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供而非合作生產
本文將「coproduction」統一翻譯為「合供」,而不是「共同生產」,是因為「coproduction」的含義不僅僅局限在生產公共品上,而是涉及公共服務的決策、生產、分配和評估等各個環節。由於公共服務本身的複雜性,不同種類的公共服務中,合供的表現形式也不一樣,因而合供作為現象本身,也是極其複雜的。相較於「共同生產」,「合供」一詞更能涵蓋「coproduction」的不同環節,也更具靈活性來應對「coproduction」本身的複雜性。
合供的概念
Brudeny和England通過梳理合供研究相關的文獻,給出了一個合供的定義。他們總結前人貢獻,認為合供是常規生產者和消費生產者合在一起努力。這個定義被廣為接受,後續學者雖然略有不同的表述,但都聚焦在公共組織和公眾一起提供公共服務上。Brudney和England還指出合供側重參與而非公共組織的回應,側重積極參與而非消極被動,側重合作而非合規,側重主動而非被動,同時包括個人合供與集體合供。
值得指出的是,Brudney和England實際上區分了三種類型的合供:個人的(individual)、團體的(group)和集體的(collective)。他們認為可以根據誰是合供受益者以及常規生產者和消費生產者之間的關係來區分這三種不同類型的合供。
在Brudney和England看來,個人合供的受益者是個人,例如教育和社會福利;團體合供的受益者是社區近鄰,需要一定程度的組織和協作,一個明顯的例子是鄰裡守望組織(neighborhoodwatchgroup),大家自發組織起來合供社區安全;集體合供是指城市為應對財政壓力,鼓勵市民參與合供公共服務,例如志願者協助警察、消防、公共圖書館等事務,而這些服務的受益者通常是指一個城市的居民,並不局限在個人和特定的社區團體。但筆者認為團體的和集體的實際上是一回事,只不過在Brudney和England的文章中,合供公共服務的覆蓋面大小不同,但究其本質都是個人自發組織起來參與合供。所以,本文認為區分個人合供和集體合供兩種類型即可。
合供中的非營利組織
值得特別強調的是,合供中非營利組織 (nonprofitorganizations) 的 角 色。
一 方 面,非營利組織可以作為集體合供者,和政府一起參與合供各個環節。Sundeen在劃分合供類型的時候,就指出 其 中 一 類 合 供 者 是 正 式 的 非 營 利 組織,以區別臨 時 組 織 起 來 的 非 正 式 團 體。程遠的研究表明在政府財政短缺面臨經營公園壓力的時候,非營利組織甚至可以從參與合供到合作治理。
另一方面,非營利組織本身也是公共組織的一 部 分,提 供 大 量 的 社 會 公 共 產 品 和 服 務,這些社會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供給也需要公眾合供。其中最為有意思的例子是公眾通過當志願者參與非營利組織活動 (貢獻時間)和捐款 (貢獻金錢)來合供,而此時,志願者或捐款人本身不一定直接從合供中收益,甚至他們在貢獻時間和金錢之初就知 道 自 己 合 供 是 為 了 他 人。
非營利組織在合供研究中非常重要,不僅因為理論上非營利組織在合供中的角色特殊,對現有合供理論提出了新的挑戰;也因為非營利組織在現實中的重要性,大量政府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其實是通過非營利組織作為代理人進行提供的。甚至在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上,非營利組織已經取代 政 府 成 為 提 供 者。另 外 值 得 指 出 的 是,非營利組織可以代表公眾團體進行政策倡導和遊說,從而改變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