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5 10:0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315消費者維權日
馮某在被告某商貿公司購買了某品牌普洱生茶40盒、熟茶40盒,共支付價款30600元。該產品由第三人某茶葉公司生產,相應的產品標識生產許可證號、產品執行標準號均能查到。但其中普洱熟茶標識配料為「雲南大葉種曬青茶、陳皮」,普洱生茶標識配料為「雲南大葉種曬青茶、茉莉花」。馮某以被告某商貿公司銷售的前述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向官渡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商貿公司退還貨款其已支付的價款30600元,並十倍賠償306000元。
官渡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食品生產者即第三人某茶葉公司取得「茶葉[緊壓茶;紅茶(分裝)]」的食品生產許可,根據涉案產品標識,第三人執行產品標準為GB/T22111-2008(地理標誌產品普洱茶)。相應產品標準為國家推薦性標準,但一經採用即應嚴格執行。該標準規定了地理標誌產品普洱茶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術語和定義、類型與等級、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其中6.6質量要求項下「6.6.1.1基本要求」規定「品質正常,無劣變、無異味。潔淨,不含非茶類夾雜物。不得加入任何添加劑。」
涉案某茶葉公司生產的陳皮普洱熟茶、茉莉普洱生茶在執行GB/T22111-2008標準的同時,在相應食品中添加了「陳皮、茉莉花」等非茶類原料,系屬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生產,相應產品可認定為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於第三人某茶葉公司認為在涉案產品中添加「陳皮、茉莉花」係為了增加口感,「陳皮、茉莉花」均為食材並不會對身體產生傷害,且通過了相關檢驗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陳皮、茉莉花」雖可作為食品,但茶葉作為食品有其相關標準要求,其與含茶類製品(即以茶葉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類和以茶葉為原料配以各種可食用物質或食用香料等製成的調味茶類)的生產標準不同。第三人某茶葉公司所取得的生產許可為茶葉生產且執行的是茶葉相關產品標準,其在未取得含茶類製品生產許可並執行相關產品標準的情形下,在所生產茶葉中添加「陳皮、茉莉花」已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告某商貿公司作為食品銷售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茶葉,應依法退還原告已支付的價款並十倍賠償原告。故依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應規定,判決由被告某商貿公司退還原告已支付的貨款30600元,並十倍賠償原告306000元。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供稿:速裁審判庭
原標題:《【官法3·15專列】食品中不按標準添加其他原料怎麼辦?法官:十倍賠償!》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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