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複雜警情現場處置100個應對方法

2021-01-10 澎湃新聞

基層複雜警情現場處置100個應對方法

第一章 現場控制

一、民警遇有執法對象索要查看執法證件,怎麼辦?

(一)依法告知:民警執法時規範著裝的,告知當事人根據《人民警察法》,規範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即視為警察正常執行職務,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證》。

(二)出示證件:如執法對象仍堅持要求查看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民警因特殊情況便衣執法,應當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表明身份。出示證件時,不能將證件交給執法對象查驗,以免造成被動。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3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4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4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6條。

二、民警遇到執法對象以《人民警察證》不是合法有效執法證件為由胡攪蠻纏、故意刁難、拒不配合,怎麼辦?

(一)依法告知:明確告知《人民警察證》是人民警察的唯一法定執法證件,公安機關不存在其他執法證件,不要再糾纏此類問題。明確告知若對執法人員身份有疑問,可事後向公安機關核實,但不能作為阻礙民警正常執行職務的藉口。

(二)口頭警告:如執法對象仍不配合執法,可對其進行口頭警告,指出行為違法性。

(三)傳喚帶離:繼續糾纏的以涉嫌阻礙執行職務予以口頭傳喚,拒絕傳喚的可以依法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7條、8條、34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67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5條、19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4條。

三、民警要求查驗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件時執法對象不配合,怎麼辦?

(一)依法告知:查驗時應主動告知執法對象查驗證件的法定理由。

(二)排疑放行:如執法對象配合查驗,經查驗排除違法犯罪嫌疑後,禮貌放行。

(三)口頭警告:執法對象不配合的,警告其有義務必須配合接受查驗。

(四)傳喚帶離:如繼續糾纏的以涉嫌阻礙執行職務予以口頭傳喚,拒絕傳喚的可以依法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7條、8條、23條、34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4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67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9條。

四、民警現場盤查遇執法對象未攜帶身份證件時,怎麼辦?

(一)及時核對:如執法對象未帶居民身份證,當場盤問其姓名、年齡、住址等相關信息及時核實身份,必要時報告指揮中心,請求協助核查。

(二)帶回盤問:對拒不提供真實姓名、年齡、住址且不能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繼續盤問情形的,依法帶回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9條、16條。

五、民警在控制違法人員過程中,當事人在現場大喊「警察打人」,煽動鬧事時,怎麼辦?

(一)保持冷靜:要保持清醒頭腦,講究方式方法,不能情緒失控。

(二)口頭警告:告知當事人公安機關正在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並沒有侵犯其合法權益,執法記錄儀已經記錄了執法過程,其捏造事實、煽動他人的行為涉嫌阻礙執行職務,如再不聽勸阻、停止煽動行為,將依法進行處理。

(三)傳喚帶離:警告無效的,口頭傳喚其到公安機關。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果斷強制傳喚帶離現場,並視情設置警戒區,隔離執法對象和圍觀人員。

(四)做好解釋:向不明真相的圍觀群眾講明公安機關正在執行公務,爭取理解和支持。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7條、8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67條、《警戒帶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9條。

六、民警遇到執法對象辱罵、威脅時,怎麼辦?

(一)保持冷靜:不以不當言行激化矛盾,授人以柄。

(二)口頭警告:告知其行為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責令立刻停止。

(三)傳喚帶離:口頭傳喚其到公安機關。拒不接受的,可以果斷依法強制傳喚帶離現場。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7條、8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67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9條。

七、民警遇到執法對象暴力抗法時,怎麼辦?

(一)口頭警告:警告其行為已涉嫌妨害公務,責令立即停止。

(二)果斷處置:對抓衣服、撕警號的,可徒手制止。對扇耳光、拳打腳踢等暴力襲擊民警的,可使用催淚噴射器、警棍等警械,控制執法對象。

(三)強制帶離:制服後,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警械對其約束,對其人身和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後帶離現場,避免圍觀。駕車帶離時,可使用警報器以增強威懾性。

(四)請求支援:如果警力不足,應及時請求支援。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5條、19條、23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7條、8條。

八、民警遇到女性執法對象脫衣撒潑或誣陷民警「耍流氓」時,怎麼辦?

(一)口頭警告:明確告知對方行為涉嫌阻礙執法,警告其自重,責令立即穿上衣服。

(二)傳喚帶離:不聽從警告的,口頭傳喚其到公安機關。拒不接受的,可以果斷依法強制傳喚帶離現場。

(三)動作要領:徒手控制時,男民警避免接觸女性敏感部位,以手腕、手肘等關節為重點控制部位。應避免坐壓女性執法對象等不當行為,防止引起圍觀群眾誤解。徒手控制後,可用衣物、約束毯等進行遮擋約束,迅速帶離現場。可通知女民警增援或請現場女性群眾協助。

(四)釋法說理:對誣陷警察「耍流氓」的,要正面回應,及時澄清,切忌沉默迴避。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5條、19條,《人民警察法》第8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67條。

九、民警遇到執法對象以自傷、自殘、自殺相威脅時,怎麼辦?

(一)勸說安撫:民警應進行勸說疏導,穩定情緒並有針對性地採取防護措施。

(二)嚴密監視: 要注意防止執法對象以吞食異物、爬窗跳樓等方式自傷、自殘、自殺。

(三)及時報告:遇有緊急情況,及時通知120、119到場配合處置。

十、民警遇到執法對象裝病、裝死時,怎麼辦?

(一)保持冷靜:要靈活採取技巧方法,判明是否確屬裝病、裝死。判明確係裝病、裝死的,可以採用送醫「救治」的方式,「將計就計」帶離現場。

(二)固定證據:帶離現場時,應使用車載攝像裝置或執法記錄儀等全程錄像。

(三)積極救治:無法判明是否裝病、裝死時,應通知120救護車到場救治。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43條。

十一、民警遇到執法對象突發疾病、意外傷亡時,怎麼辦?

(一)控制防範:進行人員控制,提高警惕,防止其藉機攻擊逃跑。

(二)立即救助:要注意觀察其發病症狀、傷情,視情況採取必要的現場急救措施,傷情、病情不明時,不得隨意搬移。及時通知120到場救治,情況緊急的視情送往就近醫院。

(三)及時報告:要將情況及時報告指揮中心,並做好證據固定工作,保護好現場,等待勘驗檢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43條。

十二、民警遇到執法對象親友下跪阻撓時,怎麼辦?

(一)教育勸導:民警應避免站在下跪人正面,引起圍觀群眾誤解。可繞至下跪者身後或兩側攙扶其起身,或採取彎腰、半蹲姿勢進行勸說。

(二)口頭警告:勸導無效的,告知其行為已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責令立即停止。

(三)強制帶離:拒不停止的,依法強制帶離現場。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5條、19條,《人民警察法》第8條。

十三、民警被執法對象親友拖拽纏抱時,怎麼辦?

(一)徒手制止:採取別臂折腕等相對安全的控制動作迅速擺脫糾纏,避免拳打、抓頭髮、扭脖等危險動作。

(二)協調配合:如果個人無法擺脫糾纏,可尋求其他民警協助,必要時請求指揮中心支援。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9條、20條。

十四、民警被執法對象親友抓扯撕咬時,怎麼辦?

(一)警械制止:依法對其使用催淚噴射器等警械。

(二)強制帶離:拒不停止的,依法強制帶離現場。

(三)釋法說理:處置過程中應注意向圍觀群眾做好解釋,防止誤解。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7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23條。

十五、民警遇到圍觀人員以拍照、攝像等方式幹擾執法時,怎麼辦?

