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東:金融科技的監管挑戰與維度建構 - 金融界

2021-01-10 金融界

來源:金融界網站

《監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監管挑戰與維度建構》主體內容主要由三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主要介紹金融監管現階段面臨的挑戰。金融科技的變異與衝擊,使金融風險產生量變乃至質變,金融監管由於其信息不對稱、技術性落後和滯後性等的固有弱勢,應對風險能力有待加強。

第二部分提出構建金融科技監管的雙維邏輯。運用監管科技(Regtech)與科技驅動型監管進行科技治理。並提出「規則治理→原則治理→科技治理」和「審慎監管→行為監管→科技治理」兩大邏輯進路。

第三部分探索科技驅動型監管的實現路徑。明確數據的重要性,實現以數據驅動為核心的金融監管。同時提出科技驅動型監管的三條路徑:分布式的平等監管機制、智能化的動態監管機制和試點性的監管沙箱機制。

以下為《監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監管挑戰與維度建構》部分內容:

監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監管挑戰與維度建構

摘要:以金融科技為代表的新金融業態正引領全球邁向數字經濟時代。科技驅動的金融創新所內含的技術風險、操作風險,甚至誘發系統性風險之可能,迫使監管者必須予以有力回應。然而,監管技術匱乏、監管法律滯後和監管理念守舊等問題,以審慎監管、功能監管、行為監管等為核心構建的傳統監管體系和法規無法有效應對去中介、去中心化的金融交易現狀。因此,必須在審慎監管、行為監管等傳統金融監管維度之外增之以科技維度,型塑雙維監管體系,從而更好地回應金融科技所內含的風險及其引發的監管挑戰。科技維度的監管致力於依靠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技術構建科技驅動型監管體系。其以數據驅動監管為核心,構築起分布式的平等監管、智能化的實時監管、試點性的監管沙盒為核心的金融監管體系,突破傳統金融監管的固有困局,創新監管方式,從而有效應對金融科技的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維護金融穩定。

關鍵詞:金融科技;監管科技;科技治理;監管體制

作者楊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100872)。

引言

人類文明的成長史便是技術的發展史。以蒸汽機、電力、電子信息技術等技術為驅動的工業革命可能正在被一場以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科技驅動的數字革命所取代,雖然數字革命濫觴於上世紀中葉,但本次革命最大的特點是不同技術之間的融合,混淆了現實世界、虛擬世界與生態圈之間的界限。 並且,人類可能也開始進入一場新的文明——數字文明——正全方位、徹底地改變著包括生產、流通、消費和生活模式等各個領域。近年來,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科技驅動的金融創新,產生了大量本質上區別於傳統的基於工業革命而形成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所等各類新模式,具備根本上的顛覆性。金融科技(Fintech)是金融創新和法律技術緊密融合以促進融資方式的轉變,通常以破壞式創新的方式出現。因此,可以說以金融科技為代表的新金融業態或許正引領人類社會邁向數字經濟和數字文明的新時代。

近年來,網際網路金融、金融網際網路、金融科技、科技金融、類金融、準金融、替代性金融等新概念層出不窮,出現了全社會的泛金融化、金融泛化或者金融再造(重塑)現象,對於金融監管與風險防範帶來巨大挑戰。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和「創新監管方式」兩大目標,並強調著力加快建設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協調發展的產業體系,強調推動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充分說明發展科技創新驅動型的現代金融並有針對地加強創新型監管的重大意義。在金融監管的歷史長河中,「放鬆監管—創新過度—金融危機—嚴格監管—壓制創新—放鬆監管--」循環更替彰顯了金融效率與安全的平衡難題,其在金融科技迅速推進的背景下尤為突出。金融科技的破壞式創新對於傳統金融的監管模式、理論邏輯和法律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戰。審慎監管、功能監管、行為監管等應對金融科技所引發的風險乏力,亟需突破傳統監管維度,充分利用科技帶來的契機,從而解決金融科技監管中「治亂循環」桎梏,在促進金融創新的同時有效控制風險。針對上述命題,本文著眼於系統整理吸收中外金融監管的經驗教訓,提出適應中國發展、解決中國問題的涵蓋金融科技發展促進、立法及監管的監管科技規制理論。

一、監管挑戰:金融科技的異變與衝擊

金融科技在傳統金融體系之外快速形成了全新的金融生態,尤其在中國,猶如舊城之外形成新城,金融再造工程繞開了很多傳統金融監管和法律。比如,在銀聯之外誕生了第三方支付和網聯;銀行這一信用中介之外出現了P2P信息中介;各類交易所市場之外出現了股權眾籌;IPO之外出現了ICO;法定貨幣之外出現了虛擬貨幣和數字貨幣;徵信(央行徵信中心)之外出現了大數據徵信(信聯);傳統理財之外出現了網際網路理財、智能投顧、各類大資管等;還有網際網路保險、網絡小貸、現金貸、助貸機構等。這些變化亟需重構金融監管以應對科技驅動不斷加速迭代創新的金融業。目前,監管者將監管視角聚焦於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太大而不能倒」的大型金融機構,忽視了那些規模相對「小而分散」但發展迅猛的金融科技企業或業務活動所內含的風險。而這些風險在一定情形下會聚集、演變為比大型金融機構更高的風險,甚至不排除誘生新一輪的金融危機。因為去中心化的金融科技市場對於不利的經濟動蕩更加敏感,對監管者而言,不透明並且更易於催生市場主體過激的風險行為。

(一)科技創新帶來金融風險的量變乃至質變

金融的發展史也是金融與科技緊密融合的過程。冶煉與印刷技術所帶來的鑄幣和紙幣拉開了金融的帷幕,隨後金融與科技的融合進程在金融科技 的歷史演變中體現的淋漓盡致。結合中國情形,金融科技的歷史演進一般分為四個階段:Fintech1.0是從1866年到1967年,是以電報和電話等模擬信息科技為主的工業時期,圍繞橫跨大西洋的電報電纜而構建的全球電傳系統展開。Fintech2.0始於1967年計算機網際網路和ATM機的出現,止於2005年支付寶的誕生,金融行業通過傳統的IT硬體來實現辦公和業務的電子化,以此來提高業務效率。Fintech 3.0緣起2005年支付寶和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以科技驅動的創新企業和提供金融服務的信息科技企業為代表, 這一進程分還可細分為傳統金融企業使用金融科技的階段和以網際網路企業為代表的網際網路金融階段。因此,金融和科技是密切相關的業態,現代金融的生命力在於科技的應用,沒有科技就沒有現代金融的蓬勃發展。

