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57-2019《醫藥工業潔淨廠房設計標準》

2020-12-01 搜狐

原標題:GB 50457-2019《醫藥工業潔淨廠房設計標準》

GB 50457-2019《醫藥工業潔淨廠房設計標準》

來源:現代資訊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醫藥工業潔淨廠房設計標準》的公告現批准《醫藥工業潔淨廠房設計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457-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1、3.2.2、5.1.6、5.1.7、5.1.8、5.1.11、6.4.1、6.4.2、6.4.3、6.4.4、6.4.5、6.4.6、7.2.12、8.2.1、9.2.4、9.2.7、9.2.8、9.2.12、9.2.18、9.6.1、9.6.2、11.2.8、11.3.4、11.3.7、11.4.4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醫藥工業潔淨廠房設計規範》(GB50457-2008)同時廢止。

全文內容如下( 正文加粗部分為強制條款):

GB 50457-2019

醫藥工業潔淨廠房設計標準

1 總則

1.0.1為在醫藥工業潔浄廠房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確保質量、節能環保,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醫藥工業潔淨廠房設計。生物製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以及放射性藥品的生產和質量檢驗設施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有關的監管規定。

1.0.3醫藥工業潔淨廠房的設計應為施工安裝、系統設施驗證、維護管理、檢修測試和安全運行創造必要的條件

1.0.4醫藥工業潔淨廠房的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術語

2.0.1醫藥潔淨室 pharmaceutical clean room

空氣懸浮粒子和微生物濃度,以及溫度、溼度、壓力等參數受控的醫藥生產房間或限定的空間。

2.0.2醫藥工業潔淨廠房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lean room

包含醫藥潔淨室的用於藥品生產及質量控制的建築物

2.0.3人員淨化用室room forcleaning personne

人員在進人醫藥潔淨室之前按一定程序進行淨化的房間

2.0.4物料淨化用室room forcleaning materia

物料在進入醫藥潔淨室之前按一定程序進行淨化的房間

2.0.5受控環境 controlled environment

以規定方法對汙染源進行控制的特定區域

2.0.6懸浮粒子 airborne particles

用於空氣潔淨度分級的空氣懸浮粒子尺寸範圍在0.1um~1000um的固體和液體粒子。

2.0.7微生物 microorganIsms

能夠複製或傳遞基因物質的細菌或非細菌的微小生物實體

2.0.8含塵濃度 particle concentration

單位體積空氣中懸浮粒子的數量

2.0.9含菌濃度 microorganisms concentration

單位體積空氣中微生物的數量。

2.0.10空氣潔淨度air cleanliness

以單位體積空氣中某種粒徑的粒子數量和微生物的數量來區分的空氣潔淨程度。

2.0.11氣流流型 air pattern

空氣的流動形態和分布狀態。

2.0.12單向流 unidirectional airflow

通過潔淨區整個斷面、風速穩定,大致平行的受控氣流

2.0.13非單向流 non-unidirectional airflow

送入潔淨區的空氣以誘導方式與區內空氣混合的一種氣流分布。

2.0.14混合流 mixed airflow

單向流和非單向流組合的氣流。

2.0.15氣鎖airlock

在醫藥潔淨室出入口,為了阻隔室外或鄰室氣流、控制壓差而設置的房間。

2.0.16傳遞櫃(窗) pass box

在醫藥潔淨室隔牆上設置的傳遞物料和工器具的窗口,兩側裝有不能同時開啟的窗扇。

2.0.17潔淨工作服 clean working garment

醫藥潔淨室內使用的專用工作服

2.0.18空態 as-built

設施已經建成,所有動力接通並運行,但無生產設備、物料及人員。

2.0.19靜態at-rest

所有生產設備已經安裝就位,但沒有生產活動且無操作人員在現場的狀態。

2.0.20動態 In-operation

設施以規定的狀態運行,有規定的人員在場,並在商定的狀態下工作

2.0.21高效空氣過濾器 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

在額定風量下,按最易穿透粒徑(MPPS)粒子的捕集效率在99.95%以上的空氣過濾器。

2.0.22醫藥工藝用水 process water

醫藥生產工藝過程中使用的水,包括生活飲用水、純化水、注射用水。

2.0.23純化水 purified water

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或其他適宜的方法製得的,不含任何附加劑,供藥用的水,其質量符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純化水項下的規定。

2.0.24注射用水 water for injection

純化水經蒸餾製得的水,其質量符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注射用水項下的規定。

2.0.25自淨時間cleanliness recovery characteristic

醫藥潔淨室被汙染後,淨化空氣調節系統在規定的換氣次數條件下開始運行,直至恢復到固有的靜態標準時所需時間。

2.0.26恢復時間 recovery time

醫藥潔浄室生產操作全部結束、操作人員撤出現場,空氣中的懸浮粒子達到靜態標準時所需時間。

2.0.27無菌 sterile

沒有活體微生物存在

2.0.28無菌藥品 sterile product

法定藥品標準中列有無菌檢査項目的製劑和原料藥

2.0.29非無菌藥品 non-sterile product

法定藥品標準中未列有無菌檢査項目的製劑和原料藥

2.0.30無菌生產工藝 aseptic processing

必須在無菌控制條件下生產無菌藥品的方法

2.0.31無菌生產核心區core( critical) area of aseptic production

無菌生產工藝過程中,藥品和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暴露於環境中從而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2.0.32無菌生產潔淨室 aseptic processing roon

採用無菌生產工藝進行藥品生產,並且環境參數受到嚴格控制的醫藥潔淨室

2.0.33滅菌sterilize

使產品中微生物的存活概率(即無菌保證水平,SAL)不高於10-6的過程。

2.0.34浮遊菌 airborne viable particles

醫藥潔淨室內懸浮在空氣中的活微生物粒子,通過專門的培養基,在適宜的生長條件下,繁殖到可見的菌落數。

2.0.35沉降菌 sedimental viable particles

用特定的方法收集醫藥潔淨室內空氣中的活微生物粒子,通過專門的培養基,在適宜的生長條件下,繁殖到可見的菌落數。

2.0.36驗證 alidation

根據現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原則,證明任何程序、方法、生產工藝、設備、物料、行為或系統確實能導致預期結果的有文件證明的一系列活動。

2.0.37確認 qualification

證明廠房、設施、設備能正確運行並達到預期結果的一系列活動。

3生產區域的環境參數

3.1 一般規定

3.1.1藥品生產區域的環境參數應符合現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規定。

3.1.2醫藥潔淨室應以微粒和微生物為主要控制對象,同時尚應規定環境的溫度、溼度、壓差、照度、噪聲等參數。

3.1.3環境空氣中不應有異味以及影響藥品質量和人體健康的物質。

3.2環境參數的設計要求

3.2.1醫藥潔淨室的空氣潔淨度級別劃分應符合表3.2.1的規定。

表3.2.1醫藥潔淨室空氣潔淨度級別

3.2.2醫藥潔淨室環境微生物監測的動態標準應符合表3.2.2的規定。

表3.2.1醫藥潔淨室空氣潔淨度級別

3.2.3藥品生產有關工序和環境區域的空氣潔淨度級別,應符合現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和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

3.2.4醫藥潔淨室的溫度和溼度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藥品生產工藝及產品對溫度和溼度有特殊要求時,應根據工藝及產品要求確定;

2、藥品生產工藝及產品對溫度和溼度無特殊要求時,空氣潔淨度A級、B級、C級的醫藥潔淨室溫度應為20℃~24℃,相對溼度應為45%~60%;空氣潔淨度D級的醫藥潔淨室溫度應為18℃~26℃,相對溼度應為45%~65%;

3、人員淨化及生活用室的溫度,冬季應為16C~20C,夏季應為26℃~30℃。

3.2.5不同空氣潔淨度級別的醫藥潔淨室之間以及潔淨室與非潔淨室之間的空氣靜壓差不應小於10Pa,醫藥潔淨室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不應小於10Pa。

3.2.6醫藥潔淨室的照明應根據生產要求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為300lx

2、輔助工作室、走廊、氣鎖、人員淨化和物料淨化用室的照度值宜為200lx;