(一)接受監督: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習慣於在「鏡頭」下執法,注意規範執法行為,不得強行幹涉拍攝、奪取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

(二)果斷處置:對執法對象的違法行為應及時果斷依法處置,避免群眾長時間圍觀。如果沒有必要,切忌強行驅散人群,在警力不足、不能迅速制服的情況下,切忌試圖強行帶走嫌疑人。

(三)依法保密:對案件需要保密的,採取拉警戒帶、設置隔離屏風、給執法對象戴頭套等防護措施。夜間可使用警燈、強光手電的爆閃燈幹擾拍攝,並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未成年人為由,告知拍攝者自行刪除,嚴禁外洩,因外洩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44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07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6條。

十六、民警遇到圍觀人員阻攔帶離執法對象時,怎麼辦?

(一)明確告知:告知公安機關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請予以配合。

(二)口頭警告:如繼續阻攔,警告其行為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責令立即停止。

(三)靈活處置:同時選定合理路線,擇機將執法對象迅速帶離。如警力不足,及時請求支援。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6條、8條、15條。

第二章 現場救助

十七、民警現場發現疑似走失人員、精神病人、智障患者和流浪乞討人員時,怎麼辦?

(一)登記備案:對發現的人員進行登記,內容包括:姓名、年齡、家庭住址、攜帶物品、穿著、發現經過等,並由見證人籤字。

(二)調查詢問:通過對救助對象開展詢問,了解相關情況,重點甄別是否受到違法犯罪侵害。

(三)人身檢查:對一些無語言表達能力的人員,如精神病人、智障人員等,可通過檢查其身上是否有身份證件、紙條等能夠反映當事人基本情況的物品,確定其身份、家庭住址、聯繫方式等。

(四)提供幫助:提供必要的飲食、衣物和住宿條件。同時,密切觀察救助對象身體和精神狀況,防止出現意外。

(五)聯繫家屬:對能夠確定走失人員身份和家庭情況的,及時聯繫家屬接回。移交時,應當核實接回人的身份,做好登記,辦理移交。

(六)規範移交:對無法查清家庭住址、無法與家屬取得聯繫或者家屬無法及時接回的,移交至民政部門救助。

(七)及時送治:對身體有傷病的人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者送往就近醫院治療。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範》第63條。

十八、民警遇到人員意欲輕生時,怎麼辦?

(一)積極勸說:對輕生者應進行安慰、勸解,給予同情和關懷,鼓勵其正確對待人生挫折,放棄厭世自絕的消極情緒。

(二)及時救助:積極採取制止措施,必要時請求支援。如果輕生者已經實施輕生行為,立即送往醫院急救。

(三)通知家屬:對被解救的輕生者,立即通知其家屬、監護人或工作單位,將其領回。

(四)規範移交:對家住外地,既無棲身之處,又身無分文者的輕生者,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其提供暫時食宿,等待家人領回,或移交至民政部門救助。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範》第48條。

十九、民警遇到兒童、老人迷路時,怎麼辦?

(一)積極詢問:對迷路的兒童、老人,應詢問其姓名、住址、親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對在公共場所迷路的,可通過公共場所廣播尋找。對外地前來投親人員,要詳細詢問看望什麼人,住在什麼地方,在什麼單位工作,以便儘快與其親友取得聯繫。

(二)仔細檢查:迷路的兒童、老人如記不清自己的姓名、住址,要注意從其隨身穿著的衣物和攜帶的物品中尋找線索,積極與有關組織或戶政部門取得聯繫,請他們協助查找其親人。

(三)規範移交:對精神病人或智障人員,一時難以查清身份,找不到親友的,及時移交民政部門依法救助。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

二十、民警遇到現場人員受傷時,怎麼辦?

(一)積極求救:發現現場有受傷人員,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請求救治。

(二)現場急救:在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前,根據受傷人員傷情和自身掌握的急救知識進行現場急救。

(三)注意安全: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現場急救,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其採取必要的管控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急救產生的看護疏漏逃跑。

(四)全程錄像:開啟執法記錄儀,對救治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防止傷者因病情惡化死亡而導致證據流失。

(五)固定證據:搶救傷員的同時,應注意保護現場,提取、固定證據。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

二十一、民警遇到撿拾棄嬰時,怎麼辦?

(一)檢查救治: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情況危急時,可直接送往就近的醫院,對嬰兒的健康情況進行身體檢查。

(二)登記備案:對撿拾嬰兒的情況進行登記,內容包括:撿拾人姓名、撿拾經過、撿拾時間、地點、隨身物品等信息。

(三)調查走訪:詢問報警人員撿拾人員、走訪撿拾地周邊群眾、調取案發現場及周圍的監控資料,查找線索。

(四)規範移交:將棄嬰移交民政部門,移交時,要注意將棄嬰隨身物品,包括字條、被褥、衣物等全部移交。

(五)及時處理:對經查涉嫌故意遺棄嬰兒,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立案追究。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

二十二、民警現場發現人員走失、失蹤時,怎麼辦?

(一)現場詢問:問清走失時間、地點、年齡、身體狀況、攜帶物品、體貌衣著特徵、是否有疾病等基本情況。

(二)搜索尋找:通報事發地街面巡邏警力和路面交警協助查找。

(三)調取證據:調取走失人員走失前所在地附近視頻資料,幫助查找。

(四)尋求協助:對在公共場所走失的,聯繫場所安保部門,通過場所廣播積極尋找。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範》第63條。

二十三、民警現場遇擁擠事故發生,怎麼辦?

(一)現場警戒:劃定現場保護範圍,布置現場警戒,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現場。

(二)組織救治:針對現場傷員傷情,組織有關人員實施現場救護,及時撥打120。

(三)保護現場:注意保護事故現場原貌,對屍體應予遮蓋,對傷員原來躺臥位置、姿勢詳細記載,對現場散落的物品要仔細標明,儘可能為現場勘驗人員提供現場原始狀態。

(四)疏導交通:指揮和疏導現場交通,維護現場秩序。

二十四、民警遇到揚言跳河、跳樓、跳橋、跳塔吊時,怎麼辦?

(一)調查詢問:觀察現場環境,訪問知情人或圍觀群眾,了解當事人的身份和事件發生的原因等情況。

(二)反饋求援:劃定現場警戒區,及時報告指揮中心,請求消防部門緊急增援。

(三)主動勸說:上前開展現場勸說,與當事人進行交流,穩定其情緒,摸清當事人的目的或訴求。

(四)尋求解決:如因家庭矛盾、感情糾紛、生活工作壓力等個人問題引起,組織當事人親屬配合開展勸解工作。如因欠薪、醫患糾紛、信訪事件等問題引起,在勸解的同時,及時上報、通報相關部門到現場配合協調解決。

(五)視情處置: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迅速鋪設救生氣墊,防止當事人衝動和意外墜落。儘可能採取果斷措施,控制當事人,並保證其安全。

(六)依法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堅決依法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範》第63條。

二十五、民警遇到被救助對象提出無理要求時,怎麼辦?

(一)釋法說理:穩定情緒,耐心疏導,做好安撫工作,講明相關法律政策。

(二)依法警告:如果被救助者繼續無理糾纏,則指明其行為的違法後果。

(三)依法處理:如被救助者不聽警告,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章 現場調解

二十六、民警遇當事人因債務發生糾紛時,怎麼辦?

(一)穩定事態:迅速隔離雙方當事人,制止過激行為,穩定雙方情緒,控制事態。

(二)分析原因:開展調查詢問,了解糾紛起因和經過,雙方訴求。

(三)耐心勸導:現場進行勸解,幫助雙方化解矛盾,促成當事人之間自行和解,達成協議。同時,告誡雙方在解決糾紛過程中不得再採取任何過激手段。

(四)立場中立:民警不宜介入糾紛的實質內容,協商不成時,告知雙方通過訴訟或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五)及時取證:將現場調解過程全程記錄,固定證據,確保在調解不成、當事人反悔或者糾紛升級為治安甚至刑事案件時能夠依法處理。

(六)果斷處理:對因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非法拘禁、毀財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調查取證,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

二十七、民警遇到當事人因勞資發生糾紛時,怎麼辦?

