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審計問題清單及法規適用

2021-01-11 澎湃新聞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版)

1.未經規劃同意擅自開工建設水工程

第十九條 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籤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籤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2.違法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汙口

3.未經批准擅自設立排汙口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汙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4.未經批准擅自在禁採區開採地下水

第三十六條 在地下水超採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採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或者限制開採區。在沿海地區開採地下水,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採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5.未經許可/批准擅自在河道採砂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河道採砂許可制度。河道採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採區和規定禁採期,並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6.違法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發建設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7. 違法圍湖造地/圍墾河道

第四十條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8. 未經許可擅自取用水資源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2017版)

9.水汙染防治設施未實行「三同時」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汙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徵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10.未經許可擅自排放廢水/汙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汙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汙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汙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汙水。

11.重點排汙單位未實行在線監測設備未聯網

第二十三條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所排放的水汙染物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汙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12.對自動檢測異常數據調查處理不及時/不到位

第二十四條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汙單位的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13.水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滯後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明確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組織開展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評價,實施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預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組織開展江河、湖泊、溼地保護與修復,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溼地、水源涵養林、沿河沿湖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整治黑臭水體,提高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

14.違法在水域管理範圍堆放/存貯固廢

第三十八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

15.工業集聚區未配套建設汙水處理設施

第四十五條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汙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

16.違法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汙水

第五十八條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汙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汙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鎮汙水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的,應當保證其下遊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17.違法排放船舶汙水

第五十九條船舶排放含油汙水、生活汙水,應當符合船舶汙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汙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汙染。

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的國際航線船舶排放壓載水的,應當採用壓載水處理裝置或者採取其他等效措施,對壓載水進行滅活等處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規定的船舶壓載水。

18.違法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進行開發建設

第六十五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遊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七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汙量。

19.違法在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

第七十五條 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汙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汙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汙染。

三、《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超定額審批取水許可

第十六條 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制定負責指導並組織實施。尚未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可以參照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執行。

21.違規審計取水許可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並在作出不批准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據:(一)在地下水禁採區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七)屬於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22.水資源費徵收不合規

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3.水資源費解繳/使用不合規

第三十五條 徵收的水資源費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分別解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因籌集水利工程基金,國務院對水資源費的提取、解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徵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24.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到位/不力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准的;(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籤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三)違反審批權限籤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四)不按照規定徵收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准緩繳水資源費的;(五)侵佔、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六)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被侵佔、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四、《汙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 號)

25.汙水處理費徵繳不到位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排放汙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汙水處理費。向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排放汙水、廢水並已繳納汙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汙費。

五、《關於印發〈水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226 號)

26.騙取/截流/挪用水汙染防治資金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汙染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專門用於支持水汙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六、《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水政法〔2016〕156號)

27.水權交易推進不力

第五條 水權交易應當堅持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實行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符合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於水資源高效利用與節約保護,不得影響公共利益或者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開展水權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權應當已經通過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具備相應的工程條件和計量監測能力。

第七條 水權交易一般應當通過水權交易平臺進行,也可以在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直接進行。區域水權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大的取水權交易,應當通過水權交易平臺進行。

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號)

28.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未招標

第三條 符合下列具體範圍並達到規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範圍

1.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準

1.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 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

八、《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2019年修正)

29.水利工程竣工驗收不合規

第十條 竣工驗收

3.竣工決算編制完成後,須由審計機關組織竣工審計,其審計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

4.工程規模較大、技術較複雜的建設項目可先進行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有遺留問題的項目,對遺留問題必須有具體處理意見,且有限期處理的明確要求並落實責任人。

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號)

30.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不及時/不合規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後續工程施工。

第六條 驗收主持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進行驗收,驗收結論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同意。

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應當在驗收鑑定書上簽字。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鑑定書上明確記載並籤字。

十、《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港口岸線管理的意見》(交規劃發〔2016〕119號)