3、 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崗位可根據需要局部調整

3.2.7非單向流醫藥潔淨室的噪聲級(空態)不應大於60dB(A),單向流和混合流醫藥潔淨室的噪聲級(空態)不應大於65dB(A)。

3.2.8倉儲區的溫度、溼度和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常溫保存的環境,其溫度範圍應為10℃~30℃;

·陰涼保存的環境,其溫度範圍應為小於或等於20℃;

·涼喑保存的環境,其溫度範圍應為小於或等於20℃,並應避免直射光照;

·低溫保存的環境,其溫度範圍應為2℃~10℃

·儲存環境的相對溼度宜為35%~75%;

·貯存物品有特殊要求時,應按物品性質確定環境的溫度、溼度參數。

4廠址選擇和總平面布置

4.1廠址選擇

4.1.Ⅰ廠區位置的選擇應經技術經濟方案比較後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大氣含塵、含菌濃度低、自然環境較好的區域

2.應遠離鐵路、碼頭、機場、交通要道,以及散發大量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工廠、倉儲、堆場,遠離嚴重空氣汙染、水質汙染、振動或噪聲幹擾的區域;不能遠離以上區域時,應位於其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4.1.2醫藥工業潔淨廠房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的新風口與交通主幹道近基地側道路紅線之間的距離宜大於50m。

4.2總平面布置

4.2.1廠區的總平面布置應符合國家有關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要求、滿足環境保護的要求,同時應避免交叉汙染。

4.2.2廠區應按生產、行政、生活、輔助等不同使用功能合理分區布局。

4.2.3醫藥工業潔浄廠房應布置在廠區內環境清潔,且人流、物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並應根據藥品生產特點布局。

兼有原料藥和製劑生產的藥廠,原料藥生產區應位於製劑生產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三廢處理、鍋爐房等有較嚴重汙染的區域,應位於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青黴素類等高致敏性藥品的生產廠房,應位於其他醫藥生產廠房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5多條生產線、多個生產車間組合布置的聯合廠房,應合理組織人流、物流的走向,同時滿足生產工藝流程的要求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4.2.6廠區內設動物房時,動物房宜位於其他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7廠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

4.2.8廠區內主要道路的設置應符合人流、物流分流的原則。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周圍的道路面層應採用整體性好、發塵少的材料。

4.2.9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周圍應綠化。廠區內空地應採用綠化、碎石或硬地覆蓋。廠區內不應種植易散發花粉或對藥品生產產生不良影響的植物。

5工藝設計

5.1工藝布局

5.1.1醫藥工業潔淨廠房的工藝布局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應滿足藥品生產工藝的要求;

應滿足空氣潔淨度級別的要求

5.1.2工藝布局應防止人流和物流之間的交叉汙染,並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1.應分別設置人員和物料進出生產區域的出入口。對在生產過程中易造成汙染的物料應設置專用出入口。

2.應分別設置人員和物料進入醫藥潔淨室前的淨化用室和設施。

3.醫藥潔淨室內工藝設備和設施的設置應滿足生產工藝和空氣潔淨度級別要求。生產和儲存的區域不得用作非本區域內工作人員的通道。

4.輸送人員和物料的電梯宜分開設置。電梯不宜設置在醫藥潔淨室內。當工藝需要必須在醫藥潔淨室內設置物料垂直輸送的裝置時,則應採取措施確保醫藥潔淨室的空氣潔淨度級別不受影響,並避免交叉汙染。

5.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內物料傳遞路線應符合工藝生產流程需要,短捷順暢。

5.1.3在符合工藝條件的前提下,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內各種固定技術設施的布置應根據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的要求綜合協調。

5.1.4醫藥潔淨室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滿足生產工藝和噪聲要求的前提下,空氣潔淨度級別高的醫藥潔淨室宜靠近空調機房布置,空氣潔淨度級別相同的工序和醫藥潔淨室的布置宜相對集中

2.不同空氣潔淨度級別醫藥潔浄室之間的人員出入和物料傳送應有防止汙染的措施

5.1.5醫藥工業潔浄廠房內,宜靠近生產區設置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原輔料、半成品和成品存放區域。存放區域內宜設置待驗區和合格品區,也可採取控制物料待檢和合格狀態的措施。不合格品應設置專區存放。

5.1.6高致敏性藥品(青黴素類)、生物製品(如卡介苗類和結核菌素類)、血液製品的生產廠房應獨立設置,其生產設施和設備應專用。

5.1.7生產β-內醯胺結構類藥品、性激素類避孕藥品、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藥品生產區必須與其他藥品生產區嚴格分開。

5.1.8炭疽杄菌、肉毒梭狀芽孢杄菌、破傷風梭狀芽孢杄菌應使用專用生產設施生產。

5.1.9某些激素類、細胞毒性類、高活性化學藥品生產區應使用專用生產設施。特殊情況下,當採取特別防護揹施並經過必要的驗證,上述藥品製劑則可通過階段性生產方式共用同一生產設施

5.1.10下列藥品生產區之間應分開布置:

中藥材的前處理、提取和濃縮等生產區與其製劑生產區;

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區與其製劑生產區;

原料藥生產區與其製劑生產區。

5.1.11下列生物製品的原料和成品,不得同時在同一生產區域內加工和灌裝

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

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

強毒製品與非強毒製品;

死毒製品與活毒製品;

脫毒前製品與脫毒後製品;

活疫苗與滅活疫苗;

不同種類的人血液製品;

預防類與治療類製品。

5.1.12原輔料取樣區應單獨設置,取樣環境的空氣潔淨度級別應與被取樣物料的生產環境相同。無菌物料的取樣應滿足無菌生產工藝的要求,並應設置相應的物料和人員淨化用室。特殊藥品的取樣區應專用。

5.1.13原輔料稱量室應專門設計,產塵量大的稱量操作應具有粉塵控制的措施。稱量室的空氣潔淨度級別應與生產環境相同。

5.1.14直接接觸物料的設備、容器及工器具的清洗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清洗間應單獨設置,清洗間的空氣潔淨度級別不應低於D級。空氣潔淨度為A/B級的醫藥潔淨室內不得設置清洗間。

2.不便移動的設備應設置在線清洗、在線滅菌設施。A/B級醫藥潔淨室內的在線清洗、在線滅菌設施的下水及蒸汽凝水必須排出本區域外。

3.清洗後的物品應在清潔乾燥通風的條件下存放。A/B級醫藥潔淨室內使用的物品清洗後應及時滅菌,滅菌後的存放應保證其無菌狀態不被破壞

5.1.15醫藥潔淨室的清潔工具洗滌、存放應設置單獨的房間,其空氣潔淨度級別不應低於D級。A/B級醫藥潔浄室內不應設置清潔工具的洗滌間,清潔工具不宜在A/B級醫藥潔淨室內存放,在A/B級區域內存放的清潔工具必須經過滅菌處理

5.1.16潔淨工作服洗滌、乾燥和整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洗衣間宜單獨設置。潔浄工作服的洗滌、乾燥和整理室其空氣潔淨度級別不應低於D級;

2.不同空氣潔淨度級別的醫藥潔淨室內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清洗、整理;

3.A/B級醫藥潔淨室內使用的工作服洗滌乾燥後,宜在A級送風保護下整理,並及時滅菌。

5.1.17無菌生產潔淨室應專用於採用無菌生產工藝的藥品的生產,不應用於其他藥品的生產。

5.1.18無菌生產潔淨室應根據無菌生產工藝要求,確定核心生產區並設置必要的防護措施,避免生產過程受到汙染

5.1.19無菌生產潔淨室的人流、物流設計必須合理,減少不必要的交叉影響。無菌生產潔浄室內不應設置與無菌生產無關的房間。

5.1.20無菌生產潔淨室應設置物品傳遞的通道。傳入無菌生產潔淨室的物品應有滅菌和消毒設施。

5.1.21無菌生產潔淨室內不應設置地漏和水鬥。無菌生產潔淨室所用的水應經過滅菌處理。無菌生產潔淨室內的設備/器具使用完畢後應移出本區域清洗,並經過滅菌後進入。採用在線清洗在線消毒的生產設備,其下水/凝水應直接排出無菌生產潔淨室外。

