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DB/Z 69-2018《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和報告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局)印發,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指南》的原因?
SZDB/Z 69-2012《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和報告規範及指南》(以下簡稱「原指南」),規定了組織溫室氣體量化和報告的原則和要求,自2012年發布以來,有效指導了管控單位和核查機構碳排放量化及報告工作,為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及溫室氣體減排行動提供堅實的技術支持。但是經過基準年和履約期對該指南的實踐應用,總結髮現了原指南中存在對溫室氣體排放量化過程中未給予明確規定的情況。只有補充完善已有標準中未覆蓋的技術細節,才能確保後續碳排放量化報告工作能更加科學有效開展。為此,市市場監管局重新編制發布《指南》,進一步細化碳排放量化報告技術規範。
二、《指南》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指南》適用對象為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管控單位,也適用於其他自願量化和報告溫室氣體排放的組織。根據《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試行)》規定,管控單位是指:1.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達到三千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企業;2.大型公共建築和建築面積達到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業主;3.自願加入並經主管部門批准納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碳排放單位;4.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碳排放單位。
三、《指南》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指南》由前言、引言、正文十個章節及附錄、參考文獻共同構成。
前言主要羅列了《指南》的主要技術性變化和起草單位及起草人信息。
引言主要介紹了《指南》制定的背景、意義及相關配套標準修改情況。
第一章範圍,主要闡明了該指南的核心內容和適用對象。
第二章規範性引用文件,列出了該標準在制(修)定過程中引用的規範文件信息。
第三章術語和定義,詳細列出了組織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和報告過程中各事項所涉及的術語、含義及其引用情況。
第四章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和報告總體思路,明確了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報告的原則和工作流程。
第五章建立溫室氣體信息管理體系,要求組織明確在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和報告過程中的職責和權限、進行人員培訓並建立溫室氣體信息管理程序。
第六章確定基準年及邊界,規範了設定基準年的原則和組織邊界、運行邊界界定的方法。
第七章識別排放源,明確範圍1和範圍2排放源類型。
第八章計算排放量,列出了溫室氣體排放量化方法,規定了活動數據收集方法以及排放因子選擇的優先原則。
第九章管理與改進數據質量,主要用於對收集的活動數據質量進行管理,通過數據質量管理方案實現提升數據準確度的目的。同時通過數據質量分析,挖掘數據質量改進空間。
第十章編制溫室氣體清單和報告,規定了溫室氣體清單和報告編制內容、格式要求。
附錄主要包括溫室氣體清單模板、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框架、常見排放源及其活動數據來源的示例、各排放源排放因子參考表。
參考文獻主要列舉了《指南》制修訂過程中參考的文獻資料信息。
四、《指南》的主要亮點有哪些?
修訂後《指南》的亮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強化了運行控制權法在判斷組織邊界時的重要地位。鑑於深圳市量化報告實踐過程中僅採用運行控制權法界定組織邊界,修訂後指南刪除了財務控制權法和股權比例法確定組織邊界的相關內容,修改為「應以獨立法人為原則,採用運行控制權法確定組織擁有或控制的生產系統邊界」。
二是強調識別源自生物質或生物質燃料燃燒的排放。要求組織對運行邊界範圍2中源自生物質或生物質燃料燃燒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予以單獨量化和報告,強調區分生物質和生物質燃料燃燒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三是取消了對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量化及報告。由於二氧化碳滅火器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較少,在以往的量化過程中多為估算而得,數據質量較低,因此僅要求識別排放源,以減少核查工作量,同時又保證排放源識別的完整性。
四是修改了排放源排除門檻,將對組織的溫室氣體量化排除門檻設定為0.5%,所有的被排除的排放源的排放量之和由以往相關技術要點規定的「不得超過受核查方溫室氣體排放總量3%」修改為「不得超過受核查方溫室氣體排放總量0.5%」,降低了排除排放源的排放量佔總量的佔比。推動組織對所有排放源加強數據質量管理,提升組織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的準確性。
五是明確了數據質量管理相關材料的保存年限。明確要求組織對數據質量管理相關材料保存為10年,規範溫室氣體排放工作的管理。
六是剔除了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不具備的特殊行業常見排放源示例。結合深圳市行業特點及僅要求量化二氧化碳的情況,刪除了深圳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不存在的,包括石油天然氣、鋁、鋼鐵、硝酸、氨、脂肪酸、尿素和石化產品、水泥和石灰、填埋場、廢物焚燒、自來水服務以及生產HFC-23和電子行業的常見排放源識別示例,最終呈現的排放源示例更聚焦於深圳實際情況。
七是補充(修改)部分排放源排放因子。一是增加了香港中華電力公司電力排放因子,這是由於深圳市管控單位的購電來源包括南方電網和香港中華電力公司,但二者的電力排放因子不同,因此補充列出。二是出於完善相關排放過程考慮,增加了水煤漿、蒸汽及生物質燃料燃燒排放因子的相關數值及計算方法,指導上述排放過程排放量的計算。
五、組織建立溫室氣體信息管理程序包括哪些?
