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16年,湖北省武漢市工商局選擇「六一」和「雙11」兩個網購促銷節點,圍繞兒童、母嬰用品網購市場及綜合生活消費品網購市場開展定向監測工作。主要採取問卷調查、在線頁面信息監測及商品質量抽檢等方式,從消費人群體驗、監管部門監測兩個維度,力求客觀、公正且全面地反映重要網購促銷節點商品質量狀況、平臺及商家遵守法律法規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總體情況,以期達到評估市場風險的目的。
明確定向監測的目的和意義
《工商總局關於新形勢下推進監管方式改革創新的意見》明確規定,當前和未來工商機關對市場主體的檢查均應採取「雙隨機」抽查方式,但作為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和轉辦交辦的除外。投訴舉報和轉辦交辦基本屬於被動受理和監管,而大數據監測是主動開展的有重點、有針對性的監管活動。筆者認為,包括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在內的大數據監測應該成為未來工商機關重要的監管方式。
網絡市場定向監測目前尚處於探索階段,也是一種新型的工作方式,其內涵和外延未有明確定義,這也符合當下網際網路技術快速發展、網絡市場日新月異、交易模式變化多端的現實。正是由於沒有明確的定義,定向監測的內容、範圍、方式並沒有邊界,值得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豐富。以武漢市工商局開展的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工作為例,「六一」期間,主要對兒童、母嬰市場進行定向監測,重點為根據消費問卷調查結果,對主要幾家大型網絡交易平臺上的網店頁面信息進行在線監測;「雙11」期間,定向監測擴大到本地平臺和網站,並增加價格監測和質量抽檢的內容。未來,可考慮結合投訴舉報熱點或媒體反映的焦點,針對某一細分領域,從商品信息監測擴展到服務信息監測等。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針對哪些領域,明確定向監測的目的和意義是前提,否則可能偏離方向而導致效果不佳。
探索定向監測結果與網店信用及消費者直接對接
對於定向監測發現的問題,主要採取依法查處、約談平臺經營者和公示監測結果等方式予以處置。應該說,公示監測結果最為重要和必要,一方面,在網絡促銷集中期開展定向監測是從整體角度評估某一時點或時期整個或某一領域網購市場的特點,以及其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具有宏觀和全局性的特點;另一方面,多種渠道公示監測結果,引起廣泛關注,能夠起到提示消費者、警示經營者的積極作用。
對於定向監測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如後續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相關信息會依程序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這些開放的信息可能被徵信機構通過技術手段獲取,成為評定企業信用狀況的一個重要依據。這是目前實現定向監測結果與信用評價相關聯的主要途徑,但僅此顯然力度不夠。因為網際網路的特點及用戶習慣迫切需要社會公眾更便捷地獲取相關信用信息,比如在線推送或在線觸髮式提示,而這一方式還需要頂層制度層面的支撐,期待工商總局儘快出臺有關網絡失信行為懲戒辦法。
監測後跟進調查面臨困難
定向監測後,武漢市工商局主要做法是,對屬於管轄範圍內的平臺和網店直接轉案件線索作進一步調查,對於屬於外地第三方平臺及外地網店的報總局網監司統一處置,這也是基於現行管轄權相關規定作出的處置。由於在定向監測過程中,在線檢查商品頁面信息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了同步存證,除非後續調查中發現其他問題,進一步調查處理則無須重新調取證據。然而實踐中,查辦此類網絡違法案件困難較多、效率較低,其根本原因是執法成本高而違法成本低。第一,網店查無下落情況較多,不配合情形也不少見,而平臺方積極配合執法的責任並未落實,使得調查取證難,案件查辦難;第二,不少網店發貨地與住所地不在一處,無論通過異地平臺調取相關信息還是延伸實地調查都困難重重,很多發現的違法行為,由於無法徹底深查而只能「從輕發落」,一些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的網店尤其是查無下落或不配合調查的網店,卻依然能夠在平臺上堂而皇之地繼續經營,即使受到處罰,也由於監管結果未能與消費選擇直接關聯,導致違法成本低而再次逾越法律紅線。目前,基層查辦網絡違法案件,普遍感到手段缺失,相較於對線下實體店的監管,平臺是否履責是有效規範網店經營行為的關鍵,加強跨區域協作至關重要。建議總局層面加強頂層設計,就網絡案件管轄、移轉、協作及其相關程序、要求等制定統一標準。
加快網絡市場定向監測頂層制度設計
縱觀全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已開展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工作的為數不多,已經開展的,監測的內容、範圍和方式也不盡相同。應該說,各地定向監測工作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通過定向監測,對重要節點的網購市場進行風險評估,不僅為監管工作找到了抓手,明確了問題導向,也擴大了社會影響,樹立了執法權威。但客觀說,目前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工作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監測什麼?監測範圍、比例如何確定?採取何種方式監測?結果如何運用?這些問題都缺乏統一的規範,尤其對於網絡集中促銷期的定向監測,著眼於本地網購消費者的訴求,各地往往都會選擇網購人群最為集中的網絡交易平臺開展工作,而各地尚未形成合力,客觀上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
