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海安縣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2020-11-25 南通市人民政府

海安縣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我縣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規範應急響應程序,強化預防、預警、預測機制,迅速有效地實施應急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水域生態環境的損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政治、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江蘇省內河水域船舶汙染防治條例》、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南通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南通市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海安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1.3.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1.3.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海安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單位、部門和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合力,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應急資源以及影響範圍等因素,啟動相應預案,組織對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監控、報告、聯動、響應、處置及保障等工作。

1.3.3 職責明確,規範有序。明確各相關單位、部門和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的職責和權限,落實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其各級指揮權限,並建立我縣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規範的工作程序。

1.3.4 決策科學,反應迅速。應急處置民主科學,發揮指揮中心組成員和各相關專家的作用,決策果斷,措施行之有效。啟動應急預案後,應急程序各環節體現反應的快速性,保證應急資源以最快速度到達突發事件水域。

1.3.5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應急救援和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常態下的事故預防、風險評估、救援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和預案演練等工作,依靠科技,不斷提高應急響應系統的整體救援能力。

1.4  適用範圍

1.4.1 本預案所稱的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是指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水上航行、靠泊和作業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洩漏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和環境汙染的事故。(碼頭自身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不在本預案適用範圍內)。

1.4.2 海安縣內河水上搜救中心搜救區域內發生的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

1.5  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分為四級:特別重大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I級)、重大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Ⅱ級)、較大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Ⅲ級)和一般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Ⅳ級)。

1.5.1 特別重大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I級)

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

1事故死亡(含失蹤,下同)3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4)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5)船舶溢油1000噸以上致水域汙染的;

6)發生水上劇毒化學品洩漏事故;

7)船舶發生10噸以上危險化學品洩漏事故造成水域嚴重汙染

1.5.2 重大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Ⅱ級)

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

1)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2)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4)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5)船舶溢油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致水域汙染的;

6)發生5噸到10噸危險化學品洩漏事故造成水域汙染;

1.5.3 較大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Ⅲ級)

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

1)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2)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需緊急轉移安置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5)船舶溢油100噸以上500噸以下致水域汙染的;

6)船舶發生0.5噸到5危險化學品洩漏事故造成水域汙染。

73000總噸以下散裝液體化學品、液化氣船舶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8)船舶發生危險化學品貨櫃、包件火災爆炸事故;

1.5.4 一般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Ⅳ級)

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

1)事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中毒(重傷)10人以下;

3)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4)船舶溢油1噸以上100噸以下水域汙染的

5)船舶發生0.5噸及以下危險化學品洩漏事故造成水域汙染。

2.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部的組成

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單位組成,下設辦公室和9個專業處置工作組,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決定是否成立現場指揮部。

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政府辦分管副主任、交運局、安監局、公安局、環保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由應急辦、宣傳部、交運局、安監局、環保局、公安局、衛計委、農委、發改委、財政局、住建局、監察局、總工會、民政局、氣象局、水利局、地方海事處、消防大隊、供電公司、電信公司等部門及事發地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組成。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交運局,在縣地方海事處設立總值班室。

辦公室主任由縣交運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縣交運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2  應急指揮部職責

2.2.1 在縣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應急救援的組織實施,協調、調動應急救援力量,部署應急信息發布、交通管制、隔離區域警戒和現場監視等工作。

2.2.2 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組織做好應急救援的保障工作。

2.2.3 掌握現場應急救援情況,下達應急救援指令,協調現場應急救援行動。

2.2.4 遇有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超出本預案應急處置能力時,報請上級啟動有關應急預案。

2.2.5 評估應急救援效果,適時調整方案;下達是否需要開展進一步的應急救援以及是否解除應急救援行動的命令。

2.2.6 負責組成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技術諮詢專家組,召集應急響應部門和專家組評估事故等級,採取相應對策。

2.2.7 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當事故對周邊地區構成威脅時,及時通知周邊的市、縣政府。

2.2.8 決定應急經費安排、審定應急經費預算。

2.3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3.1 在應急指揮部領導下,負責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3.2 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安全管理、汙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2.2.3 負責編制、管理和更新《海安縣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2.3.4 負責編制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反應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應急演習計劃,組織開展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習

2.3.5 組建全縣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專家庫。

2.3.6 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應急值守工作,接受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並按規定處置。

2.3.7 及時向南通市內河水上搜救中心報告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及處置情況;負責一般級別以下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反應行動的信息發布。

2.3.8 完成上級水上搜救機構及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工作任務。

2.4  專業處置工作組的組成及職責

2.4.1 綜合協調組 

以縣政府應急辦、安監局、交運局為主,組長由縣應急辦負責人擔任。負責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綜合協調工作;通知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召開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會議,協調各專業處置組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縣政府報告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2.4.2 安全保衛組

陸上以縣公安局、事發地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為主,組長由縣公安局負責人擔任。負責陸上現場警戒、維護秩序、疏導交通、疏散群眾及傷亡人員身份確認等工作。水上以縣交運局為主,組長由縣交運局負責人擔任。負責水上交通管制、疏散船舶、維護通航秩序。

2.4.3 事故救援組

以縣交運局、安監局、事發地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公安局、地方海事處、消防大隊、相關救援組織等為主,組長由應急指揮部指定人員擔任。負責現場落實應急指揮部的指令,迅速調動應急隊伍進行搶險救援,控制事故蔓延擴大,做好搶險人員防護,研究並採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及時準確向指揮部報告搶險救援進展情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向應急指揮機構提出下一步應急反應行動及中止、終止行動的建議。