(一)穩定事態:控制現場局勢,制止過激行為,防止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時疏散圍觀群眾,疏導交通,恢復現場正常秩序。

(二)了解原因:通過聽取當事人或代表人陳述,現場訪問群眾等方式,弄清糾紛起因、經過。

(三)耐心勸導:依法進行勸解,敦促履行義務,促使雙方和解。

(四)依法告知:對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告知向工會、信訪、勞動監察等相關部門尋求解決,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五)防止升級:處置人數較多的勞資糾紛時,要注意進行現場控制,不能控制時要及時請求指揮中心調警增援,防止形成群體性事件。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

二十八、民警遇到消費糾紛時,怎麼辦?

(一)穩定事態:控制局勢,制止過激行為,維護現場秩序。

(二)分析原因:通過聽取陳述、現場訪問等方式了解糾紛發生的原因、經過。

(三)依法告知:對不能自行和解的,告知向工商、衛生、物價、質量監督等相關部門申請處理,或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四)案件移交:在處置消費糾紛時發現涉嫌製造、販賣假酒假煙、盜版光碟與書籍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收集、固定證據,移送有權的部門處理。

(五)固定證據:對婚託、茶託、酒託等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及時收集、固定證據,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

二十九、民警遇到醫患糾紛時,怎麼辦?

(一)穩定事態:採取有效措施,疏散圍觀群眾,制止過激行為,控制事態發展,維護醫療秩序。

(二)分析原因:聽取醫患雙方陳述,了解糾紛起因、過程等情況。及時通知衛生行政部門派員到場協調處理。

(三)態度平和:處置醫療糾紛時,要理解患者本人及親屬的心情,態度平和,積極引導。

(四)視情處置:對一般醫鬧行為進行勸阻、教育,陳述利害關係。對破壞醫療設施、追打醫療人員的行為果斷制止。對停屍鬧喪的,責令其迅速撤離。

(五)固定證據:對現場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取證,依法處理。尤其對職業醫鬧分子要注意收集證據,嚴厲打擊。

(六)匯報求援:及時上報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

三十、民警遇到物業糾紛時,怎麼辦?

(一)反饋求援:了解並報告現場情況,必要時請求指揮中心支援。

(二)穩定事態:制止過激行為,維護現場秩序,防止事態失控升級。

(三)積極勸導:因物業承諾事項未落實、物業管理費用等引發的糾紛,當事人要求調解的,民警可以幫助協調解決。

(四)借力化解:及時通知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業主委員會、開發商等相關單位派員到場協調處理,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告知雙方到主管部門解決糾紛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視情處置:對以車輛堵塞通道的方式擾亂小區正常生活秩序的,民警可對車主進行勸解,勸解無效的,收集相關證據,依法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

三十一、民警遇到家庭糾紛時,怎麼辦?

(一)穩定事態:控制現場,制止過激行為,穩定雙方情緒。

(二)反饋求援:現場難以控制的,及時請求指揮中心或所屬單位增援。

(三)分析原因:了解基本情況,做好相關記錄。

(四)積極勸導:引導雙方和解。必要時通知、邀請當事人的家屬、親友、鄰居、基層幹部、所在單位領導等人協助調解。

(五)依法告知:調解不成的,告知雙方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

第四章 現場媒體應對

三十二、民警遇到現場記者不願意配合離開警戒區域,怎麼辦?

(一)文明克制:要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對記者禮貌周到,有禮有節,避免與記者發生言語或者肢體衝突,防止激化矛盾授人以柄。

(二)釋法說理:要提醒記者警方正在設置警戒區域,依法執行公務,請記者退到警戒線外,配合執法。如果仍有記者不服從、不配合,民警可進一步告知依據《公安機關警戒帶使用管理辦法》,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可以根據現場需要使用警戒帶,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幹擾。

(三)強制帶離:對不聽警告仍擅自進入警戒區進行採訪報導的,可以強制帶離現場。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警戒帶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6條、7條、9條。

三十三、民警遇到現場已經有記者在拍攝時,怎麼辦?

(一)依法保障:對於記者在警戒區域設置前已經實施的現場拍攝和報導活動一般不予幹涉。

(二)妥善保密:如果現場有不宜對外公開的畫面,民警應根據現場處置需要,使用物理隔離的方式合理遮擋。

(三)及時報告:對於記者在現場可能已經拍攝到不適宜對外公布的畫面,民警應第一時間報告指揮中心。

(四)果斷處置:面對拍攝,現場處置要做到迅速及時,避免久拖不決,防止形成新聞熱點。如果是重特大事件,請求公安宣傳部門儘快在現場設置採訪區域,但要避免設置在現場指揮部、派出所等警務活動區域。當現場記者人數達到三人時,根據現場條件的可設立媒體應對小組,當現場記者人數達到十人時,有條件的可設立現場新聞中心,及時透明地向媒體發布案事件相關信息。

(五)規範執法:民警如果發現有記者或者群眾在拍攝自己的執法活動,在其行為不影響正常執法不影響現場秩序的前提下,一般對其拍攝行為不予幹涉,但是更應當注意執法行為的規範,使用規範用語。

法律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5條。

三十四、民警遇到記者現場採訪時,怎麼辦?

(一)平等對待:面對記者採訪,民警必須正確對待,依法保護記者的正常採訪活動,要以開放、自信、包容的心態,為正常採訪活動提供便利,切實維護記者的合法權益。

(二)證件核驗:發現記者在進行採訪活動,民警應查驗記者的證件,記錄其姓名、記者證號碼、所屬新聞機構等信息。準確鑑定其身份和採訪活動的性質並妥善回應,或者告知記者採訪拍攝行為不得影響案件處理並及時報告指揮中心,由指揮中心通報公安宣傳部門。

(三)依法引導:如果記者未攜帶證件,民警要主動告知記者公安宣傳部門的聯繫方式或者將其引向現場採訪區域,同時告知記者,不得採訪、拍攝涉及國家秘密、警務秘密的內容。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法律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3條、5條、16條,《保守國家秘密法》第9條、27條,《新聞出版保密規定》第9條。

三十五、民警遇到記者挑釁時,怎麼辦?

(一)冷靜克制:對記者帶有挑釁性、進攻性的語言和動作,我們要增強政治敏銳性,保持冷靜克制,不要被記者激怒,不要用手遮擋鏡頭,不要對記者使用帶有侮辱性的語言和動作,不要與記者有肢體衝突,不要在現場試圖搶奪記者的拍攝設備和通訊工具,不要輕易採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二)及時取證:民警在處置過程中應全程開啟執法記錄儀,做好錄音錄像工作固定證據,事後依法予以處理。

(三)依法警告:民警遇到記者挑釁後應使用規範的語言予以警告,並及時報告指揮中心,由指揮中心通報公安宣傳部門。若涉及境外媒體,指揮中心應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門到場處置。

(四)果斷帶離:對於記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且經勸告警告無效的,民警應果斷將其帶離現場,確有必要採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應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報批和通報程序,帶離過程中要避免粗暴行為。

(五)處置規範:對挑釁記者違法採訪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資料,要妥善固定,以備後續處理。不要強行損毀記者的採訪資料和儲存設備,不得扣留、收繳、沒收或者毀損其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等採訪設備。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7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5條。

三十六、民警使用警械被記者拍到時,怎麼辦?

(一)釋法說理:如果記者提出質疑,則說明執法依據。

(二)及時取證:民警依法使用警械執行職務時,要按規定全程開啟執法記錄儀,做好錄音錄像工作固定證據。

(三)主動澄清:若引發負面炒作,相關視頻應及時交由公安宣傳部門公布澄清事實。

三十七、民警遇到記者打聽警務信息時,怎麼辦?

(一)遵法守紀:未經公安宣傳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和民警個人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採訪,對於記者的來電,無論熟悉與否,民警都應該嚴格遵循公安新聞宣傳保密紀律,不得擅自透露與警務信息有關的內容。

(二)嚴守秘密:民警因工作需要掌握的文字圖片視頻等與案件有關的警務信息,嚴禁通過QQ微信進行傳遞,嚴禁在微博論壇中發布。辦案部門領導應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不斷重申公安保密紀律,並注意發現違規情況。

三十八、民警處理一般治安爭議案件,遇記者採訪怎麼辦?