科技變革正在重寫金融服務業的交易規則,與此同時,風險相伴而生。金融業正面臨著近現代金融機構、金融市場誕生以來最深刻最宏大的技術創新,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等不斷迭代創新的科技發展甚至已經開始從根本上改變現行業務模式和監管框架。一方面科技創新和更迭速度顯著加快,另一方面科技轉化為金融產品的周期大為縮短。隨著網際網路人群持續增加,消費者接受新科技的能力和意願逐漸增強,新產品、新平臺、新組織、新業態及其包含的網絡效應向社會公眾進行跨區域、跨國界和跨時間的滲透擴散速度亦加快。對金融穩定越來越具有重要影響的科技企業卻因其本身並未從事金融業務而無法納入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而出現巨大的監管漏洞,擴大了風險傳遞速度、隱蔽性和影響面。 總之,金融科技使資金的提供者與需求者之間的連接費用大幅下降,實現高效率低成本的同時,金融風險隱蔽性、突發性、傳染性和負外部性等特徵依然存在,同時金融、技術和網絡風險更易產生疊加與聚合效應,使風險傳遞得更快、波及面更廣,且在技術性風險、操作性風險與系統性風險等層面更加突出,具體闡述如下:

首先 ,技術性風險。金融科技業務發展有賴於先進的技術和交易平臺系統,技術和交易平臺系統選擇失誤會帶來較大風險。即在計算機驅動交易的背景下,交易頻率以及交易量迅速攀升,儘管新技術有利於克服寡頭壟斷並規範傳統的市場交易主體,但技術漏洞或編程錯誤均會對金融市場產生巨大影響,衍生新的系統性風險。使用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和區塊鏈等技術時,數據相關性不是用於檢測因果性而是用於預估未來,它就可能產生錯估成本與風險。並且,如果該金融科技企業規模達到足夠大的情況下,一旦破產就風險就會迅速傳遞至與它有連結關係的企業。

其次,操作性風險。操作性風險通常與不適當的操作和內部控制程序、信息系統失靈和人工失誤密切相關,該風險可能在內部控制和信息系統存在缺陷時導致不可預期的損失。當科技驅動創新步伐加快時,操作性風險也會隨之增加。另外,數據風險與信息安全風險相互交織,增加了信息科技風險等操作風險。

最後,系統性風險。關於金融領域系統性風險的傳統認識,認為金融領域系統性風險的首要來源是大型「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但低估了那些小型且去中心化但發展迅猛的金融科技所誘發的系統性風險程度,因為其具有特殊風險,其可能誘發比中心化的金融機構更大的風險。相較於大型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的規模與商業模式決定了其易受惡劣經濟動蕩的影響,而且會將這種動蕩傳遞至行業內其他企業。由於監管者缺乏技術手段獲取金融科技市場結構和運作的可靠信息,因此對金融科技企業監管和約束更加困難。另外,金融科技的技術性風險和操作性風險在特定的情形下會由量變急劇升級為質變,引發金融系統性風險。因此,金融科技帶來的監管問題不僅區別於傳統金融,甚至帶來不可預期的巨大風險,亟需金融監管予以回應。

(二)傳統金融監管應對乏力

面對科技驅動的金融創新,傳統的金融監管和立法愈顯落後,科技創新往往游離至監管體系之外,或變相的規避監管,實現監管套利或引發監管空白。

1.信息不對稱:金融監管的固有困局

傳統金融學理論認為,信息不對稱是金融體系脆弱性的原因。監管建立在篩選出的與特定金融科技相關的數據基礎之上的,這些被篩選出的數據對於監管者決定監管對象、監管時機和監管方式密切相關。監管對象的確定在於識別破壞性創新必須受到監管或者亟需監管改革;監管時機的選擇必須恰當,過早的監管會扼殺或者扭曲技術發展,太晚又會引發監管空白帶來的無序及風險。如今,科技的變化日新月異,從而使得基於事實的監管路徑應接不暇,監管的緊迫性意味著與新科技相關的數據可能不存在或者監管者篩選了錯誤的數據並據以監管。而且,時間的緊迫性亦會致使數據識別更加困難。在多變、複雜且破壞式創新頻發的時代,確定監管對象、監管時機和監管方式並非易事,監管者會發現自己陷入缺乏充足信息的盲目監管或者無為而治的消極監管的固有困局。

政策制定者和監管者在數據、信息不足以及對情景評估不足的前提下,仍要求他們做出準確而又影響深遠的決策是十分困難的。監管者依據碎片化乃至錯誤信息所作出的決策,會對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帶來負面影響。在市場主體對管制型立法多重監管套利的博弈中,儘管金融科技有可能實現市場條件下自發而有效的信息配置,但仍會出現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在信息不對稱的前提下,被監管者擁有規避監管以獲得最大利益的強烈動機,因此其向監管者提供的數據在真偽、全面性等方面都會大打折扣,從而引發金融市場中的逆向選擇風險。「優良」的被監管者嚴格按照金融監管的各項指標進行高成本合規,而那些數據造假或隱瞞數據的「劣質」被監管者反而脫離合規成本約束以實現迅速擴張,使得市場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近幾年的P2P、現金貸、ICO和虛擬貨幣等均是這種現象的例證。另外,由於信息不對稱,監管者無法全面評估被監管者的實際運行狀況,僅僅粗略對其監管指標進行合規性檢查。而被監管者會在最大限度內增進自身利益的同時,作出不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行為,這種「道德風險」極大地影響了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2015年股災即是慘痛教訓。

2.技術性:金融監管的巨大短板

如前所述,科技創新導致傳統金融風險和技術風險相互疊加交織,使風險發生了量變乃至質變。與此同時,科技創新也加大了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對監管提出了挑戰。這根源於監管者無法與科技創新者同步掌握新事物,缺乏充分的技術手段進行數據觸達。換言之,儘管科技驅動的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業交易效率,降低了金融業的信息不對稱和交易成本,但既有的金融監管和監管者因為缺乏必要技術支撐而無法進行有效監管。

3.金融法律的滯後性

金融創新與作為監管依據的法律法規間存在「步調問題」,金融創新肯定會超前於現行法規,否則可能就不會被視為金融創新。 法律滯後性與確定性是一體兩面,為破除不確定性給民眾帶來的恐懼,法律應保持確定性;與此同時,安定的法規又不可避免地滯後於時代發展。監管通常被視為可預測性的來源,且註定應當持續進行,伴隨創新速度的加快,制定法律註定亦無法跟上時代步伐。