2.4.4 應急水域環境監視監測組

以縣環保局、住建局、水利局、氣象局為主,組長由縣環保局負責人擔任。負責對事發水域大氣、水體等進行環境應急監測,確定危險物質的成分及濃度,確定汙染區域範圍,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制定環境恢復方案並組織實施,確定事發時及未來氣象情況,準確測定風向、風速,為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

2.4.5 應急諮詢專家技術組

由化工安全、環境保護、農、漁業損失評估、救撈、消防、水文、氣象、航運、保險、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由應急指揮部根據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需要,從相應的專家庫抽調專家成立專家組

應急諮詢專家組對應急反應行動及時提供專業諮詢,對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理提供參考意見,對未來的應急行動提出改進措施和方案。

2.4.6 醫療救護組

以縣衛計委為主、事發地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配合,組長由縣衛計委負責人擔任。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和專家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處置,遇特殊緊急情況應立即上報。

2.4.7 事故調查組

由縣交運局(地方海事處)牽頭,會同縣安監局、公安局、農委、監察局、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對事故開展先期調查取證工作,配合上級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2.4.8 後勤保障組

以縣交運局、發改委、民政局、財政局、事發地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為主,組長由應急指揮部指定。負責事故發生後根據應急反應指揮部要求,提供專項資金,安排好事項現場救助人員的後勤保障工作,安排好遇險群眾的生活。

2.4.9 新聞報導組

以縣委宣傳部,縣應急辦、交運局為主,組長由縣委宣傳部負責人擔任。負責對內、對外信息發布工作,提出信息發布工作意見,在指揮部領導下,統一向社會及新聞媒體發布事故應急救援情況,收集、整理事故搶險救援信息,澄清不實信息等。

2.5  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2.5.1 應急辦:統籌協調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應急處置過程中的信息流轉。

2.5.2 安監局:負責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相關資源的調配,負責應急處置技術指導,協助做好應急搶險相關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

2.5.3 交運局:負責組織港口、水路、公路及其它交通資源參加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行動;負責組織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搶險物資、搶險人員和疏散人員的運送;負責督促相關危化碼頭倉儲企業配備配齊救災物資。

地方海事處:負責組織、協調相關船舶、設施參加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反應行動;負責管轄水域危險化學品事故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現場的交通管制;負責管轄水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處理。

2.5.4 環保局:負責事故現場及周圍區域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測定;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並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後指導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對環境產生汙染的消除;組織參與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2.5.5 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交通秩序維護和管控,組織消防、公安、交警等依據法律法規參加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反應行動;負責110接報水上險情信息的傳遞工作;負責船舶、設施火災現場撲救的組織和指揮

2.5.6 衛計委:負責事故現場中毒、受傷人員的治療與救護;負責事發地衛生防疫工作;按規定要求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人員傷亡、搶救、防疫等情況。

2.5.7   委:協調漁業船舶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及時通知或敦促可能受汙染損害的水產養殖區作好防備,負責對造成漁業汙染事故或漁業船舶造成水汙染事故進行處理;協助對水產養殖捕撈區、農作物栽培區汙染物損害的清除工作;協助核實汙染物損害情況、賠償補助等工作。

2.5.8 宣傳部:負責組織指導新聞單位對較大以上及有一定影響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宣傳報導工作;組織協調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工作;加強網際網路信息管理,正確引導媒體和公眾輿論。

2.5.9 發改委:負責防治水域汙染應急資源的保障工作和有關項目的立項工作。

2.5.10 財政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防治、專家組活動、應急演練和應急救援等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2.5.11 民政局:負責協調做好獲救人員和受災群眾的的臨時生活救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理的相關工作。

2.5.12 水利局:按要求做好相關水利樞紐的運行調度工作,為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提供應急反應行動所需的水情信息。

2.5.13 住建局:負責組織自來水公司等相關單位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應對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對城市供水可能造成的影響。

2.5.14 監察局:參與救援物資救災資金的處理監督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2.5.15 總工會:參加事故調查。

2.5.16 氣象局:負責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溼度、雨量等氣象資料。組織專業隊伍,預測火勢蔓延、有毒氣體的擴散方向、速度和範圍等。參加雷電、靜電引起的爆炸、火災、人員傷亡等事故的調查、鑑定和評估。

2.5.17 消防大隊:負責船舶、設施火災現場撲救的組織和指揮;參與火災、爆炸事故的認定。

2.5.18 事發地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資源參與內河水上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會同公安局、交運局做好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會同民政局做好獲救人員和受災群眾的的臨時生活救助,遇難者善後及家屬安撫等工作;完成指揮部和領導交辦的工作。

2.5.19 電力和通信部門:各電信運營企業負責修復損壞電信設施。供電公司負責事故現場供、用電應急處置;快速修復損壞的供配電設備,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2.5.20 具有應急救援能力的港航單位:具有應急救援能力的碼頭、浮動設施、裝卸站、修造船廠、清汙公司接到救助通知後,應攜帶必要的工具和設備參加圍控、清汙行動。

3.預防和預警

3.1  預警信息來源

3.1.1 當事船舶、設施、其他交通工具或其所有人、經營人、代理人報告;

3.1.2 過往船舶、港航單位、目擊者的報告;

3.1.3 公安110報警臺、有關部門轉報;

3.1.4 氣象部門的通報;

3.1.5 水上求救電話12395

3.1.6 其他信息來源。

3.2  預警級別

根據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影響範圍,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3.2.1 藍色預警:危險化學品發生少量洩漏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尚未發生擴散,可能造成社會影響。

