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11月25日,記者從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11月24日,德陽什邡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董某、李某、馬某涉嫌犯盜竊罪一案。據悉,三人是將個人辦理的銀行卡賣給詐騙團夥後,再上演了一出年度「碟中諜」,把詐騙團夥的贓款截留了。
經法院審理認為,三被告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間,被告人董某、李某、馬某以本人名義辦理銀行卡或購買他人銀行卡,並將辦理的該銀行卡及其U盾、預留電話號卡,由被告人馬某、李某郵寄賣給他人用於走帳。
犯罪團夥騙取的詐騙款進入三名被告人提供的銀行卡帳戶,三名被告人查詢到其辦理的銀行中有資金匯入信息,便以掛失補卡方式將錢取出,將資金進行分贓。
在2019年8月—2020年3月三名被告人盜竊錢款數額達一百餘萬元。
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三被告人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退還了所獲全部贓款,被告人董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被告人馬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對被告人董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說法
縱觀整個案件,違法犯罪分子收購、提供銀行卡,為詐騙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收購、非法提供信用卡的行為本身也會構成犯罪,若採用秘密方式將違法犯罪所得款項「截流」,同時會構成盜竊罪而擇一重罪處罰。
銀行卡是能夠代表個人身份的物品,因貪圖利益出售銀行卡,不僅威脅到自身信息和資金安全,還可能為其他犯罪提供幫助。因此,作為守法公民,應合法使用自己的銀行卡,避免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什邡法院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