金融科技作為「破壞式創新」給傳統金融監管帶來了嚴峻挑戰。監管機構和規則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歷史的經驗,而歷史經驗源於金融市場混亂和銀行缺陷。金融監管法規通常並非自發形成,相反,它是蕭條和醜聞的孩子,在繁榮時期則成為孤兒,而一個時期的金融監管制度是該時期金融監管理念的集中體現。因此,傳統金融監管框架都是基於事後總結教訓型立法,以穩定且假定最優原則為前提, 防範過去發生的金融危機再次重演。然而,由於既有金融監管法律的預見能力有限,新型金融科技引發新的事物、活動或關係,難以明確適用於現存監管規定,或者其所規範的行為因科技的發展而變得不再重要。 在破壞式創新呈指數級發生的金融交易環境中,前述監管模式不具有可持續性,因為監管措施和監管機構的深層次不足和設計缺陷可能會因破壞式創新的急速增加而迅速暴露。易言之,在日漸加快的市場創新面前,金融立法過於遲緩導致相關制度供給遠遠不足。另外,科技創新使支撐原有金融生態系統內涵的輪廓不再明晰。第三方支付技術建立起的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支撐起了傳統監管外的支付清算市場。然而,既有法律對支付清算市場缺乏明確規範,致使監管措施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監管原則或監管理論的失靈

傳統的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的原則、理念甚至理論本身已無法有效應對金融科技各新業態的迅猛發展。審慎監管理論將「風險為本」作為核心理念,著眼於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流動性水平和盈利水平等指標(微觀審慎監管)和關注逆周期管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宏觀審慎監管)。審慎監管通過事前規定,約束監管金融企業以降低其承擔高風險投機的機率。但是,這些約束降低了金融機構的資金使用效率,運營成本亦相應提升,隨之降低了金融機構的運行效率。因此,低效率、高成本是審慎監管受到詬病的重要原因。

金融科技快速發展所帶來的風險迫使監管者無法對其放任自流,然而傳統的監管受制於信息不對稱、監管技術手段的匱乏以及金融監管法律的滯後,特別是金融監管理念、理論的過時或失靈,在應對金融科技風險方面乏力。因此,尋求新型而有效的監管維度體系成為新時代金融監管的必然選擇。新型維度監管體系不僅僅是傳統監管模式的修修補補,需要新思維新維度新理論。仔細分析約束傳統金融監管發揮功能的四個方面,其缺陷要麼源於科技本身對監管的限制,要麼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有效緩解缺陷。因此,金融科技發展帶來的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信息不對稱很大程度上源於監管科技手段的匱乏。

二、維度建構:金融科技監管的雙維邏輯

監管原則與監管手段雙輪驅動金融監管的發展。過往的監管原則是建立在監管技術相對固定的基礎之上而形成的最優監管原則。 然而,近十年來,科技和金融的二元融合與相互滲透,加速推進了金融市場的重構,傳統的事後總結經驗教訓型的監管模式已無法適應科技驅動下金融創新頻發的市場環境,因為在一個以毫秒為間隔執行交易的世界裡,拖上幾個月的監管反思,很快就會變得無關緊要或過時。為此,我們有必要在傳統金融監管維度之外,加之以科技維度,形成雙維監管體系,以科技驅動型的監管思路應對新技術發展對於金融監管的挑戰,採用與金融科技發展相匹配的科技驅動型監管模式回應金融科技監管的特殊性,以契合金融科技創新的技術性本質特徵。

(一)監管科技(Regtech)與科技驅動型監管

1.Regtech的概念釐定

監管科技的界定尚未達成共識,其已不僅僅是一個純理論問題,而是承載著經濟、社會和政治改革訴求的制度性問題。同時,概念界定還與基本原則、風險管理模式、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範圍等的確定息息相關。

技術不僅是監管風險的來源,而且逐漸成為監管變革的機遇。 快速發展的金融科技催生監管科技(Regtech)的出現。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以及區塊鏈等新科技,將強有力地提升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率。Regtech是「Regulation」與「Technology」的合成詞,於2015年3月首次出現在英國政府科學辦公室對「『金融科技』優勢」的研究報告中,在隨後發布的英國年度預算報告中也有顯現。此後,各國監管機關和標準制定者發布的各類文件中採納了Regtech這一表達方式,其在全球監管討論中逐漸被普遍接受。

Regtech致力於通過使用創新的科技實現對監管標準有效率地監控、轉化、遵守,也包括數據分析、監管報告、反洗錢或反欺詐、風險管理領域內的自動化解決方案等,其被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FCA)界定為Fintech的一個分支。但實質上兩者並不屬於同一範疇。 狹義的Regtech僅僅指金融機構內部的合規程序通過使用科技的輔助手段變得更加有效和高效,比如自動化監管報告或藉助對非結構性語言數據的處理監控行為的合規性。廣義的Regtech還包括為了與金融行業的電子化發展同步,監管機構對技術創新加以利用,比如監管者通過統一數據格式、建立兼容的API接口和機讀監管機制等提高監管效率。

2.Regtech的歷史分期及科技驅動型監管

從Regtech的歷史發展來看,主要分為以下兩個階段:Regtech 1.0指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的範式,其主要由大型金融機構推動,將技術應用於內部流程,以降低遵循巴塞爾協議II所規定的資本要求而帶來的合規成本和監管複雜性;同時也涉及銀行與監管者的合作,以量化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為基礎,但全球金融危機最終摧毀了這種虛幻的安全和信心。Regtech 2.0指2008年金融危機後的範式,其主要由嚴格監管要求和金融服務行業高昂的合規成本推動。

因此,Regtech 2.0階段是各方主體運用科技來提高監管合規和監管效率為驅動,可以降低受到金融科技企業挑戰的大型銀行和公司的成本並提升其邊際效率,同時會使金融服務部分之外的主體受益,比如方便公司進行快速的身份認證。對於監管者而言,Regtech推動實時監管工具的發展來識別風險並縮短調查違規行為的時間;並且可以模擬系統及監管沙箱的發展,有助於識別擬採取監管改革或新型監管措施的潛在效果。 如果監管機構不採用Regtech,將面臨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和監管套利、更複雜的系統性風險。

科技驅動型監管,指向Regtech2.0階段,側重於監管者依靠科技手段獲取信息,進行實時、動態的監管,從而解決監管信息不對稱和緩解法律滯後性弊端。其內涵在於,監管機構在對金融科技企業進行監管時,不僅關注金融機構的科技基礎設施,設立相應的技術指標對企業進行指引;同時在行為監管時,也應及時採納行業內最先進的科技進行監管,以此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科技驅動型監管強調通過實時、動態,且各方主體共同參與的信息共享機制來進行監管,以此降低了監管成本以及數據有效性問題,真正實現實時、預測、自上而下、以技術支撐為核心的透明監管體系。