5.1.22無菌生產潔淨室內設備通氣口應設置除菌過濾器。滅菌產生的水蒸氣應排出無菌生產潔淨室。

5.1.23無菌生產潔淨室應設置環境消毒/滅菌設施.以降低環境的微生物負荷。無菌生產潔淨室內使用的清洗劑/消毒劑應經過滅菌/除菌處理。

5.1.24無菌生產潔淨室的淨化更衣設施應滿足本標準第5.2.2條、第5.2.4條的要求。

5.1.25質量控制實驗室的布置和空氣潔淨度級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1.質量控制實驗室應與藥品生產區嚴格分開。無菌檢查、微生物檢査、抗生素微生物檢定、放射性同位素檢定和陽性對照實驗室等應分開設置。

2.各微生物實驗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菌檢查實驗應在B級背景下的A級單向流潔淨區域完成,或在D級背景下的隔離器中進行;

2)微生物限度檢査實驗應在D級背景下的B級單向流潔淨區域進行;

3)陽性對照試驗和抗生素微生物檢定試驗應根據所處理對象的危害程度分類及其生物安全要求,在相應等級的生物安全實驗室內進行;

4)各微生物實驗室應根據各自的空氣潔淨度要求,設置相應的人員淨化和物料浄化設施,並應有效避免互相干擾

3.有特殊要求的分析儀器應設置專門的儀器室並有相應的措施。

4.實驗動物房應當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並應具有獨立的空氣處理設施和動物專用通道。

5.1.26醫藥工業潔淨廠房應設置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5.2人員淨化

5.2.1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內人員淨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員淨化用室應根據藥品生產工藝和空氣潔淨度級別要求設置。不同空氣潔淨度級別的醫藥潔淨室的人員淨化用室宜分別設置

2.人員浄化用室應設置存雨具、換鞋、存外衣、洗手、更換潔淨工作服等設施。

3.盥洗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可根據需要設置,但不得對藥品生產造成不良影響。

5.2.2人員淨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員淨化用室入口處應設置淨鞋設施

2.存外衣區域應單獨設置,存衣櫃應根據設計人數每人一櫃

3.人員淨化用室應按氣鎖設計,脫外衣和穿潔淨衣的區域應分開。必要時,可將進入和離開醫藥潔淨室的更衣間分開設置

4.人員淨化用室的空氣淨化要求應符合本標準第9.2.13條的規定。

5.廁所和浴室不得設置在醫藥潔淨室內,且不得與生產區和倉儲區直接相通。

6.青黴素等高致敏性藥品、某些甾體藥品、高活性藥品及其他有毒有害藥品的人員淨化用室,應採取防止有毒有害物質被人體帶出人員淨化用室的措施

5.2.3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內人員淨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面積,應根據不同生產工藝要求和工作人員數量確定。

5.2.4醫藥潔淨室的人員淨化用室的設置宜按圖5.2.4-1、圖5.2.4-2的程序設計

5.3物料淨化

5.3.1醫藥潔淨室的原輔料、包裝材料和其他物品出入口,應設置物料淨化用室和設施。

5.3.2進入無菌生產潔浄室的原輔料、包裝材料和其他物品,除應符合本標準第5.3.1條的規定外,尚應在岀入口設置供物料、物品滅菌用的滅菌室和滅菌設施。

5.3.3物料清潔室或滅菌室與醫藥潔淨室之間應設置氣鎖或傳遞櫃。氣鎖的靜態淨化級別應與其相鄰高級別醫藥潔淨室一致。

5.3.4傳遞櫃應密閉良好,並應易於清潔。兩邊的傳遞門應有防止同時被開啟的措施。傳遞櫃的尺寸和結構應滿足傳遞物品的要求。傳送至無菌生產潔淨室的傳遞櫃應有相應的淨化設施。

5.3.5醫藥潔淨室產生的廢棄物應有傳出通道。易產生汙染的廢棄物應設置單獨的出口。具有活性或毒性的生物廢棄物應滅活後傳出。

5.4工藝用水

5.4.1飲用水的製備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飲用水的製備方式應保證其水質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有關規定;

飲用水的儲存和輸送應符合本標準第10.2.1條和第10.2.2條的規定。

5.4.2純化水的製備、儲存和分配應符合下列規定:

1.純化水的製備方式應保證其水質符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純化水標準的規定。

2.用於純化水儲存和輸送的儲罐、管道、管件的材料,應無毒、耐腐蝕、易於消毒,並應採用內壁拋光的優質不鏽鋼或其他不汙染純化水的材料。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過濾器

3.純化水輸送管道系統宜採取循環方式。設計和安裝時,不應出現使水滯留和不易清潔的死角。循環幹管的回水流速不宜小於1m/s,不循環支管長度不宜大於支管管徑的3倍。純化水終端淨化裝置的設置應靠近使用點。

4.純化水儲存和輸送系統應有清洗和消毒措施。

5.4.3注射用水的製備、儲存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注射用水的製備方式應保證其水質符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注射用水標準的規定。

2.用於注射用水儲罐和輸送管道、管件等的材料應無毒、耐腐蝕、耐高溫滅菌,並應釆用內壁拋光的優質不鏽鋼管或其他不汙染注射用水的材料。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過濾器。

3.注射用水輸送管道系統應採取循環方式。設計和安裝時不應岀現使水滯留和不易清潔的死角。循環幹管的回水流速不應小於1m/s,循環溫度可保持在70℃以上,不循環支管長度不宜大於支管管徑的3倍。注射用水終端淨化裝置的設置應靠近使用點

4.注射用水儲存和輸送系統應設置在線清洗、在線消毒設施。

6工藝管道

6.1 一般規定

6.1.1工藝管道的幹管應敷設在技術夾層或技術夾道中。需要拆洗和消毒的管道應明敷。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物料管道應明敷,當需穿越技術夾層時,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2工藝管道在設計和安裝時,不應出現使輸送介質滯留和不易清潔的部位。

6.1.3在滿足工藝要求的前提下,工藝管道宜短

6.1.4工藝管道系統應設置吹掃口、放淨口和取樣口。

6.1.5輸送純化水的管道應符合本標準第5.4.2條的規定,輸送注射用水的管道應符合本標準第5.4.3條的規定。

6.1.6工藝管道不宜穿越與其無關的醫藥潔淨室。

6.1.7輸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介質的工藝管道,應根據介質的理化性質控制物料的流速,並應符合本標準第6.4節的有關規定

6.1.8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工業氣體淨化裝置應根據氣源和生產工藝對氣體純度的要求選擇。氣體終端淨化裝置的設置應靠近用氣點。

6.2管道材料、閥門和附件

6.2.1管道、管件和閥門等應根據所輸送物料的理化性質和使用工況選用。採用的材料和閥門應滿足工藝要求,不應吸附和汙染物料。

6.2.2輸送無菌介質的管道材料應採用內壁拋光的優質不鏽鋼或其他不汙染物料的材料,輸送純化水的管道材料應符合本標準第5.4.2條的規定,輸送注射用水的管道材料應符合本標準第5.4.3條的規定