(一)禮貌接待:記者想要了解事情真相的,禮貌接待,查看記者證件,同時向指揮中心報告。請當事人迴避後,向記者陳述事實。儘量以證據和法律為依據,向記者介紹案件全貌。

(二)保持克制:如果記者明顯表達出偏袒其中一方或者質疑民警的處理過程,不要產生牴觸和敵對心理,及時向指揮中心匯報,可邀請記者一起到辦案單位進一步了解案情。

(三)虛心認錯:如果民警處理案件確實存在失誤,虛心接受批評,誠懇表示歉意。及時匯報領導,積極處理善後事宜。

第五章 現場取證

三十九、民警對案件類警情現場取證時,怎麼辦?

(一)保護現場: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劃定保護區域,設置警戒線和告示牌,布置現場警戒,保護現場。對可能受到自然、人為因素破環的現場,應當對現場的痕跡物證、屍體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二)固定證據:進行現場勘查,對重大複雜現場,及時請求刑偵技術部門支援勘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依法扣押危險品。

(三)進行詢問:對案件目擊證人要及時取證,並形成詢問筆錄。當場不能取證的,應書面登記證人基本情況,事後取證。除當事人因傷或其他原因不能當場詢(訊)問的以外,處警人員須對涉案雙方當事人進行簡要的詢(訊)問,並形成詢(訊)問筆錄。

(四)調查走訪:開展現場調查訪問,簡要記錄調查訪問情況。調取案發現場中心及周邊沿線監控探頭的錄像資料。

(五)控制人員:依法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或帶至公安機關繼續調查。

四十、民警對交通事故類警情現場取證時,怎麼辦?

(一)保護現場:在現場周圍設置警戒線、交通標誌,疏導交通,保護現場。

(二)固定證據:拍攝事故現場照片,及時固定證據。清點現場遺留物品和財物,及時採集提取痕跡、物證。特別是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可能導致證據滅失的,應當及時提取、保全。進行現場勘查,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繪製現場圖。調取案發現場中心及周邊沿線監控探頭的錄像資料。

(三)積極詢問:記錄、掌握當事人、現場證人的基本情況。查驗當事人的身份證、工作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等,記錄調查訪問簡要情況。對案件目擊證人要及時取證,並形成詢問筆錄。當場不能取證的,應書面登記證人基本情況,事後取證。除當事人因傷或其他原因不能當場詢(訊)問的以外,處警人員須對涉案雙方當事人進行簡要的詢(訊)問,並形成詢(訊)問筆錄。

(四)人員控制:依法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或帶至公安機關繼續調查。

四十一、民警對群體性事件類警情現場取證時,怎麼辦?

(一)攝錄言行:採用拍照或攝像、錄音等方法,及時固定重點人員違法言行,記錄當事人、現場證人的基本情況。

(二)提取物證:對損毀的辦公用具、物品、文件材料、門窗等現場遺留物和其他現場情況進行拍攝、提取。

(三)依法收繳:對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和用於非法宣傳、煽動的工具、標語、條幅、宣傳單等物品依法登記、收繳。

(四)調取錄像:調取案發現場、周邊沿線監控探頭的錄像資料。

四十二、民警對糾紛類警情現場取證時,怎麼辦?

(一)固定證據:對當事人身體損傷、財產損失等進行拍攝,固定證據。

(二)現場調解:對當事人教育疏導、調查訪問、進行調解的情況現場錄音。必要時,現場製作詢問筆錄。

(三)人員記錄:記錄、掌握當事人、現場證人的基本情況。

(四)現場勘查:進行現場拍攝,提取相關物證、書證,製作現場勘驗筆錄,繪製現場圖。

(五)調取錄像:調取案發現場中心及周邊沿線監控探頭的錄像資料。

四十三、民警對緊急救助類警情現場取證時,怎麼辦?

(一)現場救助:對當事人進行簡要的詢問,必要時,現場製作詢問筆錄。

(二)人員記錄:記錄、掌握當事人、現場證人的基本情況。

(三)保管物品:如果當事人無能力保管自己的物品、財物且沒有親屬在場的,應當將當事人的物品、財物進行清點登記,列出清單,並請在場見證人籤名。

四十四、民警對吸食毒品現場取證時,怎麼辦?

(一)迅速控制:對現場人員進行迅速控制。

(二)人身檢查:對吸毒人員進行現場人身檢查,檢查隨身攜帶物品。

(三)提取證據:提取現場的毒品原物、包裝用品、錫紙、注射器等吸食毒品工具。

(四)現場詢問:詢問吸毒人員及其他現場人員,查獲其他吸毒人員。

(五)場所檢查:對吸毒人員的住處、車輛或其他場所進行檢查,進一步獲取相關證物。

四十五、民警遇到嫌疑人攜帶、使用電腦、手機等信息化設備時,怎麼辦?

(一)保護現場:立即隔離嫌疑人和信息化設備,禁止嫌疑人接觸信息化設備、電源、網絡設備和數位化存儲設備。

(二)現場搜查:第一時間對嫌疑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對隨身攜帶物品尤其是信息存儲設備、外部接入設備,以及筆記本、紙張等進行詳細檢查。

(三)固定證據:對時間信息、屏幕上顯示的內容、系統運行狀態等易丟失證據,進行拍照、錄像固定。

(四)提取證物:對現場信息化設備進行提取,關閉電源,詳細記錄現場設備連接狀態,提取外部設備。

(五)存儲運輸:證物應存儲在正常室溫的環境下,避免遭受溼氣、磁力、灰塵、煙霧、水及油的影響。在運輸過程中必須防止對電子設備造成撞擊或因過度振蕩而損毀。

第六章 現場勘查

四十六、民警通常進行現場勘查時,怎麼辦?

(一)確定人員:確定現場勘驗人員,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

(二)現場訪問:了解事主基本情況、聯繫方式,案件發生的簡要過程,包括發案時間、地點、損失物品等情況。了解作案人數、嫌疑人體貌特徵、作案工具等案件現場相關情況。

(三)保護現場:劃定勘驗範圍,確定中心現場,設置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四)實地勘察:按照「先靜後動,先下後上。先重點後一般,先拍照後提取」的原則,劃定勘驗範圍,拍攝現場方位照片。拍攝現場概貌和重點部位照片。發現、固定和提取痕跡物證。

(五)現場搜索:根據痕跡、視頻、嗅源、物證、目擊者描述及其他相關信息對現場周邊進行勘查,對作案人的來去路線進行搜索和追蹤。

(六)採集信息: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及時採集並記錄現場周邊的視頻信息,發現嫌疑人或交通工具,並對其軌跡進行追蹤。採集案發地點、嫌疑人停留位置、通聯地點等信息。

(七)詳細記錄:記錄原始現場,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登記提取物品。

四十七、民警現場勘查前需對現場保護時,怎麼辦?

(一)上報反饋:記錄到場時間,將現場情況反饋指揮中心。

(二)劃定範圍:合理劃定現場保護的範圍,設置路障和警戒帶,封鎖現場。

(三)現場警戒:布置專人進行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防止破壞現場,保障勘查人員自身安全。

(四)現場調查:抓緊時間,掌握有利時機,迅速詳細地進行現場調查,查明起因過程後果。

(五)保護證據:記錄、詢問目擊人員和知情人,監控嫌疑人,保護物證痕跡。

(六)傷員救助: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七)排除險情:組織排除現場險情。

四十八、民警勘查入戶盜竊案件現場時,怎麼辦?

