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的圖形符號。
本標準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記錄圖、現場平面圖等圖紙的手工製圖和計算機製圖。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A17.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信息代碼 第4部分:道路路面類型代碼
GA17.5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信息代碼 第5部分:道路路面情況代碼
GA24.4 機動車登記信息代碼 第4部分:機動車類型代碼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the scene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點及其相關的空間範圍。
3.2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記錄圖 the rough drawing for the scene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時,按標準圖形符號繪製的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情況的圖形記錄。
3.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平面圖the ichnography for the scene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按標準圖形符號、比例繪製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情況的平面圖形記錄。
4 交通元素圖形符號
3.4 機動車圖形符號
機動車圖形符號見表1。
表1 機動車圖形符號
3.5 非機動車圖形符號
非機動車圖形符號見表2。
5 道路及道路安全設施圖形符號
5.1 道路結構、功能圖形符號
道路結構、功能圖形符號見表5
5.2 安全設施圖形符號
安全設施圖形符號見表6。
6 土地利用、植被和地物圖形符號
土地利用、植被和地物圖形符號見表7。
7 動態痕跡圖形符號
動態痕跡圖形符號見表8。
10 使用說明
8.1 本標準中各類圖形符號,可以單獨使用或合併使用。
8.2 繪製圖形符號時,應按本標準中圖形符號的各部位近似比例繪製,避免圖形符號失真。 8.3 實際使用時,將機動車平面圖形中的兩側輪胎連接作為車軸後,即為機動車仰翻後的
底面圖形。
8.4 道路標誌標線可按實際道路情況繪製。
8.5 道路以外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繪製,並用文字簡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