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風十裡,不如讀史。T君帶你淘歷史,漲姿勢
本文作者|饅頭老妖
1924年,美國維吉尼亞州通過一則法案—允許對智力障礙人士強制實施絕育手術,以確保優生優育。同年10月,該州癲癇和智障人收容所的主人普萊蒂就迫不及待地入稟當地法院,要求依據該法案,對該所一名叫嘉利·巴克的女子實施絕育手術。
普萊蒂聲稱,巴克當時18歲,智力水平卻只相當於9歲的小孩;她的母親也是精神病患者,生下了包括她在內的三個小孩,成了社會的負累。因此,他要求州政府批准對巴克實施強制絕育。
巴克的監護人認為此舉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原則,將普萊蒂告到州高等法院,結果敗訴。接著,巴克的律師向最高法院提請上訴。其間,普萊蒂病逝,他的繼任者約翰·貝爾接替他作為原告方。
貝爾表示,巴克除了智力有問題,道德上也有缺陷:她未婚生育了一個女兒,說明如果允許她保持生育能力,可能會給社會帶來更大的負累。
結果,聯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以8∶1的壓倒性優勢,決定維持州高等法院的判決:「與其坐等日後處決那些犯了罪的墮落後代,或者眼睜睜地看著他們因為愚蠢而餓死,社會應當預防明顯不合格者繁衍後代。維持強制免疫制度的主要措施,是包括切斷輸卵管在內的。」
隨後,巴克被迫接受了輸卵管切除手術,跟她一起被迫接受手術的還有她的妹妹。然而,貝爾很快就被打了臉。巴克之前生下的女兒一切正常,在中學裡成績名列前茅。很顯然,貝爾的「剔除低劣基因」的前提根本就是臆測的。
此案之後,美國許多州紛紛跟進,對本州認定的「低劣基因」人群進行強制絕育。甚至德國納粹也援引本案判決,為其臭名昭著的種族滅絕政策尋找依據。
美國33個州先後給智障者、犯罪者等「非優生群體」實施強制性絕育手術。在1977年優生絕育政策被大面積撤銷前,「受害者」已高達6萬人,其中有許多人是在家長同意,而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秘密絕育。
這種荒唐局面一直延續到「斯金納訴俄克拉荷馬州案」才被終結。
傑克·斯金納曾經兩次因為盜竊、一次因為搶劫而坐牢。而按照該州1935年通過的法律規定,他這種慣犯必須接受強制性的絕育手術,理由也是防止這種「低劣基因」繼續繁衍後代。
斯金納當然不願意白挨一刀,便向州法院提起了訴訟,但被駁回。他又於1942年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被受理。聯邦最高法院又是以8∶1的壓倒性優勢通過了裁決,但這次多數人站在了斯金納一邊。
大法官們認為,俄克拉荷馬州法院並沒有證據能證明盜竊、搶劫這類犯罪是可以通過基因遺傳給後代的,也沒有證據證明強制絕育措施可以降低這兩類犯罪的發生率。
同時,該州的法律強制絕育法案中,規定了對強姦、搶劫、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的累犯應該實施絕育手術,但對於白領犯罪(泛指詐騙、逃稅、偽造票據等非暴力犯罪)卻沒有這種規定,實際上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原則。於是,斯金納保住了他的生育能力,而歷史也在此猛然拐了個彎。
斯金納案判決之後,美國各州又掉過頭來檢視自己有關強制絕育的法律,並最終將其廢棄。
很顯然,聯邦最高法院的第二個判決是一個顯著的進步,然而依然是羞答答的,迴避了最核心的問題:國家有沒有權力強制給公民做絕育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