(一)勘查重點:重點關注現場進出口、案發中心和外圍部位。

(二)嚴肅紀律:保護現場,嚴肅勘查紀律,嚴禁汙染、破壞現場。

(三)固定痕跡:全面檢查門窗、玻璃、門鎖是否完好,提取犯罪分子現場遺留的指紋、手印、足跡、蹬痕、附著物等。

(四)搜集物證:尋找現場遺留的破壞痕跡、遺留物等。

(五)詳細勘察:繪製現場簡易記錄圖,製作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勘查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籤名。

四十九、民警勘查聚眾鬥毆案件現場時,怎麼辦?

(一)控制現場:調集警力,對現場進行封鎖。

(二)備齊裝備:因聚眾鬥毆案勘查範圍較大且物證凌亂難以定位,且要充分考慮到天氣、光照等諸多因素,配備必要的勘查箱、照相器材、錄像設備等常規器材,還應帶上多個探照燈、雷射測距儀及足夠的物證袋。

(三)詳細分工:人員分工要明確。勘查人員至少要有三人,一人主勘兩人輔勘,主勘人員要把握好全局,理清勘查思路,果斷決定各類痕跡物證的取捨,輔勘人員一人負責照相一人負責現場筆錄及繪圖,在主勘人員現場巡視、理清思路的同時,照相人員要迅速完成現場方位及概貌照相,另一人則應迅速完成現場圖的繪製。最後,輔勘人員應緊跟主勘人員,對現場的痕跡物證逐一拍照、封裝提取、測量其位置關係並在現場圖中標註。

(四)加強溝通:溝通渠道要暢通。在勘查人員進入現場展開工作的同時,勘查人員與外圍調查人員還應隨時保持聯繫,及時掌握涉案人員車輛、雙方傷亡、作案器械等情況。

(五)詳細勘察:繪製現場簡易記錄圖,製作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勘查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籤名。

五十、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怎麼辦?

(一)救助傷者:對現場受傷人員第一時間進行救助,撥打120急救電話,視情況進行現場急救。

(二)控制人員:控制肇事嫌疑人,並進行現場搜查。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飲酒嫌疑的,及時提取血樣。查找相關證人,製作詢問筆錄。

(三)保護現場:拉設警戒帶,隔離圍觀群眾,保護現場。

(四)了解情況:迅速向目擊人員和周圍群眾了解事故簡要情況。

(五)詳細勘察:對現場進行拍攝,繪製現場簡易記錄圖,製作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勘查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籤名。

(六)恢復交通:清點、登記現場遺留物品,清理現場,全面恢復交通。

五十一、民警勘查搶奪案件現場時,怎麼辦?

(一)保護現場:由中心向外圍,沿嫌疑人逃跑方向,劃定現場保護範圍。

(二)提取物證:發現、提取遺留物、拋棄物、交通工具等相關物品和輪胎痕跡。

(三)生物證據:若事主與嫌疑人有肢體接觸,應注意在事主接觸部位或附近發現並提取生物物證。

(四)固定傷情:若人員受傷,應當及時測量記錄、拍照固定傷情。情況緊急的,進行現場救助。

(五)調取視頻:調取視頻監控資料,確定嫌疑人及其來去路線、停留位置。

五十二、民警在夜間或惡劣天氣條件下進行室外現場勘查時,怎麼辦?

(一)配齊設備:配備夜間照明設備和防雨雪設備。

(二)迅速反應:迅速到達現場,劃定警戒區域,使用防雨雪設備保護現場,防止證據被汙染、滅失。

(三)安全防護:強化安全意識,穿著反光背心,連續放置反光錐筒、事故慢行提示牌,開啟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指定專人負責事故現場通行車輛的疏導和安全警示工作,嚴防二次事故。

(四)勘查順序:勘查要按先靜態後動態、先無損後有損的原則有序進行。

(五)快速勘查:加快勘查速度,提高勘查效率。

五十三、民警現場勘查時發現生物檢材證據,怎麼辦?

(一)增強意識:對作案人接觸或可能移動、翻動的物品要注意提取生物檢材。

(二)注重防護:現場勘驗人員提取檢材時應注意自身防護,穿戴好口罩、帽子、手套、鞋套、防護衣等防護用品,使用必要的防護設備,使用一次性器械和耗材。

(三)攝錄固定:在提取檢材前應進行照相或錄像,並對提取過程詳細記錄。檢材提取記錄與現場勘查筆錄中對於檢材的描述應保持一致。

(四)提取順序:固定提取痕跡物證時,應當先無損,後有損,先固定提取生物檢材、手印,後其他痕跡。

(五)血液提取:對於血痕,如衣褲、地毯、床單上的血痕,可以剪下一部分,自然晾乾後裝入紙袋常溫保存。如衣櫃、牆壁、地面、工具上的血痕可以刮取,或用生理鹽水浸溼的紗線提取,自然晾乾後保存。泥地上的血跡,可將泥土和血一併提取,並提取空白檢材做對照樣本。雪地上的血跡,用紗布將血跡及少許雪粒一起提取,雪粒溶化後血跡附於紗布上,晾乾後保存。

(六)毛髮提取:對於現場發現的可疑毛髮用鑷子提取,用紙摺疊後置於紙袋內,常溫保存。

(七)痕跡提取:對於現場發現的觸摸痕、手套印痕上的生物檢材,可採取乾濕兩步法提取。含有唾液斑的檢材,如菸頭、果核、口香糖等用鑷子提取後常溫保存。注意保持鑷子的潔淨,防止汙染,可採用提取一物、清洗一次,或多備鑷子的方法。

第七章 現場抓捕

五十四、民警通常抓捕違法犯罪嫌疑人時,怎麼辦?

(一)偵查現場:密切監視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查明人員數量、特徵、所在位置、活動軌跡,是否持有兇器、槍枝等重要信息。

(二)反饋求援:將現場情況詳細報告指揮中心,充分進行形勢評估,必要時請求支援。

(三)疏散人員:疏散現場無關人員,防止無辜人員受到傷害。

(四)表明身份:亮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

(五)口頭警告:控制現場局面,迫使對方服從指令。

(六)使用器械:視情果斷使用警械和武器,迅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七)嚴格約束:對嫌疑人成功控制後,依法使用警械約束。

(八)檢查搜身:立即搜身排除隱患,並迅速安全帶離現場。

(九)依法救治:嫌疑人受傷的,及時救助,並採取措施防止逃跑、自傷、自殺等。

五十五、民警現場抓捕多名嫌疑人時,怎麼辦?

(一)偵查現場:密切監視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和動向。

(二)反饋求援:請求指揮中心支援,集中優勢警力,配齊警械武器。

(三)擬定方案:警力到位後,迅速擬定抓捕行動方案,進行人員分工。

(四)使用器械:合理運用查緝戰術,依法果斷使用警械武器。

五十六、民警夜間現場抓捕嫌疑人時,怎麼辦?

(一)偵查現場:對現場地理位置、周邊環境進行現場偵查,準確掌握現場信息。

(二)反饋求援:報告指揮中心,請求支援,集中優勢警力,配齊警械武器和夜視儀、照明燈等照明設備。

(三)部署處置:合理重點部署警力,對可能逃跑路線安排蹲守。儘量秘密接敵,迷惑對象,近戰捕獲。同時,注重協同行動,默契配合。

(四)使用器械:嚴格使用警械武器,防止誤傷。

五十七、民警現場抓捕駕車嫌疑人時,怎麼辦?

(一)嚴密布控:做好現場布控,在可能逃跑的通道、路口設置路障、爆胎器等阻車設備,防止脫逃。

(二)疏散群眾:疏散現場周圍群眾,防止受到衝撞傷害。

(三)涉險慎追:在人員繁雜、路況複雜的情況下,儘量避免跟車緊追,防止車輛失控或嫌疑人鋌而走險,危及公共安全。

(四)反饋求援:要將車型、車牌、車內人員特徵、逃竄方向和實時位置等基本情況上報指揮中心,調集警力儘量在安全區域布控查緝。

(五)果斷處置:對故意駕駛車輛衝撞人群、危害公共安全、實施恐怖襲擊或車輛逃脫後可能造成更加嚴重後果的,果斷使用武器,依法處置。

(六)戰術合理:截停車輛時,檢查民警應採取合理站位盤查車輛,並保持警惕,如遇衝卡第一時間躲避,並立即啟動阻車器,民警不得以身體阻擋、攀拽衝卡車輛。車輛截停後,要保持安全距離,合理站位分工,切忌盲目上前。

五十八、民警現場抓捕攜帶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兇器的嫌疑人時,怎麼辦?