(二)科技驅動型監管的理論基礎:科技治理

科技治理是科技驅動型監管的理論基礎,以科技治理為指導的監管體系是實現對新型金融業態監管的必然趨勢。國內對於科技治理的研究鮮見且抽象,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組織學上的治理問題 和運用科學技術治理社會。 比較而言,域外關於技術治理的研究重點關注技術治理內涵和外延的界定,概括來講,少數學者對技術治理的解讀存在著信息技術治理和科技公民兩個層面;Nick Fox認為技術治理(technology governance)包括兩重含義:一是諸如核能和基因工程等創新發明的出現,給人們生活和社會治理帶來了新的挑戰,應對這種挑戰需要通過調整法律和政策來實現行為規制和個人自由的平衡;二是利用新的科技發展作為手段,提升治理的能力和程度。 本文贊同這一觀點。

新科技推動商業和社會的變革,致使傳統的金融監管與法律無法應對金融科技迅猛發展帶來的行業變革。與以往的科技只是被治理角色不同,以金融科技為核心的新型科技由於其新的方法和智能手段,已經演化為新的治理模式,開始深刻地改變我們原有的法律和治理。節點眾多、風險發生不確定性等是新金融業態的特點,通過科技手段的制約有助於形成合法、合規的「眾管」環境,使傳統監管手段所無法觸達的一些風險行為受到遏制。科技治理的真正變革潛力在於提升金融市場實時監管的能力,通過科技驅動型監管的具體實施重構金融監管。

1.科技治理的邏輯進路

傳統的金融監管源於過往的金融監管的經驗教訓總結,對於維護金融發展及金融市場穩定功勳卓著。換言之,如果沒有金融科技創新的迅速崛起,或許現有的金融監管路徑依然是監管者進行有效監管的制度保障。只是訊息萬變的金融科技新業態使傳統金融監管捉襟見肘。金融科技的誕生必然帶來金融監管重構。一方面,在金融科技的帶動下,金融風險發生的方式、影響的廣度、傳播的速度,甚至金融風險的結構、模型與定價等都與傳統的金融風險有著根本區別,而目前尚未形成適用於控制新型金融業態風險的監管規則。在現有監管模式下,正式的規則制定耗時太長,幾乎總是存在「救濟遲延」的問題。然而,科技的演進可以有效應對新金融業態帶來的風險,採用科技治理順理成章。另一方面,傳統金融監管理論指導下的金融模式針對傳統的金融業態,無法有效應對科技驅動的新型金融業態的監管需求。比如,自動化的合法審查、記錄以及監管是不可避免的,否則很難滿足極端金融複雜性的監管需求。 因此,必須在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之外構建科技維度,實現科技治理。科技治理的邏輯演進包括兩條,分別是從規則治理→原則治理→科技治理,審慎監管→行為監管→科技治理演進而來。需要說明的是,科技治理不是對其之前的金融監管治理原則或者監管理念的替代,而是聚焦於利用科技手段進行實時、動態和透明的智能監管,從而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彌補傳統金融監管在應對金融科技監管方面的局限性。

(1)規則治理→原則治理→科技治理

縱觀金融監管法律的演變歷史,起初是制定詳細的監管規則進行金融監管,然而規則治理不能有效應對新出現卻未納入原來監管範疇的金融創新,因此金融監管和法律需要設計抽象化概括化彈性化的原則加以治理。從規則到原則是人類社會探索規律尋找真理的過程,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法律與法治也是這樣的過程。

在規則監管模式下,金融監管機構以具體的法律規則為依據對金融業實施監管。規則監管在法治觀念日益深入的背景下有其優勢,但同時也易於使法治監管流於表面,產生「法治監管」的陷阱。從規則本身看,規則難以覆蓋所有相同或者類似的監管事項,往往是「重法律形式,輕經濟實質」,從而產生監管「盲點」;規則監管的重點是監管對象的業務流程和程序,而非其業務活動的結果或者經營行為。 規則監管所留下的法律空白和漏洞使得大量需要監管的金融行為被排除在監管範圍之外。由於擴大監管範圍也非易事,因為舊的法律概念和監管工具並不總是能夠通過擴大解釋或者拓展適用空間就能適應新的市場現狀,所以金融組織、金融商品所產生的風險在此空白和漏洞下逐漸積聚,直至產生覆蓋於整個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並使之向各領域不斷擴張。

當規則監管在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面前捉襟見肘時,原則監管似乎是一種有效的應對方法。與規則監管相比,原則監管強調對期望的監管結果的一般和抽象的指導原則,從而使監管目標更易於實現。由於現存的立法程序缺乏足夠的效率和靈活性,原則監管可以賦予監管機構自由裁量權,適應技術變革所引發的被監管行為及其背景的變化。最重要的是,原則監管可以抑制法律漏洞並避免清單列舉式規則的弊端,從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但是,原則監管存在內生性問題。在原則監管體系下,每個企業有權決定其最佳適用原則的方式以確保合規。在提升企業合規自主性且構建和諧的監管關係的同時,也引發了執行困難:監管的不確定性與合規問題。具言之,原則的模糊性和彈性可以導致對其存在多重解讀,當企業負責將指導原則適用於自身的經營和活動,有時候不確定自己的行為是否契合監管者對原則的理解。原則監管嚴重依賴於企業的誠實以及與監管者的合作,企業需要讓監管者知曉其行為的變化及相應的風險,提供充足的監管並對企業的行為做持續評估。如果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缺乏信任,那麼原則監管體系將無法運作。此外,原則可能蛻變為規則。原則一旦開始適用,企業對其的適用方式將會固化以免招致不必要的監管風險。當監管原則變得與監管規則越來越像,那麼其彈性和應對創新的能力將隨之喪失。

科技治理可以避免基於規則監管和原則監管的缺陷。在科技驅動金融創新日新月異發展的背景下,若監管者仍然忽視科技的應用,將無法有效應對不斷累積的金融風險。所以金融監管增加科技維度是監管的必然趨勢。其實,科技的應用已深刻地影響著法律和治理,堅持科技治理與法律治理相結合是重塑金融監管的有效方式。 儘管法律處於核心地位,但法律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是最好的選擇。

