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問「基因編輯嬰兒」案件

2020-11-29 北青網

    備受社會關注的「基因編輯嬰兒」案12月30日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賀建奎、張仁禮、覃金洲等3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賀建奎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張仁禮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覃金洲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賀建奎等人是如何在科研創新的幌子下,行非法行醫之實?他們惡意逃避監管的行為,受到了怎樣的制裁?在鼓勵科研創新和依法監管之間,案件有哪些警示意義?新華社記者旁聽了宣判,並就這些問題採訪了法學專家和醫學、科技專家。

    為何要製造「基因編輯嬰兒」?

    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學原副教授賀建奎對外宣布,一對基因編輯嬰兒誕生。此事引起中國醫學與科研界的普遍震驚與強烈譴責。廣東省立即成立「基因編輯嬰兒事件」調查組展開調查。

    賀建奎多年從事人類基因測序研究,同時是多家生物科技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資人。2016年以來,賀建奎得知人類胚胎基因編輯技術可獲得商業利益,即與廣東省某醫療機構張仁禮、深圳市某醫療機構覃金洲等人共謀,制定了基因編輯嬰兒的商業計劃,並籌集了資金。

    2017年3月,經賀建奎授意,覃金洲等人物色男方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8對夫婦,並安排他人冒名頂替其中6名男性,通過了醫院的愛滋病病毒抗體檢查。2017年8月起,經賀建奎授意,張仁禮違規對6對夫婦的受精卵注射基因編輯試劑,之後對培養成功的囊胚取樣送檢。賀建奎根據檢測結果選定囊胚,由張仁禮隱瞞真相,通過不知情的醫生將囊胚移植入母體,使得A某、B某先後受孕。2018年,A某生下雙胞胎女嬰。2019年,B某生下1名女嬰。

    賀建奎等人是否惡意逃避監管?

    根據2003年科技部和原衛生部聯合印發的《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不得將已用於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動物的生殖系統;原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也明確規定,「禁止以生殖為目的對人類配子、合子和胚胎進行基因操作」「男女任何一方患有嚴重性傳播疾病,不得實施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術」。賀建奎等3人為了追逐個人名利,故意違反了上述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賀建奎等3人在法律不允許、倫理不支持、風險不可控的情況下,採取欺騙、造假手段,惡意逃避國家主管部門監管,多次將基因編輯技術應用於輔助生殖醫療,造成多名基因被編輯的嬰兒出生,嚴重擾亂了醫療管理秩序,應屬情節嚴重。若予放任,甚至引起效仿,將對人類基因安全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

    為什麼定非法行醫罪?

    法院審理認為,賀建奎糾集張仁禮、覃金洲,試圖通過編輯人類胚胎基因,藉助輔助生殖技術,生育能夠免疫愛滋病的嬰兒,為此組織多人在醫院體檢,對受精卵注射嚴禁用於臨床的基因編輯試劑,並蒙蔽不知情的醫務人員將基因編輯後的胚胎移植入母體,後生育嬰兒。上述行為嚴重逾越了科學實驗的邊界,應當認定為醫療行為。

    法院查明,賀建奎等3人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仍從事一系列醫療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國家規定,屬於非法行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被告人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實施醫療行為,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把不成熟的技術非法用到人類身上,已屬於情節嚴重,符合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刑法學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說。

    首例此類案件有何警示意義?

    業界認為,基因編輯是一項在生命科學領域有著廣泛應用前景的新技術,但不當應用將給人類健康帶來不確定的影響。國家支持並鼓勵基因科學研究。以誠實、負責、合乎倫理方式開展的科學研究應當依法支持和保護。此次判決有助於明確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不違背科研倫理底線,是醫學界的共識。」曾從事基因編輯研究的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副院長、婦產科生殖醫學教授周燦權說。

    201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正式施行,條例規定,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符合倫理原則,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倫理審查;7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組建方案》,會議指出,科技倫理是科技活動必須遵守的價值準則;8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繼續審議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增加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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