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實施我國低碳發展戰略,達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推進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進程,進行規範有效的管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建立完善溫室氣體統計核算制度要求。
我國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對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及報告工作進行了規範與完善,國家、試點地方層面先後推出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規則,有效解決了溫室氣體排放標準缺失、核算方法不統一等問題,為相關企業開展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工作提供方法參考。
從國家到地方各級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的具體核算規則如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先後3次,即於2013年10月15日、2014年12月3日、2015年7月6日印發首批10個、第二批4個、第三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供各行業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建立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等相關工作參考使用。
2015年11月19日,國家標準委批准發布《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以及發電、鋼鐵、民航、化工、水泥等10個重點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要求。該辦法於今年6月實施。該標準的制定是充分吸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經驗和參考有關國際標準的產物。這也是國家標準委首次發布的關於溫室氣體管理國家標準。國家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的基本原則、工作流程、核算邊界、核算步驟與方法、質量保證、報告內容,彌補了我國溫室氣體管理國家標準的空缺。
2013年11月22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發布《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核算和報告指南(2013版)》;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發布《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核算和報告指南(2014版)》。2015年12月25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發布《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核算和報告指南(2015版)》,其中對熱力生產和供應企業、活力發電企業、水泥製造企業、石化生產企業、交通運輸企業、其他服務業企業和其他行業企業提出具體規定。根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關於做好2016年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排放單位碳排放核算與報告應參照《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核算和報告指南(2015版)》。
2012年12月11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發布《上海市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試行)》以及鋼鐵、電力、建材、有色、紡織造紙、航空、大型建築(賓館、商業和金融)和運輸站點等9個上海碳排放交易試點相關行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旨在指導和規範相關企業、部門和專業機構統一、科學地開展相關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和管理工作,為上海市開展碳排放交易工作提供重要技術支撐。指南和行業核算方法的制定,是在充分學習和借鑑國際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工作經驗和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有關做法的基礎上,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組織專業機構、行業技術專家和部分試點企業,在國家碳排放核算領域專家的指導下研究完成。印發的指南和核算方法,是國內正式印發的首個系統性的企業層面碳排放核算方法,為科學確定企業碳排放量提供了統一的度量衡,具有廣泛的指導和借鑑意義。
2013年4月,根據建設深圳低碳試點城市和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要求,為了建立符合深圳實際情況的組織溫室氣體量化、報告與核查制度,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編制了《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和報告規範及指南》和《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核查規範及指南》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2014年3月18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發布《廣東省企業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試行)》,其中包括報告通則,以及火力發電企業、水泥企業、鋼鐵企業、石化企業的具體報告指南。
2014年5月28日,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發布《重慶市工業企業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試行)》,規定了碳排放核算和報告的原則、核算邊界、碳排放源、活動水平數據、核算方法、不確定性分析、數據質量管理和報告內容等要求。
2013年12月24日,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發布鋼鐵、化工、煉油和乙烯,以及其他範圍的《天津市企業碳排放報告編制指南(試行)》,指南適用於天津市轄區範圍內企業碳排放報告的編制。企業坐落地在天津市轄區範圍以外,但因註冊地或統計口徑原因,須向天津市報告碳排放情況的企業,可參照指南執行。
2014年7月18日,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發布《湖北省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監測、量化和報告指南(試行)》,其中包括湖北省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化通用指南,以及電力企業、玻璃、電解鋁、電石、造紙、汽車製造、鋼鐵製造、鐵合金、合成氨相關化工產品生產、水泥、石油加工等行業的具體指南。
整體來看,國家和各試點地區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工作均符合以下基本原則,即相關性、透明性、一致性等。其中除北京、廣東、天津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其餘均核算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與三氟化氮)排放量。核算邊界的確定由各地區基於地區特徵、企業特徵、行業特徵、生產工藝等進行具體劃分。縱觀國家和試點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規則,核算方法主要包括兩類:計算法和實測法,其中計算法包括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報告主體應根據行業和生產實際情況採用合適的核算方法。 (之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