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7月,閆某在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一樹林中,捕獲了12隻幼小的燕隼,經過閆某的一段飼養後在這期間一隻死亡、一隻逃跑掉,後將剩餘10隻出售掉,共獲利1230元,其中一隻以150元賣給了當地的一個人,7隻以800元賣給鄭州,2隻280元賣到洛陽。
燕隼(Falco subbuteo)作為猛禽,處於食物鏈頂端,需捕食其他動物,才能養活自己,哺育後代。在正常情況下,燕隼每年可以下2-4個蛋。演化讓鳥類擁有對當年食物豐沛程度、競爭激烈程度進行綜合判斷的能力,而它們產卵的數量,和它們的這種判斷相關,因此不會無限的產卵,它們不能像家養的母雞一樣,每天都生上一個蛋。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非法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隼,10隻以上就屬於特別情節嚴重,須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全部財產閆某捕獲12隻所以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沒有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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