(2)審慎監管→行為監管→科技治理

傳統的微觀審慎監管沒有關注到宏觀層面的系統性風險,因此並不足以防範系統性的金融風險;而且「合成謬誤」還存在於金融體系中,即某些在微觀層面上,對於單個金融機構是審慎理性的行為,如果成為金融機構集體一致的行動,效應疊加起來,在宏觀層面上反而可能會造成整個金融體系失衡。特別是在混業經營的模式下,同質化經營會導致系統性風險。 經過2008年金融危機的錐心之痛,國際社會意識到了微觀審慎在系統性風險防範方面的乏力與短板,故而非常迫切需要從宏觀層面尋求防範與應對系統性風險的審慎監管工具。籍此共識,宏觀審慎監管在全球順勢而出,受到各國政府和學界史無前例的關注和重視,一躍成為各國推行金融監管改革的首要核心議題。所謂宏觀審慎監管,是相對於微觀審慎監管而言,指的是金融監管當局為減少金融危機或經濟波動給金融體系帶來的損失,從金融市場整體而非單一機構角度實施的各種制度安排。同時,囿於金融機構的失當行為以及信息披露的不完整,對金融機構的行為監管便成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之重要舉措。於是,宏、微觀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並駕齊驅的「雙峰監管」萌生,在強調保護金融機構的同時,也強調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其監管著力點是銀行等實體金融機構。然而,新的科技衝擊了傳統金融市場,使得金融服務業出現重大變革,雙峰理論等傳統金融監管理論已經無法有效應對變化了的金融市場環境,引發監管逃離甚至帶來監管空白。

其一,在金融機構監管層面,以實體金融機構為抓手的傳統金融監管模式對科技驅動的新金融業態無暇應對,必須依賴科技手段實現有效監管。金融科技可以大幅度擴大資金端和資產端的覆蓋範圍以及「風險-收益」的匹配程度,實現投資者風險吸收能力與金融資產風險的匹配能力, 極大地分散金融風險,並促進普惠金融。換言之,金融科技能夠增加資金端的數量,讓更多以前無法參與理財的普通投資者獲得金融服務,並在資產端讓過去無法獲得融資的小微企業實現融資需求。在此背景下,若要有效控制金融風險,則必須同時控制資金端和資產端。然而,傳統的金融監管聚焦於監管金融機構以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監管措施也主要集中於資產端,強調資產端的風險控制;同時受制於科技手段限制而無法對資金端進行風險控制,由此導致風險爆發向投資者轉移,使得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保護。但在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和區塊鏈等科技的支持下,監管者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對資金端和投資者的識別、分散投資等風險管理,實現資金端和資產端的同步創新和管控。

其二,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層面,高準入門檻等事前監管措施成本高昂且效率低下,而當今時代湧現新型金融科技是解決監管信息不透明的根本舉措,將會強有力地提升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率。在缺乏其他可利用科技監管手段的情形下,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通過設立較高的投資準入門檻維護交易安全,但是,通過強制性的禁止準入規則防止單個金融機構發生金融風險,從而間接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不僅剝奪了特定主體的金融權益,客觀上也割裂了金融系統的完整性,極易導致個別金融機構出現「太大而不能倒」的現象以綁架政府,最終使得所有參與金融交易的主體受到巨大傷害。

綜上所述,傳統金融監管實現有效監管的前提是被監管主體及其行為的可識別,而金融科技的技術特性使監管機構很難確定需要被監管的主體和應受監管的行為。因此,金融科技以科技變革為核心,倒逼監管將科技手段運用到監管體系當中,通過構建雙維監管體系以實現對金融科技風險的有效監管。

三、科技驅動型監管的實現路徑

如前所述,雙維監管體系是在傳統金融監管維度之外增加科技維度,彌補傳統金融監管在應對金融科技風險方面的力不從心。新時代技術大爆炸,技術實現了量變到質變,技術從監管的輔助工具發展為監管的決定因素。雙峰理論應對的是傳統金融市場的問題,雙峰理論本質是審慎監管的延伸,將保護金融機構的思路延伸到金融消費者,提出了金融監管的兩個目標,而雙維監管體系不僅僅為這兩個目標提供更好的實現路徑,而且可以克服審慎監管等傳統金融監管的弊端與不足。科技驅動型監管將帶來金融監管模式的根本性變革,其不僅包括實時獲得動態數據,還包括實時反饋信息和及時發出指令,利用科技手段實現實時監管,以及對未來的一種預判和提前監管。

(一)以數據驅動為核心的金融監管

科技驅動型監管主要是圍繞數據聚合、大數據處理和解釋、建模分析與預測,但需要依賴高質量的數據和強大的計算能力。其真正潛力在於以數據監管為核心,採取有效的數據收集、報告、管理和分析流程,從而推動監管模式由「了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向「了解數據」(know your data, KYD)之重大轉變。 金融監管工作的關鍵在於以數據為本,豐富數據監管多樣化手段,提出科技治理方案,由規則、原則治理走向科技治理,其核心理念是透明、平等、智能,從而構建真正意義上的實時、動態監管體系。具體而言,科技驅動型監管模式對於數據的利用包含以下四層遞進過程:

第一,數據收集與數據觸達,即數據的獲取以及對數據真偽的辨識。從市場的角度,若監管者能夠實時地分析監測破產、流動性及金融機構其他風險因素,可以提升市場的穩定性和競爭水平。 大數據技術的發展以及大量的以網際網路為基礎的交易及組織形態,使全方位的獲取數據成為可能。大數據信息的核心來源包括物聯網、公共記錄、社交媒體、攝像機和衛星定位等途徑。這些以指數速率增加的信息以數字形式呈現,從而對其進行電子捕獲和操作。此外,為應對金融機構提供的數據造假等情形,監管者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辨偽數據。同時,過多的非結構化的數據亦會擾亂監管,因此還應精準地進行數據收集。為獲得有效的監管數據,可由監管機構設立知識中心,建立一套監管科技解決方案,通過監管的技術系統直連各個金融機構的後臺系統,實時獲取監管數據,運用大數據分析、數據可視化等技術手段完成監管的報告、建模與合規等工作。因此可不強制對該企業實行牌照監管,只要求其接入監管部門的技術系統,創建監管部門與被監管主體的非現場「聯合辦公」機制,從而滿足實時合規的技術要求。

第二,數據共享。即數據在監管層、行業協會以及消費者之間或者內部的共享,數據共享是金融統合監管的基礎。數據保護或本地化規則可能成為有效信息共享的障礙,並導致金融機構中信息的低效、並成為「孤島」。因此,必須打通中央與地方、中央各部門之間的數據孤島,實現數據的實時共享。特別是金融科技的迅猛發展,為建立第二個徵信中心,實現數據共享和減少信用體系提供可能。2017年6月由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牽頭、芝麻信用以及騰訊徵信等申請首批個人徵信試點機構,與百度、網易等行業相關機構聯合發起成立的個人徵信機構——「信聯」,就是在數據共享方面的努力。但是信聯如何定位,如何與央行徵信中心加以區別,如何開展市場化的徵信活動,如何真正實現數據共享等,均有待我們持續的探索。