31.越權審批長江港口岸線

二、嚴格長江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

(一)嚴格審批制度。使用港口岸線必須按規定程序提出申請,並按批准的用途開發利用。長江港口深水岸線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二)嚴格合規性和合理性審查。使用港口岸線必須符合經批准的港口總體規劃,不得違反港口規劃建設任何港口設施。嚴格控制碼頭能力過度超前的岸線審批,防止港口重複建設和岸線資源浪費。嚴格審查港口岸線利用方案,杜絕多佔少用港口岸線。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切實加強港口岸線使用合規性和合理性審查。。

32.違規佔用長江岸線/閒置長江岸線

三、加強長江港口岸線使用監管

(四)嚴禁未批先建。需使用岸線的港口設施建設項目,在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前,不予辦理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手續,不得開工建設,不得投入運行(試運行)。

(五)杜絕佔而不建。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建設項目,超過兩年未開工建設,也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岸線延期使用手續的,批准文件失效,已領取港口岸線使用證的應予註銷,批准文件失效後需要使用該段港口岸線,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項目開工後應在合理工期內建成,建成後應及時投入使用。對於長期佔而不建、建而不用的港口岸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清理整頓。

十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 號)

33.河長制落實不到位

一、總體要求

(四)工作職責。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牽頭組織對侵佔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汙、非法採砂、破壞航道、電毒炸魚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跨行政區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責任,協調上下遊、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強化激勵問責。河長制辦公室承擔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落實河長確定的事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推進各項工作。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長製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抓緊制定出臺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進度安排,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

(十二)健全工作機制。建立河長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的重點難點問題,定期通報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對河長制實施情況和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察。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要加強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落實責任,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十三)強化考核問責。根據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將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縣級及以上河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參閱材料

十二、《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

二、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四)嚴格規劃管理和水資源論證。開發利用水資源,

應當符合主體功能區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區域統一制定規劃,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和綜合效益。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查並籤署意見。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准,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

(五)嚴格控制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蓋流域和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劃,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權制度,積極培育水市場,鼓勵開展水權交易,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

(六)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嚴格規範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採的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准。

(七)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 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擴大徵收範圍,嚴格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抓緊完善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徵收範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徵收,確保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徵或停徵水資源費。水資源費主要用於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嚴格依法查處擠佔挪用水資源費的行為。

(八)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儘快核定並公布地下水禁採和限採範圍。在地下水超採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並逐步削減超採量,實現地下水採補平衡。深層承壓地下水原則上只能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依法規範機井建設審批管理,限期關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抓緊編制並實施全國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以及南水北調東中線受水區、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地下水開採方案,逐步削減開採量。

三、加強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十)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於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活生產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於節約用水的體制和機制。穩步推進水價改革。各項引水、調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設必須首先考慮節水要求。水資源短缺、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格控制城市規模過度擴張,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遏制農業粗放用水。

(十一)強化用水定額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用水定額國家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確定的目標,及時組織修訂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用水定額。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強化用水監控管理。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應制訂節水措施方案,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即「三同時」制度),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取用水並限期整改。

四、加強水功能區限制納汙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汙總量

(十三)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動態監測和科學管理。水功能區布局要服從和服務於所在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符合主體功能區的發展方向和開發原則。從嚴核定水域納汙容量,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汙總量。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汙總量作為水汙染防治和汙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切實加強水汙染防控,加強工業汙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汙染物減排力度,提高城市汙水處理率,改善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防治江河湖庫富營養化。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強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界水質水量監測。嚴格入河湖排汙口監督管理,對排汙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汙口。

(十四)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對已設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飲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評估制度,公布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加快實施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加強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汙染,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備用水源。

(十五)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維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慮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河湖健康生態。編制全國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規劃,加強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和溼地的保護,開展內源汙染整治,推進生態脆弱河流和地區水生態修復。研究建立生態用水及河流生態評價指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全國重要河湖健康評估,建立健全水生態補償機制。

