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士指出,文學作品的創作,如果涉及一些真實的歷史、現實背景及其人物,往往會遭遇一個微妙的問題:如何在人物的真實生活和文學的杜撰想像之間保持平衡。往往是小說作者或電視劇編導自認為是在搞創作,而作品原型或其親屬感到備受傷害。法律留給這類創作的空間到底有多大?
陳小瀅:杜撰我父母不堪入目內容構成侵權
海澱區人民法院7月9日上午接待了兩位英籍華人,她們準備為一本中文版在臺灣出版、在內地未露真容的書對簿公堂。這場官司的原告是我國現代文化史上的名人、已故作家陳西瀅和凌叔華的獨生女陳小瀅,被告之一是長篇小說《K》的作者虹影。
據報導,《K》是虹影根據在英國發表的有關朱利安·貝爾的材料撰寫成的。講述了英國名作家維吉尼亞·伍爾芙的外甥朱利安·貝爾不願平安過一生老死床上,在20世紀30年代來到中國,與中國女子「林」、「林」的丈夫「程」邂逅,發生的戀愛故事。該書1999年由臺灣爾雅出版社推出中文繁體字版,並在瑞典、荷蘭、法國譯成不同語言出版。灕江出版社原計劃將該書納入《虹影作品集》出版,未果。目前有去年12月號的《作家》雜誌刊載了《K》的節選(刪去約5萬字),《四川青年報》以「凌叔華、陳西瀅、朱利安之間的三角戀」為副標題,從今年3月起進行了選載。此外還有一些媒體發表過有關《K》主人公原型的文章。
陳小瀅女士認為,《K》以她的父母陳西瀅、凌叔華過去的生活為背景,以淫穢的手法杜撰了許多不堪入目的情節,並已公開發表,構成了對陳、凌二人的名譽侵害和對她本人的精神侵害。故起訴虹影、《作家》雜誌和《四川青年報》,要求終止《K》的出版發行或刊載,三家被告支付精神賠償共20萬元。
據陳小瀅的代理人之一、中國現代文學館研究員傅光明先生介紹,之所以要在北京起訴,是由於中國臺灣和英國的法律在名譽權問題上都繞開了死者的利益,而我國從今年3月10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公民去世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親屬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虹影:小說是允許虛構和想像的
虹影從來沒想到會因為自己的小說《K》又一次被卷進官司中。她因另一部長篇小說《飢餓的女兒》與出版社的爭執剛平息不久。虹影接受媒體採訪時曾開玩笑說,她要改行去學法律了。
記者7月26日撥通虹影的手機時,她正在北京的一家出版社辦事。「我一直堅持認為《K》是小說,在書中,除了指明朱利安是朱利安外,其他人並沒有用真名。」她覺得,「誰要是對號入座那就有些荒唐了。」
虹影認為進入21世紀,文學創作迎來了第二個繁榮的時代。「文學創作已經過了很艱難的時期,現在文學已經回到本位,正是創作的好時候,出現爭論小說情節是否屬實、是否傷害到誰這種事情,令我難以相信。」
此前,虹影對媒體表示過,她不認為主人公「林」很「淫蕩」,「林在書中敢愛敢恨,光彩照人。她是最早擺脫封建枷鎖的女性之一,是女權的英雄。這本書寫的是愛情、中國文化和西方關係。」她「從未想醜化任何人」。
對於這場官司,虹影有必勝的信心,她認為自己肯定會贏。她給出了三個理由,一是小說沒有指名點姓;二是她一直堅持說這是一部小說;三是她對中國的法律、法院有信心,相信他們會做出公正的判決。
如果敗訴呢?「如果出現這個結果,那麼作家創作小說時就受到了限制,這樣文學創作有可能倒退。」虹影一再說,「小說是允許虛構和想像的,如果不是這樣,小說就沒法寫了。」
代理人:作家的想像不能逾越法律
「作家的想像力不能逾越司法解釋。凌叔華『紅杏出牆』與朱利安有婚外情確實是『實』,但如果根據這個『實』就把以她為原型的『林』描繪成一個『白虎星』蕩婦,而且裡面充斥著大量赤裸裸的性描寫(《作家》版做了刪節),我想這無疑對死去的原型及其親屬構成了名譽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
讀過臺灣出版的《K》一書以後,陳小瀅的代理人之一、現代文學館研究員傅光明明顯感到,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文學傳記小說」,裡邊的性描寫也「絕不是勞倫斯式的,而是淫穢下流的色情集萃」。這是記者致電傅光明先生,他談起此事時提出的一些看法。
