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庭審中,曾不止一次遇到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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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原、被告,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認可?
原告(或者被告):不認可。
法官:具體對哪方面不認可?
原告(或者被告):責任劃分不公正,對方的違法行為更嚴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法官:是否申請過覆核?
原告(或者被告):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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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認定書不服怎麼推翻?有哪些救濟途徑呢?帶著這些問題,筆者今天就通過法務之家平臺為朋友們一一解讀,希望本文能給朋友們帶來幫助。
一、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救濟途徑
首先要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等問題進行認定的文書。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確認「事故基本事實」、「當事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等問題的重要依據。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常見的救濟途徑有:
1,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覆核;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請求人民法院否定其證明力;
3,申請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認定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
部分讀者認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方式,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認定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這種觀點不符合目前的司法實踐。《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意見》「法工復字[2005]1號」已經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文重點介紹的救濟途徑為「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覆核」。具體來講,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覆核是指,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事故當事人的申請之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規定,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情況進行審核,並決定「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或者「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行為。
二、為什麼要重視覆核?
前文已述,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確認事故基本事實、當事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等問題的重要依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註:指「交通事故認定書」)相應的證明力。雖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否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但是,該情形在實踐中較少出現。
鑑於上述情況,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錯誤糾正於訴訟程序之前,顯得尤為必要,覆核,則是實現上述目標的最佳途徑。部分當事人可能想直接通過民事賠償訴訟一併解決,或者因為擔心覆核機關的公正性而放棄覆核權利,筆者認為,上述做法並不可取,具體理由如下:
1,部分當事人認為,既然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賠償問題,不如在訴訟過程中請求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並否定其證明力。然而,人民法院否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形並不常見。因此,筆者認為,訴訟程序不是否定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力的唯一途徑,更不是最佳途徑。
2,部分當事人擔心覆核機關的公正性,因此放棄申請覆核,這種擔憂是不符合實際且不必要的。從筆者的辦案經驗來看,如果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有錯誤,覆核機關不會因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自己的下級機關作出,而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覆核機關的公正和專業是值得肯定的。亦如前文所述,如果當事人對於覆核結論不服,仍可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同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查並否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訴訟」與「覆核」並非「魚與熊掌」的關係;
3,申請覆核,是當事人的正當權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四種情形除外)。即使覆核機關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當事人仍有權在民事賠償案件中請求人民法院審查並否定其證明力,放棄覆核權利,可能給法官留下「當事人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書結論」的印象。因此,放棄申請覆核的權利,是不理性的。
明確了覆核程序的重要性之後,必須要考慮三個問題: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覆核?什麼情況下有必要申請覆核?申請覆核從哪些方面著手?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覆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等條款對於申請覆核的條件進行了規定,需要特別注意兩點:
(一)、當事人申請覆核,務必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覆核以一次為限。實踐中,部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內部規定,需由原辦案人員轉交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覆核申請,需提前詢問辦案人員,以免耽誤時間。
(二)、下列情形不屬於覆核受理範圍: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四、什麼情況下有必要申請覆核?
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具體內容和事故認定工作具體要求的規定,可以明確,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等情形,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事故認定工作中存在「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如果有相應證據予以證明,通過覆核程序得到糾正的可能性較大。
從功利的角度分析,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記載中,對當事人影響最大的是「責任劃分」,該部分將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民事賠償比例和數額;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將直接影響量刑輕重。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認定過程中的錯誤,對「責任劃分」影響越大,越有必要申請覆核。
五、申請覆核從哪些方面著手?
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於事故認定的具體要求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具體內容的規定,可以確定申請覆核需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事故的基本事實的記載是否客觀全面,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事故基本事實記載錯誤,可以大致歸納為三個方面:人、車、路。
人的方面,常見的問題包括:駕駛員有無相應的駕駛資格、有無禁止駕駛的情況(如飲酒、吸毒等)等,乘車人員在上、下車過程中是否注意各方來車及行人、摩託車乘車人是否正確使用安全頭盔等;
車的方面,常見的問題包括,車輛安全性能是否合格、車輛的安全帶、燈光等設施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被正常使用,車輛是否正確懸掛號牌等;
路的方面,常見的問題包括,是否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指示等;
提醒讀者,上述分類只是為當事人提供一個簡便的思路,並非科學嚴謹的分類方法。
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事故的基本事實記載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可以在覆核申請中對相關情況及證據予以說明。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當事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於各方的責任認定不公正,應當圍繞「各方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展開,具體而言可以考慮從下列方面分析:
1,對比各方行為所違反法律規定還是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違反道路通行的一般規定還是具體規定。例如:一方違反「右側通行」規定,另一方超速行駛,一般來講,違反道路通行一般規定「右側通行」的過錯比違反道路通行具體規定的「超速行駛」的過錯更嚴重;
2,對比各方注意義務的不同(機動車駕駛人比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盡到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
3,違法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是否有因果關係。例如,未戴安全頭盔的摩託車駕駛人在正常經過十字路口時,被闖紅燈的小轎車撞倒,造成雙方車損及摩託車駕駛人脛腓骨骨折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中,摩託車駕駛人雖然存在未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但是,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係,若以此認定摩託車駕駛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未免有失公正;
4,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是否屬於免責情形,例如,非機動車不應佔用機動車道行駛,但是,在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如果有證據證明屬於該情形,則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應因此而承擔事故責任。
需要提醒讀者的是,上述分析,只是為給讀者一個思路,實踐中不可機械套用。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如果當地有相應的細則和標準,請讀者充分重視並仔細閱讀。充分了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標準,對於「評價責任認定是否公正」、「對覆核結果進行預估」、「明確覆核的重點」、「提高覆核的成功率」,均有極大幫助。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關於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需要讀者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文件之規定,對辦案人員處理程序進行客觀評價,對於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在能夠提供充分證據的前提下,覆核機關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來源:法務之家
原標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咋辦?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指引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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