(一)反饋求援:立即請求指揮中心支援,調配優勢警力和必要裝備。

(二)注意安全:儘量不要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抓捕,抓捕地點一般應選擇便於控制的區域。儘量採取密捕方式進行,提高抓捕成功率。

(三)穩控震懾:密切監控嫌疑人員,通過喊話教育穩定其情緒、警力震懾勸導其自動交出武器。

(四)果斷處置:果斷使用警械武器,依法處置。

五十九、民警抓捕愛滋病人、傳染病人時,怎麼辦?

(一)反饋求援:第一時間報告指揮中心,請求傳染病防治部門配合。

(二)防護措施:儘量配齊橡膠手套、防護眼鏡、口罩等防護用具,配齊網槍、麻醉槍等抓捕裝備。

(三)抓捕要點:在抓捕時避免與嫌疑人產生直接身體接觸,儘量進行遠距離控制。

(四)迅速控制:抓捕成功後,和醫護人員聯合將嫌疑人控制。

六十、民警在抓捕時受圍攻,怎麼辦?

(一)反饋求援:及時報告指揮中心,請求警力支援。

(二)安全轉移:合理運用查緝戰術,果斷處置,迅速轉移至安全地帶。

(三)加強防護:注意自身防護,保管好警械武器和車輛等裝備,防止被搶奪。

(四)震懾人群:亮明身份,告知行為違法性和後果,穩定震懾圍攻人員情緒。

(五)果斷處置:視情對實施組織、煽動、策划行為的首要分子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進行控制。

六十一、民警在公共汽車上抓捕,怎麼辦?

(一)秘密布控:先行對嫌疑人進行秘密封堵、合圍,儘量不被察覺,避免打草驚蛇、驚動嫌疑人,造成危險升級。

(二)處置靈活:以車輛存在安全隱患、修路斷交等其他原因為由,讓車輛停靠在指定位置,讓乘車人員離開車輛,到達空曠安全位置,進行抓捕。

(三)果斷迅速:迅速行動,必要時依法果斷使用警械武器。

(四)疏散人員:表明身份,迅速疏散無關人員。

六十二、民警遇未成年人在抓捕對象身邊時,怎麼辦?

(一)緊密跟蹤:秘密跟蹤,掌握嫌疑人活動情況,找準時機,待其分離後迅速採取抓捕行動。

(二)等待時機:綜合分析現場各種情況,如果嫌疑人短時間內無法與未成年人分開,在條件容許的情況下,可以另擇時機,暫緩對其抓捕。

(三)文明巧抓:情況緊急,非抓不可的,要注意方式方法,明確分工。嫌疑人主動配合時,儘量採取比較「緩和」的抓捕方式。要明確專人保護、照顧未成年人,儘快通知未成年人監護人接管。

第八章 現場處置

六十三、民警遇酒後滋事類現場處置時,怎麼辦?

(一)保障安全:對醉臥在街頭、路旁、交通通道、橋梁水溝等危險境地的,應立即將其移開,搬運到安全地帶,穩定其情緒,確保其人身安全。

(二)區別情形:對於只醉不鬧者,可以給予救助,聯繫家屬、幫助送醫院或者送回家,行為過激時,可以適當控制。對於酒後滋事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果斷處置,防止事態惡化升級。

(三)通知親友:現場處置時,儘可能通知醉酒人員家屬、親友或者單位領導到場配合。

(四)固定證據:開啟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五)果斷處置: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六)密切監視:在使用警械和強行帶離滋事人時,應注意避免滋事人脫逃、行兇、自傷、自殘、自殺或發生其他危險行為。

(七)有效約束: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八)注意義務:在採取強制措施和約束醒酒時,儘量讓其就地坐靠,防止跌倒摔傷。對於無法坐靠的,儘量讓其側躺,嚴禁仰臥,以防窒息。要密切注意醉酒者的身體狀況,遇有突發情況及時救治。

(九)保管物品:對醉酒者的財物等隨身物品要做好登記,妥善保管,及時移交家屬或者醒酒後移交本人。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8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

六十四、民警遇群眾溺水時,怎麼辦?

(一)解釋說明:突遇群眾溺水,但不會遊泳,又無救援設備時,要保持冷靜,注意安全,不要盲目下水,以適當方式向群眾表明自己不會遊泳。

(二)設法求救:充分利用船隻、救生圈和現場發現的木板、竹竿等工具積極救援。

(三)及時報告:報告指揮中心,請求消防、120急救等專業力量到場救援。

(四)規範救治:溺水人員被救上岸後,根據情形進行急救。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

六十五、民警遇群眾圍堵政府機關時,怎麼辦?

(一)固定證據:開啟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二)反饋求援:迅速趕到現場,及時對現場情況進行評估,事態超出民警可控範圍的,立即向指揮中心匯報情況,請求警力支援,確保警力優勢,及時遏制事態發展。

(三)合理分工:現場指揮員要第一時間掌控分析好現場的各類信息,科學調配警力,做好警力組織分工。迅速通過口頭、高音喇叭、廣播等方式發布通告,告知正確表達意願的方式和途徑。同時進行法律政策宣傳教育,指明現場行為人的違法性及其行為後果,通過法律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現場人員,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四)果斷處置:對頑固不化、對立情緒嚴重、行為過激的人員,要果斷出手、迅速控制、強制帶離,防止因優柔寡斷、猶豫不決而造成過激行為的疊加效應,激化事件升級。

六十六、民警現場遇到以過激行為信訪時,怎麼辦?

(一)制止行為:民警到達現場後,立即制止信訪人員的過激行為,安撫其情緒,勸離圍觀人員。

(二)勸導宣傳:配合被信訪單位及工作人員對信訪人進行勸導,勸導要以說服教育為主,著重對其進行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指出過激行為的違法性和法律後果。

(三)關注重點:注意查找信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密切關注情緒激動、行為易失控的人員。

(四)恢復秩序:信訪人員眾多的,要求其推選代表,到指定接待場所商談。責令其他信訪人員立即退出辦公、生產、營業場所,恢復正常秩序。

(五)告知途徑:經商談,難以達成一致的,告知信訪人員應到信訪部門通過正當信訪途徑尋求解決。

(六)果斷處置:信訪人員不聽勸阻,繼續實施謾罵、侮辱、毆打工作人員、損毀辦公設施或無理取鬧的,帶至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帶離時要避免造成信訪人員身體傷害,防止矛盾焦點轉移至公安機關。

六十七、民警現場遇到以過激行為討薪時,怎麼辦?

(一)反饋求援:了解並報告現場情況,請求指揮中心調集警力支援。

(二)穩控事態:及時通知消防、勞動監察部門、用工單位、醫療機構等人員到場,形成處置合力。

(三)舉措靈活:依據現場情況,靈活採取勸解、阻止、解救、強行帶離現場等措施,制止過激行為,確保人員安全。

(四)教育勸導: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告知其向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五)穩控秩序:處置過激討薪行為時,要注意及時疏散圍觀群眾,維護好現場秩序。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21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

六十八、民警遇到精神病人肇事肇禍時,怎麼辦?

(一)維持秩序:判明現場情況,疏散圍觀群眾,設置警戒帶隔離現場。

(二)穩定情緒:儘量採取迎合哄騙、親情感化等方法穩定精神病人情緒。儘可能通知到精神病人的家屬和監護人,由他們實施勸導,促使其放下兇器,化解暴力傾向。

(三)使用警械:對暴力傾向無法化解、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警繩、手銬等約束性警械。

(四)使用武器:對正在實施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行為,或者暴力抗拒、阻礙民警依法履行職責,暴力襲擊民警威脅民警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

(五)救助傷員:現場有傷員的,立即採取急救措施,撥打120急救電話。

(六)賠償告知:對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告知受害人向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請求賠償。

六十九、民警遇到疑似「碰瓷」訛人時,怎麼辦?