3.2.2 黃色預警:危險化學品發生一定量洩漏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發生擴散,由於擴散距離較近,不會影響到周邊居民,可能造成一定社會影響。

3.2.3 橙色預警:危險化學品發生較大量洩漏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發生擴散,可能影響到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居民,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3.2.4 紅色預警:危險化學品發生大量洩漏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發生擴散,可能影響到周邊較大範圍內的居民,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3.3  預防措施

3.3.1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水上危化品突發事件的風險評估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相關信息及時進行匯總分析,必要時同相關部門進行會商,評估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損害,研究確定應對措施,制定應對方案。對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相關單位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3.3.2 各風險源企業要認真落實主體責任,開展企業內危險源辨識、評估工作,採取相應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危險源監控與管理,並按規定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3.3.3 相關主管部門要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3.3.4 相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災難的特點,建立健全突發事件基礎信息資料庫,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設施和人員,對突發事件易發區域加強監測。

3.4  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應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3.4.1 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3.4.2 發布預警公告;

3.4.3 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3.4.4 指令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應急狀態,相關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3.4.5 針對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3.4.6調集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各類應急保障工作。

3.5  預警發布和解除

3.5.1 藍色預警:由縣應急指揮部報縣政府批准後發布和解除。

3.5.2 黃色預警:由縣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經縣政府報市政府批准後發布和解除。

3.5.3 橙色、紅色預警:由縣政府提出預警建議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同意後報上級政府,經批准後發布和解除。

預警信息應包括:事故的類別、可能波及範圍、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續時間、提醒事宜和應採取的相應措施等。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信息網絡、宣傳車、警報器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發布。

經過跟蹤監測並對監測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後,認為應當結束預警狀態的,縣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縣政府提出建議。由縣政府決定結束,同時報市和省,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事發地人民政府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環境汙染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4.信息報告

發生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人在事件發生後,應立即向相關部門報警。

4.1  遇險報警通信方式

4.1.1 水上通信無線電話(甚高頻VHF);

4.1.2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

4.1.3 公眾通信網(水上遇險求救專用電話:12395);

4.1.4 公安聯動報警電話110

4.1.5 其他有效方式。

4.2  報告內容

4.2.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以及相關氣象和水文情況;

4.2.2 所涉及的船舶名稱、國籍、呼號或者編號;

4.2.3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稱、地址;

4.2.4 事故性質、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4.2.5 上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裝載位置等概況;

4.2.6 汙染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趨勢;

4.2.7 已經採取或者準備採取的汙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汙染控制情況以及救助要求;

4.2.8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5.信息處置

5.1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對接報信息進行初始評估,初始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

5.1.1 判斷是否發生了危險化學品事故;

5.1.2 遇險人數及溢漏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

5.1.3 迅速查明事故船舶的詳細資料,如船舶結構、溢漏危險化學品的理化特性等;

5.1.4 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導致的火災、爆炸以及可能造成的人身傷害進行分析判斷,確定需要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

5.2  根據初始評估情況,初步確定事故的類型、危害程度,按以下程序報告:

5.2.1 發生或可能造成水域汙染的IV級及以上船舶油汙染事故或者船舶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水上搜救機構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5.2.2 轄區發生或可能造成水域汙染的Ⅲ及其以上船舶油汙染事故或者船舶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安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一般事故向市安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5.2.3 對報告的事故要跟蹤核實與分析,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6.應急響應

6.1  先期響應

事故發生後,涉及企業和船舶應立即啟動本單位預案,積極開展救助和處置工作,並及時向所在地搜救機構報告,同時向相關應急部門求救。

6.2  分級響應

6.2.1 較大及以上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啟動由縣應急辦報縣政府決定,縣政府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成立縣應急指揮部。啟動《海安縣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縣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現場總指揮,各專業處置工作組按照職責,負責具體應急處置工作。

6.2.2 一般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啟動由縣應急指揮部決定,分管副縣長趕赴現場,成立由縣應急指揮部。啟動《海安縣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分管副縣長任現場總指揮,各專業處置工作組按照職責,負責具體應急處置工作。

6.2.3 縣應急指揮部執行如下程序:

1)組建現場指揮部,確定現場指揮部成員;

2)通知各專業處置工作組、相關成員單位和專家參加現場救援,制定救援方案;

3)調動有關裝備、物資支援現場救援,通知有關部門做好運輸、通信、氣象、物資、環保等支援工作;

4通知相關機構啟動環境汙染事件、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港口碼頭重特大事故等應急預案。

5)及時向公眾及媒體發布事故應急救援信息,掌握輿論動態,回復有關質詢。

6)需要外縣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應急辦提出請求。

7.應急處置

各應急救援力量在接到調動通知後,應儘快趕到指定地點,聽從現場指揮部的調度。事故發生地的應急救援力量由現場指揮部直接召集調用。

現場指揮部應按照縣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救援決策組織各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應急救援行動主要包括:

7.1  疏散警戒與交通管制

根據事故情況,建立警戒區域,迅速撤離警戒區內無關船舶及人員,對事故現場附近水域及陸地發布警告,實行交通管制。

應注意以下事項:

1水上警戒區域要定時發布航行警告,陸地警戒區域的邊界應設警示標誌並有專人警戒;

2除應急救援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警戒區;

3洩漏的危險化學品為易燃品時,區域內應嚴禁火種;

4如事故物質有毒時,需要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並有相應的監護措施;

5應向上風方向轉移;指定專人引導和護送疏散人員到安全區,並在疏散或撤離的路線上設立哨位,指明方向;

7不要在低洼處滯留;

