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鋤禾日當午,汗滴禾下土。誰知盤中餐,粒粒皆辛苦。」勤儉節約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近年來,全國都在大力開展「文明餐桌,光碟行動」,倡導綠色環保、厲行節約的就餐新風尚,不能浪費食物,吃不完打包「兜」著走已經成了廣大食客的一致共識,然而在近日,吳女士打包的要求卻被商家一口回絕了。
近日,我們的欄目記者接到觀眾打來的熱線電話,稱自己在團購平臺上花費了188元購買了上井精緻料理萬象城店的一份固定菜品的雙人套餐,用餐結束時,吳女士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想將一份等了半個多小時才上桌的炒飯打包帶走,可沒想到卻遭到了商家的拒絕。起初,餐廳負責人告訴吳女士,禁止打包是餐廳的規定,經過吳女士的據理力爭後,負責人又給出餐廳內沒有打包盒的理由。
吳女士告訴記者,商家不僅在團購訂單頁面上沒有任何條款標明該套餐僅限堂食不可打包,而且在她們用餐結束之前,全程也都沒有任何工作人員提前進行告知。
為了進一步了解事情的具體情況,我們欄目的記者前往上井精緻料理萬象城店就此事採訪了餐廳負責人,對此,負責人卻給出了一番這樣的解釋。
上井精緻料理萬象城店店長:「對於我們之前搞的188套餐的活動,因為有一些理解上的偏差,我們領導之所以說不允許打包,是因為我們的東西有一些生冷的東西確實是不能打包的,對消費者的健康也是不太好的,所以才會出現一些不能打包的概述,因為我們和團購平臺沒有溝通全面,所以導致它沒有寫上僅限堂食,對於一些可以打包的東西,比如說炒飯,它其實裡面也是有一部分海鮮的。」
那麼吳女士對沒有吃完的菜品提出打包的要求是否合理,餐廳拒絕打包的這種行為又是否合法呢?我們欄目記者專程就此事前往山西啟承律師事務所進行了諮詢。
山西啟承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俊:
「團購是商家的一種市場推廣行為,它在減損自己利益的同時,吸引了更多的消費者群體,那麼消費者在支付了這部分的團購費用後,團購的商品就已經為消費者所有,可以自由處分,那麼商家對團購用戶權益的限制,其實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當屬無效。」
看到這裡,孰是孰非已是一目了然,那麼如果像上井料理的店長所說,商家將類似的不合理條款標註在團購頁面內,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呢?
山西啟承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鋪告知等方式做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 ,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及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根據民法準則以及物權法的一般原則,一旦消費者支付了相應的對價,那麼他就享有所購物品的所有權,他就可以進行一個自由處分,即使店家進行了事先說明,其實也不能阻止消費者對其所購商品的打包行為。」
對於吳女士的遭遇,李律師也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團購類商品時,一定要仔細甄別信息,如果在消費時產生糾紛,一定要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山西啟承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俊:
「消費者在購買團購類的商品時 一定要仔細對比商品的信息和描述,一些低價的產品往往會有一些條條框框,來限制消費者的一些合法權益,那麼消費者購買這些團購商品時,應當保留好消費信息、驗證碼等信息,以便於將來萬一與經營者發生糾紛的時候提供一個有力的證據,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消費者與商家發生價格糾紛時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處理:與經營者進行協商,雙方達成一個和解協議,如果達不成和解協議,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一些依法設立的調解機構進行調解處理,如果調解達不成一致,那麼消費者可以向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申訴,申訴對消費者來說沒有起到作用的話,消費者可以採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編後:律師解釋的很清楚,購買什麼菜品,選擇在什麼場合食用都是消費者的正當權利,而提倡節儉反對浪費也是國家一直倡導的做法。所以上井料理這禁止打包不提供打包用具的做法於情於理都無法令人信服,我們希望商家能以此為戒,同時也希望消費者在遇到此類事件時,能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