6.2.3輸送工藝物料的幹管不宜採用軟性管道,不得採用鑄鐵、陶瓷、玻璃等脆性材料。當採用塑性較差的材料時,應有加固和保護措施

6.2.4引入醫藥潔淨室的明敷管道,應採用外拋光不鏽鋼,或其他不汙染環境、外表不易積塵的材料

6.2.5工藝管道上的閥門、管件材質,應與所連接的管道材質相適應。

6.2.6醫藥潔浄室內工藝管道上的閥門、管件除應滿足工藝要求外,尚應採用拆卸、清洗和檢修方便的結構形式

6.2.7管道與設備宜採用金屬管材連接。採用軟管連接時,應採用金屬軟管。

6.3管道的安裝、保溫

6.3.1工藝管道的連接應採用焊接連接。不鏽鋼管應採用對接氬弧焊。

6.3.2管道與閥門連接宜釆用焊接連接,也可採用法蘭、螺紋或其他密封性能優良的連接件。接觸工藝物料的法蘭和螺紋的密封圈應採用不易汙染物料的材料。

6.3.3穿越醫藥潔浄室牆、樓板、頂棚的管道應敷設套管,套管內的管段不應有焊縫、螺紋和法蘭。管道與套管之間應有密封措施。

6.3.4醫藥潔淨室內的管道應排列整齊,宜減少閥門、管件和管道支架的設置。管道支架應採用不易鏽蝕、表面不易脫落顆粒性物質的材料。

6.3.5醫藥潔淨室內管道的絕熱方式應根據所輸送介質的溫度確定。冷保溫管道的外壁溫度不得低於環境的露點溫度。

6.3.6醫藥潔淨室內的管道絕熱保護層表面應平整光滑,無顆粒性物質脫落。

6.3.7醫藥潔淨室內的各類管道,均應設置指明輸送物料名稱及流向的標誌。

6.4安全技術

6.4.1存放及使用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介質設備的放散管應引至室外,並應設置相應的阻火裝置、過濾裝置和防雷保護設施。放散管的設置應符合有關規定。

6.4.2可燃氣體和氧氣管道的末端或最高點應設置放散管。可燃氣體放散管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年版)GB50160的有關規定,氧氣管道放散管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範》GB50030的有關規定。引至室外的放散管應採取防雨和防異物侵入的措施。

6.4.3輸送甲類、乙類可燃、易爆介質的管道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設施。

6.4.4下列部位應設置可燃、易爆介質報警裝置和事故排風裝置,報警裝置應與相應的事故排風裝置連鎖:

1甲類、乙類介質的入口室

2管廊、技術夾層或技術夾道內有甲類、乙類介質的易積聚處;

3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內使用甲類、乙類介質的場所。

6.4.5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內不得使用壓縮空氣輸送可燃、易爆介質。

6.4.6各種氣瓶應集中設置在醫藥潔淨室外。當日用氣量不超過一瓶時,氣瓶可設置在醫藥潔淨室內,但應有氣體洩漏報警和消防等安全措施

7工藝設備

7.1一般規定

7.1.1醫藥潔淨室內使用的製藥設備和設施應具有防塵和防微生物汙染的措施。

7.1.2製藥設備的生產能力應與其生產批量相適應。

7.1.3用於成品包裝的機械應性能可靠、操作方便、不易產生差錯。當岀現不合格、異物混入或性能故障時,應有報警、糾偏、剔除、調整等功能。

7.1.4製藥設備上的儀器儀表應計量準確,精度應符合要求,調節控制應穩定。

7.1.5製藥設備保溫層表面應平整光潔,不得有異物脫落。安裝於醫藥潔淨室內的保溫層外應採用不鏽鋼或其他不汙染潔淨室的材料製作的外殼保護,並且能耐受日常清洗和消毒,並不得與消毒劑發生化學反應。

7.1.6當設備在不同潔淨度級別的醫藥潔淨室之間安裝時,應採用密封隔斷措施。

7.1.7空氣潔淨度A/B級的醫藥潔淨室內使用的傳送帶不得穿越較低級別區域,除非傳送帶本身能連續滅菌。

7.1.8醫藥潔淨室內的各種製藥設備均應選用低噪聲產品。對於噪聲值超過醫藥潔浄室允許值的設備應設置專用降噪設施

7.1.9製藥設備與其他有強烈振動的設備或管道連接時,應採取主動隔振措施。安裝有精密設備、儀器儀表的區域應根據各類振源對其影響採取被動隔振措施。

7.2設計和選用

7.2.1製藥設備應結構合理、表面光潔、易於清潔。裝有物料的製藥設備應密閉。與物料直接接觸的設備內表面,應平整光滑、易於清洗和消毒滅菌,並耐腐蝕

7.2.2與物料直接接觸的製藥設備內表面,應採用不與物料發生化學反應、不釋放微粒、不吸附物料的材料。生產無菌藥品的設備、容器、工器具等應採用優質不鏽鋼,或其他不會對藥品質量產生影響的材料。

7.2.3製藥設備的傳動部件應密封,並應採取防止潤滑劑、冷卻劑等洩漏的措施。潤滑劑不得對藥品或設備造成汙染。

7.2.4需清洗和滅菌的製藥設備零部件應易於拆裝,不便移動的製藥設備應便於進行在線清洗和在線滅菌。

7.2.5藥液過濾材料不應與藥液發生化學反應,不應吸附藥液或向藥液內釋放物質而影響藥品質量。不得使用石棉材料。

7.2.6對生產中發塵量大的製藥設備應設置捕塵裝置,排風應設置氣體過濾和防止空氣倒灌及粉塵二次汙染的措施。

7.2.7與藥品直接接觸的乾燥用空氣、壓縮空氣、惰性氣體等均應設置淨化裝置。經淨化處理後,氣體所含的微粒和微生物數量應符合藥品生產環境空氣潔淨度級別的規定。直接排至室外的設備出風口應有防止空氣倒灌的裝置。

7.2.8甲類、乙類火災危險場所的製藥設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B50058的有關規定。壓力容器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壓力容器》GB150的有關規定

7.2.9醫藥潔淨室內設備的安裝方式應確保不影響潔浄室的清潔、消毒,不存在物料積聚或無法清潔的部位。

7.2.10製藥設備應設置滿足有關參數驗證要求的測試點。

7.2.11直接接觸無菌藥品的生產設備應滿足滅菌的要求。

7.2.12特殊藥品的生產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青黴素類等高致敏性藥品、β-內醯胺結構類藥品、放射性類藥品、卡介苗、結核菌素、芽孢杄菌類等生物製品、血液或動物臟器、組織類製品等的生產設備必須專用;

生產甾體激素類、細胞毒性類藥品製劑,當無法避免與其他藥品交替使用同一設備時,應釆取防護和清潔措施,並應進行設備清潔驗證。

7.2.13難以清潔的特殊藥品的生產設備應專用。

8建築設計

8.1 一般規定

8.1.1醫藥工業潔淨廠房的建築平面和空間布局應根據醫藥工藝的生產要求確定,並應具有適當的靈活性。主體結構宜採用框架結構體系,選用合理柱網,不宜採用砌體結構休系。

8.1.2醫藥工業潔淨廠房主休結構的耐久性應與室內裝備和裝修水平相適應,並應具有一定的耐火、抵抗溫度變形及不均勻沉降的性能。建築變形縫不宜穿越潔淨室;當必須穿越時應採取保證潔淨室氣密性的措施。潔淨度級別為A級、B級、C級時,變形縫不應穿越潔淨室

8.1.3建築圍護結構的材料應滿足保溫、隔熱、耐火、防潮等要求

8.1.4醫藥潔淨室應設置技術夾層或技術夾道。穿越樓層的豎向管線需暗敷時,宜設置技術豎井。技術夾層、技術夾道和技術豎井的形式、尺寸和構造,應滿足風管、動力管線、工藝管道及輔助設備的安裝、檢修和防火要求。

8.1.5醫藥潔淨室內的通道寬度應滿足物流運輸、設備搬運及人員疏散的要求,物流通道宜設置防撞構件

8.1.6當廠房包含一般生產和潔淨生產時,其平面布局和構造處理應避免一般生產對潔淨生產產生不利影響。

8.2防火和疏散

8.2.1醫藥工業潔淨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8.2.2醫藥工業潔淨廠房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及防火分區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並應滿足下列要求

1.當一座廠房內存在不同的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宜按其火災危險性將廠房分隔為不同的防火分區,各防火分區可按各自的火災危險性類別進行防火設計。

2.當廠房的一個防火分區內存在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確定該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