8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汙染區與著火區。

7.2  監測

環保部門要按照職責,組織開展事故現場監測工作,做好洩漏危險化學品的分布、擴散範圍及對環境影響的監測評估工作,監測評估結果應隨時向水上應急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報告,現場監測工作應貫穿在整個應急處置行動中。

7.3  人員救護

醫療急救單位應配備相應的急救設施和藥品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急救,經過現場救護後送往醫院進一步治療。

7.4  火災控制

消防部門應針對不同種類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選擇正確的滅火劑和滅火方法控制火災,並根據專家意見及時冷卻、疏散鄰近受到火災影響的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避免衍生、次生災害發生;其他應急力量應配合消防部門參與滅火行動。

7.5  洩漏控制

發生危險化學品洩漏事故時,在保證搶險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應優先考慮堵漏與轉駁,控制汙染源。同時對水中和陸地上的汙染物進行回收和處置。

7.6  汙染物打撈清除

根據洩漏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性質採取相應措施,對散落入水的包裝有害物質或貨物運輸組件實施打撈清除。

7.7  擴大響應

現場指揮部應不斷對事故現場情況和應急救援情況進行分析評估,並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如果事態進一步擴大,現場應急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事故,現場指揮部應儘快報告縣應急指揮部,請求調動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進行擴大應急救援行動。縣應急指揮部應根據現場指揮部報告的情況,迅速調動救援力量採取進一步的救援行動。

需要調動周邊地區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由縣政府向省、市應急辦報告,請求支援。

8.信息發布

內河水上危化品事故信息發布由縣應急指揮部統一負責。

8.1  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

由總指揮指定新聞發言人,除新聞發言人外,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各應急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布事故和應急處置情況信息。以保證內河水上危化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報導的及時、客觀、準確性。新聞發言人可指定有關單位、人員、應急力量接受現場採訪。

8.2  新聞發布內容

1)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相關氣象和水文情況;

2)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3)汙染程度;

4人員傷亡與救護、安置情況;

5)已經採取或者準備採取的汙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汙染控制情況;

6)涉及到水上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的,還應通報船舶上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裝載位置等概況;

7)善後處理情況;

8)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8.3  新聞發布形式

新聞發布可以採用以下形式:

1召開新聞發布會;

2接受採訪;

3現場報導;

4開通熱線電話;

5設立公開網站。

9.水上應急行動的中止

受水文氣象條件、船舶技術狀況、汙染物的危害性等客觀條件限制,危險化學品水上應急行動無法進行的,承擔應急指揮的水上搜救機構可以決定中止水上應急行動;中止原因消除的,應當立即恢復水上應急行動。

10.水上應急行動的終止

10.1  應急終止的程序

10.1.1 應急處置現場根據應急監測、調查快報,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根據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報請相應的應急指揮部或人民政府批准。當發生Ⅰ級、Ⅱ級時,由應急指揮部及時報請省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批准;當發生Ⅲ、Ⅳ級事件時,由應急指揮部報請海安縣人民政府批准。

10.1.2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後,宣布終止現場應急狀態,轉入應急終止後的工作。

10.2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10.2.1 應急終止後,各應急工作小組應根據指揮部的指示和現場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和評價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10.2.2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行動的評價,並存檔備案上報有關部門。

10.2.3 必要時,應急指揮部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本預案。

10.2.4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應急事件處置情況進行總結。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完畢後,及時按照一事一卷要求存檔備案。

10.2.5 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危險化學品、消防汙水的處置進行監管,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進行科學評估,對遭受破壞的生態環境提出恢復和補償的建議並進行監管。

11.後期處置

11.1  善後與恢復

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責任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善後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與補償、社會救助、衛生防疫、保險理賠、環境恢復等。及時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儘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11.2  調查評估

縣應急辦應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起因、性質和責任等進行調查,對應急行動相關部門行動和應急效果等進行科學評估,評估報告報縣人民政府。

12.應急保障

各有關單位、部門應根據本預案的要求,切實做好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急需。

12.1  宣傳教育

相關部門要積極組織和指導相關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努力提高企事業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

12.2  應急隊伍保障

12.2.1 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按照政府主導、側重公益、市場運作、有償服務」的原則,指導、支持和鼓勵相關單位和個人建立危險化學品清除作業單位等汙染事故應急專業隊伍。

12.2.2 縣安監局、交運局、公安局、環保局、衛計委、消防大隊、地方海事處、港航企業等和企事業單位負責組建和完善本行業危化事故應急處置專業隊伍,發展危化事故應急志願者隊伍。

12.2.3 各應急響應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組建的應急隊伍應堅持規模適度、工種配套、設備齊全的原則,開展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加強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和現場能力。

12.2.4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收集本地區可參與危險化學品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信息,建立我縣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保障隊伍信息庫。

12.3  裝備保障

12.3.1 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合理配備、分步實施的原則,對照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資源庫建設標準,逐步完善應急設備設施,配備包括圍油欄、收油機、圍油欄布放艇、浮油回收船等在內的裝備、器材,確保在發生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時,能迅速、及時、有序地作出應急反應,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水域的汙染。

12.3.2 應急指揮部應當掌握特種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應按規定配備必要的裝備。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檢查並掌握相關應急隊伍的裝備配備情況。

12.3.3 各相關單位和部門在縣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對涉險人員和應急人員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12.3.4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收集本縣內河水上運輸主要危險化學品應急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布局信息,建立信息庫。

12.4  技術保障

12.4.1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建立水上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專家庫,成員主要由海事、法律、救助、打撈、清汙、環保、農業、公安、消防、氣象、醫療、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與其他相關的專家機構建立必要的聯繫。

