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古以來,婚姻都是人生所必須經歷的大事之一,因此東西方社會對此都十分重視,然而在以男權為主導的傳統社會,女性根本沒有話語權,婚姻大事同樣如此。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講究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早期西方社會更是如此,父親的話語決定著女兒的一生幸福。但萬事萬物總有例外,婚姻之事自然也有特殊情況,古羅馬時期作為西方文明起源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盛行的社會風氣影響了後世幾千年之久,以至於現代西方社會還有所保留。這一時期的女性婚姻制度也先後經歷巨大變革。
在羅馬共和國早期,女性在婚姻問題上一如既往聽從家長的包辦,自己毫無選擇權,這就造成了大量的家庭悲劇發生。另外,共和國時期的羅馬男性時常因為一些小事與妻子離婚,這讓羅馬共和國的統治者十分頭疼,畢竟這不利於羅馬帝國的人口增長。但是這種男權至上的社會風氣在共和國晚期得到了一定遏制,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共和國晚期,在婚姻內遭遇不幸的羅馬女性可以大膽追求愛情,以至於婚外情、通姦的現象日益增多,羅馬女性更是有權利選擇離婚,共和國晚期男女離婚率普遍提高,歷史上曾出現了「五年改嫁了八個丈夫」的現象。
雖然羅馬統治者對離婚浪潮進行了整頓,可效果卻不盡人意。那麼羅馬共和國末期,社會上的女性為何有權利選擇離婚呢?要知道這在以前根本不可能,遵循著內心的好奇,讓我們跨越歷史的長河,回溯過往,一探究竟。
一、帝國的悲哀,羅馬女性的婚姻,全由家長包辦,毫無自主權
古羅馬時期盛行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一旦擁有配偶,不得與他人結婚。在羅馬早期,父親在家庭中擁有著最高的地位,他決定著配偶的生活條件以及子女的一切生活。《十二銅表法》就曾明確規定:大家長對於其家屬擁有著絕對領域的生殺大權。這樣就造成了男權至上的現象,女性社會地位普遍很低。
身為女性的女兒在婚姻大事上必須聽從父親的命令,當時的羅馬法律規定女性必須年滿12周歲方可結婚,然而實際上,很多女性根本不到12歲就被父親安排嫁給了他人。根據相關資料記載,當時的女性結婚方式分為兩種,即市民法婚姻、萬民法婚姻。
市民法婚姻又被稱為夫權婚姻,其主要針對羅馬公民、拉丁人。市民法婚姻的男女結婚方式又能被細分為三種,即時效式、買賣式、麥餅式。
時效式這種結婚方式是指男女連續同居一年以上,即被視為正式婚姻,女性在婚後正式處於夫權的控制下,但如果在同居的一年內,女性有連續3夜未曾歸來,那麼宣告婚姻失敗。因此這種帶有時間效應的婚姻被叫做時效婚,不過這種婚姻方式持續時間較短,羅馬帝國時期就已經沒有了。
買賣式羅馬共和國早期,由於女性的地位低廉,幾乎等同於奴隸、牛馬,因此那時候的女性婚姻可以通過明碼標價進行交易。根據記載,新郎只需要在證人和司秤面前以「要式買賣」的方式,給予女方的家長一定的金錢,就可以買到新娘。
麥餅式羅馬最古老、最主要的婚姻方式。舉行婚禮時必須邀請10個人作為證人,在朱庇特神像面前食用祭祀神靈的麥餅,這才算完成,因為結婚時需要共同食用麥餅,因此被稱為麥餅式婚姻。此外麥餅式婚姻還有著嚴格的月份限制。
相對於市民法婚姻的有夫權,萬民法婚姻則沒有夫權控制,因此也被稱為自由婚。它所針對的對象是沒有羅馬公民權的外國人,人們不需要刻意去準備婚姻儀式,只要男女二人同意,即可喜結連理。隨著歷史的發展,這種無夫權的自由婚姻逐漸成為了社會主流婚姻方式,妻子也因為不受夫權的影響,因而家庭地位有所提升。
綜上,羅馬早期的女性婚姻根本沒有自主權,父系大家長掌控著女性婚姻的命運,許多父親為了自己的利益、前程,甚至將女兒嫁給殘疾人、暴力狂。當時的羅馬女性就像是一種貨物,被男權牢牢地掌握在手中。