3.同一防火分區內不同類別的生產區之間應做防火分隔,甲類、乙類生產區和其他生產區之間應採用防火、防爆隔牆完全分隔。當必須與其他生產區連通時,連通處應設門鬥。

8.2.3廠房內每一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

8.2.4醫藥生產區的頂棚和牆板及其夾芯材料應為不燃燒體,且不應採用有機複合材料。頂棚和牆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h,疏散走道頂棚和牆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h。疏散走道上窗的耐火極限不宜低於0.5h。

8.2.5技術豎井井壁應為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h,井壁上的檢査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豎井內各層樓板處,應採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封堵。穿越防火分隔牆的管線周圍空隙,應採用耐火材料封堵

8.2.6同一廠房內,按本標準第5.1.7條必須嚴格分開的藥品生產區之間的隔牆宜採用實體牆分隔至上層樓板底·隔牆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h

8.2.7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房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以及每個相對獨立的潔淨生產區的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門的數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

2.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並應設明顯的疏散標

9空氣淨化

9.1 一般規定

9.1.1藥品生產環境空氣潔淨度級別的確定應符合本標準第3.2.1條和第3.2.2條的規定,醫藥潔淨室內有多種工序時,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採用相應的空氣潔淨度級別。

9.1.2醫藥潔淨室的氣流流型應根據空氣潔浄度級別確定,並應符合本標準第9.3節的規定。

9.1.3醫藥潔浄室內溫度、溼度、壓差、噪聲等環境參數的控制,應符合本標準第3.2節的規定。

9.1.4醫藥潔淨室內的新鮮空氣量,應取下列兩項中最大值:

補償室內排風量和保持室內正壓所需新鮮空氣量之和;

保證供給室內每人新鮮空氣量不小於40m3/h

9.1.5醫藥潔淨室與周圍的空間應按生產工藝要求維持相應的正壓差或負壓差。

9.1.6醫藥潔淨室內不應採用散熱器供暖。

9.1.7醫藥潔淨室內的空氣監測和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維護要求可按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

9.1.8醫藥潔淨室內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的確認可按木標準附錄C的規定。

9.2淨化空氣調節系統

9.2.1醫藥潔淨室空氣淨化處理應根據空氣潔淨度級別要求合理選用空氣過濾器。

9.2.2空氣過濾器的選用和布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效空氣過濾器宜集中設置在淨化空氣處理機組的正壓段。

2.高效空氣過濾器宜設置在浄化空氣調節系統的末端。服務於無菌藥品生產的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空氣過濾器應設置在系統的末端。

3.在迴風和排風系統中,高效空氣過濾器及作為預過濾的中效過濾器應設置在系統的負壓段。

4.空氣過濾器應按小於或等於額定風量選用。

5.設置在同一醫藥潔淨室內的高效過濾器運行時的阻力和效率宜相近。

6.高效過濾器的安裝位置與方式應密封、可靠,易於檢漏和更換。

9.2.3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淨化空氣調節系統與一般空氣調節系統應分開設置

2.無菌與非無菌生產區的淨化空氣調節系統應分開設置;

3.含有可燃、易爆或有害物質的生產區應獨立設置;

4.運行班次或使用時間不同時宜分開設置;

5.對溫度、溼度參數控制要求差別大時宜分開設置。

9.2.4淨化空氣調節系統在下列生產場所中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1.生產中使用有機溶媒,且因氣體積聚可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工序;

2.三類(含三類)危害程度以上病原體操作區;

3.放射性藥品生產區。

9.2.5淨化空氣調節系統設計應合理利用迴風。但下列生產場所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1.生產過程中散發粉塵的工序,當空氣經處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汙染時;

2.生產過程中產生有害物質、異味、大量熱溼或揮發性氣體的工序。

9.2.6生產過程中散發粉塵較集中的設備或區域應設置除塵設施。採用單機除塵時,除塵器應設置在靠近發塵點的機房內;機房門向醫藥潔浄室方向開啟的.機房內環境要求應與醫藥潔淨室相同。間歇使用的除塵系統,應有防止醫藥潔淨室壓差變化的措施。

9.2.7淨化含有爆炸危險性粉塵的除塵系統,應採用有洩爆和防靜電裝置的防爆除塵器。防爆除塵器應設置在排塵系統的負壓段,並應設置在獨立的機房內或室外。

9.2.8醫藥潔淨室的排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於甲類、乙類生產區的排風系統,應採取防火、防爆措施

2.當廢氣中有害物濃度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時,廢氣排入大氣前應採取處理措施

3.特殊性質藥品生產區的排風系統應符合本標準第9.6.2條的規定。

9.2.9醫藥潔淨室的排風系統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採取防止室外氣體倒灌的措施;

2.對含有水蒸氣和凝結性物質的排風系統,應設置坡度及排放口。

9.2.10淨化空氣調節系統應為醫藥潔浄室的消毒滅菌提供必要的手段和設施。當醫藥潔淨室的消毒滅菌方式需利用淨化空氣調節系統作為通風設施時,應配置相應的消毒排風設施。

9.2.11不同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的排風系統、散發粉塵或有害氣體區域的排風系統宜單獨設置。

9.2.12下列情況的排風系統應單獨設置

1.排放介質毒性為《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規定的中度危害以上的區域;

2.排放介質混合後會加劇腐蝕、增加毒性、產生燃燒和爆炸危險性或發生交叉汙染的區域;

3.排放可燃、易爆介質的甲類、乙類生產區域。

9.2.13人員淨化用室應送入與醫藥潔淨室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相同的潔淨空氣。人員淨化用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員淨化用室之間應保持合理的壓差梯度。除有特殊要求外,應確保氣流從潔淨區經人員浄化用室流向非潔淨區的空氣流向

2.人員淨化用室後段靜態級別應與其相應潔淨區的級別相同。前段應有適當的潔淨級別,換鞋和更換外衣可以設在清潔區。

3.人員淨化用室應有足夠的換氣量。

4.特殊性質藥品生產區,為阻斷生產區空氣外洩,人員淨化用室中應按需要設置正壓或負壓氣鎖。

9.2.14送風、迴風和排風的啟閉應連鎖。正壓潔淨室連鎖程序為先啟動送風機,再啟動迴風機和排風機;關閉時連鎖程序應相反。

9.2.15無菌藥品生產的潔淨區淨化空氣調節系統應保持連續運行,維持相應的潔淨級別。在非生產期間,淨化空氣調節系統可以採用低頻運行等模式,但仍應保持醫藥潔淨室相應級別和對周圍低級別潔淨區的正壓。因故停機再次開啟空氣淨化系統,應當進行必要的測試以確認滿足其規定的潔淨度級別要求

9.2.16醫藥潔淨廠房中散發各類可燃、易爆氣體的甲類、乙類生工序的通風和浄化空氣調節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工業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50019的有關規定。

9.2.17散發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氣體的醫藥潔淨室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事故排風區域的換氣次數不應小於12次/h;

2.事故排風系統的通風構件和設備應滿足相應的防腐或防爆要求;

3.事故通風機的電器開關應分別設置在潔淨室內和潔淨室外便於操作的地點,當設置有害或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時,事故通風系統宜與其聯動,並保證事故通風系統電源可靠性;

4.設有事枚排風的場所不具備自然進風條件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補風量應為排風量的50%~80%,補風機應與事故排風機連鎖。

9.2.18醫藥工業潔淨廠房防排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大於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於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於40m的疏散走道應設置排煙設施。排煙風量應按走道面積計算

2.丙類廠房內建築面積超過300m2的房間應設置排煙設施;

3.廠房設置機械排煙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補風量不應小於排煙量的50%,補風空氣應直接從室外引入,且機械送風囗或自然補風口應設在儲煙倉之下;

4.醫藥潔淨室內的排煙口及補風口應有防洩漏措施,與其相連通的排煙及補風系統的進出風口處應設防止昆蟲進入的措施。

9.2.19廠房中的空調、通風、冷凍等機電用房可不設排煙設施。

9.2.20浄化空氣調節系統噪聲超過允許值時,應採取隔聲、消聲、隔振等措施,消聲設施不得影響醫藥潔淨室的淨化條件。

9.2.21醫藥潔淨室的壓差應符合本標準第3.2.5條的規定。淨化空氣調節系統應採取維持系統風量和各房間壓差的措施

9.2.22下列醫藥潔淨室應設置指示壓差的裝置:

1.潔淨室與非潔淨室之間;

2.不同空氣潔淨度級別的潔淨室之間

3.相同潔淨級別生產區內,需要保持相對負壓或正壓的較重要的操作間;

4.物料淨化用室的氣鎖、人員淨化用室各不同潔淨級別的更衣室之間,用以阻斷氣流的正壓或負壓氣鎖;

5.採用機械方式連續傳送物料進出潔淨室之間。

9.2.23下列醫藥潔淨室應與相鄰醫藥潔淨室保持相對負壓:

1.生產過程中散發粉塵的醫藥潔淨室;

2.生產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媒的醫藥潔淨室;

3.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有害物質、熱溼氣體和異味的醫藥潔淨室;

4.青黴素類等特殊性質藥品的精製、乾燥、包裝室及其製劑品的分裝室;

5.三類(含三類)危害程度以上的病原體操作區;

放射性藥品生產區。

9.2.24質量控制實驗室空氣調節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實驗室空氣調節系統應與藥品生產區分開。

2.無菌檢査室、微生物限度檢查室的空氣潔淨度級別,應符合本標準第5.1.25條的規定。

3.放射性同位素檢定室不應利用迴風,室內空氣應經過濾後直接排至室外。

4.無菌檢査室、微生物限度檢査室、抗生素微生物檢定室當各自單獨設置空調系統時可各自單獨迴風;若合用空氣調節系統時,微生物限度檢查室、抗生素微生物檢定室需直排,不應迴風。

5.陽性對照室不宜利用迴風。

9.2.25中藥生產中參照潔淨區管理的工序,其空氣調節和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採取通風措施或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2.送入生產區域的空氣應經過粗效、中效空氣過濾器兩級過濾,室內應保持微正壓

3.生產過程中散發粉塵、有害物的房間應設置除塵或排風系統。

9.2.26潔淨度級別為A級區的單問向流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覆蓋無菌藥品生產的暴露工序及木規範附錄A規定的全部區域

2.當單向流裝置面積較大,且採用室內循環風運行時,應採取減少空氣潔淨度A級區域與室內周圍環境溫差的措施,空氣潔淨度A級區域內的溫度不應超過室內設計溫度2℃,並不應高於24℃。

3.空氣潔淨度A級的單向流裝置應採用側牆下部或地面格柵迴風

4.局部空氣潔淨度A級的單向流裝置外緣必要時宜設置圍擋,圍擋高度宜低於操作面。

5.當單向流裝置採用風機過濾器機組或層流罩組合時,送風量應能調節。其終阻力的疊加噪聲應符合本標準第3.2.7條的規定。

6.單向流裝置的設置應便於安裝、維修及更換空氣過濾器

9.2.27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的空氣處理機組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氣處理機組應有良好的氣密性,機組內靜壓保持1kPa時,漏風率不得大於1%。

2.空氣處理機組內表面應光滑、耐腐蝕和易於清潔。

3.空氣處理機組應有良好的絕熱性能,外表面不得結露。

4.空氣處理機組的送風機應按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的總風量和總阻力選擇。風機選用風量應在系統計算風量上附加5%~10%;計算系統總阻力時,各級空氣過濾器的阻力應按其初阻力的1.5倍~2.0倍計算。

5.空氣處理機組中的送風機宜採用自動調速裝置。

6.空氣處理機組的整體結構應有足夠的強度,在運輸、安裝及運行時不得出現機組外殼變形。

9.2.28醫藥潔淨室淨化空氣調節系統應保證其充分的運行可靠性,置備必要的備品備件。服務於無菌生產潔淨室的淨化空氣調節系統宜按二級負荷提供電源。

9.2.29對於有多套空氣處理機組集中布置並同時運行的淨化空氣調節系統·宜採用新風集中處理的方式,並應設置避免各空氣調節系統的新風量在運行中相互幹擾和影響的措施

9.2.30服務於無菌生產核心區域的淨化空氣調節系統,其空氣處理加溼用蒸汽源宜採用純化水製備的純蒸汽

9.3氣流流型和送風量

9.3.1氣流流型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氣流流型應滿足空氣潔淨度級別的要求,空氣潔淨度為A級時,氣流應採用單向流流型。

2.空氣潔淨度為B級、C級、D級時,氣流應採用非單向流流型。非單向流氣流流型應減少渦流區。

3.在混合氣流的醫藥潔淨室內,氣流流向應從該空間潔浄度較高一端流向略低一端

4.醫藥潔淨室氣流分布應均勻。氣流流速應滿足生產工藝、空氣潔淨度級別和人體衛生的要求。

9.3.2醫藥潔淨室氣流的送風、迴風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醫藥潔淨室氣流的送風、迴風方式應符合表9.3.2的規定。

表9.3.2醫藥潔淨室氣流的送風、迴風方式

2.散發粉塵或有害物質的醫藥潔淨室不應採用走廊迴風,且不宜採用頂部迴風。

9.3.3醫藥潔浄室內各種設施的布置,除應滿足氣流流型和空氣潔淨度級別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向流區域內不宜布置潔淨工作檯,在非單向流醫藥潔淨室內設置單向流潔淨工作檯時,其位置宜遠離迴風口;

2.易產生汙染的工藝設備附近應設置排風口

3.有局部排風裝置或需排風的工藝設備,宜布置在醫藥潔淨室下風側;

4.有發熱量大的設備時,應有減少熱氣流對氣流分布影響的措施;

5.餘壓閥宜設置在潔淨空氣流的下風側。

9.3.4醫藥潔淨室的送風量應取下列各項計算所得的最大值:

1.維持潔淨度級別要求所需的送風量。送風量根據室內產生的微粒數計算確定。

2.維持潔淨度級別所需的¨恢復時間」確定的送風量。

3.根據室內熱溼負荷計算確定的送風量。

4.向醫藥潔淨室內供給的新鮮空氣量。

9.4風管和附件

9.4.1風管斷面尺寸應滿足對內壁清潔處理的要求,並宜設置清掃口。風管應採用不易脫落顆粒物質、不易鏽蝕,且耐消毒的材料。

9.4.2淨化空氣調節系統應按需要設置電動密閉閥、風量調節閥、防火閥、止回閥等附件。各醫藥潔淨室的送風、迴風管段應設置風量調節裝置。

9.4.3下列情況的通風、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應設置溫度為70℃的防火閥

1.穿越防火分區處

2.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的房間隔牆和樓板處;

3.穿越重要或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的房間隔牆和樓板處;

4.穿越防火分隔處的變形縫兩側;

5.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9.4.4服務於爆炸危險場所的風管穿越甲類、乙類生產區的隔牆或防爆隔牆時,應設置防火閥和止回閥。廠房內用於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排風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和有爆炸危險的房間隔牆。

9.4.5醫藥潔淨室浄化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和調節閥,以及高效空氣過濾器的保護網、孔板和擴散孔板等附件的製作材料和塗料,應根據輸送空氣潔淨度級別及所處空氣環境條件確定。

9.4.6醫藥潔淨室內排風系統的風管、調節閥和止回閥等附件的製作材料和塗料,應根據排除氣體的性質及所處空氣環境條件確定。

9.4.7用於醫藥潔浄室的送風管、排風管、風閥及風口的製作材料和塗料應耐受消毒劑的腐蝕。

9.4.8在空氣過濾器前、後應設置測壓裝置。在新風管、送風、迴風和排風總管上應設置風量測定裝置。各系統末端的高效空氣過濾器均應設置檢漏孔,且各系統末端高效空氣過濾器設置的壓差計不宜少於2個。

9.4.9風管、附件及輔助材料的耐火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潔淨廠房設計規範》GB50073的有關規定。