12.4.2 應急專家諮詢小組負責在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防治對策、應急反應、清除作業、汙染損害評估、索賠和賠償方面提供建議,並為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提供專家意見;負責為日常培訓演練提供技術支持。

12.5  物資保障

各相關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部門在縣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制度,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要求,做好相關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保障對事故的物資供應。縣民政部門應會同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和籌集工作。

12.6  財力保障

12.6.1 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資金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所需財政擔負的經費,應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12.6.2 凡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及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急所需的設備經費屬於固定資產支出部分的,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屬於固定資產支出部分的經費及企業組建隊伍的人員經費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12.6.3 在應急搶險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佔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和配合。事後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補償。

12.7  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運局和公安局應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完善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徵用程序和補償機制,確保應急物資、器材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運達,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12.8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有關單位應加強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等的日常管理和保養;在發生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

12.9  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計委負責組建醫療衛生隊伍,根據需要及時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等衛生應急工作。

12.10  治安保障

縣公安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治安維護和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12.11  培訓與演練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相關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專業知識、事故應急和處置知識培訓。進一步提高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能力,增強相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防範意識。定期組織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隊伍及相關聯動單位,開展水上及船岸界面汙染事故應急演練,提高各聯動單位和生產經營(運輸)單位的實戰應對能力。做好實施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確保一旦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能迅速投入應急。

13.附則

13.1  預案管理

13.1.1 預案編制

本預案由海安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編制,報縣政府審定。

13.1.2 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海安縣交通運輸局適時組織評審與修訂,報縣政府審核、備案。

13.2  責任與獎懲

13.2.1 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13.2.2 對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13.2.3 對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重要情況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海安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13.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指南

2.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流程圖

3.海安縣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單位

通訊錄

4.海安縣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

專家庫

 


附件1

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指南

第一章  船舶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處置指南

船舶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是指船舶裝載危險化學品在航行、裝卸、靠泊過程中,因各種原因引發的危險化學品燃燒、爆炸事故。

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燃燒、爆炸事故特點

1.在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況下,熱量通過熱輻射,可以引起相鄰可燃物的燃燒,引起整個貨區的火災;

2.在危險貨物發生火災事故的同時,往往還會產生有毒性氣體,威脅人員的生命和健康;

3.液貨船和液化氣船舶的火災具有控制難、危險性大的特點,可能引發惡性事故和嚴重後果。

二、應急處置重點

1.了解船舶、貨物的基本情況和起火原因、火災狀態及人員傷亡情況,根據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和發展對突發事故進行評估。

2.針對捲入火中的危險貨物的特性,選擇正確的消防方法儘快實施滅火行動,有效控制火情蔓延。

3.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事故船舶的船員和周圍船舶的安全,控制事故升級。

4.船舶火災、爆炸事故可能會導致船舶沉沒造成環境汙染,應調集防汙染應急力量待命,做好水上溢油圍控和清除的相應準備。

三、船舶火災事故應急措施

總體建議

在火災中,暴露的貨物可能爆炸或其包裝可能破裂。儘可能在遠處有防護位置上滅火。

艙面貨物著火

儘可能用多個水龍噴霧。

艙內貨物著火

停止通風並關閉艙蓋。使用貨物處所固定的滅火系統。如不可能,則用大量的水噴霧。

貨物暴露在火中

如可行,清除或拋棄可能著火的包件,否則用水冷卻。

特殊情況

遇水反應物質不要使用水或泡沫,用幹的惰性粉末狀物質窒息滅火或讓其燃燒。

貨物遇水可產生氫氯酸,須遠離其流出的汙水。

撲滅火後應立即按溢漏處理

第二章  水上危險化學品洩漏事故處置指南

水上危險化學品洩漏事故指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水上航行、靠泊、作業過程中發生洩漏,造成危害生命財產和環境汙染的事故。

一、事故特點

1.洩漏的危險化學品具有易揮發、易燃易爆的特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易造成燃燒、爆炸等二次事故。

2.大多數危險化學品及蒸氣都具有擴散性、刺激性、麻醉性和毒性,通常人接觸到液體化學品及蒸氣,都會導致不同程度的損傷。

3.危險化學品洩漏到水中,會造成水體的汙染,影響附近居民的身體健康。

二、應急處置重點

(一)洩漏控制

若船艙或容器發生洩漏,應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措施堵塞和修補裂口,制止進一步洩漏,同時要防止洩漏物擴散,殃及周圍的水域、船舶和人群。

(二)疏散與隔離

在水上危險化學品洩漏事故中,必須及時做好周圍水域船舶和人員的緊急疏散工作。根據不同化學物質的理化特性和毒性,結合氣象條件,迅速確定疏散距離。

疏散距離由兩部分(參見下圖)

 

 

 

 

 

 

 

 

緊急隔離帶是以緊急隔離距離為半徑的圓,非事故處理人員不得入內;下風向疏散距離是指必須採取保護措施的範圍,即該範圍內的船舶、人員和居民處於有害接觸的危險之中,可以採取撤離、密閉住所窗戶等有效措施,並保持通訊暢通以聽從指揮。由於夜間氣象條件對毒氣雲的混和作用要比白天小,毒氣雲不易散開,因而下風向疏散距離相對比白天的遠。

三、化學品汙染的應急方法和技術

(一)化學品溢漏的特點

品種眾多的危險化學品具有不同的物理、化學性質。物質的溶解性、密度和蒸氣壓等物理特性決定了其溢漏入水後的表現。危險化學品入水後表現為四種形式:與水表面接觸快速蒸發、漂浮在水面、入水快速溶解和沉入水底。