二、時代在進步,經濟在繁榮,羅馬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漸提高
在羅馬時期,女性一生都要處於被監護的狀態,父親、兄長、丈夫,這些監護人決定著女性是否有權結婚和繼承財產。隨著時代的發展,在傳統的羅馬家庭中,女性的生活質量逐漸提高,她們可以不用從事重體力勞動,只需要相夫教子。
此外婦人出門時,一定要先通知丈夫,需穿長袍以及他們陪同,這種行為在今日看來十分愚笨,但在當時確實鐵一般的律令。女性在家庭中與丈夫吃飯時,嚴禁喝酒,一旦違反,就會被處死。與此同時,婦女也可以接受教育了,不再像以前那樣,根本碰不到文化,但是出於時代的特性,這些教育都是一些實用的生活常識教育,真正意義上的文化知識教育唯有極少數的貴族女性可以享受。
之所以能夠發生上述的變化,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無夫權婚姻的興盛,公元前2世紀後,無夫權限制的自由婚姻取代了原先的夫權婚姻,成為了社會主流,這種婚姻方式讓女性首先在經濟上取得了獨立。
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在無夫權婚姻中,女性擁有著屬於自己的財富,她們的財產不再歸屬於丈夫,女性個人就是這筆財富的最大繼承者。
經濟上的富庶刺激著女性對於生活質量的追求,一部分羅馬女性要求廢止女性不得身著豔麗服飾的法令。隨著時間的流逝,越來越多的女性要求改變那些針對婦女的法令,即便是那些要求遭到了貴族階級的反對,但是羅馬女性的地位從她們要求改變法令的那一刻起,早已在無形中上升。
根據《羅馬史》記載。公元前195年,羅馬女性向執政官提議廢止奧比烏斯法,結果可想而知,一大批女性被趕出了政務大廳,但是羅馬女性不甘於屈服,她們開始在街頭上演講,抨擊法律對於女性不公正的待遇,無可奈何之下,執政官廢止了這條法律。
經此一役,羅馬女性徹底崛起,社會地位也不斷提高,她們開始大膽追求愛情、物質上的享受,以至於許多原本忍受著丈夫欺辱的女性,紛紛選擇了離婚。
三、開天闢地頭一遭,羅馬女性也能離婚了?
羅馬早期,根本不存在著女性離婚,從羅馬建立國家起,500年之內根本沒有出現過所謂的離婚事件,一直到公元前230年,才出現了一位羅馬公民因為妻子無法生育的離婚事件。
羅馬早期的《十二銅表法》對於離婚就做出過嚴格的約束,法律規定了女性不得拋棄丈夫,可一旦出現了妻子謀殺子女、與他人有染,丈夫有權處死或休妻。而且即便是離婚,也都是男性主動提出,此外妻子無法生育是丈夫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
共和國時期,社會上出現了很多因為女性無法生育的離婚事件,丈夫對於無法生育後代的妻子直接選擇離婚,側面可以看出那個時期女性的悲哀。
另外妻子與外人有染也是男性選擇離婚的重要原因之一,羅馬共和國時期,男性一旦發現妻子與他人有染,甚至可以直接處死妻子,當然也有選擇離婚的。羅馬的法律嚴格規定了女性的行為操守,一旦出現了汙點,就會受到嚴厲的打擊,這也是為何羅馬早期根本沒有女性離婚出現。
可隨著羅馬經濟的繁榮,女性社會地位的提高,自由婚姻成為了社會主流時,離婚似乎變得十分簡單。按照歷史記載,在羅馬時期,龐培、奧古斯都、提比略都先後結過很多次婚姻,多次結婚就代表著多次離婚,上行而下效,社會上開始流行起離婚的浪潮。雖然這種現象不利於家庭的穩定發展,但是對於那些遭受丈夫打罵、欺辱的羅馬女性而言,無疑是一種解脫,許多遭遇不幸的女性紛紛選擇與丈夫離婚。
可是歷史總是殘酷的,剛剛享受到曙光的羅馬女性又墜入了深淵,原因是基督教成為了羅馬帝國的國教,由於基督教歧視婦女,所以羅馬女性又重歸於男權的控制下,進而迎來了悲哀的生活。
古羅馬女性婚姻從最初的完全掌握在男權之下,到後來的逐漸放鬆,女性地位得以提升,進而有權選擇自己的婚姻,以及最後又回到了男權的控制下。這一系列悲慘的遭遇彰顯了古羅馬時期女性的悲哀。
參考文獻:
《羅馬史》
《十二銅表法》
《古代羅馬帝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