「虹影覺得自己很冤,她現在堅持強調,她寫的是『純粹的小說』,似乎僅僅是原型的後人在『對號入座』。然而,她可能已經忘了,她在接受媒體記者採訪和自己在《K》書的臺灣版自序以及去年第12期《作家》的『作者本人的幾句話』裡,都一再強調,『這是一本根據事實、實情寫成的小說』,『每件事都是實,但都經過了我想像的重新攝製』。」傅光明先生指出,如果虛構引來的是受者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的「對號入座」,這在法律上難以或根本無法界定;而虹影的所作所為等於是「指名道姓,請人入座」。
如此說來,文學創作是否就不要想像和虛構了呢?傅光明研究員對記者的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文學創作,特別是小說,本身就是想像力的藝術。沒有虛構和想像的小說,只能是一具血肉被風乾了的木乃伊。但就像人的行為規範要受法律約束一樣,作家在創作以生活中的原型為背景的小說時,也要注意到是否侵害了原型及其家屬的名譽權。」
同時,傅先生還指出,文學作品不是不可以寫性,但怎麼寫和寫到什麼程度,是一個問題。他覺得,不可以把司法解釋保護權利內的權益人寫進誨淫的作品中去,否則就是觸犯法律了。
有時,一部虛構的作品,如果不是作者的強調,很容易被誤會講述的是真實的故事。真實使人感到親切,而虛構則帶給作品生動的品質,使閱讀更加愉快。
然而,有人士指出,文學作品的創作,如果涉及一些真實的歷史、現實背景及其人物,往往會遭遇一個微妙的問題:如何在人物的真實生活和文學的杜撰想像之間保持平衡。往往是小說作者或電視劇編導自認為是在搞創作,而作品原型或其親屬感到備受傷害。法律留給這類創作的空間有多大?
學者:文學作品是否構成侵權不好確定
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北京大學中文系的一位著名教授。因為沒有看過《K》,這位教授只就這種現象談了他的一些看法。畢竟此案尚未開庭審理,為了避免引起麻煩,這位教授叮囑記者隱去他的名字。
問:文學創作紀實與虛構的界限在哪?
答:任何作家創作都是有現實生活的依據的,必須要依靠原型,可能是這個人的幾句話、那個人的幾個細節動作。如果完全脫離原型,憑空想像,作家很難創作。有些文學作品的虛構,比如魯迅先生筆下的許多形象都是虛構的,就不會牽扯到法律上所說的侮辱、誹謗,因為那些形象是博取眾家特點。取這個人的眉毛、另一個人的鼻子、第三個人的嘴。有些可能基本就是根據某個人寫的,對一些無從考證的情節做合理的想像。其實,紀實和虛構對於小說來說不是能分得很清楚的。
問:什麼樣的虛構有可能被指為侵犯名譽權?
答:按照明確了人物及其之間關係的原型創作的作品最有這種可能。說它是紀實卻又有虛構;說是小說卻又有真實的人物原型,既不完全是小說,也不完全是紀實作品。如果作者表明書中的人物是現實中的哪個人,就有可能引來當事人的指摘。
問:「一百個人眼中有一百個哈姆雷特」,人們對一個作品的理解是不同的,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界定什麼是虛構、什麼是侵權?
答: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虛構到什麼程度構成侵權,一直以來被人們爭論。人們對文學作品理解的不同,造成對作品是否構成名譽侵權的理解也不同。文學作品尤其要看實際的社會效果,如果大多數看了同一本文學著作的人有共同的看法——覺得確實有侮辱、誹謗、貶損一個人的言辭,那麼就應該認定侵權。
但是,名譽侵權本身就不是非常好界定的,它本身帶著當事者的感情色彩。法律在這方面應該規定得更具體、更科學一點。
問:法律給文學創作的空間應該多大?
答:我曾經看到過一些法律對文學創作的判決,有一些我覺得太偏向於原告,我認為一些作家是沒有錯的。如果法律對創作過嚴,作家就不敢張開想像的翅膀創作了,要想創作,就得想辦法改,引用也要引用得讓人看不出寫的是誰。沒有想像和虛構,就不是創作文學作品,而變成了新聞寫作。
文學愛好者:不是所有的人都關心寫的是誰
在一家外企工作的章梵小姐,看過去年12月號《作家》上刊載的《K》。作為文學愛好者,她說她看小說只看小說中是否有能感動或引起共鳴的地方,或者是否能有一些人生借鑑,根本不會去研究作品中的原型是誰。「當然,我沒有看到全本的《K》,不知道是否真如原告所說的那麼不堪入目。可能當事人更敏感吧。如果寫我或我親人的小說有損害人格的情節,讓我知道了,我也可能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