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袁曙宏在11月6日國新辦發布會上表示,人民是權力的本體,人民通過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法律沒有禁止的就可以做。對政府而言,政府法定職責必須為,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
「法無禁止即自由,法無授權不可為」,是一句法律諺語,源於17、18世紀的西方,是盧梭《社會契約論》、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的相關表述與延伸,現在已經成為法治國家通行的法律原則。對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公民的行為無法律禁止皆不違法;而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經過法律授權。
「法無禁止即自由」,也被表述為「法無禁止即權利」、「法無禁止不處罰」,實際上,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另一提法。每個公民具有生命權、財產權等權利,在不觸犯法律的前提下,這些權利都應當受到保護。延安夫妻在家看黃碟被抓案曾經轟動全國,而法律對夫妻的這種行為並無明文禁止規定,這引發了公民權利意識的大討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了「法無禁止即自由」這一原則,市場主體的創造力和積極性才會被充分調動,市場經濟才會更有活力。
但針對以政府權力為代表的公權力,則適用「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管理行為必須有法律授權,凡是未經法律明確授予的權力都不是合法權力。這也是為了防止相關權力的泛濫而造成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受損。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涉租尋租空間。
實際上,由於公權力較私權利更為強大,容易傾軋私權利,只有將公權力裝進法治的「籠子」裡加以禁錮與管束,實現了公權力的「法無授權即禁止」,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私權利。
本文來源:中工網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