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下午5點,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布了此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中國遊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一案的仲裁結果,從今天(28日)開始孫楊被禁賽8年。
「沒有一個冬天不可逾越,沒有一個春天不會來臨。災難總是突如其來,但這正是考驗你我的時候。」孫楊2月2日在微博上這段鼓勵大家抗疫的文字,更像說是給歷經滄桑的自己。
在今年年初的國際泳聯繫列賽深圳和北京兩站比賽中,孫楊兩次奪得400米自冠軍。一樁事先「張揚」的仲裁案在中國遊泳隊的歷史上,孫楊無疑是標誌性的人物之一。
然而,當這位中國遊泳的領軍者已經在為奧運會努力備戰時,英國媒體《星期日泰晤士報》的一篇文章卻打亂了他按部就班的訓練計劃。
這起事件的起因是2018年9月針對孫楊的一次賽外興奮劑檢查,由於對檢查人員出示的資質證明存疑,此次檢查最終未完成執行。2019年初,這家英國媒體率先報導了此事,並聲稱孫楊可能面臨著禁賽處罰。
當日下午,孫楊方面委託律師就此事公開發表聲明,稱《星期日泰晤士報》關於自己的報導為不實新聞,並保留追究報導、宣揚此事的媒體和個人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隨後,國際泳聯發表聲明,再次強調已經給出裁決:孫楊不存在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行為,此次檢查無效。去年3月,WADA因不滿裁決結果,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出上訴。
孫楊在冬訓中。但在CAS還未作出判決時,澳大利亞人霍頓卻在2019年7月的光州世錦賽上掀起了軒然大波。他在頒獎儀式上拒絕與孫楊一起登上領獎臺,甚至後來英國選手斯科特還效仿了他的這一行為。
甚至於孫楊的澳大利亞教練丹尼斯為自己的徒弟辯解幾句,也要承受著被國外「鍵盤俠」指責的壓力。
在那屆世錦賽上,孫楊其實可以在很多場合澄清這一切,但他最終還是選擇什麼都沒說。正如他自己所說的那樣,「很多時候證明自己的不一定是這樣的嘴炮,完全沒有意義。」
澳大利亞教練丹尼斯指導孫楊訓練。6年至少接受過180次血液檢測的確,「嘴炮」完全沒有意義,因為霍頓等人很快被「打臉」。
實際上,澳大利亞才應該擔心自己的興奮劑問題。就在光州世錦賽臨近結束時,澳大利亞選手謝娜·傑克被查出對一種違禁物質呈陽性反應,她此前聲稱自己由於「個人原因」退出本屆世錦賽。
事情反轉之快令人猝不及防,這讓霍頓陷入了尷尬的境地。他先開始拒絕了媒體的採訪,之後又不得不表態稱事先並不知道此事,並對自己隊友服用禁藥表示失望,支持對她禁賽……
「現在詆毀我的那些人應該短時間內超越不了我,所以不用太在意他們說什麼;我會繼續做好自己,勇往直前,用更多的成績和榮譽回擊他們。」在去年10月的聽證會上,孫楊向媒體說道。
去年11月,這場被推遲的聽證會終於在瑞士蒙特利舉行。孫楊期待著能夠在眾人面前證明清白,好讓他能排除一切幹擾和雜音,「心無旁騖地投入我最熱愛的遊泳事業。」
在公開聽證會中,孫楊向國際體育衝裁法庭還原了整個事件,並對備受外界關注的多處細節進行了解釋和澄清,「把訴訟過程中一直不能說的都說出來」。
也是在這次聽證會上,孫楊第一知道自己從2012至2018年間一共接受過至少180次血液樣本檢測。其中,63次是在賽事當中進行,另外117次是在賽事之外進行……孫楊感慨,自己都記不清到底接受過多少次興奮劑檢查。他只記得在2018年亞運會結束後,自己連續數天內接受了檢查,但都沒有任何問題,「只能自己確認做好自己應該做的,如果想要一天檢測兩次,我也盡力的配合。」
孫楊登上《吐槽大會》。孫楊並非是孤軍作戰,除了家人和泳迷的力挺外,中國遊泳協會和國內的主流媒體也都給予了他最大的支持。
在《星期日泰晤士報》發布新聞之後,中國泳協就在官網上發布聲明稱,「有關於中國遊泳運動員孫楊的報導,我們認為其報導是不符合事實的。」
在去年7月的世錦賽上,中國泳協主席周繼紅更是認為澳大利亞遊泳運動員僅憑猜測和傳聞,公開玷汙一名優秀運動員的清白,表現出了偏見和不理智;而澳大利亞泳協公開支持這種行為,是對國際泳壇和對體育規則的踐踏,是對運動員的粗暴傷害。
《人民日報》更是發文稱,國際泳聯的聲明是正義之聲,有正名之效,「 一些媒體潑髒水,純屬不懷好意。別讓泳池的水變得渾濁,更別玷汙無辜者的形象。事實就在那裡,抱有偏見只會削弱自身公信力。奉勸少數外媒別再戴有色眼鏡看人,扭曲別人也就扭曲自己。」
隨著聽證會的結束,孫楊也變得不再沉默。他開始講述自己的遭遇,並在微博上發布那些重要的視頻和文字證據,以圖還原整件事實的真相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之後,他還登上了不少綜藝節目的舞臺,並在「嬉笑怒罵」中回擊了那些中傷他的人——
「某些居心叵測希望我聽證會有不好結果的運動員,我只想和你們說,好好訓練。霍頓、蓋伊你們遊得再快一點,就能喝到我美味的洗腳水了。」在聽證會結束後的總結陳詞中,孫楊才真正表露了自己的心路歷程——「事發至今已過去430多天,其身心、名譽和團隊都遭受巨大傷害,家庭也度過一段艱難時光。」
而目前,根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規定,如果對此次裁決結果不滿,可於30天內就非常有限範圍內的原因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對於最終的結果,我們只能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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