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趙志國
本報訊 記者昨天下午從平頂山市公安局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了解到,市政府近日出臺了《平頂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市區、寶豐縣、郟縣、魯山縣、葉縣縣城建成區及部分鄉鎮行政區域內,全年全域禁止銷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對違反規定,繼續燃放煙花爆竹的人員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據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隊危爆物品管理大隊負責人張寶瑋介紹,《平頂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對煙花爆竹禁放區域、相關部門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市區、寶豐縣、郟縣、魯山縣、葉縣縣城建成區及部分鄉鎮行政區域內,全年全域禁止銷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汝州市、舞鋼市、石龍區政府劃定本行政區域禁止銷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段。
我市公安機關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主要負責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等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2019年以來,全市公安機關共辦理煙花爆竹類治安行政案件145起,行政拘留20人,罰款23.98萬元;收繳各類煙花1631箱、爆竹3849萬頭。
元旦、春節臨近,市公安局近期將加大執法力度,在禁放區域內,派出所民警、巡特警、交警巡邏等將「聞聲而動」,依法處置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及時受理群眾舉報。據了解,公安機關將重點對下列行為進行處罰: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仍然燃放煙花爆竹的,將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