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店「半斤」計價 律師:該行為屬於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2021-01-11 SZNEWS

原標題:

水果店「半斤」計價誤導消費者

雖不違反價格法,但律師稱該行為屬於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深圳晚報2019年5月12日訊    近日,市民龐先生向深晚記者報料,在羅湖區東門老街片區,存在部分水果售賣商家以「半斤」「250g」為計價單位且出現「價格數字標示大、計價單位標示小」的現象。深晚記者於日前實地走訪,發現確有其事。

該做法是否違反明碼標價或計量相關法律法規,又是否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呢?深晚記者第一時間諮詢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業務處室及法律界人士。據悉,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情節嚴重可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記者調查

部分商家以「半斤」「250g」為計價單位

在羅湖區東門老街,不少水果商家推出了現切水果產品。根據市民反映的情況,深晚記者發現了兩家門店以「半斤」和「250g」為計價單位標示售賣商品的情況。

深晚記者在人民北路1001-93檔口看到,一家名為「優鮮果潮」的以現切水果自由搭配的方式銷售的店鋪打出了「新鮮水果全場8元/半斤」的標示牌,吸引了不少市民購買消費;而在南塘商業廣場一層的一家同類型的名為「愛上果果」的店鋪,該店也以「8元250g任意搭配」的廣告標語招攬顧客。

走訪時,深晚記者看到,除了以「半斤」「250g」為計價單位,兩家單位無不例外皆存在標價數字標示大、計價單位標示較小的情況,消費者第一眼看到的是價格數字而可能忽略了計量單位的區別。

值得一提的是,走訪時,深晚記者看到,在同一區域,其他以「斤」「500g」為計價單位的同樣以自由搭配的方式銷售水果的商家,水果標價介於10至15元不等。簡單而言,即以「半斤」「250g」為計價單位的價格反而比常見計價單位的價格貴。

有關部門

標價方式未違法

建議商品明碼標價標示醒目

商家以非常見的單位計量商品重量,是否合法,法律是否允許呢?深晚記者也於日前將走訪發現的情況反映給了價格和計量監管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諮詢相關情況。

5月8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價監局執法人員到場實地了解情況。市價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都要求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計價單位和價格。但對計價單位是具體的數量單位「個」或「只」,還是質量單位「千克」「公斤」,或是具體的克數,都沒有作出詳細要求,只要標示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籤對位、標示醒目即可。經營者以「半斤」「250g」為計價單位,未違反相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

此外,在標價上,相關價格法律法規要求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明碼標價時,對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要素,要真實明確,標示醒目,但對「數字標示大、計量單位標示小」的方式未作出限制性規定。

不過,市價監局方面也建議,零售行業經營者,應進一步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在進行商品明碼標價時,標示內容要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籤對位、標示醒目,杜絕出現價格欺詐等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律師說法

侵犯消費者權益

情節嚴重可吊銷營業執照

那麼,在消費者權益方面,該行為又是否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呢?深晚記者也專門就此事諮詢了法律界人士。

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主任童新認為,經營者標價數字標識大、計價單位標識小,且以「半斤」或「250g」為標價計量單位的行為屬於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其目的在使消費者產生其所售賣水果價格更低廉的誤解,進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該行為已涉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

據介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明確,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童新補充道,經營者違反相關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記者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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