十三、《江蘇省建設項目佔用水域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3〕第87號)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佔用水域,應當符合防洪標準、通航要求、岸線利用、汙染防治、水產養殖等其他規劃和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損害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佔用水域的,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所佔用的水域面積、容量及其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由建設單位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應當在本縣(市、區)範圍內建設。

交通、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如未實際減少水域面積、容量的,可以不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也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興建,或者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等效替代工程建設費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設費的繳納、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佔用重要水域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包含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設內容的佔用水域工程建設方案,佔用水域工程建設方案由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佔用其他水域的,建設單位應當填寫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設報告表,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設報告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設方案,主要包括工程位置、面積、工程量、工程施工設計和組織方案、概預算、功能性補救措施及其效果分析等內容。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自行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審查、同時竣工和投入使用。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竣工驗收合格30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圖紙和相關檔案資料。

十四、《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4號)

第二十條 太湖流域的養殖、航運、旅遊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應當遵守經批准的水功能區劃。

在太湖流域湖泊、河道從事生產建設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的,應當符合水功能區保護要求;其中在太湖從事生產建設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的,有關主管部門在辦理批准手續前,應當就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區保護要求徵求太湖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太湖流域綜合規劃和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等要求,組織採取環保型清淤措施,對太湖流域湖泊、河道進行生態疏浚,並對清理的淤泥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二條 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防汛抗旱和水域保護需要制訂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經徵求兩省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等部門意見,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由其報國務院批准。岸線利用管理規劃應當明確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劃定、利用和管理等要求。

太湖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組織劃定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設置界標,並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三條 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內興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太湖流域綜合規劃和岸線利用管理規劃,不得縮小水域面積,不得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不得擅自改變水域、灘地使用性質;無法避免縮小水域面積、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的,應當同時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採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

十五、《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1.4技術內容

1.4.1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1)控制項目及分類

A、根據汙染物的來源及性質,交款汙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汙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汙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汙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汙染物,共計43項。

B、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汙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汙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2)標準分級

根據城鎮汙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汙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汙染物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一級標準分為A標準和B標準。一類生金屬汙染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十六、《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財政廳省環保廳江蘇省水環境區域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95號)

第四條 根據「誰達標、誰受益,誰超標、誰補償」的原則,經監測考核和確認,實行「雙向補償」,即對水質未達標的市、縣予以處罰,對水質受上遊影響的市、縣予以補償,對水質達標的市、縣予以獎補。

第五條 上遊市、縣出境的監測水質低於斷面水質目標的,由上遊市、縣按照低於水質目標值部分和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向省財政繳納補償資金,通過省財政對下遊市、縣進行補償。

第六條 上遊市、縣出境的監測水質好於斷面水質目標的,由下遊市、縣按照好於水質目標值部分和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向省財政繳納補償資金,通過省財政對上遊市、縣進行補償。

第七條 直接入海、入湖、入江、入河以及出省斷面的監測水質低於斷面水質目標的,由相關市、縣按照低於水質目標值部分和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向省財政繳納補償資金。

第八條 直接入海、入湖、入江、入河以及出省斷面的監測水質好於斷面水質目標的,由省財政按照好於水質目標值部分和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對相關市、縣進行補償。

第九條 跨市、縣河流交界斷面、直接入海入湖入江入河斷面及出省斷面的監測水質連續3年達標或好於斷面水質目標的,由省財政對斷面所在市、縣給予適當獎補。

第十條 國家確定的重點考核斷面,依據國家對斷面水質監測考核結果,凡連續2年達到水質目標的,比照第九條規定,由省財政對飲用水源地所在市、縣給予適當獎補。

第十一條 經省認定的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依據省環保廳核定的水質監測結果,凡連續2年達到水質目標的,比照第九條規定,由省財政對飲用水源地所在市、縣給予適當獎補。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述水質斷面與水質目標的設定、補償標準及監測考核方法,由省環保廳會同省財政廳擬定,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另行發文規定。其中,水質目標根據實際情況,可分期設定,逐步提高。