《指南》要求,組織應建立:1.溫室氣體信息管理程序文件,包括文件和記錄管理程序,保存和維護用於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和保持的文檔,以便核查。2.溫室氣體量化和報告程序,包括組織邊界、運行邊界、基準年的設定、排放源的識別和排放量計算等。3.數據質量管理程序,對數據準確性與完整性進行常規檢查,定期評價,尋求改進數據質量的機會。
六、應如何界定組織邊界?
《指南》規定:應以獨立法人為原則,採用運行控制權法確定組織擁有或控制的生產系統邊界。生產系統包括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以及直接為生產服務的附屬生產系統,其中輔助生產系統包括動力、供電、供水、化驗、機修、庫房、運輸等,附屬生產系統包括職工食堂、車間浴室、保健站等。
根據《指南》要求,附屬生產系統原則上不包含職工宿舍在內。這是由於碳市場的節能減排初衷是推動企業通過改進生產技術從而降低排放,職工宿舍不屬於生產範疇,修訂後指南參考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認為職工宿舍排放不應納入組織碳排放總量中。因此,組織邊界原則上不包含職工宿舍在內,若存在職工宿舍產生的碳排放量難以剔除的特殊情況,經受核查方與核查機構協商一致,可將該部分碳排放量計入受核查方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中,並對此情況作詳細描述。
七、排放源包括哪些類別?
溫室氣體排放源包括範圍1的固定燃燒排放、移動燃燒排放、過程排放和逸散排放四類和範圍2的外購電力、熱、冷和蒸汽等。
八、排放量計算方法有幾種?
《指南》規定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常見的量化方法包括2種:一是排放因子法,溫室氣體排放量=溫室氣體活動數據×排放因子×GWP;二是物料平衡法,主要針對一些化學反應等過程中涉及物質質量與能量的產生、消耗及轉化時使用。
九、活動數據有哪些類型?如何選擇活動數據?
活動數據包括三種,連續測量數據、間歇測量數據和推估數據,三種數據的質量依次遞減,組織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化時應優先選擇質量較高的活動數據。
十、排放因子有哪些類型?如何選擇排放因子?
排放因子包括六種,測量/物料平衡法獲得的排放因子、相同工藝/設備的經驗獲取的排放因子、設備製造商提供的排放因子、區域排放因子、國家排放因子、國際排放因子,六種排放因子的質量依次遞減。深圳市組織量化過程中參考《指南》中給出的各排放源排放因子進行計算。
十一、對於排放量小、量化成本高、技術不可行的排放源需如何處理?
對溫室氣體排放的量化在技術上不可行、量化成本高而收效不明顯,且量化結果低於排除門檻的直接或間接的溫室氣體排放源可排除。組織的溫室氣體量化的排除門檻設定為0.5%,即所有被排除的排放源的排放量之和不得超過排放總量的0.5%。
對於在量化中所排除的溫室氣體源,應說明排除的理由。
十二、編制溫室氣體清單和報告都需要包括哪些內容?
《指南》附錄A提供了溫室氣體清單的各種表單,包括排放源識別表、活動數據收集表、排放因子選擇表、排放量計算表和溫室氣體排放匯總表。
《指南》中提供了《溫室氣體報告框架》。溫室氣體報告包括責任人、報告所覆蓋的時間段、所選擇的基準年的溫室氣體清單、對基準年或其他溫室氣體數據的任何變更或重新計算做出解釋、對組織邊界和運行邊界進行描述、闡明量化方法、對溫室氣體排放源的排除做出解釋、以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量化溫室氣體排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