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被大家討論的「離婚冷靜期」正式生效了。據相關媒體報導,「離婚冷靜期」開始執行前,民政局迎來了一波「離婚高峰期」,離婚人數是平時的三倍。
「當前離婚問題已成為一個社會性問題。」受訪專家表示,從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連續16年持續上漲,但坊間反映離婚難的聲音卻從未停止過。
近日,兩起離婚案件——西安女子錄到丈夫出軌音頻,起訴離婚被駁回、六旬老人「忍受打罵40年」被判不準離婚引發各方爭議。離婚難在哪兒?出軌證據採信的標準是什麼?「離婚冷靜期」設置背後,又有怎樣的考量?
出軌的「隱私」也要被尊重嗎?
2020年12月14日,經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調解,王女士與丈夫達成協議離婚。此前,王女士曾向法院起訴離婚,並提交了丈夫的手機截屏、手機中的錄像,以及丈夫在成都、內蒙古等地旅遊的朋友圈截屏和錄音音頻作為證據。
對於王女士提供的證據,法院認為,王女士採取猜測密碼的方式進入其丈夫手機拍攝所取得的證據、提供的錄音證據侵犯了其丈夫的隱私權,法院不認可其合法性,確認證據無效,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侵犯隱私權、證據無效」的說法,引發了網友對於離婚訴訟中隱私權問題及出軌證據採信問題的大討論,不少網友質疑法院作出該裁判的合理性。
「在夫妻之間,隱私的範圍與一般公民相比要『窄』一些。」受訪專家表示,「當然,結婚後個人仍享有隱私權,配偶則享有對夫妻共同生活的知情權。對於夫妻一方來說,自己仍具有不被他人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的權利。」
在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看來,「手機是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個人財產、個人隱私。」他表示,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而夫妻間更應該尊重這種隱私權。
出軌的「隱私」也要被尊重嗎?李明舜認為,婚姻穩定問題涉及夫妻雙方共同利益,當婚姻中一方出軌時,就已經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他強調,婚姻中一方的婚外情不應以侵犯隱私權去對抗另一方的知情權。
這個看法也得到了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楊曉林的認同。楊曉林談到,當夫妻間知情權與隱私權發生衝突時,應以公序良俗為指導原則,「當夫妻一方隱私權違反夫妻相互忠實義務、違反社會公德或對另一方的身心健康造成損害時,應優先保護知情權。」
「此案中,證據未被採信,根源在於證據取得方法不合法。」李明舜表示,對於證據的審核認定,相關法律中規定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知情權的實現必須通過合法途徑。」李明舜補充說,除取得方式合法外,還要保證證據主體合法、證據形式合法、證據程序合法。
那麼,在「出軌」離婚訴訟中,形式合法的證據有哪些?首先,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形式合法,諸如共同通行記錄、酒店的共同居住記錄、同居住所的鄰居的證人證言等;其次,當事人自認的證據形式合法,如自我承認出軌事實,或者當事人的「悔過書」等足以形成當事人自認的材料;還有一些特殊證據,如公安機關針對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行為給與的行政處罰,黨內、單位作出的不正當男女關係等處分都可以作為合法證據使用。
保障離婚自由,更反對輕率、衝動離婚
我國現行的離婚程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只需要民政局登記即可,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就需要進行訴訟離婚。在具體實踐中,並不是一方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就必須準予離婚。
延安六旬老人離婚事件中,雖老人稱婚後丈夫非打即罵,自己忍氣吞聲40年,終於盼到兒女均已成家立業,才提出離婚。但法院卻認為,夫妻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遂駁回其訴訟請求。
「在我國,離婚自由是得到充分保障的。我國保障的是符合法定標準下的離婚自由,並不是絕對自由。」李明舜解釋說,任何自由都會受到一定限制,無論結婚、離婚,都需要符合法定條件,國家保障離婚自由,更反對輕率離婚、衝動離婚,這是對離婚自由更全面的保障,更加符合法律本意和立法精神。
那麼,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麼?
記者調查發現,不少網友的離婚經歷都是一波三折。多數夫妻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且不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很大概率會認為雙方感情沒有破裂,判決不準予離婚。
不予離婚判決生效後六個月起,第一次起訴方可以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在本次訴訟中,即使對方還是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會判決準予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基本上兩次訴訟就可以離婚。」受訪專家表示。
「當前離婚案件的審理中,準予或不準離婚的標準,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李明舜對記者說,婚姻法中以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為標準,其中,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實質性法定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還羅列了14種具體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感情是影響婚姻關係的重要因素,但並非是決定婚姻關係存在與否的因素,我建議以『婚姻關係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法定離婚標準。」李明舜表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種相對主觀的認定標準,難以量化,婚姻法是調整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並非僅僅著眼於感情存在與否。
在李明舜看來,婚姻中,即使夫妻雙方感情淡薄,但婚姻關係仍然可以繼續維持,這種情況下可以不離婚。「婚姻中不僅包含感情,還包括家庭親屬、經濟財產、子女等問題。」李明舜表示,如果僅以夫妻感情破裂為標準判定夫妻關係能否持續,有失偏頗。
為啥需要離婚冷靜期?
根據民政部數據顯示,2019年,全年依法辦理離婚手續470.1萬對,比上年增長5.4%,其中,民政部門登記離婚404.7萬對,法院判決、調解離婚65.3萬對,離婚率為3.4‰,比上年增長0.2個千分點。
「從數據也可以看出,協議離婚數量遠超訴訟離婚。」李明舜認為,協議離婚不同於訴訟離婚,沒有「把關者」,很多夫妻在發生摩擦、衝突之後衝動離婚,隨後又復婚。離婚率持續增高的同時,我國的復婚率也在增長。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施行後,『離婚冷靜期』讓從前可以一次性、在一天內,甚至數十分鐘即可完成的離婚登記程序,從時間跨度上『拖長』到了30天;由原來的雙方到民政局一次,變成雙方至少需要到民政局兩次才能辦理完成。」楊曉林向記者表示,「當然,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是必要的,既可以減少草率離婚,也不至於將登記離婚時間拖得過長。」離婚是「人生大事」,值得「從長計議」,如何妥善處理離婚善後事宜,值得雙方深思熟慮。必要時,應聽取家人、朋友的意見,並藉助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以避免衝動解除婚姻關係,匆忙作出子女撫養安排及財產分割方案,甚至出現一方受另一方欺詐之下草率離婚的情況。
當然,受訪專家均強調,家暴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往往是施暴一方不同意離婚,雙方能達成協議離婚的情形極為罕見。」楊曉林說。李明舜不建議存有家暴情形的夫妻通過協議離婚,在他看來,家庭暴力本質上就是一種控制、不平等的關係,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其公平、公正性存疑。
「家暴受害方起訴離婚,訴訟焦點問題是家暴認定問題,如果家暴得以認定,則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楊曉林表示,受害方遇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將在72小時內作出決定;緊急情形下,相關當事人有權申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會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交書面申請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除夫妻雙方衝動之下合意離婚外,還有不少夫妻離婚是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李明舜建議,政策制定要增加家庭視角,制定家庭友好型政策;夫妻雙方不能因離婚獲得比婚姻存續期內更大的利益。「離婚不能成為夫妻一方因對方陷入疾病等危困狀態時的『甩包袱』手段。」李明舜強調,婚內責任離婚後延續承擔問題,需額外關注和探討。
(來源:正義網 作者:郭榮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