第十三條 需向省財政繳納的補償資金,由省環保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據監測考核或認定的結果及補償標準分市、縣計算確定,下達繳款通知,並負責催繳。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環保廳繳款通知10日內,向省財政繳納補償資金。

逾期不繳的,將取消省級環保專項資金申報和各類環保獎勵評獎資格,並由省財政代扣。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由省財政補償所需資金,除用第七條規定的市、縣向省財政繳納的補償資金外,不足部分從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 各市、縣收到由省財政下撥的補償資金全部用於本地區水環境治理、監控及水源地保護,不得挪作他用。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來源:資源環境審計

相關閱讀:

土地資源審計問題清單(70條)及適用法規

原標題:《水資源審計問題清單及法規適用》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鄉鎮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常見問題清單
    鄉鎮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常見問題清單一、土地整治(11)1.未實施招投標2.建設推進緩慢3.截留挪用項目資金4.土地整治違規佔用水域、林草等資源18.違規使用閒置建設用地19.違規使用臨時用地(未報批許可、預期未辦理延期手續、違規建設永久設施、未恢復)20.違規審批和監管設施農用地(不符合設施農用地規定、未上報備案、超面積規定、改變用途等)21.違規徵佔用耕地/基本農田22.耕地「非農化」/基本農田「非糧化」(見《防止耕地非糧化》審計關注要點
  • 「審計清單」考驗政府危機公關能力
    《人民日報·海外版》7月6日刊登了國家體育總局就國家審計署「審計清單」中「國家體育總局動用中國奧委會資金」的答問。有關人士一方面感謝審計署認真負責的審計,歡迎媒體和人民的問責,另一方面,也表示對有關問題將努力整改。
  • REACH法規限制物質清單新增23種CMR物質
    央廣網寧波10月9日消息(記者杜金明 通訊員陳佳亮 周宇)近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法規,REACH法規(EC)No1907/2006附件XVII限制物質清單新增23項CMR物質,並針對之前的2項CMR物質信息進行了更新。這是近年來,歐盟針對REACH法規CMR物質監管方面的較大一次政策調整。
  • 審計小課堂|(42)審計綜合分析方法
    一、確定審計重點的綜合分析方法應用審計綜合分析確定審計重點,是指結合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和特點,從總體上分析其業務活動、內部管控、法規約束、輿情反應、財務成果、信息系統等內容,以確定審計的具體目標和重點事項。
  • 交通違法限速訴訟案中,地方性法規適用要優先於法律和行政法規!
    在行政處罰中,關於法律適用問題,一般情況下常講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它指的是法律法規在效力上的等級先後順序,並不僅是適用上的先後順序。如果下位法、地方法規和規章與上位法、行政法規等相牴觸時,必須適用該效力等級規定。
  • 董大勝:樹立科學審計理念 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
    我對這個問題研究不夠,只能把個人對這個問題的初步理解、認識和一些體會向大家做以匯報。把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與傳統的財務審計或績效審計在審計內容、審計目標等方面分離開來或對立起來的認識是不準確的、不恰當的。    第四,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必須貫徹依法行政、依法審計的要求,通過履行審計法定職責來實現。依法治國是我們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職權法定、程序合法是對政府部門行使職權的基本要求。我國憲法、審計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審計機關的職責權限、工作程序等都有明確規定。
  • 審計觀察 | 以成效為導向推動審計業務流程再造
    二是實施把控,加強審計項目現場質量控制。在審計實施過程中,由總審計師帶隊,組織法規審理機構人員,定期檢查重點審計事項落實和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把控審計項目的目標方向,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事中介入項目審理把關,提高審計專報、案件線索移送等重要審計成果的轉化效率。三是保障把控,充分利用審計力量和大數據審計技術。
  • ...印發《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
    新華社北京12月8日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關於實行審計全覆蓋的實施意見》等相關配套文件,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全文如下。
