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廣大民眾最關心的話題之一,畢竟舌尖上的安全關係千家萬戶。根據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那麼,關於食品安全,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北京恆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修軍介紹,食品安全法第150條規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北京恆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修軍認為,適用「十倍賠償」,生產者與經營者有著不同的構成要件,生產者應當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經營者除了經營不安全食品,還應當對不安全食品存在明知。
那麼日常生活中,哪些行為會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從而獲得退一賠十的賠償呢?我們來以案說法:
一,銷售過期食品
案例:1月26日,閻某某在長寧區紅寶石路一家地下超市買了一盒價格270元的「利可塔芝士」。該商品的外包裝上註明:生產日期2010年12月22日,保質期至2011年1月25日。閻某某購買該商品後發現已超過保質期,沒有食用。7月11日,閻某某向長寧區法院起訴,要求超市退還購物款270元,賠償十倍貨款2700元。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出售過期食品的超市退還原告貨款270元,賠償2700元。
修軍主任提示,對於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完全符合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退一賠十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二,銷售進口紅酒
案例:2018年9月,王某在某貿易公司購買了12瓶進口紅酒,貨款總計5280元。買回來之後,王某竟發現,所購買的紅酒均沒有貼中文標籤。王某向貿易公司提出要求退賠,雙方協商不成後,王某將該貿易公司起訴至法院,訴請該貿易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退一賠十。
上海寶山法院判決某貿易公司退還原告王某貨款5280元,王某同時退回涉案商品紅酒12瓶,如王某屆時不能退回,則以每瓶440元的價格折抵應退貨款;此外,被告貿易公司還需要賠償原告王某52800元。
修軍主任提示,該案件法院判決的依據為,進口紅酒必須有中文背標,否則就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因此,廣大網友在挑選進口紅酒時,一定要注意是否有中文背標。
最後,北京恆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修軍說,以上兩起案件,商家均以消費者為
「知假買假」行為進行抗辯,不同意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明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引發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3號指導性案例也明確指出,消費者購買到不安全食品的,不論其在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為不安全食品,人民法院對其十倍賠償的訴請仍應予以支持。
因此,無論消費者是否是「知假買假」,亦或者是職業打假人,只要生產和銷售者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計算。當然除了食品以外的其他消費品,不適用於退一賠十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