溶解性、密度和蒸氣壓對溫度的改變是非常靈敏的,一種化學品在同一時間、不同溫度條件下,可以表現出許多行為。可能漂浮在水面上,同時也可能揮發或溶解,或與水發生反應。

(二)化學品洩漏後表現形式分析

 

 

化學品溢漏入水後的12種具體表現形式

 

表現組名稱

 

 

 

立即揮發(氣體)

G(氣體)

立即揮發

丙烷、丁烷氯乙烯

空氣中

GD(氣體/溶液)

立即揮發

空氣中

水體

快速揮發

E(蒸氣)

漂浮快速揮發

苯、己烷環己烯

空氣中

ED(蒸氣/溶液)

快速揮發溶解

甲基叔丁基醚、乙基乙酸

空氣中

水體

漂浮

FE漂浮液體/蒸氣

漂浮揮發

庚烷、松節油、甲苯、二甲苯

空氣中

水面

FED漂浮液體/蒸氣/溶液

漂浮、揮發、溶解

乙酸丁酯、異丁醇、丙烯基乙酯

水面

空氣中

水體

F(漂浮液體)

漂浮

動植物油、二戊烯、異癸醇

水面

F漂浮液體/溶液

漂浮

溶解

丁醇、丙烯酸丁酯

水面

水體

溶解

DE(溶液/蒸氣)

快速溶解、

揮發

丙酮、一乙胺、環氧丙烷

空氣中

水體

D(溶液)

快速溶解

某些酸類、醇、乙二醇、胺類、甲基乙基甲酮

水體

沉積

SD(沉積物/溶液)

沉積溶解

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

水底

水體

S(沉積物)

沉積

煤焦油、氯苯、鄰基二甲酸丁基苄酯、四乙基鉛、四甲基鉛

水底

(三)應急方法和技術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安全應急方法主要包括三種技術,即預報方法、監測技術和最終的回收系統。

1.氣體或揮發性液體

船舶運輸的氣體和揮發性液體包括:氨、氯乙烯、氯氣、甲烷、丙烷、丁烷、液化石油氣等。

應對氣體洩漏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使用水霧:

通過冷卻熱表面減少火災、爆炸風險,撲滅火花和壓制火焰的形成;

阻止、改向或驅散水溶或非水溶氣團;

衝洗或擊散水溶性氣團。

1)預報氣體或揮發液體在空氣中的擴散

適用於氣體和大多數會產生蒸氣團的揮發液體,包括GE組別的所有細分類(如GGDEEDFEFEDDE),即使有計算機氣體擴散模型的幫助,在實際應急中預報氣團擴散通常也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確保快速採取適當預防措施的最有效的方法通常是事先模擬某些局部場景。由於物質特性與特定氣體環境的結合會導致特殊的表現形式,所以決不能依賴這種評估(預報)來代替監測。

2)監測空氣中存在的氣體

事故發生後,系統化地監測空氣中化學品的濃度是非常重要的。跟蹤氣體監測的主要目的就是確認哪些區域不需要人員防護或哪些公眾必須疏散。通常根據事先評估預報(氣體)位置的不斷變化採取這種監測技術。

在進入潛在危險區域時,三種參數應被監測:

a.氧氣濃度;

b.可燃或爆炸氣體範圍;

c.有毒物質。

氧氣濃度和可燃氣體水平應同時檢測,因為缺氧可能會影響可燃氣體探測儀的正常功能。有毒氣體可以由trace-gas analyzers探測,如calorimetric tubesphoto ionizationflame ionization探測儀,pH和澱粉試紙。如果沒有監測儀器,則應在事故現場設立安全疏散區域。應急反應人員應經過培訓,以熟悉這些監測儀器的功能。形勢的初始評估應由安全防護的人員進行。

2.漂浮液體的溢漏

化學品溢漏漂浮擴散不斷形成與空氣的接觸介面,其蒸氣壓決定某些物質將快速揮發並在空氣中高度積聚,為了評估其火災、爆炸和健康風險,監測其在空氣中的濃度非常重要。

1)預報水面漂浮物的擴散

這種方法適用FEFEDFFD分類組。可以使用和溢油相同的原理通過矢量圖解的方法計算擴散和漂移的趨勢。但是除F分類組的化學品,大部分組別的物質在大約10小時內將通過揮發和/或溶解而消失。考慮風和流的相對影響對決定漂移位置至關重要。

應對漂浮液體

漂浮液體可以使用:

a.泡沫覆蓋減少揮發;

b.吸附材料或其它處理劑;

c.圍油欄圍控;

d.回收設備(如撇油機)回收;

e.以上各方法組合使用。

泡沫:在應急反應操作期間,要特別關注對健康、火災、爆炸的危害,用那些能夠減緩蒸氣揮發的化學泡沫覆蓋這些溢漏出的物質能夠使危害大大的減小。在漂浮物上使用泡沫能夠限制它在水表面的擴散並且使回收和操作更容易。

吸附材料和凝膠劑:許多吸收劑適用於有毒有害物質的溢漏,它們有各種各樣的外觀和組成,很多吸收劑都在陸地的洩漏中嘗試並得以完善。很多傳統的溢油吸附材料對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洩漏非常有效。

低粘度的有毒有害物質能夠很快在水表面擴散成很薄的薄膜,為得到有效的吸收,使用高吸收率的吸附材料是很重要的。用圍油欄控制溢漏物的擴散配合使用吸附材料和類似的試劑進行處理更為有效。鑑於使用大量吸附材料的費用和局限性,一般僅限於在小的洩漏中使用。