  • 省審計廳:審計要用大數據提高發現問題精準度
    省審計廳:審計要用大數據提高發現問題精準度 今年根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的職責權限和崗位特點確定審計重點 作者:張春紅 2018-05-02 06:54
  • 市審計局資環處和經責三處聯合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為加強與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部門的聯動,做好大鵬新區和深汕特別合作區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工作, 11月9日,市審計局資環處和經責三處組成聯合調研組,前往市水務局和市生態環境局進行審前調研座談。
  • 江西今年將健全水法規體系 打造「升級版」河長制
    文/鍾建平 記者石鵬  中國江西網訊 昨日,記者從省水利廳了解到,2017年,我省將加大水利投入,健全水法規體系,打造「升級版」河長制,為建設富裕美麗幸福江西提供水利支撐。   健全「三大安全體系」  要加快實施一批管長遠、增後勁、補短板、惠民生的重大水利項目,著力健全「三大安全體系」。
  • 中亞地區水資源問題
    蘇聯解體後,中亞各國過分強調獨立的對外政策,加之一些國家國內局勢混亂,使各國在許多問題上缺乏相互溝通和理解,在水資源問題上更是出現獨斷獨行、缺乏協調與合作的情況,引發了一些矛盾和問題。 一是跨境河流水資源的分配問題。涉及這個問題的主要是阿姆河和錫爾河這兩大中亞主要淡水源。
  • 水資源危機是發展方式問題
    水資源危機是發展方式問題本報評論員 李建華中央水利工作會議8日至9日在北京召開。胡錦濤、吳邦國、溫家寶等主要黨和國家領導人悉數出席,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以中共中央名義召開的水利工作會議。
  • 2020年9月最新發布法規和2020年10月即將實施法規匯總
    2020年9月發布法規匯總 一、黨內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法寶引證碼】CLI.3.346390 法釋[2020]11號/現行有效/2020.09.27發布/2020.09.29實施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寶引證碼】CLI.3.345991
  • 銀江股份內部治理黑洞曝光:股權結構、業績收入、審計報告均存不實...
    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這些內部文件之所以被那名離職員工保存在私人電腦裡,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了在將來粉飾業績的問題東窗事發之時可憑此自保。  在上述電子工程清單中,共統計列示了100個智能建築項目工程,涉及合同金額高達1.59億元。每個工程項目都詳細備註了合同籤訂日期、合同金額、項目進度等關鍵事項。
  • 廣西河池:電站發電用水要繳納水資源費
    這一消息是從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最近審理的水資源費徵收及行政處罰一案中了解到的。  大化瑤族自治縣水利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認為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屬的大化水力發電總廠從紅水河大化段取水發電,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 西湖:之江城投積極落實審計整改 助力安置房高標準、高質量建設
    (通訊員 陳文星、黃琴芳)今年,西湖區審計局對之江城投集團公司開展了工程管理情況專項審計調查,指出在安置房項目建設中設計、代建、施工、監理單位管控方面存在薄弱環節。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之江城投集團公司多措並舉,積極採納審計建議,全面整改落實。
  • 05年CIA大綱:內部審計在治理、風險和控制中的作用
    Identify sources of potential engagements (e.g., audit universe,management request, regulatory mandate)  確認潛在審計業務的來源(如,進行審計域,管理層的要求,法規要求)  b.
  • 聯合國糧農組織發布報告 聚焦全球水資源短缺挑戰
    農業用水佔全球水資源消耗的70%數據顯示,全球許多人生活在嚴重缺水甚至是水資源匱乏的農業地區。更嚴峻的是,過去二十年間,全球人均淡水資源佔有量下降了20%以上。因此,提高用水效率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消耗水資源最多的農業領域。報告指出,更好的水資源管理對於保障全球糧食安全和營養十分關鍵,同時也將有助於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
  • 重磅 | 歐盟ECHA正式公布REACH法規中的SVHC清單為211項——NTEK北測集團
    ECHA清單官網: https://echa.europa.eu/candidate-list-table隨著SVHC候選清單的不斷更新,企業面臨的管控要求越來越多。企業需提高自己產品的風險意識,早對供應鏈展開調查,以從容應對法規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