9.5監測與控制

9.5.1醫藥工業潔淨廠房應設置浄化空氣調節系統自動監測與控制裝置,包括參數檢測、參數與設備狀態顯示、自動調節與控制工況自動轉換、設備連鎖、自動保護與報警、能量計量以及中央監控與管理等。系統設置應優先滿足生產工藝要求,並應根據建築物的功能與標準、系統類型、設備運行以及節能要求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9.5.2在淨化空氣調節系統運行中,應對靜態、動態條件下的醫藥潔淨室的空氣潔淨度,溫度、溼度,室內壓差值,單向流速度及流型等與運行有關的參數進行監測和記錄,並應設置關鍵參數超限報警

9.5.3無菌生產潔淨室的空氣懸浮粒子應進行靜態和動態監測,微生物應進行動態監測。

9.5.4無菌生產的關鍵操作區應對空氣懸浮粒子進行動態連續監測。連續監測系統宜與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的控制系統分開設置。

9.5.5醫藥工業潔淨廠房中的供暖系統、通風系統、除塵淨化系統、空氣調節系統、空氣調節冷熱源和空氣調節水系統的監測和控制,傳感器、執行器的選擇和使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B50019的有關規定。

9.5.6淨化空氣調節系統風管內或醫藥潔淨室內的傳感器、執行器應根據環境條件選用防塵型、防腐型或防爆型等。

9.5.7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的正常生產模式、非生產模式、消毒模式之間宜自動切換。

9.5.8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的電加熱及電加溼應與送風機連鎖,並應設置無風和超溫斷電保護。採用電加溼時應設置無水保護。熱器的金屬風管應接地。

9.5.9防排煙系統的檢測、監視與控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規範的規定;與防排煙系統合用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按消防設施的要求供電,並在火災時能切換到消防控制狀態:風道上的防火閥宜具有位置反饋功能。醫藥淸浄室的浄化空氣調節系統不宜兼作機械排煙系統。

9.6生產特殊性質藥品醫藥潔淨室的要求

9.6.1服務於下列特殊性質藥品生產的淨化空氣調節系統應獨立設置,其排風口應位於其他藥品淨化空氣調節系統進風口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並應高於該建築物屋面和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的進風口

1.青黴素類等高致敏性藥品

2.卡介苗類和結核菌素類生物製品、血液製品

β-內醯胺結構類藥品;

3.性激素類避孕藥品;

4.放射性藥品;

5.某些激素類藥品、細胞毒性類藥品、高活性化學藥品

6.強毒微生物和芽孢菌製品等有菌(毒)操作區。

其中第1款~第5款藥品生產線(車間或區域)的空氣調節系統機房應獨立設置。

9.6.2特殊性質藥品生產區排風系統的空氣均應經高效空氣過濾器過濾後排放。

9.6.3特殊性質藥品生產區排風系統的空氣過濾器宜採用袋進袋出安全型高效過濾器。

9.6.4二類(含二類)危害程度以上的病原體操作區,應將排風系統的高效空氣過濾器安裝在醫藥潔淨室內的吸風口,且對高效過濾器進行原位消毒和定期檢漏。

9.6.5特殊性質藥品的生產區應採取防止空氣擴散至其他相鄰區域的措施。

10給水排水

10.1一般規定

10.1.1醫藥潔淨室的給水排水幹管應敷設在技術夾層、技術夾道、技術豎井內,或地下埋設。

10.1.2醫藥潔浄室內應少敷設管道,與本區域無關管道不宜穿越,引人醫藥潔浄室內的支管宜暗敷。當明敷時,應採用不鏽鋼管或其他不影響潔淨要求的材質

10.1.3醫藥潔淨室內的管道外表面應採取防結露措施。防結露外表層應光滑、易於清洗,不應對醫藥潔淨室造成汙染。

10.1.4給水排水支管穿越醫藥潔淨室頂棚、牆板和樓板處應設置套管,管道與套管之間應密封,無法設置套管的部位應採取密封措施。

10.2給水

10.2.1醫藥工業潔淨廠房應根據生產、生活和消防等各項用水對水質、水溫、水壓和水量的要求,分別設置直流、循環或重複利用的給水系統。

10.2.2給水管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生活給水管應選用耐腐蝕、安裝連接方便的管材,可採用塑料給水管、塑料和金屬複合管、銅管、不鏽鋼管及經防腐處理的鋼管;

2.循環冷卻水管道宜採用鋼管;

3.管道的配件材料應與管道材料相適應。

10.2.3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周圍宜設置灑水設施

10.3排水

10.3.1醫藥工業潔淨廠房的排水系統,應根據生產排出的廢水性質、濃度、水量等確定。有害廢水應經廢水處理,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後排出。

10.3.2醫藥潔淨室內的排水設備以及與重力回水管道相連的設備,應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設置水封裝置,水封高度不應小於50mm。醫藥潔淨室的排水系統應設置透氣裝置。工藝設備的排水口應設置空氣阻斷裝置。

10.3.3排水立管不應穿過空氣潔淨度A級、B級的醫藥潔淨室;排水立管穿越其他醫藥潔淨室時,不應設置檢查口。

10.3.4醫藥潔淨室內地漏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氣潔淨度A級、B級的醫藥潔淨室內不應設置地漏;

2.空氣潔淨度C級、D級的醫藥潔淨室內宜少設置地漏,需設置時,地漏材質應不易腐蝕,內表面光潔、易於清洗、有密封措施,並應耐消毒滅菌;

3.醫藥潔淨室內不宜設置排水溝。

10.3.5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內應採用不易積存汙物並易於清掃的衛生器具、管材、管架及其附件

10.3.6排水管道材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水管道應選用建築排水塑料管及管件,也可選用不鏽鋼管及管件和柔性接口機制排水鑄鐵管及管件

2.當排水溫度大於40C時,應選用金屬排水管或耐熱塑料排水管。

10.4消防設施

10.4.1醫藥工業潔淨廠房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50974的有關規定。

10.4.2醫藥工業潔淨廠房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根據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建築耐火等級、建築物體積以及生產特點等確定。

10.4.3醫藥工業潔淨廠房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火栓宜設置在非潔淨區域或空氣潔淨度級別低的區域。設置在醫藥潔淨區域的消火栓應嵌人安裝。

2.消火栓的栓口直徑應為65mm,配備的水帶長度不應大於25m,水槍噴嘴口徑不應小於19mm。

10.4.4當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宜採用溼式自動噴水系統

2.空氣潔淨度在B級及以上醫藥潔淨室,不宜設置噴頭。

10.4.5醫藥工業潔淨廠房的設備層及可通行的技術夾層和技術夾道內應設置消火栓和滅火器。

10.4.6醫藥工業潔浄廠房配置的滅火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的有關規定。

10.4.7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內放置貴重設備儀器、物料的場所設置固定滅火設施時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B50016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設置氣體滅火系統時,不應採用滷代烷以及能導致人員室息的滅火劑;

2.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宜採用預作用式自動噴水裝置。

10.4.8消防給水管道材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火栓系統應採用熱浸鋅鍍鋅鋼管等金屬管材及相應的管件;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採用內外熱鍍鋅鋼管,也可採用銅管、不鏽鋼管和相應的管件。

11 電氣設計

11.1配電

1.1.1醫藥工業潔浄廠房的用電負荷等級和供電要求,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 50052的有關規定和生產工藝確定。淨化空氣調節系統用電負荷、照明負荷宜由變電所專線供電

11.1.2醫藥工業潔淨廠房的電源進線應設置切斷裝置。切斷裝置宜設置在醫藥浄區域外便於操作管理的地點

11.1.3醫藥工業潔淨廠房的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配電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B50016的有關規定

11.1.4醫藥清浄室內的配電設備應選擇不易積塵、便於擦拭和外殼不易鏽蝕的小型加蓋暗裝配電箱及插座箱。醫藥潔淨室內不宜設置大型落地安裝的配電設備,功率較大的設備宜由配電室直接供電

