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作為歐盟最大的玩具出口貿易國家,近年來一直遭受著歐盟委員會越來越苛刻的管控要求,凡是達不到歐盟產品安全指令標準的產品,禁止在歐盟市場上進行銷售,並且嚴格按照章程對違規產品進行召回,嚴重者可能會被要求永久不得進入歐盟市場進行銷售。
歐盟電子電氣玩具定義
供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電池操作玩具和電動交流電(AC)操作產品,包括但不限於:
01、模型鐵路和賽車含電動騎乘玩具
02、帶電子照明的建築玩具
03、教育類玩具(玩具電腦/觸屏教學機)
04、電子音樂玩具
05、無線電控制玩具
06、雷射LED玩具/閃光燈
07、紫外線雷射筆
適用於電子電氣玩具的標準和條例
歐盟委員會在主要玩具市場制定了標準和強制性法規,以減少電子電氣玩具的傷害風險。除了一般玩具安全外,還有具體的規定來解決電動玩具的主要電氣、機械以及熱危險。
歐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所有在歐盟分發和銷售的玩具,無論是否屬於電子電氣類別,都必須遵守歐盟玩具安全指令的要求。這定義了所有玩具的最低安全要求。此外,該指令還定義了一些特定於電氣和電子玩具的特性。該指令旨在通過識別玩具存在的危險並考慮到它們的可預見用途,以此減少玩具因安全問題造成相關事故。
玩具安全指令附件二第四節直接涉及電氣特性。它包括與電氣安全、防止電氣危險和防止火災危險以及電磁兼容性和輻射引起的風險有關的九項要求。
// EN62115:電動玩具-安全 //
該標準包括所有電動玩具,還適用於電器結構裝置、電器功能玩具,或電氣實驗裝置但與玩具配套使用的變壓器、充電器,則不能當作玩具,必須使用相應的電氣安全標準。
• 危險-潛在的傷害來源
• 風險-造成傷害的危險的可能發生率和傷害的嚴重程度
• 傷害-身體傷害或任何其他對健康的損害,包括長期健康影響
為了符合EN62115,電動玩具還必須符合EN71-1(物理和機械要求)、EN71-2(易燃性)和EN71-3(某些元素的遷移)。
EMC指令2014/30/EU
EMC指令2014/30 / EU於2016年4月20日生效,並與新立法框架保持一致。該指令確保所有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電氣和電子設備符合允許的足夠電磁兼容性。在這方面,電氣產品不應產生任何電磁幹擾或受其影響。
EMC的目的是保持所有副作用,當電氣設備相互連接或彼此靠近時出現在控制之下。例如,電視機,收音機,電力線等之間可能存在幹擾。此外,該指令限制了電氣設備的電磁輻射,以便這些設備在按預期使用時不會干擾其他設備(如無線電或電信設備)的活動。
適用於玩具的指令中的標準是EN55014-1、EN55014-2及其修正案。
檢測內容一覽
對於電池操作(B/O)產品:
• EN55014-1A1&A2:輻射擾動試驗
• EN55014-2A1&A2:ESD測試
用於電氣交流(交流電)電源產品:
• EN55014-1A1&A2:電源幹擾試驗,端電壓試驗
• EN55014-2A1&A2:
• ESD測試
• 射頻電磁場測試
• 快速瞬變測試
• 衝浪測試
• 注入電流測試
• 電壓下降和中斷測試
• 諧波測試
無線電設備指令(RED) 2014/53/EU
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53/EU(RED)旨在確保更為簡單的市場準入和高效的市場監管,以及對消費者健康與安全、家禽和財產更高水平的保護。為防止有害幹擾,無線電設備應具有足夠的電磁兼容性能並能有效實用無線電頻譜和支持無線電頻譜的有效利用。
• 確保消費者、家畜和財產的健康和安全受到保護,包括第2014/53/EU號 指令中規定的安全要求,但沒有電壓限制;
• 確保電磁兼容性的適當水平,如EMC指令(2014/30/EU)所述。
適用於電池操作遙控玩具的EN標準
適用於電池操作遙控玩具的EN標準是:
對於使用頻率13.56MHz的玩具:
• EN300330-2/EN301489-3
• EN62479
對於使用頻率27/40/49MHz的玩具:
• EN301489-3/EN300220-2v2.4.1
• EN62479
對於使用頻率2.4GHz的玩具,小於10mW:
• EN300440-2/EN301489-3
• EN62479
無線電設備指令(RED)取代了R&TTE指令1999/05/CE,並已於2016年6月12日生效。
RoHS2指令2011/65/EU
歐盟RoHS 2提及關於限制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危險物質的第2011/65/EU號指令,它取代了第一個歐盟RoHS指令2002/95/EC(RoHS 1),並於2011年7月21日生效。
與RoHS 1一樣,RoHS 2限制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危險物質(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與RoHS 1相比,RoHS 2不僅擴大了所涵蓋的產品範圍,而且對EEE製造商規定了新的義務,要求它們準備歐盟的合格聲明,並在成品上貼CE標記。
該指令限制在製造各種類型的電氣和電子設備時使用危險物質。它與2012/19/EU《廢棄電氣和電子設備指令》密切相關。後者設置收集、回收和電氣貨物的回收目標,是解決填埋場大量有毒廢物問題的立法舉措的一部分。
製造商必須根據標準EN50581和附件二,第768/2008/EC號決定模塊A,編制技術文件,以證明產品符合要求。
2012/19/EU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指令
歐盟2012/19/EU指令規定了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的措施。這將通過防止或減少和管理WEEE產生的不利影響來實現。它旨在增加電氣和電子產品的回收或再使用。
指令號2012/19/EU已於2012年8月13號正式生效。根據指令要求,歐盟各成員國自己負責各國的廢棄電子電器設備的回收與管理,即使該產品未達到使用壽命結束的階段,只要被消費者丟棄都視為廢棄物。
電池指令2006/66/EC
除了少數例外,所有電池和蓄能器,無論化學性質、大小或設計如何,都屬於電池指令(2006/66/EC)的範圍。在兒童電子產品中常用的電池是一種流行的電源,但不能正確地處置它們,而且回收做法差,增加了危險化學品逃逸到環境中的風險。
這項指令旨在儘量減少電池、蓄能器及其廢物的負面影響。禁止銷售含有某些危險物質的電池,規定了建立收集和回收計劃的措施。該指令還設定了收集和回收目標,歐盟之間的需求協調也有助於確保內部市場的順利運作。
在歐洲市場,玩具屬於標準及指令較多的類目,含電池或電源的電子玩具必須符合:
• 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 EMC指令2014/30/EU
• RED 2014/53/EU
• RoHS2指令2011/65/EU
• WEEE指令2012/19/EU
• 電池指令2006/66/EC
這些歐盟指令都有共同的要求,產品想要進入到歐盟市場進行銷售,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 歐盟授權代理的地址及其他信息
• 產品的技術文件
• 自我符合性聲明文件
• 安全評估報告
• 強制加貼CE標記
以上條件一旦缺少了其中一條,市場監督機構都會要求賣家對其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從歐盟市場上召回,以免進一步危害歐盟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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