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0 20:1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濟南市高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五名向豬肉內注射「鹽酸腎上腺素」的被告人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均被維持有罪判決。
案件回顧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法明知在屠宰生豬時注射「鹽酸腎上腺素」可使豬肉鮮豔、保水,遂多次從李某(另案處理)處購買「鹽酸腎上腺素」藥水,後將該藥水分別轉賣給做生豬屠宰生意的被告人張某順二瓶、被告人李某明二瓶,張某順、李某明將藥水注射到生豬身上後注水屠宰,以保證注水後的豬肉增加重量、色彩鮮豔。
被告人王某雲、李某芹明知張某順、李某明在屠宰生豬時注射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四人仍一起銷售注射過「鹽酸腎上腺素」的生豬肉。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農業部屠宰技術中心《關於報送畜禽屠宰中使用腎上腺素、阿託品等藥物的處理措施相關問題專家論證意見的函》認定:腎上腺素屬於獸醫處方藥物,肉品中殘留腎上腺素、阿託品等藥物給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潛在的危害。對用於屠宰的畜禽在離開飼養場後,使用該藥物的,屬於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朱某法、張某順、李某明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產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雲、李某芹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銷售,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濟南市高新區檢察院依法將五名被告人起訴至高新區法院。經審理,高新區法院分別判處五名被告人二年零九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宣判後,被告人朱某、張某、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魯檢君有話說
檢察官陶思穎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把食品安全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來抓,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犯罪分子在明知會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情況下,違法注射藥物,為圖小利而置他人身體健康而不顧,最終難逃法律制裁。消失十幾年的「大頭娃娃」如今又回到公眾視線中,讓「舌尖上的安全」再次被重視起來。
作為商人,盈利本無錯,可為圖私利而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即違反法律也違背道德。作為政府部門應加強監管,從生產、銷售、售後等多方面著手,嚴格執法,讓犯罪分子無空可鑽。作為消費者,則需擦亮眼睛,從正規渠道購買商品,若發現違法犯罪現象應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舉報,全社會群策群力,共同維護食品安全。
來源丨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文字丨王倩、田卓群、郭歆瑜
統籌丨王蓉蓉
編輯丨劉璠
審核丨郭柏松、李婧一
原標題:《注射「鹽酸腎上腺素」給豬肉保鮮,這可是獸醫處方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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