(一)現場調查:進行現場調查,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初步判斷案情性質。

(二)固定證據:保護現場,進行現場勘查。詢問當事人、證人。保存行車記錄儀視頻資料。

(三)反饋求援:及時報告指揮中心,查找疑似案件報警記錄,進一步核實疑似人員是否存在類似案底前科。

(四)果斷處置:對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果斷控制,帶至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七十、民警遇到群眾燃放「孔明燈」時,怎麼辦?

(一)立即制止:對於現場發現的燃放行為要果斷制止,指出燃放行為的違法性。

(二)教育勸導:依法告知群眾燃放「孔明燈」的危害後果,規勸其以後不再燃放。

(三)依法收繳:對於未燃放的「孔明燈」,依法當場收繳。

(四)依法移交:對於現場發現「孔明燈」的生產和銷售行為,及時移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消防法》63條、64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194條。

七十一、民警遇群體械鬥,怎麼辦?

(一)及時報告:第一時間將現場情況向指揮中心報告,請求支援。

(二)穩控事態:進行現場喊話,告知械鬥的違法性及後果,密切注意雙方的情緒、反應,防止出現人員傷亡。

(三)固定證據:使用執法記錄儀對現場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四)集中警力:待支援到達後,集中優勢警力,形成對現場的高壓、威懾狀態,迫使械鬥雙方停止械鬥。

(五)強制帶離:適時採取強制措施,將組織者、煽動者強行帶離現場。

七十二、民警遇動物襲擊人,怎麼辦?

(一)控制事態:根據現場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制止襲擊行為,對正在傷人的動物,可以就地捕殺。

(二)固定證據:對現場知情人進行調查訪問,初步判定事件性質。

(三)動物處理:動物有主人的,根據受害人傷情,責令動物主人嚴加看管、送受害人就醫等。無主動物送到動物收容留檢場所。國家保護動物,通知林業部門處理。

七十三、民警發現非正常死亡屍體,怎麼辦?

(一)現場警戒:劃定保護區域,布置現場警戒,疏散圍觀群眾,保護現場。有條件的應對屍體進行遮掩保護。

(二)現場調查:開展現場調查訪問,尋找現場目擊證人。

(三)請求支援:將現場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指揮中心,通知刑偵和消防等職能部門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七十四、民警發現無主物品,怎麼辦?

(一)注意認定:仔細詢問周圍群眾,確認是否確屬無主。注意區分行人的遺失物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贓物、作案工具等物品。

(二)仔細查看:對確認的無主物品,要立即進行認真細緻地查驗,看其是何種物品,內含何物。一旦發現是危險物品,立即上報,迅速協調專業部門,排除險情。

(三)妥善保管:對他人的遺失物品,要幫助尋找失主。對於贓物和作案工具,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七十五、民警出警中隊友負傷時,怎麼辦?

(一)掩護隊友: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就地掩護或者第一時間把隊友帶往安全地帶,必要時可以使用警械武器保障自身及隊友安全。

(二)請求支援:請求指揮中心支援,撥打120急救電話。如是開放性傷口,要先進行止血。如果無法查明受傷原因,切忌盲目處置,保持原位等待120救治。

(三)高度戒備:在增援到達之前,檢查周圍環境,注意戒備,保證人身安全。

七十六、民警現場對違法犯罪人員進行人身檢查時,怎麼辦?

(一)有效控制:有效控制嫌疑對象,在警戒人員的掩護下對其進行檢查,防止自身受到攻擊和傷害。

(二)動作要領:責令被檢查人伸開雙臂高舉過頭,面向牆、車等,扶牆或者扶車站立,雙腳分開儘量後移,民警站於其身後並將一隻腳置於其雙腳中間,迅速從被檢查人的雙手開始向下對衣領及身體各部位進行檢查,特別注意腋下、腰部、襠部及雙腿內側等可能藏匿兇器的部位。

(三)檢查方法:用手輕拍、觸摸違法犯罪嫌疑人衣服外層,懷疑違法犯罪行為人可能攜帶贓款贓物、作案工具或者違禁品的,可以翻開衣帽檢查。

(四)注意安全:人身檢查時,應當避免因接觸注射針筒、刀片等物品而感染疾病或者受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責令嫌疑人將其衣服口袋翻出接受安全檢查。

(五)果斷處置:當盤查對象有異常舉動時,應當及時發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動作並做好自身防範,可以依法視情使用警械武器予以制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11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操作規程》第35條、36條、37條、38條、39條、40條。

七十七、民警檢查女性違法犯罪嫌疑人人身時,怎麼辦?

(一)全程取證:打開執法記錄儀,全程記錄檢查過程。

(二)原則女警:檢查女性違法犯罪行為人人身的,由女民警進行。

(三)例外均可:可能危及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男女民警均可進行。

(四)保障尊嚴:要尊重被檢查人員的人格尊嚴,不得採取侮辱人格、有傷風化的方式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11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操作規程》第36條。

七十八、民警現場檢查發現可疑物品時,怎麼辦?

(一)責令遠離:責令被檢查人將物品放在適當位置後遠離,不得讓其自行翻拿。

(二)分工協作:檢查物品時,應安排專人負責監控被檢查人。

(三)謹慎操作:開啟箱包時應當先仔細觀察,防止有爆炸、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後自上而下按順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將物品直接倒出。對有聲、有味的物品,應當謹慎提取,同時要避免損壞或者遺失財物。

(四)防護求援:公安民警在安全檢查中發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當立即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並通知專業人員到場處置。

七十九、民警對疑似酒駕人員進行現場酒精檢測時怎麼辦?

(一)全程取證:開啟執法記錄儀,全程記錄執法過程,攝像要能清楚反映被檢測人面部特徵及呼氣測試結果。

(二)依法告知:應告知被檢測人有義務接受檢測和不配合的法律後果。

(三)規範使用:檢測氣管應當做到「一人一管」,在被檢測人面前開啟包裝。

(四)聽取申辯:被檢測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視情進行抽血複測。

(五)強制檢測:對拒不配合接受現場檢測的,帶至醫療機構進行強制抽血檢測。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5條。

八十、民警現場遇到利用網絡、電話或簡訊實施的違法犯罪時,怎麼辦?

(一)收集證據:對於報案人提供的網絡信息、簡訊、電話留言或錄音等證據要妥善保存,並建議當事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穩控嫌疑人,做好證據固定工作,同時告知當事人不要對證據作任何技術處理。

(二)跟蹤調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走訪相關人群,尋找、固定嫌疑人可能繼續使用的QQ號、郵箱、手機號、固定電話號等,加強跟蹤、監控。

(三)注意取證:對可以現場控制的,除非發現計算機正在刪除文件、格式化硬碟等緊急情況,應保持涉案電子設備始終處於打開或關閉狀態。及時拷貝可疑信息,詳細記錄收集、提取電子證據的操作過程,由見證人在記錄上簽字。

(四)請求協作:報告指揮中心,協調其他部門警種協助配合,做好相關證據的提取固定工作,要保證證據的原始性、完整性。

第九章 現場使用武器

八十一、民警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

(一)危險緊迫:只有當公民或者民警面臨危及生命安全的現實緊迫危險,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時,才可以使用武器。

(二)婦孺慎用:發現實施犯罪的嫌疑人是婦女、兒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使用槍枝、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的情況除外。

(三)危爆慎用:發現犯罪嫌疑人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處於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的危險物品場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四)服從停用:犯罪嫌疑人停止實施犯罪、服從民警命令或失去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9條。

八十二、民警現場使用武器,需要注意些什麼?

