌尋釁滋事被羈押,於2012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並於2012年9月27日被逮捕。
2012年12月6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寶法刑初字第614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3年1月9日,被告刑滿出獄後,於2013年8月10日再次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共樂派出所刑事拘留,現羈押於深圳市寶安區看守所。
另查明,因被告不時對原告房屋潑灑糞便,原告兩次僱請工人對受汙損的房屋外牆進行清洗,清洗費用共計3620.5元,不定期對樓頂、二樓鐵皮棚、一樓公用巷子進行清潔的衛生服務費共計21000元;原告為修復被被告損壞的天棚、卷閘門、窗戶等設施共花費45411元。
法院認為,被告多次故意向兩原告居住房屋砸啤酒瓶、潑灑糞便,損毀原告財物,嚴重侵害原告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被告應立即停止不法侵害。判決被告張美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對兩原告房屋打砸、潑糞等不法侵害;賠償原告黃某國醫療費687.3元及誤工費12000元;賠償兩原告張某萍、黃某國房屋清洗費24620.5元、房屋修復費用45411元;賠償兩原告張某萍、黃某國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