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那木拉正當防衛案

2021-02-22 山西隆誠忻州律師事務所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張那木拉的行為系正當防衛行為,而且是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防衛行為。本案中,張那木拉是在周某強、陳某2新等人突然闖入其私人場所,實施嚴重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進行反擊的。周某強、陳某2新等四人均提前準備了作案工具,進入現場時兩人分別手持長約50釐米的砍刀,一人持鐵鍁,一人持鐵錘,而張那木拉一方是並無任何思想準備的。周某強一方闖入屋內後逕行對張那木拉實施拖拽,並在張那木拉轉身向後掙脫時,使用所攜帶的兇器砸砍張那木拉後腦部。從侵害方人數、所持兇器、打擊部位等情節看,以普通人的認識水平判斷,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達到現實危害張那木拉的人身安全、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程度,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張那木拉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順手從身邊抓起一把平時生活所用刀具捅刺不法侵害人,具有正當性,屬於正當防衛。

另外,監控錄像顯示陳某2新倒地後,周某強跑向屋外後仍然揮舞砍刀,此時張那木拉及其兄張某1人身安全面臨的危險並沒有完全排除,其在屋外打傷周某強的行為仍然屬於防衛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張那木拉的行為雖然造成了一死一傷的後果,但是屬於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行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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