撇油器:由於化學品在水表面的擴散和形成薄膜的速度較快,一般低粘度的漂浮物用撇油器回收效果不大,事先用吸附材料吸收一下,將使液體回收起來更容易些。此外,不是所有的撇油器都適用於回收提前吸附的溢漏物,當決定使用何種設備回收洩漏物時,重要是考慮物質的相容性。

3.溶解物的溢漏

洩漏的危險化學品溶解於水後呈現霧狀或羽毛狀,漸漸地形成溶解物並在水體中移動,監測其濃度以便跟蹤其擴散和漂移,並評估其對環境、漁業、旅遊和淡水取水口的危害。

這種方法僅適用於分類組為D類的物質。

溢漏數量(kg

濃度1mg/m3

濃度1μg/m3

1

500

5000

10

1000

10000

100

2000

20000

1000

4000

40000

上表列出了洩漏數量、水中濃度和擴散距離(米)的關係,用以評估溶解物的擴散,條件是水流緩慢且平穩。這種方法不適用於不流動的水(或幾乎不流動)以及洩漏物密度與水相差很大或水流非常湍急。

2)應對溶解物的溢漏

危險化學品的洩漏可用很多的反應試劑進行處理,目的是減緩或中和其對人類和環境的有害影響。化學試劑包括:中和試劑、氧化劑、減緩試劑、凝聚劑、吸附劑、合成試劑、離子交換劑等。上述試劑用來處理洩漏溶解物,並將其溶液泵入駁船或其他儲存容器加以回收。

處理試劑主要用於D分類組的物質,有時也用於其它具有溶解性的組別,如GDEDFEDFDSD。硫化鐵作為一種減緩劑,用於處理沉船洩漏的鉻化合物,目的是將鉻離子轉化(或減少)為氧化狀態,以減輕其毒性。活性碳經常被用於有機物質的吸附劑。中性酸能用來中和強性和中性鹼,中性的鹼能用於處理中性或強性的酸。

洩漏的酸——使用碳酸氫鈉(NaHCO3

洩漏的鹼——使用磷酸二氫鈉(NaH2PO4

使用化學處理方法應與相應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磋商,其試劑用量應事先進行專家諮詢。藥劑的使用可以通過噴灑管或直接從袋中撒出。使用量的估算一般根據理論上中和溢漏化學品總量的藥劑量再增加50%

4.沉積物的溢漏

沉積物的洩漏會嚴重汙染水體,在某些情況下應認真採取減輕汙染的措施,回收沉沒的貨物或船舶需要複雜的處理系統,包括特殊的打撈作業和設備。

沉積物的洩漏將擴散到水底,因此,繪製洩漏物的地圖對於應急反應是非常重要的。圖紙可以通過回聲探測器繪製,也可由潛水設備或潛水員繪製,但應認真評估潛水員的風險,包括危險化學品和潛水設備的相容性。

第三章  個體防護和應急監測

一、個體防護

當作業場所中有害危險化學品的濃度超標時,工作人員就必須使用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它是阻止有害物質進入人體的屏障。防護用品本身的失效就意味著保護屏障的消失。

(一)呼吸防護用品

據統計,職業中毒的15%左右是吸入有毒物質所致,因此要防止有毒物質從呼吸器官侵入,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呼吸防護用品。

常用的呼吸防護用品分為過濾式(淨化式)和隔絕式(供氣式)兩種類型。

過濾式呼吸器只能在不缺氧的環境(即環境空氣中氧的含量不低於18%)和低濃度毒汙染環境中使用,一般不能用於罐、槽等密閉狹小容器中作業人員的防護。過濾式呼吸器分為過濾式防塵呼吸器和過濾式防毒呼吸器。前者主要用於防止粒徑小於5μ的呼吸性粉塵經呼吸道吸入產生危害,通常稱為防塵口罩和防塵面具;後者用以防止有毒氣體、蒸氣、煙霧等經呼吸道吸入產生危害,通常稱為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分為自吸式和送風式兩類,目前使用的主要是自吸式防毒呼吸器。

隔離式呼吸器能使戴用者的呼吸器官與汙染環境隔離,由呼吸器自身供氣(空氣或氧氣),或從清潔環境中引入空氣維持人體的正常呼吸。可在缺氧、塵毒嚴重汙染、情況不明的有生命危險的作業場所使用,一般不受環境條件限制。按供氣形式分為自給式和長管式兩種類型。自給式呼吸器自備氣源,屬攜帶型,根據氣源的不同又分為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和化學氧呼吸器;長管式呼吸器又稱長管面具,得藉助肺力或機械動力經氣管引入空氣,屬固定型,又分為送風式和自吸式兩類,只適用於定崗作業和流動範圍小的作業。

在選擇呼吸防護用品時應考慮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作業場所汙染物可能達到的最高濃度、作業場所的氧含量、使用者的面型和環境條件等因素。

(二)眼睛防護

為了防止眼睛受到傷害,可以採用化學安全防護眼鏡、安全面罩、安全護目鏡、安全防護罩等。

(三)身體防護

為了避免皮膚受到損傷,可以採用帶面罩式膠布防毒衣、連體式膠布防毒衣、橡膠工作服、防毒物滲透工作服、透氣型防毒服等。

(四)手防護

為了保護手不受損傷,可以採用橡膠手套、乳膠手套、耐酸鹼手套、防化學品手套等。

二、醫療救助

(一)到達現場

搶救人員在進入汙染區域前必須做好充分防護防止危險化學品接觸身體造成傷害。到達現場後應對情況作初步檢查並確定事故規模。搶救人員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進入汙染區域時,應佩帶依靠壓力的自給式呼吸器和全套防護衣;

