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繁榮的時代裡,飛單不斷的情況,已經成為了很多企業的難以言說的痛,畢竟這會導致公司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核心客戶資源受到折損。
其實所謂的飛單是指受各種原因和誘惑的影響,公司業務員利用職務、關係之便,與客戶達成某種協議,不將業務交由個人公司做,而是放在別的公司或是自己公司做,從中牟取更大的收入和利益。亦有人把飛單稱為炒單、跑單、甩單等。
昨天常律師這收到佛山某外貿公司的諮詢問:公司內,有個接單人員名為王某。王某未經公司允許私自在外面和他人成立了一家A公司,且王某利用公司接單職務帶來的的便利,先把接到的客戶委託拉到自己和他人成立的A公司中,等交易成立後,再以A公司名義把該訂單委託給王某本人,再由王某交由外貿公司處理,以此牟利。如果只是開除該名員工,無法挽回我們公司的損失,所以要如何維權?
還有東莞某家具公司諮詢問:有客人上門定做一個簡約式衣櫃,接單人員卻私自籤下改單給予別的廠家做,目前雖然有監控錄像,但沒有別的證據證明是該名員工私下與顧客達成交易轉交給別的廠家加工生產,我們該如何維權?
面對這種情況,我相信所有企業領導都會很氣憤,覺得公司來了個白眼狼,都想通過法律途徑嚴懲這樣的人員,但不得不說,「飛單」等情況想維權很難,畢竟難以取證,沒有足夠的證據想維權都是白搭。
那麼針對「飛單」的現象,用人單位究竟應該怎樣維權?
最好的維權方法就是委託律師進行處理,也就是委託律師協助取證走訴訟程序進行合法有效維權,但這種方法只適用於問題出現後。
作為企業與其花大價錢打官司,不如把風險扼殺在搖籃中。那麼我們可以聘請專門的律師進行企業法律顧問,未雨綢繆、防範於未然,如像我們泰旭律師事務所為法律顧問單位提供的是多對一全方面企業風險把控服務,比方說提醒並幫助企業擬定與業務人員需要籤訂的競業禁止協議,解答企業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定期為企業內部人員做普法講座,為企業解決各種商業糾紛商務談判等。所以說聘請企業法律顧問是可減少經營成本,降低企業風險,提高生產效益的。
普法小課堂
針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對於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明確作出以下行為限制: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不得有違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飛單」主體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先可以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考慮解除勞動合同,並起訴要求賠償公司相應損失,其違法所得亦應歸公司所有。
(2)董事、高管人員的「飛單」行為,如果是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利益關聯方輸送利益,行為涉嫌職務侵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因此,如果董事,高管人民的行為涉嫌職務侵佔,我們可以通過報案或訴訟程序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針對普通員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客戶基於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後,能夠證明客戶自願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採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勞社廳函〔1999〕69號)第二條規定: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由於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
綜上所述,如果在員工離職後,能夠證明客戶自願與其或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不屬於不當手段,亦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用人單位也無法追究客戶籤約其他單位而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的內容,而員工的「飛單"行為違反了這一規定,本質上是對勞動合同的違約,可以根據其行為及公司損失提交仲裁委追究其賠償,如果行為涉及到上述相關的刑事責任,用人單位也可以比照其規定追究員工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