考慮到網絡市場定向監測未來很可能成為網監機構的一項常態化工作,建議總局儘快研究制定定向監測具體實施辦法,明確監測內容、範圍、方式和結果運用。在監測內容方面,應考慮網絡市場及其交易行為的多變性和多樣性,力求寬泛;在監測範圍方面,為避免各地重複監測浪費行政資源,應結合案件管轄原則予以界定,比如,明確各地應監測本地平臺、網站及有關服務經營者,對網購較集中的第三方平臺,應由總局直接開展定向監測或委託地方開展;在監測方法上,應充分調動各地能動性,不拘一格,因地制宜,不作限制性規定;在結果應用方面,建議明確標準,做到統一、規範。
定向監測結果可為「雙隨機」定向抽查提供指引
網絡市場定向監測結果,除了可通過公示警示消費者外,其重要意義在於可以成為工商部門進行風險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工商總局關於新形勢下推進監管方式改革創新的意見》中明確提出,針對不同風險類別的市場主體,要採取差異化應對措施。對高風險市場主體,列為監管重點,實行「雙隨機」定向抽查;對一般風險市場主體,除以不定向抽查進行監管外,還可依據投訴舉報信息及接收轉辦交辦等啟動執法檢查程序。根據定向監測的結果,可以將發現的違法企業列為高風險市場主體,在日後監管過程中實行「雙隨機」定向抽查。實踐中,各地都擁有各自的網監平臺,無論是定向監測的結果錄入還是「雙隨機」抽查任務設定,都完全可以依託網監平臺有序進行。
□湖北省武漢市工商局 魏 紅
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工作規範化初探
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了解和掌握網絡市場發展變化,自己或者委託第三方專門機構,用一定的技術和方法,持續對網絡交易市場進行實時監控的行政監管方式。
開展網絡市場定向監測,是工商部門實施網絡市場監管的有效手段,其著力點應在網絡市場發展整體狀況,包括網絡市場發展趨勢、存在的共性問題和風險及防範等。工商部門定期發布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報告,可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參考,指引消費者理性消費,同時也對經營者提出警示,從而促進網絡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在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工作中發揮越來越重要作用的同時,規範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工作並加強對監測結果的應用顯得尤為重要。
要規範定向監測周期。定向監測是一個持續監控的過程,不能僅限於在集中促銷活動期間等重大時間節點開展定向監測工作。筆者認為,應周期性、持續性地開展定向監測工作,保持適當的緊迫感,防止被定向監測對象有針對性地應對,導致定向監測結果失真。
要規範定向監測商品類別。應合理劃分商品類別,綜合當前市場熱點、季節特點、消費重點,有計劃性地在各定向監測周期內選定商品類別。在此基礎上,還應隨機選定其他商品類別同期進行定向監測,確保定向監測對市場風險點得全覆蓋。
要規範確定被監測對象。為確保定向監測工作的有效性,應選擇活躍度和市場佔有量較大的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和網店作為定向監測對象。同時,把定向監測對象分為綜合類和垂直類,在定向監測商品類別的選擇上有所側重。
要規範定向監測流程。規範的流程是提高定向監測工作權威性的基礎,只有流程規範,才能經得起各方質疑,為消費者提供有價值的消費指引。定向監測流程應包括實施定向監測的具體時間、定向監測的具體對象及商品類別、實施定向監測的具體步驟、檢驗商品的具體標準、定向監測結果的發布方式等。
要規範定向監測分工。目前,多地開展了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工作,監測角度、範圍、對象各有側重,頗有成效。為確保最大化地反應全國網絡市場的整體水平,可採取統一部署、分工協作的方式開展定向監測工作。具體而言,由國家工商總局層面統一規定定向監測工作周期、定向監測對象、定向監測商品類別、定向監測流程後,依據商品類別或定向監測對象隨機分配至各地後,按照統一流程和標準開展工作,以此提升定向監測效能。
要規範定向監測結果應用。監測結果應與執法辦案工作緊密銜接。《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網絡市場定向監測結果的獲取方式顯然不符合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收集證據的規定,其不能直接轉化為執法辦案的依據。但可以將監測結果中發現的問題作為案源線索,開展進一步調查,並依據執法辦案法定程序收集證據。
需要說明的是,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和「雙隨機」定向檢查兩項工作目標一致,方式不同。前者著重於在被監測對象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抽樣監測,以局部問題考量網絡市場整體狀況;後者著重於以隨機抽查的方式選擇執法人員和被檢查對象,是對市場秩序整體情況的全面檢查。但在實施「雙隨機」定向抽查時,可適當參考網絡市場定向監測結果確定定向抽查的範圍。
□湖南省工商局 賀 然
多維度認知和探尋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工作的有效性
開展網絡市場定向監測的意義
網絡市場定向監測是一種監管方式的轉變與創新。即由以往以處理投訴舉報為主的被動監管轉變為利用技術手段進行常規監測分析,以實現對網絡市場的主動幹預,進而實現從傳統監管思維的粗放式管理向以網際網路思維為核心的精細化管理的轉變。對於網絡市場監管而言,開展定向監測意義深遠,價值巨大。
