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島核洩漏事故使核廢料安全問題再次凸顯。在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建立核廢料處置的國際合作法律機制十分重要。
1997年國際原子能機構通過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是國際放射性物質管理法律領域最重要的全球性公約。在充分享有核能資源的同時,人類必須牢固確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盡最大的努力承擔安全處置核廢料、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和責任
張勇
核能一直被人們認為是高效、清潔的能源,是化石燃料的理想替代品,但核能利用產生的核廢料日益威脅著環境安全,象濃重的陰雲一樣籠罩著核能的未來。
日本福島核洩漏事故使核廢料安全問題再次凸顯,同時暴露出日本政府監管不力和制度缺失,其大力發展核能的信心和決策也面臨著嚴重挑戰。
核廢料的危害巨大
核廢料是由核反應堆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包括乏燃料和冷卻劑。核廢料中含有多種高放射性元素,對人體危害極大,僅10毫克的鈽就能使人斃命;乏燃料中錒系元素的半衰期可達數十萬年,其對生態環境的威脅極其漫長,若處理不當就會「貽害萬年」。
伴隨著各國核電工程的興建,大量核能消耗所產生的核廢料與日俱增。據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數據顯示:一座發電能力為1000兆瓦的反應堆,每年產生大約33噸乏燃料。日本每天產生的核廢料也有1.4噸,一年的產出量可裝滿2.2萬個專用密封罐,相當於奧運會的一個遊泳池。
福島第一核電站因核洩漏積存了大量放射性汙水無處貯存。在一片質疑和抗議聲中,東電公司「排核入海」,計劃將低放射性的1.15萬噸汙水排入大海,為的是給高放射性的6萬噸汙水讓出存儲空間。據日本原子能研究開發機構預測,30年後,這些核廢料將擴散至整個太平洋,雖說濃度會被稀釋,但仍有可能對日本和其他國家地區的漁業、食品等經濟產業造成損害。
目前難以攻克的難題
其實,核廢料安全問題也一直困擾著美、英、法等核能大國。上世紀冷戰期間,原蘇聯將高放射性核廢料直接排入了車里雅賓斯克附近的河流湖泊當中,造成了嚴重生態災難。曾經是野生動物樂園的加臘蘇湖變成了一潭死水,其生態環境在未來十幾萬年內都無法得到恢復。
德國的阿瑟2號核廢料儲存設施是由廢鹽礦改造成的,因發生滲漏引發當地民眾的強烈抗議,德國不得不考慮在未來利用遠程遙控裝置移除這些致命廢物。
美國目前已經擁有六十餘座核電站、上百個反應堆,多年來已產生了七萬餘噸高放射性核廢料,其中超過四分之三長期存放在類似於福島核電站的乏燃料池中,一旦冷卻系統出現問題,後果更是不堪設想。
但正如美國參議員黛安·范士丹近期在參議院能源委員會的聽證會上所說,美國到現在還沒有處理核廢料的終極辦法,更缺乏全面的核廢料管理政策,而核電廠照舊將乏燃料棒「放在架子上並重新榨取剩餘價值」。
目前,各國核電廠大都是將核廢料放置存放在臨時性設施中,但這種方法絕非長久之計。
我國的核廢料處置雖然遠沒有到「最危險的時候」。但已有數千噸核廢料暫存在核電站的硼水池中,如果貯存設施出現飽和,越積越多的核廢料將面臨無處安身的境地。
相對來說,將核廢料深埋在地層深處被視為當前最安全的處置方法。但這種方法對選址的地質條件要求很高,況且在漫長的核廢料半衰期裡,誰也無法預測氣候條件和地質構造會不會發生巨變、也不能保證地下深處的核廢料不會發生洩漏。
另外,核廢料中的鈽、銫、鍶等物質屬於有限資源,將來這些「垃圾」很可能成為寶貴的燃料,與地質貯存方法相比,將核廢料「變廢為寶」,進行循環再利用,其意義更為長遠。但在核廢料回收技術還不能被規模化採用和有經濟效益之前,如何安全、永久地處置核廢料仍然是各國最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尋求利益與安全的平衡
應當看到,核能就像一雙把刃劍,在為人類社會發展源源不斷地提供動力的同時,也隨時可能帶來巨大的生態環境災難。在追逐利益和安全保障之間,人們必須作出折中的抉擇。在充分享有核能資源的同時,必須牢固確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盡最大的努力承擔安全處置核廢料、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和責任。
核能利用的高風險性是客觀存在的,雖然核技術的進步可能會在某個階段內使這種風險降低,但「有知的邊界就是無知的邊界」,核能利用越廣泛、技術越複雜,其漏洞就越多,安全風險的未知係數就越大。人們在堅持利用和發展核能的同時,必須客觀面對和積極應對將來可能甚至必然發生的核事故災難。
著名的「墨菲法則」警示人們:「有可能出錯的事情,就會出錯,」即便是再細小的隱患也會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對於「天使」與「魔鬼」附於一體的核廢料來說,也同樣如此。核廢料的生成、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形成了一個程序複雜、繁瑣的行為系統,要有效控制其安全風險,就離不開細緻嚴密的管理規範。面對技術短板留下的安全隱患,應當充分發揮法律的制度功能,建立完善的核廢料處置和管理法律制度,防微杜漸,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風險、控制損害後果、減少負面效應。
核安全立法亟需加強
各國都很重視核廢料方面的立法,運用法律手段規範和保障核廢料處置的安全運行。美國早在1982年就通過了《核廢料政策法》,規定核廢料將以「地下隔離深藏法」處置,處置設施的最後「選點權」屬於美國總統。
法國於2006年通過的《放射性材料和廢物管理規劃法》,明確提出分離嬗變、深層處置和暫時貯存之間的互補性,並提出具體的時間表。同年,法國還專門出臺《核透明和安全法》,突出強調核信息管理公開透明、互動交流。
德國則建立了健全的監督管理體制,成立了聯邦放射保護辦公室,該機構在核能源法及輻射保護預防法的框架下,負責核安全、放射性物質運輸和放射性廢物處置。
在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建立核廢料處置的國際合作法律機制是十分重要的。1997年國際原子能機構通過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也是繼1994年《核安全公約》之後國際放射性物質管理法律領域最重要的全球性公約。該公約明確要求「每一締約方應採取適當的步驟,以便努力避免那些對後代產生的能合理預計到影響大於對當代人允許的影響的行動;避免後代承受過度的負擔。」
我國於2006年正式加入上述國際公約。目前,相關國內立法主要是《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但其並不是核廢料安全管理的專門立法,且缺項甚多,沒有形成完整的規範體系。
在保證履行締約國義務和借鑑國外製度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將來的核能立法須重點把握以下幾點:防治核廢料汙染要「從搖籃到墳墓」,即貫穿於放射性廢料從產生到最終處置的全過程;堅持「三同時」原則,即核廢料處理設施建設要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實行「汙染者付費」,核廢料製造者應負擔廢物處置所需的一切費用;此外,還要切實加大政府監管力度,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為核廢料安全處置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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