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今年11月15日那天的一聲槍響,註定會讓很多人感到心碎。這種撕裂,源於感同身受。因為每一位個體都在思量,假如我是賈某人會怎麼辦?有沒有更好的選擇?
賈某人的死,其實早已註定。因為死在他射釘槍下的不光是一名村支書,更是公權機關的使者。對於村支書而言,民間的道義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能否很好地行使使者之責。雖然在我們以往的文學作品和民間故事裡,塑造出了眾多抗暴英雄,但官方層面其實並不認可俠這樣的東西。所謂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因此才會有少不讀水滸,老不讀三國一說。歷朝歷代的統治者都期望治下的人民幸福美滿,口頭禪是「來來來,我們喝了這碗雞湯!」
為了刀下留人,除了民間外,江平、郭道暉、賀衛方等一眾法學大家也在扯破喉嚨地吶喊。86歲了,江校長已有些老態龍鍾,不再年輕。每一次江校長的出現,都會令人感到格外心痛。我已記不清楚,這些年來江校長已經為各種各樣的事情吶喊過多少次,唯一印象深刻的是,江校長的吶喊大多臨空虛擲,這倒像長期一同參與吶喊的張思之大律師一樣。因為張思之說過,他是一位一生從未勝訴過的律師。
如果單單以師承關係來看,目前國家政法系統內的很多人,都是江校長的徒子徒孫。但顯然,師承在權力面前是軟弱無力的。當然,師承、門生之說也是封建殘留,我們現在要說的是依法治國。因此,事情的真正荒誕之處不在於是否尊師重教,而在於當法學大家們最終也只能以一種近乎上訪的方式扯破喉嚨地吶喊,而這種吶喊最終也只能招致失敗的命運。
一個人的死亡,並不會導致所有人悲傷。比如溫州司法局的大律師徐雪芬可能就會很高興。在徐律師看來,賈某人之死就是司法的勝利。輿論雖然想幹涉司法,但最終還是沒有得逞。我們應該尊重法院的判決。
而對於吶喊者而言,最殘酷之處即在於,一次又一次地吶喊然後失敗,失敗然後又吶喊,那吶喊本身,究竟還有沒有意義?
2、
書歸正傳,賈某人的事情先放一邊,說說最近拼盡洪荒之力所做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系列報導。
法條有一些晦澀,如果用最通俗易懂的語言闡述這個法條,那就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夫妻單方所舉之債,法律先推定其為共同債務,並需為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非舉債一方試圖從連帶責任中解脫出來會發現,要麼現實不能,比如此前夫妻是否實行了財產AA制,而且財產AA制還必須讓第三方債權人知曉。或者舉債方配偶當初在借條上就已明確,這是我個人的債務,和我配偶無關;要麼就是舉證不能,即非舉債一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配偶所舉之債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最淺顯之道理即是,雁過留聲,人過留名,只有發生過的事情才會留下證據。要對未發生之事舉證,違背證據學「證有不證無」原理。這就相當於刑偵、公訴機關只能根據自身掌握的證據去證明一個人有罪,而不是把一個人逮來關起再說:「朋友,你如何證明你沒有犯罪?」
總之一句話,因為現實不能和舉證不能,「24條」事實上就形成了「玻璃瓶困境」,仿佛若有光,但實質沒有任何出口!
當然會有人說,你們這些媒體人啊,就喜歡搞一些聳人聽聞的事情,簡直就是唯恐天下不亂的亂臣賊子。是的,對於「24條」,我手上至少掌握了300個以上案例,陸續推出的《從大學教授到「被負債」600萬,中間只隔了一紙婚約》、《結婚兩月負債500萬,結婚證還是賣身契?》都是最為極端的案例。但問題是,如果把300個案例一一呈現,那不是新聞,而是一本充滿了血淚史的書。另外,如果事情不極端,公眾會關注嗎?這每一個案例都不真實嗎?要不要我給你看判決書?當下的中國,壞就壞在絕大多數人都在權利上面昏昏欲睡,這給公權機關的囂張提供了優質的沃土。真有人振臂高呼,這些傢伙就會說:「你他媽小聲點,影響老子睡瞌睡。」這真是一群嗷嗷待食,任人宰割的豬!
當然對於「24條」,也有人有不同觀點。因為這當中存在一個債權人與非舉債方配偶權利間顧此失彼的問題。簡言之,如果將配偶一方從連帶之債中完全解救出來,又會造成債權人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最終,事情變成了「岔道困境」,即假設你是一個火車司機,發現前方是一個岔道,左邊有三個工人正在施工,右邊有五個工人正在施工。剎車已經來不及了,請問:「你會怎麼做?」顯然,擁有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最高法能夠搞司法解釋的人就是「岔道困境」中的那名火車司機。雖然在這個問題上確實存在兩難,但無論如何殺三人救五人的法律絕非善法。最好的制度設計是火車還沒有到岔路口就果斷地踩住了剎車。
另外還有人說,出問題的不是「24條」,而是法官。對於這種說法更是不值一哂。如果每一名法官都能明察秋毫,英明神武,那所有法律都可以統統不要,一切斷案僅需法官自由心證即可!這就和大明太祖高皇帝發起的運動式反腐,最高統治者期待通過各種清洗,然後讓清明廉潔者掌管權柄天下就能大治一樣,沒有制度建設,腐敗只能越反越多。
回歸至《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十四條,在這個盛產渣男渣女的時代,遇人不淑這樣的事情每個人都有可能遇到。不能因為一段婚姻不光葬送掉過去,還要葬送掉未來,這就是我關注這一群體並同時扯破喉嚨吶喊的最主要原因。
3、
這個時代永遠不缺乏吶喊者,缺乏的只是聆聽者。所以江平、賀衛方諸先生杜鵑啼血般的吶喊,最終換來的只不過是清晨那一聲槍響。那吶喊的意義何在?
意義有時候會很殘酷,正如賈某人之死一樣。雖然公眾的吶喊,並沒有改變最終的死亡。但根據權力運行邏輯,未來若有同類案情發生時,當事人則有可能逃過一劫。因為利刃高懸時,有人會估量以前所遭遇的洶洶輿論。任何國家,任何時代,權力的頭顱都很高貴,絕不輕易低頭。絕大多數時候,權力只會以自己的方式作出讓步,並以為人民服務的名義。
曾記得以前同事做過的一個報導,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報案例的方式,否定了繼承房產過程中先公證再過戶做法,但很多地方仍繼續按照23年前建設部下發的一紙紅頭文件執行。不管媒體如何報導,地方政府一直死扛。等到輿論消退後,各地政府又全都悄悄改變了做法,取消前置的公證程序並認為20多年建設部的紅頭文件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不能成為房屋登記主管部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的依據。而這樣的改變最終也有了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那就是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
某種預設的輿論語境中,我們熟悉了這樣的表述,某十字街頭紅綠燈壞了,神勇的媒體記者報導後,「相關部門高度重視,一把手局長做出重要指示,二把手局長親臨現場指揮,第二天信號燈恢復正常。相關部門負責人握著記者的手說:『感謝輿論監督云云』」。因此再次將視線回歸至「24條」。作為國之重器,即使是一條司法解釋的修改、修正或者廢除,那不能十字街頭換電燈泡,牽一髮而動全身。但這樣的報導引發如是關注至少說明,該法條確有不盡合理之處,確有修改的必要。
作為一名媒體人,我甚至也不知道「24條」什麼時候改?或者說會不會改?而我,只是盡到了一名吶喊者的本分而已。
當然,也就像江平、賀衛方、張思之諸前輩一樣,也不能說這樣的吶喊全然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