第三,數據分析與決策。金融市場的發展日益依賴於數據,數據分析對於金融服務和金融機構而言愈益重要,藉助完善的數據集和有效的數據分析,金融科技企業可以更好地針對實際風險做出信用評級,以更低的客戶人均成本提供「個性化」的金融服務。那些充分掌握借款人相關數據的公司,其具備評價信用風險的能力並可以將金融服務拓展至更多的主體。 當然,監管機構需要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評估,並以此識別風險。比如監管者藉助最新技術評估金融機構乃至具體個人的風險狀況,資金流向、資金使用情況,為宏觀決策提供直接信息。同時,區塊鏈技術可以有效評估金融機構風險,提供即時準確的交易信息,使監管者根據風險情況進行正確的深度創新或退市維穩決策。

第四,監督執行。科技監管不僅是獲取數據、分析數據,還包括用科技手段讓被監管者實時接受監管者的監督,必要時乃至退出市場、受到處罰。科技驅動型監管是利用科技手段實現前瞻性的金融監管,需要密切而持續地監控金融機構,及時發現風險,並在必要時抑制過度投機和刺破資產泡沫。為了達到前瞻性的效果,監管者勢必要採取積極的監管手段獲取金融機構的數據,通過數據實現對金融機構的監督,進而做出相應的決策。

總之,在金融科技時代,數據與信息是監管的核心。金融監管愈益受數據驅動,監管機構要求數據的粒度更大,頻率更高。評估大多數需要審慎監管規定所需的數據類型稱為「風險數據」,這些數據通常需要滿足明確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結構化之要求,最終使監管者能夠理解系統性風險以及所涉及的各主體行為,並識別最佳監管實踐。數據亦有助於理解金融系統中的主體如何直接暴露風險或通過相似的外源性因素間接地互相暴露風險,甚至通過與同一機構關聯的金融工具而直接暴露於風險之下。此外,藉助收集的數據也可以分析金融機構回應監管的程度,以及這些反饋如何在金融市場中傳遞。 數據的重要性決定了必須藉助合法且有效的方式來實現數據的收集和深度挖掘,以促有效監管。

金融監管與日益增多的數據報告要求,可能制約傳統金融機構的運營和重大創新,因此,重置、簡化或進行自動化的監管將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監管機構應樹立科技治理的思維。從金融監管改革的全局出發,科技治理對於監管規定和合規的落實具有基礎性的作用,對於提升金融機構的監管和合規水平、防範風險起到積極的作用。快速發展的金融科技亟需監管科技的同步變革。因此,對於我國而言,當前可以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其一,建立全面完善的數據收集系統。科技驅動型監管要求監管機構重點關注金融機構的持續運營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並以人工智慧、大數據和雲計算等技術實現對風險及金融機構運營能力的精準評估。人工智慧、自我學習程序將應用於數據搜集和處理;密碼程序和所謂的應用程式界面(API)服務於不同用戶圈子和群體數據的安全交換和後續處理。數據挖掘(data mining)技術也具有重要意義,其用於分析大容量數據包中的模板屬性和相互依賴性的算法,處理完全非結構化數據,例如電子郵件或者語言數據。

另外,監管者通過鼓勵採用統一的定義及數據分類,可以促進數據收集和分享,從而提高數據分析的質量。數據格式的標準化有助於不同資料庫之間的整合,亦會便利數據的風向,並且有助於解決監管分割所帶來的協調問題。 區塊鏈具有多中心化、增加信任、數據不可更改等特點,不僅可以實現更廣泛的信息收集,更精準的數據評估,而且可以杜絕交易各方信息的不對稱問題。比如,在支付結算領域,監管機構的核心目標是完善數據收集和數據評估能力,區塊鏈技術的逐步應用將使得每一筆系統內交易都將被記錄且難以被篡改,從而改變傳統監管機制中依託各方自身進行信息披露並藉助於監管機構進行審核信息的模式,也將改變金融機構在用戶自身信用信息和資金流向進行匯報的基礎上進行審核的模式,大大降低各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從而實現精準收集信息的目標。

其二,構建大數據分析和風險預警機制。依靠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和區塊鏈等技術,有益於提前發現預防金融風險的發生,也可實現同步監管跟蹤,為事中事後監管提供強有力的證據依據。監管機構對於區塊鏈系統收集的結算信息需要進行評估,並以此識別風險。區塊鏈下的結算體系是全方位的資料庫,結合金融機構的既有交易信息,通過雲計算進行數據分析,可以較好地實現對特定機構的風險水平等核心信息的分析。在此基礎上,依據既有的監管規則和監管經驗,為金融機構風險預警線等,一旦金融機構風險可能觸及風險預警線,或者雖然金融機構尚未觸及風險預警線,但有其他跡象表明其可能面臨風險的,則監管機構可以提前介入監管、採取相應的措施。

其三,完善配套保障措施。監管機構應重點關注金融機構的技術基礎設施監管,對金融機構的基礎性和關鍵性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要求金融機構建立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完善技術風險規制制度,採取技術手段和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並定期檢查監督。同時,監管機構應關注金融機構其他技術相關風險,如數據信息真實性驗證、第三方籤名、電子認證;鼓勵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和完善行業內信息數據和技術共享機制,建立技術監督管理機制,推動行業技術及其管理制度的創新。由於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收集的信息涉及到個人的隱私和金融機構的商業秘密,建立嚴格規範的數據使用機制、加密機制和脫敏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科技驅動型監管的三條路徑

1.分布式的平等監管機制

傳統的監管理論要求,通過法規強制市場主體向監管者和社會公眾進行披露,以有效地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管。但強制信息披露義務通常會引發被監管主體提供假數據或者不主動提供的問題。「自上而下」的金融監管體系將監管者與被監管者對立起來,被監管者有逃避監管的強烈激勵,往往出現「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局面。

在依據科技治理理念所構建的科技驅動型監管模式下,監管者可以藉助科技手段及時有效地獲得數據,監管由被動變為主動,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處於平等獲取信息的地位,雙方將構建平等的信息共享機制,通過數據共享形成一個有機的交互系統。其中,信息披露的主體更加多元,不僅包括金融機構、信用平臺,還包括行業協會和政府部門等。因此,監管模式將由監管方單一治理轉為相關利益相關方共同治理,監管扁平化結構將取代過去層級制的監管。在科技治理模式下構建新型的關係,監管者、金融中介機構和金融消費者都是平等的參與主體,從而可以進行開放式的談話,從監管者的視角了解監管的目標以及從公司的視角觀察監管要求。另外,區塊鏈帶來的數據透明使得監管者能夠獲取監管對象的信息,在無須監管對象報告的前提下,對其實現監管。而且,直接信息獲取可以避免監管對象針對監管者的要求而對其行為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

