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國早期的法制,原是相當落後的。
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商鞅兩次變法,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強調法律具有「範天下不一而歸一」的功能。《商君書》的《更法》篇便申明了一個基本主張:「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這是由立法到變法的必要。
都知道,在歷史上,七雄爭霸的年代,波濤暗湧,風雲四起。在波濤洶湧之下,秦國先後滅了韓、魏、楚、燕、趙、齊六國,完成了統一全國的大業,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之後,秦始皇創立了「皇帝」的尊號,稱:始皇帝。
秦國能逃出眾多國家的廝殺,並一舉稱霸,可見,秦國有著不容小覷的實力,這一點讓許多人為之稱讚。但是,一個國家任何一個時期的輝煌,必定離不開大量的人才。商鞅,也稱作公孫鞅,是秦國的棟梁,一國之精英。作為衛國國君的後裔,商鞅為使秦國走向繁榮昌盛出謀劃策。
如今,世人耳熟能詳的商鞅變法,就是秦國的一次較為徹底的改革運動。變法不僅廢除了舊的奴隸制度,還創建了適合社會經濟發展的封建專制制度,同時,也促進了秦國經濟的繁榮,為秦國的富國強兵和統一奠定了基礎,對秦國乃至中國歷史的發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作用。
依照李斯《諫逐客》的說法:「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風易俗,民以殷盛,國以富強,百姓樂用,諸侯親服,獲楚、魏之師,舉地千裡,至今治強。」
所謂「實踐出真知」,秦國從法制中懂得了約束與規則的重要性。
所以,從那時起,秦國便對法律無比的推崇。這種思想一直延續,由後來所頒布的《秦法》中可知,秦國把法律的嚴苛程度發揮到了淋漓盡致。雖然,他們將此作為治國安邦的主要手段,但是,他們並沒有人性化的去考慮到要營造一個穩定的社會秩序。
單憑法律的嚴苛,單靠高壓式的統治是不夠的,還必須使法律具有公正性,以便於人們接受和遵行。正是這樣,許多學者認為:秦國的滅亡,不僅僅是舊貴族思想建立的一個新法治國家後,思想趕不上現實導致的錯位矛盾,也是因為秦國的暴政使得人心惶惶,百姓生活苦不堪言。
儘管,表面上看起來這一切是那麼的井井有條,但實質上,秦國內部早已是人心渙散,百姓的不滿呼之欲出。眾所周知,也正是因為秦朝的暴政,才最終導致了秦朝的滅亡,秦朝雖然對中國做出了很大貢獻,但是,法律很全面的同時也是很嚴酷的。說到秦國嚴苛的法律,我們不妨來說說《秦律》。
漢初,雖曾刪除了秦代苛法,但《秦律》仍對後世有著較遠的影響。
為什麼這麼說呢?
首先,《秦律》作為統一國家後的新法,革除舊法、殘存舊制。《軍爵律》規定:奴隸立有軍功,可以免除奴隸身份,並取得相應的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贖免其親屬的奴隸身份;《司空律》規定,百姓在應徵服役期外自願戍邊五年,也可贖免一名親屬的奴隸身份。
但是,與此同時,《秦律》也不可避免地保留了一些舊制度,對主人與奴隸關係的偏袒,且許多規定有保護和擴大奴隸制參與的傾向。
其次,重法輕禮,厲行法治,確立了君主專制集權的法律制度與獨裁統治。然而,這其中不得不說的是,《秦律》中刑法極其嚴酷,比如:以身高為刑事責任標準。《倉律》:男滿六尺五寸、女滿六尺二寸為成年人。彼六尺非今六尺,現在六尺是兩米,可是,那時候的六尺約合現今1.38米。
也就是說,男性滿1.5米,女性滿1.43米就要負刑責。
此外,還有就是連坐了,即:一人犯罪,七大姑八大姨也要受到牽連,即使是剛出生的娃娃也不放過。
試想,那麼大的孩子有什麼錯呢?
其實,從商鞅說起,他本就是一個在歷史上備受爭議的人物。
《淮南子·泰族訓》認為,商鞅偏重刑法而棄道德,曰:「今重法而棄義,是貴其冠履而忘其頭足也。」但是,不妨換一個角度來想,秦國之所以實行如此嚴苛的法律,甚至,通過「焚書坑儒」來禁錮百姓的思想,從行為到思想,由外到內,不得不說,嚴苛的刑罰,其影響也是巨大的,成果也是顯著的。
可以說,在當時的社會歷史背景下,若是不用極端手段,就無法達到一統天下的目標。但是,商鞅卻並沒有全盤否定和廢滅仁義的道德文化。在商鞅看來,法的內在文化精神是「愛民」、「利民」,這一觀點與儒家可謂是殊途同歸了。可見,商鞅的思想性質與儒家也是有著相同之處。
然而,在這一點上,卻不可與韓非混為一談。因為,「以刑去刑」的社會理想境界,恰恰是商鞅的終生奮鬥目標,商鞅明乎此「道」,所以,韓非稱讚他是「功之至厚者」。也就是說,在歷史的某一方面,大家都普遍認為秦法是極其嚴苛的,而事實也正是如此,但從另一個角度去想,秦法也有「柔情似水」的一面。
因為,制定法律的商鞅為其增添了人情味。
此外,秦國的法治及秦帝國的法治,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個自覺的「古典法治」時代,在中國文明史上具有無可替代的歷史地位。秦法之前,中國是「禮治時代」,秦之後,中國是「人治時代」。只有商鞅變法到秦始皇統一中國的一百六十年上下,中國才走進了相對完整的「古典法治」社會。
這是中華民族在原生文明乃至整個古典文明時代最大的驕傲,最大的文明創造。所以,無論從哪個意義上審視,秦法在自然經濟時代,都具有歷史進步的性質,其總體的文明價值是沒有任何理由否定的。
參考資料:
【《史記·商君列傳》、《商君書·更法篇》、《史記·卷五·秦本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