2.不得接觸任何洩漏物質;

3.避免設備和藥品受到汙染;

4.未經充分保護不得從汙染區域帶回任何物品;

5.未經充分防護不得接近有潛在危險的區域。

(二)清除傷員汙染

急救前應先清理傷員身上的汙染物,清汙應按以下次序進行:從頭部往下清汙,先對暴露的傷口和眼睛進行清汙,應避免汙染物進入未包紮的傷口,清汙後用防水繃帶包裝傷口。對體表汙染應從最不刺激的方法開始,限制使用對皮膚有刺激的機械或化學方法。用水流輕輕地清洗汙染的地方至少10分鐘,然後用肥皂和溫水仔細清洗,用柔軟的刷子或水綿擦洗。將體表汙染降低到不再對傷員或反應人員造成威脅的程度,將傷員與被汙染的環境隔離以防止殘餘汙染物擴散。可能的話,應將清汙過程中產生的所有流出物裝好作並做適當處理。清汙完成後應立即將傷員從隔離區移走。

(三)傷員處理

處理傷員以最先照料受傷最重的傷員為原則,將呼吸道、呼吸、循環做為對傷員的最高急救次序,然後進行進一步檢查。對傷員的急救應在隔離區域外進行,急救方法參見《醫療急救指南》。醫學檢查和急救應從危險化學品運輸單證、標誌和其他單證中獲得信息。

 

三、應急監測方法

應急監測方法

方法簡介

試紙法

使被測空氣通過用試劑浸泡過的濾紙,有害物質與試劑在紙上發生化學反應,產生顏色變化;或者先將被測空氣通過未浸泡試劑的濾紙,使有害物質吸附或阻留在濾紙上,然後向紙上滴加試劑,產生顏色變化;根據產生的顏色深度與標準比色板比較,進行定量。前者多適合於能與試劑迅速起反應的氣體或蒸氣有害物質;後者適用於氣溶膠的測定,允許有一定的反應時間。試紙比色法的特點是操作簡便、快速,測定範圍廣,適合於工礦、農村的廣大群眾使用;但它的測定誤差較大,是一種半定量的方法。使用方法與通常使用的pH試紙一樣。如用於氯氣應急監測的聯苯指示紙法。

水質速測管法-顯色反應型

將有關試劑做成細粒或粉狀裝入檢測管內。使用時將檢測管刺一小孔,排出管內空氣後插入水樣並吸入約半管水樣,待反應數分鐘後,將其與標準比色卡對比找出顏色最接近的色階,讀出濃度值。如用於六價鉻應急監測的速測管法:先將裝有測Cr(Ⅵ)試劑的檢測管刺一小孔,排出空氣後插入水樣並吸入約半管水樣,待反應12分鐘後,將其與標準比色卡對比找出顏色最接近的色階,讀出濃度值即可。

氣體速測管法-填充管型

有毒氣體檢測管是一種內部充填化學試劑顯色指示粉的小玻璃管,一般選用內徑為26mm、長度為120180mm的無鹼細玻璃管。指示粉為吸附有化學試劑的多孔固體細顆粒,每種化學試劑通常只對一種化合物或一組化合物有特效。當被測空氣通過檢測管時,空氣中含有欲測的有毒氣體便和管內的指示粉迅速發生化學反應,並顯示出顏色。管壁上標有刻度(通常是mg/m3),根據變色環(柱)部位所示的刻度位置就可以定量或半定量地讀出汙染物的濃度值。如用於苯應急監測的苯蒸汽快速檢測管:用注射器採進氣樣,再用膠管將注射器與檢測管連接,按規定速度將氣樣注入檢測管中,注完即可得出可靠數據。

可攜式分析儀器測定法

利用有害物質的熱學、光學、電化學、氣相色譜學等特點設計的能在現場測定某種或某類有害物質的儀器。如一氧化碳紅外線檢測儀;磷化氫、氯氣、一氧化碳、砷化氫定電位電解式檢測儀;硫化氫、一氧化碳庫侖檢測儀;氨氣、硫化氫敏電極檢測儀;氰化氫膠比電解式檢測儀;一氧化碳固體熱傳導式檢測儀;苯系物等可攜式氣相色譜儀等。如用於硫化氫應急監測的硫化氫庫侖檢測儀。將被測氣體導入滴定池,池內裝有溴化鉀的酸性溶液,池內即發生電解。電解電流與被測物質的瞬時濃度呈線性關係,由此得出被測物質的濃度值,並由微安表指示讀數。

 

 

 

 

 

 

 

 

 

 


附件2

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流程圖

 

 

 

 

 

 

 

 

 

 

 

 

 

 

 

 

 

 

 

 

 

 

 

 

附件3

海安縣內河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單位通訊錄

 

 

 

聯繫電話

縣應急辦

顧宏俊

副主任

13862712786

縣委宣傳部

劉萬春

副部長

13773666686

安監局

 

 

13951427446

公安局

於志海

副局長

13506276888

交運局

陳崇進

 

18796192666

環保局

柳培文

副局長

15906276789

衛計委

陳禮柏

副主任

15151310009

農委

唐友根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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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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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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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

孫友庚

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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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於俊卿

副局長

18962789696

氣象局

張開進

副局長

15312918122

水利局

章本林

副局長

18962789669

住建局

蔣愛東

副局長

15951415888

地方海事處

梅一新

 

13962702068

消防大隊

朱聲球

大隊長

13862743119

供電公司

 

副總經理

13862932631

電信公司

張世海

副局長

1892162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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