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高歌 8月6日,經濟觀察網記者獲悉,財政部曾在今年1月19日印發《國有金融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的通知,旨在進一步落實《國有金融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實施辦法》,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推動金融企業更加有效落實國家宏觀政策,服務微觀經濟、實體經濟,引導金融企業高質量發展,做好國有金融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實施細則》所稱的金融企業,是指在境內外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含國有實際控制金融企業)、國家主權財富基金、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國有金融投資運營機構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根據《實施細則》,金融企業工資總額增長應以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服務微觀經濟、實體經濟為重點,綜合考慮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等因素合理確定。
根據該份文件給出的計算公式,當年工資總額=上年度工資總額基數×(1+W),其中W為工資增幅,以Y為函數計算確定;Y=聯動指標增幅×綜合考核係數。W和Y的函數關係則是,當-20%≤Y≤20%時,W=Y;當Y>20%時,W=20%+arctan(2.5Y-0.5)×20%/π;當Y<-20%時,W=-20%+arctan(2.5Y+0.5)×20%/π。
有關工資總額聯動指標增幅的確定,《實施細則》結合企業行業特點、經營實際,進行了分類。
對於主權財富基金等專門從事資產管理、投資業務的金融企業,聯動指標增幅選取當年投資收益率扣除必要資金成本率後的指標;噹噹年投資收益率低於必要資金成本率但超同期市場可比業績水平的情況,工資總額可保持不降。投資資金來源於財政部門發債募集的, 必要資金成本率按債券平均發行成本計算;其餘資金來源的,則按當年十年期國債平均發行成本率計算。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商業性金融企業,聯動指標增幅一般為淨利潤增幅,保險公司可選取淨利潤增幅和營業收入增幅加權指標,權重分別為60%和40%;對於淨利潤規模較大的商業銀行,經申請可增加營業收入增幅為加權指標,權重原則上不超過30%。
對政策性金融企業,聯動指標增幅選取近一年同級金融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由財政部每年定期發布。
金融基礎設施類企業則需選取最近一年同級金融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和效益指標增幅加權指標,權重分別為80%和20%。其中效益指標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結合金融基礎設施類企業績效考核,業務特點合理確定。
《實施細則》指出,如金融企業所處行業或外部宏觀經濟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聯動指標增幅波動較大時,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可根據金融企業歷史業績水平、行業水平等,考慮實際經營情況進行適當調整。聯動指標增幅根據當年完成值與調整後的值比較確定。
關於金融企業綜合考核係數的確定,《實施細則》明確應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和考核目標實現程度確定,同時給出計算公式:綜合考核係數=績效評價係數×80%+考核目標係數×20%。
圖片來源:《實施細則》截圖
除上述計算公式,《實施細則》指出,金融企業工資總額增幅還應根據勞動生產率、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等市場水平對標進行合理調整。工資決定機制聯動指標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實施細則》還規定,對於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金融企業,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適度下降。其中國有資本減值幅度超10%的,工資總額原則上降幅不低於5%。對於年度經濟效益有負轉正,或上年度經濟效益相對趨近於零的情形,當年工資總額增幅又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參照同行業水平合理確定。
根據《實施細則》,金融企業集團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金融企業中高級管理崗位認為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
《實施細則》也指出,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建立動態監控預警機制,對工資總額發放情況、人工陳本投入產出率等主要指標進行跟蹤監測,以督促加強金融企業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