2.智能化的動態監管機制

基於人工智慧的監管系統可以依據監管規則即時、自動地對被監管者進行監管,避免由激勵不足導致的監管不力等情況。金融監管日益變的複雜且相互衝突,採取金融科技和監管科技是難以避免的。 科技創新讓監管更加透明化與自動化,從而合規程序更加完善。通過Regtech建立的自動化報告程序使得金融機構合規工作量減少,而且自動化的監管流程將有利於更有效的風險識別和監管合規。利用有效的數據管理和市場監測手段,科技治理為適度的並以風險為基礎的金融監管奠定了條件,比如人工智慧和深度學習可以提供自動化的消費者保護、市場監測和審慎監管。 基於人工智慧的監管系統可以依據監管規則即時、自動地對被監管者進行監管,避免由激勵不足導致的監管不力等情況。此外,智能化動態監管的實現依賴於金融監管規則的代碼化或者說讓機器可識別,即通過代碼來進行自動化監管(Regulate-Through-Code)區塊鏈技術使得諸如代碼、硬體和其他約束行為方式的「結構」作用的快速擴張,至少會重新定義法律和監管規則的設計、實施和執行。去中心化技術(如區塊鏈技術)可用於科技驅動型的金融監管。在這種模式下,監管者扮演者雙重角色:制定法律法規;與技術專家合作,將法律法規內嵌於去中心化技術之中並獲得全網認可,從而使法律法規的執行通過代碼實現。

通過代碼來實現自動化的監管建立在數據和協議基礎上的解決方案,數據主要包括風險數據(Risk Data)、交易數據(Transaction Data)和流程數據(Process Data);協議簡單說就是監管規定、監管政策和合規要求的數位化。數位化帶來的主要好處是無需離線的人工幹預,減少自由裁量帶來的問題,同時可以建立統一的執行標準,在金融機構與監管機構兩端都採取自動化的程序進行處理,大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減少道德風險。監管機關可以提供機讀形式的監管文件及其他文件,這明顯讓同步獲取監管動態更加容易。立法者對現行規則的修改採用數據形式加以記錄存儲,這種數據形式可以被金融企業直接獲取處理,反過來根據它可以自動修改其內部設置、自動更新規章制度和報告機制。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撰寫代碼需要特定的專業技能,若不與去中心化技術生態系統中的專家合作,監管者將無法起草可以讓機器識別的規則。只有法律的起草者和代碼的撰寫者之間高頻合作並互相回應,才能最終產生嚴密且有價值的監管規則。另外,在監管者與金融科技行業合作的過程中難免要對目前監管的功能目標進行討論,那麼如何將這些目標內嵌於一個由代碼支撐的體系並使其發揮同等功能將非常關鍵。

最為重要的是,在一個法律代碼化的金融監管環境中,如何保證代碼或其背後的算法可信是有效監管的前提。人工智慧、機器學習、預測分析,均涉及對大量且多樣數據集的數據科學複雜應用。監管者與合規管理者越來越難以理解和審查日益複雜的模型,尤其是當這些工具被用於監管目的時(如內部風險評估模型和壓力測試)。由於自動化的決策系統可能產生錯誤、不公平或者不公正的結果,因此需要採取措施保證所構建的自動化系統是可信且可控的。但是約束自動化運行體系的信任機制和法律標準並未與技術的發展同步。目前,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和法院僅對人類決策行為有監管約束措施,因此有人認為現有的監管框架無法有效適用於計算機所產生的錯誤、不公平或者不公正情形。

3.試點性的監管沙箱機制

監管者不能完全依賴私有部門制定規則或合規。市場主體致力於追求利潤最大化,並且受制於自身情形僅依據有限的信息而行動。另外,他們不掌握囊括競爭對手行為在內的體系化信息,其也無法考慮(或者忽視)自身行為後果對整個金融市場穩健運行的影響。所以,合規程序和市場自我矯正並非最理想的。轉向監管試驗的方法,對於像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這樣具有持續不斷變化特徵的領域是必要的。

FCA創造性發展出的有效測試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監管沙箱」制度,為支持Regtech的未來發展提供了契機。監管者可以通過監管沙箱來構建促進創新和市場信心的新型監管框架。監管沙箱是實現對Regtech進行預期管理的有效保障,預期治理是「引導未來技術走向理想社會成果」的過程。 預期治理允許監管機構採取多種投入,以管理新興技術,而這種管理仍然是可能的,可預見、可參與和可集成的。 另外,監管沙箱有助於參與式規則制定,即允許監管者在制定規則、預測趨勢、設想替代未來和促進改進結果方面採取多層次的信息以實現動態監管。

Regtech的沙箱實驗可以使監管者了解新技術在測試環境中的運行,從而有助於解決「黑匣子」問題。監管者可以設置沙箱實驗的激勵機制以促進競爭。現金獎勵可能並非最佳選擇,而監管資料庫的進入權限似乎更具吸引力。比如監管者可以允許監管科技創新主體利用其提供的數據測試反欺詐或操縱市場的算法模型。反洗錢交易監測也是監管沙箱測試的理想對象,監管者可以提供合理篩選或者匿名化處理的歷史數據供大型金融機構或者監管科技創新主體來競相構建更精確的交易檢測系統。

具體來說,監管者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促進Regtech發展:

(1)對需要做出解釋的問題快速回應,並對特定立法所期待金融機構實現的目標予以詳細指引。

(2)接受Regtech合規方案的試錯。監管者需要表明自己接納Regtech合規方案的開放態度,並允許其再安全的環境中進行測試(FCA的監管沙箱)。

(3)使自己的監管措施與金融機構的Regtech合規方案相匹配。若金融機構使用Regtech合規方案與監管者互動和數據傳遞,那麼監管者勢必也需要投資發展自動化的系統,從而接收和處理所獲取的相應數據。

因此,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實施針對Regtech的監管沙箱,具體來說,試驗和試點項目應該謹慎而有策略地進行,項目設計可以將成本降到最低,或者不確定性最大,而投資者保護市場穩定或資本形式的潛在風險最高。這樣,就可以檢驗假設,並進行改革,使政策制定者不僅能得到利益相關者的意見,獲得市場數據和經驗證據。在逐步試點、驗證科技可靠性的基礎上,逐步制定相關技術基礎設施標準指引、風險預警、風險評估和風險規制措施,制定數據收集、數據使用、數據評估的方案,制定緊急情況下的預案措施等,完善相關監管。

需要注意的是,至少與傳統的管理流程相比,創新、試驗和測試可能會大大增加監管成本。那麼,資源必須投入使用,不僅要提出立法和評論意見,而且要為試驗創造條件,制定適當的保障措施,並審查制定和完善初步政策預感的結果。而且,即使在制定了周到的政策方法之後,也有必要定期更新和完善政策,以在市場實踐或基礎設施方面進行改變。