(一)安全使用:注意武器使用安全,使用武器通常應注意拔槍、警告、射擊、戒備、收槍五個環節。

(二)合理站位:使用武器時應當合理站位,保持安全距離,注意防止武器被搶奪。

(三)隨時戒備:現場未被完全控制,危險尚未消除前應隨時持槍戒備,確認危險消除。

(四)控制收槍:對犯罪嫌疑人上銬、搜身控制後,應關閉槍枝保險,收槍放回槍套。

(五)及時救助:現場有人員傷亡的,立即通知120到場救治。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12條、13條。

八十三、民警在什麼情況下不得鳴槍警告?

(一)人群密集:處於繁華地段、群眾聚集或者其他容易誤傷他人的場所。

(二)涉危涉爆: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三)危險擴大:鳴槍警告後,可能導致危及公民或者民警人身安全等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10條。

八十四、民警面對高速行駛的嫌疑車輛使用武器時,怎麼辦?

(一)高速慎用:當嫌疑車輛危及民警及他人生命安全時,民警可以使用武器。但為防止造成車輛失控引發嚴重事故或傷及車內無辜人員,民警應避免對正在高速行駛的嫌疑車輛開槍。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9條。

八十五、民警面對拒捕、逃跑的非暴力或輕微暴力犯罪嫌疑人使用武器時,怎麼辦?

(一)輕暴慎用:不得對實施盜竊、詐騙等非暴力或輕微暴力犯罪嫌疑人開槍。但實施危及民警或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攜帶槍枝、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除外。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9條。

八十六、民警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時需注意什麼?

(一)主體要求:使用人必須是人民警察,非人民警察,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不得使用。

(二)輕暴慎用:適用對象必須是針對實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列舉的八項違法犯罪的人。

(三)警告先行:必須事先警告,經警告無效後,才可使用。

(四)把控限度: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八十七、民警使用約束性警械時需注意什麼?

(一)主體要求:使用人必須是人民警察,非人民警察,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不得使用。

(二)對象準確:使用對象必須是對違法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才能使用。

(三)潛在危險:使用目的必須是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及重大犯罪嫌疑人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

(四)時機準確:使用時機必須是抓獲(捕)時,或者執行強制措施、看押、押解、審訊時。

八十八、民警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時,怎麼辦?

(一)立即報告:向所在單位報告民警身份、所處位置、使用槍枝警械情況、人員傷亡情況、現場情況、聯繫方式。異地使用槍枝警械的,應當同時向現場所在地公安機關口頭報告。

(二)及時救助:迅速對受傷人員採取臨時救治措施,並根據需要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

(三)保護現場:尋找相關證人和物證、書證,防止證據滅失。

八十九、民警使用武器的程序是什麼?

(一)評估現場:判明現場情況。

(二)表明身份:表明警察身份,出槍示警。情況緊急時,可以在出槍的同時表明身份。

(三)現場指令: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命令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鳴槍警告。

(四)依法使用:犯罪行為人在公安民警口頭警告或者鳴槍警告後繼續實施暴力行為的,可以對其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五)服從停用: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犯罪,服從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射擊,並持槍戒備。

(六)保持戒備:在未確定危險消除前,應當繼續保持持槍戒備。

(七)安全收槍:確認危險消除後,應當關閉槍枝保險,收回槍枝。

九十、武器使用安全規則是什麼?

(一)視彈上膛:將所有槍枝視為子彈上膛。

(二)食指圈外:除非得到射擊命令或決定射擊,擊發扳機的食指應貼靠於扳機護圈外。

(三)槍口慎指:除非得到射擊命令或決定射擊,否則不能將槍口指向任何不想射擊的人或物。

(四)非用勿動:除非得到射擊命令或執法行動需要,否則不能拔槍、拉槍機上膛及據槍(轉輪手槍不能下壓機錘,更不能玩耍槍枝)。

(五)謹慎開槍:如果不能確定目標,切勿開槍(射擊)。

(六)安全驗槍:驗槍、退彈和收繳槍枝時,必須檢查彈膛內,確定已無子彈。

(七)熟知槍況:槍枝攜帶者必須清楚自己所攜帶槍枝和彈藥的狀況。

第十章 指揮調度

九十一、接到群體性事件報警時,怎麼辦?

(一)問明警情:問明參與人數、規模、人員成分、事由、是否持有器械、是否有過激行為等情況。

(二)迅速指令:根據預案調集巡特警、派出所、刑警等單位迅速趕赴現場處置。

(三)報告領導:讓已到場民警維持現場秩序等待增援,並按程序向相關領導和黨委政府報告。

九十二、接到恐怖襲擊類報警時,怎麼辦?

(一)問明警情:指揮中心要問明襲擊方式、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恐怖分子情況。

(二)迅速指令:啟動處置恐怖襲擊事件工作預案,調集充足警力、武警及專業處置力量赴現場處置。

(三)請求協助:對現場涉及危險物質、生化危險的,告知民警做好自我防護,疏散群眾,通報相關職能部門予以協助。

九十三、接到治安類警情事態擴大或轉為刑事案件警情時,怎麼辦?

(一)迅速指令:指揮中心調派刑警、技術、治安、巡特警和附近單位警力增援。

(二)靈活調度:對需要布控查緝的,立即通知治安卡口、檢查站、路面交巡警等。

(三)通報協助:對跨區域的重大案件,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或者通報相鄰地區公安機關。

九十四、接到債務、勞資、徵地、醫患、物業等糾紛報警時,怎麼辦?

(一)迅速指令:立即指令轄區派出所民警到場處置。

(二)報告領導:民警反饋現場情況後,指揮中心立即報告黨委政府,建議相關職能部門到場處置。

(三)持續跟蹤:對警情進行持續跟蹤、關注,防止因處置不徹底,升級為治安甚至刑事案件。

九十五、接到民警遭遇阻礙執法警情時,怎麼辦?

(一)迅速指令:應立即調派附近單位警力和巡特警攜帶裝備迅速趕赴現場增援。

(二)報告領導:及時向相關領導匯報。

九十六、接到涉槍涉爆、綁架劫持人質等暴力犯罪報警時,怎麼辦?

(一)迅速指令:立即指令刑警、巡特警、交警、派出所等相關警種進行現場處置。

(二)靈活調度:犯罪嫌疑人逃離現場的,指揮中心要組織警力圍追堵截、設卡查緝犯罪嫌疑人,必要時可協調武警支援處置。

九十七、接到災害、事故類報警時,怎麼辦?

(一)迅速指令:立即指令巡特警、交警、消防、派出所等部門到場處置,疏散群眾,開展搶險救援。

(二)報告領導:及時報告黨委政府,通報相關政府部門到場處置。

九十八、接到酒後肇事人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類報警時,怎麼辦?

(一)迅速指令:指揮中心立即指令轄區警力到場制止危害行為,控制肇事人員。

(二)及時通知:及時通知其監護人、親屬等到場配合處置。

九十九、接到舉報類報警時,怎麼辦?

(一)迅速指令:接到舉報案件線索時,指令轄區派出所、刑警隊調查處理。接到發現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舉報時,指令巡特警、派出所進行抓捕,並通知原立案單位。

(二)及時釋明:接到舉報政府公務人員有腐敗或違紀行為的報警,告知其到紀檢部門或檢察院舉報。若報警人不願去其它部門舉報,問清情況後,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

一百、接到民警反饋違法犯罪嫌疑人駕車逃竄時,怎麼辦?

(一)實時監控:充分利用視頻監控平臺,對逃竄車輛準確定位,實時監控。

(二)追蹤研判:根據車輛行駛路線,進行軌跡追蹤,併科學研判車輛逃竄路線,迅速制定圍堵截停方案。

(三)準確預警:實行扁平化指揮,指令就近警力提前緊急疏散預判路線周圍的群眾,防止傷及無辜。

(四)精確指揮:封鎖預判路線,嚴密控制各可能逃竄路口,下達指令,實施堵截抓捕。

來源:警事百科

原標題:《基層複雜警情現場處置100個應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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