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6日,因疫情推遲的3.15晚會正常拉開了序幕,在這場嚴肅且引人關注的晚會中,全球著名的快餐品牌-漢堡王,被曝纂改保質期使用過期麵包,使其食客大失所望,紛紛開始抵制。「舌尖上的安全」是老百姓最關注的問題之一,貴州12348律師教您,作為消費者遇到食品安全問題時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回顧】
「3.15」晚會接到內幕人士舉報,漢堡王的標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嚴重問題。在南昌市漢堡王紅谷灘天虹店,記者發現,當班經理發現麵包到期後,很自然地吩咐員工更換標籤。員工將這批漢堡上舊的標籤撕掉,換上了新的標籤。
第二天記者發現,這批過了保質期的麵包被陸續拿出來,做成漢堡賣給了顧客。即便到了食物容易發黴變質的夏天,保質期照改不誤。
記者隨後又對南昌市其它幾家漢堡王餐廳進行了調查。在漢堡王南昌王府井店,不僅僅是過期麵包被重新修改保質期再銷售,過期的南美風味雞腿排同樣被要求修改標籤,延長保質期。南昌市多家漢堡王餐廳的員工們已經見怪不怪。
南昌市漢堡王王府井購物中心店員工: 「有一次發黴了,是因為麵包放太久了。」南昌市漢堡王銅鑼灣店店長:「總部也知道。節目播出後,@漢堡王中國 發布聲明:我們已經關注到央視3.15晚會提及的江西南昌漢堡王餐廳管理問題的報導。漢堡王中國對此非常重視,立即成立工作組並對這些餐廳進行停業整頓調查。
【貴州在行動】
針對「3·15晚會」曝光南昌市「漢堡王」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加工製作食品以及修改食品原料有效期等違法行為,為及時發現並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貴州省市場監管局於7月16日晚連夜安排部署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以「漢堡王」為重點的快餐店食品安全全覆蓋監督檢查。
經排查,我省現有5家「漢堡王」門店,全部集中在貴陽市,未發現過期或更正日期的行為,調取門店監控錄像,未發現央視新聞報導的違規行為。
【法律責任】
復盤南昌漢堡王事件,涉事門店不僅會受到道德與輿論層面的處罰,更將面臨法律責任的承擔。
(一)民事責任
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1.生產廠家先行賠付損失
《食品安全法》第148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付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消費者在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後,既可以向銷售的商鋪主張損失,也可以向製造產品的廠家要求賠償。如果找不到售賣的商家時,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生產廠家,生產廠家不能以該產品問題與自己無關作為理由而推諉。
2.最低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
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法律還特別規定對於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還可以向生產廠家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如果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則為1000元。這意味著消費者可獲得的最低懲罰性賠償金都達1000元。
(二)行政責任
處貨值金額三十倍罰款
違反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法律規定,食品生產者將沒收違法所得和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除此之外,食品生產者還可能面臨巨額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具體而言:
1.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的,處50000元~100000元的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2.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類: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處100000元~150000元的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3.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汙穢不潔、黴變生蟲、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添加劑: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的,處50000元~100000元;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三)刑事責任
最高刑罰可能判處死刑
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監管者可能涉及的罪名:食品監管瀆職罪
201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348律師說法】
問:網絡上購買鮮活易腐食品能否退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鮮活易腐商品除外。在原則上鮮活易腐食品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而網絡購物中有大量的食品卻是鮮活易腐的,因此建議消費者可在購買前與賣家達成若食品質量不符合要求可退貨的合意。
問:發生損害找誰賠償?
答:消費者可選擇生產者或消費者。在實踐中,為了最大限度的維護消費者權益,建議同時起訴兩者,且起訴兩者便於在庭審中查明案件事實,避免任何一方推諉責任。
問:網購物品能否要求購物平臺承擔責任?
答:能!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有義務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第三方平臺不能提供食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繫方式,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問:消費者需要證明哪些事情?
答:消費者需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存在因果關係,比如上述案例中消費者找出了認定河豚含有毒素,食用風險大的相關規定。現實生活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以通過採取保留完整的就診材料,將食品送交專門的食品檢驗、認證機構進行檢驗等措施達到上述證明目的。
問:知假買假,能否得到賠償?
答: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食品安全責任方面,知假買假不影響最終賠償的認定。
問:因購買食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能否主張賠償?
答:能!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問: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
答:1.找經營者進行協商解決;向經營者出示相關證據,證明食品出現的問題,並要求相應的賠償;
2.若經營者不予協商,可到購物所在地區的消費者協會投訴;撥打12315投訴舉報;
3.可向購物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
4.可以向法院起訴經營者請求民事賠償;
5.涉及刑事犯罪的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12348律師建議】
1.購買食品時,應留意食品包裝及以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