此外,當發展和促進監管科技(Regtech)的不同努力產生積極的效果時,合作和協調努力必不可少。要使得監管科技合規方案獲得預期結果,需要法律和計算機專家的密切合作。構建監管合規方案的技術專家首先要準確理解預期實現的結果,這就需要法律職業人士參與整個Regtech合規系統的構建流程,不僅檢查系統的輸出結果,而且檢查每一個中間環節。技術專家需要法律專業人士及時闡明法律概念及其規則,必要時可以請求監管者來進行法律適用的解釋。另外,對要形成一個目標明確整體化的降低監管壓力的方案來說,Regtech解決方案提供者和需求者兩方之間的數據格式標準方面的協調統一是絕對不夠的。

另外,監管人員和監管機關代表也被強制參與到相關應用程式的開發中來。在開發Regtech解決方案過程中的政府機關的作用發揮延伸到提供識別法律障礙的相關監管技術,發布標準和指導,甚至可能到對Regtech應用和提供商的檢測認證。

結 語

傳統的金融監管體系和原則是建立在監管技術相對固定的基礎之上而形成的最優監管體系和原則。然而,近十年來,科技和金融的二元融合與滲透,加速推進了金融市場的顛覆式發展,導致審慎監管束縛手腳、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等也力不從心,即便所謂新監管模式:穿透式監管、實質性監管等也是新瓶裝舊酒,沒有實質性的監管模式和理論的突破重構 ,唯有科技驅動型監管(Regetech)才是構建新金融監管的模式和維度的正道,才能克服目前存在的監管失靈與過度監管、不監管與一刀切粗暴監管的問題,也同時解決政府監管能力建設問題。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深化機構和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其中「創新監管方式」對新時期的政府提出了要求,構建以數字經濟為代表現代市場經濟的頻繁創新與演進的相適應的監管工具、監管方式以及監管理論,科技驅動型監管之提出與該理念不謀而合。

但是如何真正確立科技驅動型監管的獨立法律地位?從而真正改變將牌照、準入、資本金、風險槓桿等審慎監管手段絕對化的做法,真正將監管科技維度與傳統監管的手段和方式相互配合、實現有機統一;科技驅動型監管的內在機理、運行體系和程序規範;法律上如何構建科技驅動型監管的概念、模式、實施主體等的權責利?如何真正實現法律即代碼、監管智能合約?如何實現金融領域之外 的醫療、食品安全、衛生、重大事故等領域的科技驅動型監管?等等內容,有待於進一步研究與發表相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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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新浪科技原標題:螞蟻井賢棟:遵從監管是金融科技行穩走遠的保障12月15日午間消息,螞蟻集團董事長井賢棟在第四屆中國網際網路金融論壇上發言表示,遵從監管是金融科技行得穩、走得遠的保障。過去,監管部門以科學務實的精神,建立健全了一套包容審慎的監管框架,實現了規範和發展並重,推動中國行動支付走在世界前列。今天監管的一系列舉措,將金融科技全面納入監管,為從業機構開啟了一個更穩健、更高質量的發展大幕。他相信金融數位化未來可期。
  • 金融科技的定義與辨析
    最後,本文提出了金融科技在各個層面的監管與法治挑戰,期待各方的積極思考與共同應對。近年來,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備受矚目,但作為一個行業,目前全球金融科技業仍處於初期階段,且各國發展情況差異顯著。因此,對於金融科技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實際上尚無統一規範的定義,各方討論的「金融科技」的涵蓋範圍並不完全相同。
  • 陳偉鋼:需重新定義金融科技中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
    12月26日,2018金融科技賦能實體經濟高峰論壇在北京召開,原中國銀監會黨校副校長陳偉鋼在發表主旨演講時表示,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就像交警和司機的關係,監管部門就像交警一樣讓司機開車開的平穩,可以快速,但是前提是安全。監管和被監管的關係要重新定位,不能動不動就說是貓和老鼠的關係。監管的主體要把所有的參與者都包括進來,監管的效率邊界需要提升,監管的科技也要提速。
  • 宜信普惠:金融科技鑄造美好未來
    近日,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西南財經大學、美國道富銀行等聯合主辦的「國際金融科技論壇」在成都盛大召開。宜信普惠母公司宜信創始人、CEO唐寧作為企業家代表受邀出席,與包括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在內的全球金融界的專家、政界領導一起,共議金融開放的市場機遇與挑戰,探討金融科技推動金融市場改革的路徑、金融科技的現狀及未來。
  • 寧泉資產楊東預警新...
    來源:金融界網作者:徐航 伍書哲 李欣金融界網1月7日消息 那個2007年6000點勸基民贖回,2015年4500點喊風險的「業界最良心基金經理」楊東又回來了!近期,光伏、鋰電、新能源汽車加速狂飆,2018年起就非常看好上述資產的寧泉資產楊東,在最新一期報告中開始提示這些股票的風險了。
  • 金融科技助力小微數位化升級信息不對稱可以得到多維度解決
    以金融科技助力小微企業「精準輸血」,發展數字普惠金融,早已成為全球議題。從國際上金融科技賦能小微企業的發展模式看,主要走的是生態化、體系化的發展道路。一方面,金融機構多措並舉,利用金融科技底層技術提升決策能力;另一方面,通過金融科技底層技術賦能創新生態系統,以達到優化小微企業融資體系的目的。
  • 信也科技林臣焱:多維度升級風控系統,科技賦能金融數位化
    本屆年會從中國經濟改革、科技創新、金融變革等多個角度深入分析2021年中國經濟將迎來的機遇和挑戰。信也科技副總裁 林臣焱在此次年會周的金融峰會「科技之變,金融科技創新的驅動與賦能」論壇上,信也科技副總裁林臣焱闡述了智能風控如何賦能金融機構,以及隨著數位化的進一步發展,科技可以如何滿足機構更多的業務需求等問題。
  • 陳越:關於我國商業銀行未來發展的設想——基於金融科技的視角
    我本次分享的主要框架分為四個部分:第一是網際網路金融及金融科技等相關概念;第二金融科技對我國銀行的影響與挑戰;第三對我國商業銀行未來發展的幾點設想;第四金融科技與商業銀行發展的對策建議。  第一是網際網路金融及金融科技等相關概念。  相關概念的梳理在這裡不再贅述了,老師們的一些發言都已經有所提及。
  • 解析經濟學研究新特徵 讀《金融科技研究:前言與探索》
    同時,伴隨著金融科技對金融領域的全面滲透,其發展帶來的風險、監管問題、隱私保護以及社會倫理因素等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  日前,由廖理、李鵬飛、王正位所編著的《金融科技研究:前言與探索》一書由中國經濟出版社出版。通過該書,讀者可對全球金融科技的研究前沿和動態形成完整的認識。該書作者之一廖理系清華大學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