11.1.5恢藥工業潔浄廠房內的配電線路宜按生產區域設置配電迴路。

11.1.6醫藥工業潔浄廠房通風系統的配電線路宜根據不同防火分區設置配電迴路

11.1.7醫藥潔淨室內的電氣管線宜敷設在技術夾層或技術夾道內·管材應採用非燃燒體。醫藥潔浄室內連接至設備的電線管線和接地線宜暗敷。明敷時,則電氣線路保護管應採用不鏽鋼或其他不汙染環境的材料,接地線應採用不鏽鋼材料

11.1.8醫藥潔淨室內的電氣管線管口.以及安裝於牆上的各種電器設備與牆體接縫處均應密封。

11.2照明

11.2.1 藥品生產區內的照明光源宜採用高效螢光燈。當生產工藝有特殊要求時,也可來用其他光源

11.2.2藥品生廣區內應選用外部造型簡單、密封良好、表面易於清潔消毒的照明燈具

11.2.3醫藥潔淨室內的照明燈具可採用吸頂明裝或嵌入頂棚安裝的方式,燈具與頂棚之閶應密封可靠,密封材料應能耐受潔淨室的日常清潔和消毒。燈具的檢修和更換應避免對潔淨室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需設置紫外線消毒燈的房間,其控制開關應設置在房間外

11.2.4醫藥潔淨室應根據實際工作的要求設置照明,並應符合本標準第3.2.6條的要求

11.2.5醫藥潔浄室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勻度不應小於0.7

11.2.6有爆炸危險的醫藥潔淨室,照明燈具的選用和安裝除滿足潔浄室的要求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的有關規定

11.2.7醫藥工業潔浄廠房內應根據需要設置備用照明,並應滿足所需場所或部位活動和操作的最低照明

11.2.8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內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在安全出口和硫散通道及轉角處設置的疏散標誌,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有關規定。在消防救援窗處應設置紅色應急照明燈。

11.2.9醫藥工業潔浄廠房的技術火層內宜按需要設置檢修

11.3通信

11.3.1醫藥工業潔浄廠房內應設置與廠房內外聯繫的通信裝置。醫藥潔淨室內應選用不易積塵、便於擦拭、易於消毒滅菌的潔淨電話

11.3.2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可根據生產管理和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閉路電視監視系統

11.3.3醫藥工業潔浄廠房的生產區(包括技術夾層)等應設置火災探測器。醫藥工業潔淨廠房生廣區及走廊應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火災聲光報警器

11.3.4醫藥工業潔淨廠房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

11.3.5醫藥工業潔淨廠房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不應設置在醫藥潔淨室內。消防控制室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

11.3.6醫藥工業潔淨廠房的消防控制設備及線路連接、控制設備的控制及顯示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B50166等的有關規定。醫藥潔淨室內火災報警聯動控制消防設備應採用兩個獨立報警觸發裝置報警信號的「與」邏輯組合實施聯動觸發

11.3.7醫藥工業潔淨廠房中可燃、助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儲存使用場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閥門等易洩漏的地方,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有毒氣體的儲存和使用場所應設置氣體檢測器。報警信號應聯動啟動或手動啟動相應的事故排鳳機,並應將報警信號送至控制室。

11.4靜電防護及接地

11.4.1醫藥工業潔浄廠房應根據工藝生產要求採取靜電防護措施。

11.4.2醫藥潔浄室內的防靜電地面,其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地面的面層應具有導電性能·並應保持長時閶性能穩定;

地面的表層應採用靜電耗散性的材料,其表面電阻率應為1.1×10^5Ω·cm~1.1×10^12Ω·cm或體積電阻率為1.0×10^4Ω·cm~1.0×10^11Ω·cm;

地面應採取導電洩放措施和接地構造·其對地洩放電阻值為1.0×105Ω·cm~1.0×10^9Ω·cm

11.4.3醫藥潔淨室的淨化空氣調節系統宜採取防靜電接地措施。

11.4.4 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內產生靜電危害的設備、流動液體、氣體或粉體管道應採取防靜電接地措施,其中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設備和管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的有關規定。

11.4.5醫藥工業潔淨廠房內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等電位聯結的規定。

11.4.6接地系統宜採用綜合接地方式,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範》GB/T50065的有關規定。醫藥工業潔淨廠房的防雷接地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的有關規定。

附錄A 藥品生產環境的空氣潔淨度級別舉例

附錄B醫藥潔淨室的笙護管理

B.0.1醫藥潔淨室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員應按本標準第5.2.4條的淨化程序出入醫藥潔淨室限制非本區域人員的進入

2.物料、工器具、設備等進入醫藥潔淨室前必須淨化,進入無菌生產潔浄室前還須消毒滅菌。物料、工具器具、設備等淨化和消毒滅菌後,應經傳3.遞窗或氣鎖進入醫藥潔淨室

4.醫藥潔浄室的浄化空氣調節系統應保持潔淨室內相應潔淨度級別和正壓,並有防止室內結露的措施

5.當醫藥潔淨室採用高度真空吸塵器進行清掃時,必須定期檢查吸塵器排氣口的含塵濃度

B.0.2醫藥潔淨室空氣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對醫藥潔淨室空氣定期監測。監測項目和頻次應符合表B.0.2的規定。特殊要求的醫藥潔淨室另行規定

:設有在線監測系統時,日常監測頻次可減少。

2.下列情況應更換高效過濾器

1)氣流速度降低.即使更換初效、中效空氣過濾器後.氣流速度仍不能增大時

2)高效空氣過濾器的阻力達到初阻力的1.5倍~2倍時;

3)高效空氣過濾器出現無法修補的滲漏時。

B.0.3醫藥潔淨室的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醫藥潔淨室的維護管理應包括對浄化空氣調節系統、生設備、設施和操作人員的管理。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記錄

2.使用具有腐蝕、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醫藥潔淨室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應建立醫藥潔淨室計劃檢修制度,對淨化空氣調節系統實行定期檢修、保養制度,檢修、保養記錄應存檔。

附錄C醫藥潔淨室的驗證

C.0.1醫藥潔淨室的驗證應包括下列內容:

1.醫藥潔淨室的驗證,應包括室內系統及設施,如淨化空氣、工藝用水等系統及設施的設計確認、安裝確認、運行確認和性能確認;

2.系統設計確認,應包括對滿足用戶需求的各項設計原理、實施計劃做深化的設計審核;

3.系統及設施的安裝確認,應包括各分部工程的外觀檢査和單機試運轉;

4.系統及設施的運行確認,應在安裝確認合格後進行。內容應包括帶冷(熱)源的系統聯合試運轉,並不應少於8h;

5.醫藥潔淨室的綜合性能確認,應包括表C.0.1項目的檢測和評價。

表C.0.1醫藥潔淨室綜合性能評定檢測項目

C.0.2醫藥潔淨室的驗證,應符合下列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潔淨室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591;

《醫藥工業潔淨室(區)懸浮粒子的測試方法》GB/T16292;

《醫藥工業潔淨室(區)浮懸菌的測試方法》GB/T 16293;

《醫藥工業潔淨室(區)沉降菌的測試方法》GB/T 16294;

《表面微生物測試方法》;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7《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版)。

C.0.3醫藥潔淨室 的驗證應包括下列文件:

1.醫藥潔淨室主要設計文件和竣工圖;

2.主要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書、檢驗文件;

3.設備開箱檢查記錄、管道壓力試驗記錄、管道系統吹洗脫脂記錄、風管漏風記錄、竣工驗收記錄;

4.單機試運轉、系統聯合試運轉和醫藥潔淨室性能測試記錄。

本標準用詞說明

1為便於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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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現代實驗室裝備網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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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江蘇發布《江蘇省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32/3728—2019)》,標準已於2020年2月1日實施。本標準實施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環境監測新標準適用性滿足要求的,可用於本標準相應汙染物的測定;環境監測新標準及其發布文件明確規定在汙染物排放監測中停止執行本標準表4所列大氣汙染物監測方法的,原方法不再作為本標準的規範性引用文件實施。本標準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並歸口。本標準江蘇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1日批准。
  • 《科研建築設計標準》(JGJ91-2019)
    《科研建築設計標準》的公告現批准《科研建築設計標準》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 91-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科學實驗建築設計規範》JGJ 91-93同時廢止。本標準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