什麼是網絡市場定向監測
網絡市場定向監測,顧名思義是指針對網絡市場特定「方向」的監測。而特定方向具有多元組合性,包括但不限於空間、時間、主體、客體、信息、數據等一種或多種指標的組合。監測既不同於監察,也不同於檢測,而是指在特定周期對某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的一類或多類指標項進行實時監測以期掌握整體動態。作個形象的描述,可以將最簡單的單一定向監測繪製為一個二維坐標系,橫軸為單一周期內的不同時間點,縱軸為單一行為體的單類指標或多類指標複合項。擴大範圍進行引伸,可以將橫軸的每個周期視為一個時間點,進而形成多個周期點的量化監測數據。對於監測者而言,應著重關心坐標系內由多個量化監測數據所構成的線條所反映出來的問題或引發的啟示。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網絡市場定向監測是指利用網際網路信息採集技術和信息智能處理技術,通過對一定周期內網絡商品交易市場內特定主體或商品品類的組合信息,進行採集處理、聚類分類、主題檢測、專題聚焦、統計分析等,進而形成針對特定網絡經營主體、商品、品類的包括自然信息、商品質量、營銷行為等,初步反映監測對象相關網絡交易行為特點、對其本身或關聯產業進行行為定位、為行政監管提供決策參考的具有指向性參考價值的監測分析報告的一種行政監管工作方式。
存在的問題及局限性
從近年來各地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實踐看,工作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針對部分大型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特定時點(「雙11」等)促銷信息的審查,二是針對部分大型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銷售的特定商品的質量檢測。在定向監測方式上,多是按照相關類別分別選擇易識別主體,對促銷信息的監測主要通過人工審查判定,對商品質量的監測多採取購買商品後委託檢測的方式,結果匯總後分別形成報告予以發布。
不可否認,由於廣大網民對於大型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的高度關注,發布定向監測報告能夠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對大型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加強自我規範短時間內會產生一定的促動作用。但長期來看,上述方式對整個網絡市場交易秩序的規範所起到的實際推動作用比較有限,而且有逐漸弱化的趨勢。
一是監測指標項的選擇隨機性較強。各地開展網絡市場定向監測,雖然在監測前制定了詳細的工作方案,但面對大型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數以億計的商品,數以百萬計的經營者,對相關監測指標項選擇,包括主體、客體、品類、數量等都缺乏統一、科學、具有公信力的標準,基本依靠相關人員的經驗判斷。單從抽取樣品的範圍看,似乎具有全面性、典型性,可是將所抽取的樣品放在平臺海量商品的背景下,其指標典型性很大程度上被稀釋,無論從抽樣學、概率學還是統計學角度分析,都缺乏足夠的支持。因此,最終形成的監測報告往往會採用比較模糊的表述方式,造成各方理解差異,甚至引發爭議。
二是在監測流程及方式上缺乏明確程序規定,規範性不足。目前採取的監測方式主要是單維、靜態方式,即在特定的時間節點進行監測,而不是一個周期內的多個時間節點進行綜合監測分析。僅就商品促銷信息監測結果看,單維監測分析確定的行為缺乏行為期的認定,其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負面影響、危害程度都無從判定,這也對後續處置有所影響。
三是人工判定存在差異性。目前主要採取的人工對相關促銷信息進行綜合判定的方式,由於個體對於法律、法規的認知與理解存在差異,最終監測結果的公正性也可能存在問題。
四是監測結果應用作用發揮不夠。僅發布監測報告,給人以「虎頭蛇尾」的感覺,宣傳功效大於實際監管功效。
如何全面提升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工作效能
個人認為,提高網絡市場定向監測效能,關鍵在於定向監測所需基礎資源體系的構建。
全面開展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工作所需要的基礎支持應包括全國統一的監測平臺、成熟的信息搜索監測與初判技術、基本成熟的違法行為關鍵詞資料庫、完善有效的網絡經營主體客體資料庫、科學有效的抽樣標準與程序體系,以及最為重要的運轉順暢的多元數據共享與聯動機制等。
要堅持頂層設計為主導、基層探索為輔助的工作方針;堅持多維度與動態性工作思路貫穿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工作始終。
在網絡市場定向監測頂層設計方面,建議國家工商總局專項推進,可以組成多個課題小組,就監測系統、協作機制、數據共享、監測指標等多方面體系建設進行研究,形成既完整統一又自成體系的工作方案和建設方案,並儘快組織建設。在工作步驟上,要堅持主次有序,首先致力於基礎工作平臺與機制建設。
對於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工作的基層探索,筆者建議保持上下一致與聯動。要確保對網絡市場定向監測工作的認知與思路統一,克服傳統監管思維的慣性延續,摒棄帶有功利色彩的意識與工作目的。同時,要杜絕「各自為戰」「全面出擊」的「散兵遊勇式」工作方法。工作目的應更多地傾向於對總體工作成效的檢驗,應在總局的主導與安排下開展定向監測工作,選定定向監測單位層級不宜過低、頻次不宜過密。
□戚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